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和报告制度

时间:2024.4.21

武功县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和报告制度

为规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报送、汇总、发布等工作,及时准确掌握全县食品安全信息,并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领导报送,保证食品安全信息渠道畅通,制定本制度。

一、食品安全信息网络组织

(一)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综合信息的收集、汇总、整理、分析、联络和编发。

(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一名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协调和文字表达能力的同志为食品安全信息联络员,负责本系统食品安全信息搜集、汇总、报告工作。

二、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内容

(一)国家、省、市、县相关职能部门出台的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县以上领导同志有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讲话和指示;

(三)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情况;

(四)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检测、检验等情况;

(五)有关食品安全工作计划、总结、通报、经验材料、行动方案、专题调研报告,存在问题和拟采取的措施;

(六)食品安全质量问题举报投诉、食物中毒、突发食品污染事件及人畜共患病等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

(七)如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紧急突发事件,各成员单位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告委员会办公室。

(八)其它产生重大影响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食品安全事故。

三、食品安全信息报告方式

食品安全信息的联络和通报采取紧急与定期相结合、书面报告与会议通报相结合的方式。

(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污染事故和食源性疾病流行应紧急报告;

(二)食品监管工作情况及动态每季度初(本年度4月、7月、11月、次年x月的10日前)定期报告;

(三)食品质量的监督抽查结果公告、食品安全监测报告、食品安全预警信息、重大事故查处情况、食品安全重大活动情况信息及时报送;

(四)有关食品安全的重要文件发文时抄送;

(五)食品安全统计表按有关要求报送;

信息报送原则以书面形式,紧急情况电话报告后补报书面形式。

四、食品安全信息的发布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受委员会的委托,负责全县食品安全综合信息的发布工作,各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在各

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向社会发布各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报请委员会领导同意,采用召开新闻发布会及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

武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八月x日


第二篇: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及报送制度


海晏县经济贸易局

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及报送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和妥善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定期向社会发布信息,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信息是指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消费等活动中发生的相关信息,包括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放心食品的信息。

第三条 凡在海晏县境内从事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消费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及食品安全信息处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局指定专人负责辖区内的食品安全信息的报送。

第五条 在得到食品安全信息后,除按有关规定报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外,应及时向县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通报食品安全信息。

第六条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报告内容: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

1、初次报告应当报告的信息包括:

(1)发生事故的单位、地址;

(2)事故疾患者(含疑似患者)的发病时间、发病人数、临床症状及体征;

(3)治疗单位、地址,抢救治疗的基本情况;

(4)事故现场采取的措施和调查处理的工作进度;

(5)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6)需相关部门协助事故救援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事故的报送签发人和联系电话及报送时间。

2、阶段报告应当报告的信息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在阶段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3、总结报告应当报告的内容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发生和处理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初次报告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立即报告;阶段报告应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变化或者上级要求随时上报;总结报告应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

第七条 报告应采用电话、传真或其它快捷有效的方式。

第八条 对发生的下列食品安全事故,实施紧急报告制度。

1、患者超过30人的事故,应于1小时内报县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

2、患者超过100人或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学校、幼儿园等公共餐饮场所和县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于1小时内报县人民政府和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

第九条 根据《海北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食品安全责任和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的有关责任人,将予以严肃处理。对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及时并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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