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事故报告制度

事故报告制度

一、事故报告制度

1.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工程队负责人应在1小时内上报项目部领导、安全质量部,同时要上报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监管部门。

1.2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简要经过、现场处理情况。

1.3用电话、电传的方式逐级上报的内容:事故发生时间、地点、项目名称、伤亡者或失踪者姓名、性别、年龄、职务、事故简要经过及初步估计直接经济损失、初步分析的原因、已采取的措施、现场控制及事故上报情况。

1.4发生火灾事故、在道路上发生机动车辆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时,要向项目部安全质量部门报告。

1.5发生机械设备(含非标设备)事故应向项目部机械设备管理部、安全质量部报告。

1.6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以及提供假材料、做假证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二、事故的调查处理制度

2.1死亡事故由所在地政府或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主持调查处理,相关部门派人员参加,组成事故调查组。

2.2重伤、轻伤事故,经所在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同意,由项目经理部第一分部领导主持,有关人员参加,组成事故调查组。必要时可邀请公司派人员参加。

2.3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 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2.4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 查明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直接原因及主要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 确定事故责任者(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主要责任者),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3)提出预防同类事故的防范措施。

2.5事故归档材料

1)伤亡事故登记表;

2)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

3)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材料;

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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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分析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93号令》及有关法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驾驶员在行车工作中发生刮擦、碰撞、辗压、翻复、失火或其他过失,造成人、畜伤亡或车物损失,报交警部门处理的均作记案事故处理。

第二章 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第三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驾驶员应迅速报告当地交警部门和公司负责人,在处理机关人员未到达前,应主动做好事故后果的抢救工作及保护好现场。

公司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重大事故还要按规定逐级上报,并会同公司安全技术部门和有关单位做好善后工作。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四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车牌号码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事故发生后已经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五条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六条 事故调查处理部门向公司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应积极配合。

第三章 事故分析制度

第七条 事故分析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按照事故调查处理部门认定的事故原因、事故损失、事故性质、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条 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处理部门的批复及公司有关规定,对肇事驾驶员及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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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一、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规定》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为:

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或者逐级报告单位负责人。

2、单位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除立即向项目建设和监理单位报告外,还应该将事故情况及时、如实向事故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地方安监部门报告。

3、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好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二、依据《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的规定。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报告制度为:

1、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如实报至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监察、劳动(如有人身伤亡)部门。

2、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按“第一项”所列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

3、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单位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预估的直接经济损失;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三、依据《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到:

1、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报告省、自治区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

2、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逐级报告单位负责人。

3、特大事故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同“重大事故书面报告”的内容相同。

北京华路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大—奇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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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及处理制度

一、总则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第493号令、有关法律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合本项目在生产过程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

二、安全生产事故等级的划分

按国务院第493号令中关于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等级划分的规定,规定如下: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安全生产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现场负责人或项目部负责人报告;项目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龙海市及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龙海市及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项目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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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白湖镇顺港中学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为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动态,及时妥善处置各级各类安全事故,切实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和谐稳定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一、报告程序和时限

学校发生非正常死亡或重大刑事案件或突发安全事故(不限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在迅速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积极组织施救的同时,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白湖镇中心学校报告,并指定专人及时续报事态发展情况。

二、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的情况;

5、报告单位。

三、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各学校要层层建立安全事故报告责任制,学校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和安全事故以及师生非正常死亡事件,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向白湖镇中心学校报告,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虚报、瞒报者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建立学校安全报告制度

学校根据白湖镇中学学校的统一部署,实行安全报告制度。学校要落实专人负责本单位的安全信息报送工作,每月及时将上月学校安全工作的情况,特别是发生各级各类安全事故的情况、原因分析、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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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事故报告制度

一、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落实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为:“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二、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培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追究责任。

四、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或者遇到无法联系单位负责人等特殊情况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五、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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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为了及时了解和研究事故的原因,掌握事故发生的规律,认真吸取教训,以便有效地采取排除事故的措施,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为适应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分析工作需要、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定的标准,对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类为轻伤、重伤、死亡三类。

二、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1.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2.重任事故:是指一次事故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包括伴有重伤、轻伤)4.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故。包括发生事故以后30日因事故而延长的均计入(排除医疗事故或自然死亡)。5.特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的事故。6.特别重大死亡事故:(1)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的(或其它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损失在500万元以上的事故)。

(2)一次性造成职工100人及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3)其它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三、伤亡事故与应急防范管理

伤亡事故管理工作包括事故报告、统计、调查、处理等,目的是及时掌握事故动态,做好事故的善后工作,查明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一)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建立并实施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处理的内容、程序、负责部门或人员及及其职责,做好伤亡事故管理工作。

(二)事故的报告统计:(1)发生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应当立即组织人员抢救,并保护好现场;(2)发生重伤以上事故,企业应当以快速的办法报告当地企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等,最迟不超过24小时;(3)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的时间、地点、伤亡者姓名、性别、年龄、伤害程度以及事故的简要经过等;(4)企业应当根据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要求,按月、年定期报送伤亡事故的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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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蛟城高速公路A3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文件

项安字[2009]028号

 


关于下发《蛟城高速公路A3合同段项目部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单位:

根据龙岩公路建设管理局及公司有关部门要求,我项目部制定《蛟城高速公路A3合同段项目部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现在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20##年07月20日

中铁十三局集团蛟城高速公路A3合同段项目部

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一、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制定本制度。

二、 本制度所称安全事故是指:

(1)造成施工人员的人身重伤、死亡的事故;

(2)施工场所的重大火灾及其它恶性事故;

(3)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4)造成其他经济损失严重的事故。

三、 项目所属各施工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本单位在发生安全事故后,应立即用电话的形式将事故报告项目部主管领导和安全管理部。

四、 项目部在接到施工单位的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领导到现场组织实施救助和抢险。并将事故现场的实际情况在2小时内报告建设指挥部、高监处和地方主管部门。

五、 重大安全事故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事故发生后的首次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发生的初步情况;

(3)事故接待单位及与事故有关的其他单位;

(4)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

2、事故处理过程中的报告内容:

(1)伤亡情况及伤亡人员姓名、性别、年龄;

    (2)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

(3)对事故原因的分析;

(4)有关方面反映和要求;

(5)其他需要请示或报告的事项。

3、事故处理结束后,总结事故的发生和处理的全面情况,做出书面报告,内容包括:  

(1)事故原因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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