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让上级领导、主管部门了解和妥善处理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抢险、救助的基本情况,提供准确的事故等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安全事故是指:
(1)造成施工人员的人身重伤、死亡的事故;
(2)施工场所的重大火灾及其它恶性事故;
(3)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4)造成其他经济损失严重的事故。
第三条 项目所属各施工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本单位在发生安全事故后,应立即用电话、传真的形式将事故报告项目部主管领导和安全管理部。
第四条 项目部在接到施工单位的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领导到现场组织实施救助和抢险。并将事故现场的实际情况立即报告建设指挥部工作站、高监处和地方主管部门。
第五条 重大安全事故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事故发生后的首次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发生的初步情况;
(3)事故接待单位及与事故有关的其他单位;
(4)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
2、事故处理过程中的报告内容:
(1)伤亡情况及伤亡人员姓名、性别、年龄;
(2)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 (3)对事故原因的分析;
(4)有关方面反映和要求; (5)其他需要请示或报告的事项。
3、事故处理结束后,总结事故的发生和处理的全面情况,做出书面报告,内容包括:
(1)事故原因及责任; (2)事故教训及今后防范措施;
(3)善后处理过程及赔偿情况;(4)有关方面及家属的反映;
(5)事故遗留问题及其他。
附:上级领导单位的联系电话
第二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武功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本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确保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得到及时处理和有效救援,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消费等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重大伤亡、众多人数患病或者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重大危害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本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由食品引起的一次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中毒人数超过30人以上(含)的;
(二)食品安全事故影响范围跨越县(市、区)级行政区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以食品为载体,有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三条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或发现单位应在1小时内向当地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县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条 由食品引起的一次事故造成1人以上(含1人)死亡,或者事故跨越县级行政区域,以及事故有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于2小时内直接报 1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同时报县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 报告应采用电话、传真或其它快捷有效的方式。
第六条 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
初次报告内容中应尽可能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病亡人数,初次报告单位(或人)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事故的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估算,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
阶段报告是在事故处理阶段,有关部门应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变化或者上级要求,随时报告事故发展变化情况,处置进展、事故原因,以及对前次报告的补充和修正等。
总结报告是在事故处理结束后,有关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内容包括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事故发生经过及处理过程、原因及责任,今后防范措施,善后处理及赔偿情况等。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健全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组织协调和配合当地有关部门开展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救援工作,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查处。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2
如有隐瞒、缓报、谎报事件发生,将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救援、调查处理所需要的各项经费。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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