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1、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妥善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2、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指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或涉及人数较多的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事故。
3、餐饮服务提供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违反规定者,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预防食品中毒制度
一、豆浆、四季豆等生食有毒菜果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必须煮熟者烂方能发售。
二、马铃薯(土豆)发芽时,因牙内含有龙葵素,必须将芽彻底挖掉,才能进行烹调食用。
三、未煮红熟透的海产品,不得使用。熟透的海虾、海蟹等应一次或当天食用,如有剩余,冷却后及时冷藏保存,再次食用前要加热煮透。
四、夏秋季多发细菌性食物中毒,要注意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清洁及餐具、饮具的清洗、消毒。
五、食品库房,加工间不得存放任何有毒、有害物质,严防发生投毒事件。
六、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不得员工住宿、休息。
七、如有疑似食物中毒发生时,应立即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方案。
餐饮服务防投毒制度
一、成立餐饮服务防投毒工作领导小组,制定防投毒工作责任制并落实责任到人。
二、加强对厨房值班人员及更夫的管理,做到晚间下班后,各操作间不许任何人员随便进入,要关门上锁。
三、每个功能间均要有专人负责,闲杂人员不允许随便进入,如必要要建立登记制度;
四、每天工作后,各功能间的物品要有专人负责管理与清点,不允许将食品留在外面;
五、食品库房要有“闲人免进”标识;并设专人负责与管理,做到进出货时都要进行登记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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