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右前旗蒙银村镇银行重大
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我行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全行重大突发事件,及时报告人民银行,协调各方面力量迅速妥善地应对和处置,切实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我行金融资产安全,促进全行稳健经营和各项工作正常运转,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在经营活动中带有突发性或牵涉面广、性质严重,如不及时反应、妥善处置,可能会对本行人、财、物安全、经营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后果或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事件。
第三条 我行综合管理部负责重大突发事件报告、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重大事件处置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李翠萍
副组长: 刘润,杨旺
成员:赵俊、安世宏、吕淑婷、安龙生、辛慧、张鹏、武振宇、郭红宾、赵厚成。
第四条 重大突发事件的报送标准:
(一)机构网点发生客户挤提存款事件,影响正常营业或出现支付困难。发生可能危及我行正常经营的区域性金融风波或其他重大情况。
(二)5人(含)以上劳动争议集体诉讼事件或集体上访,冲击、围攻机构网点事件,涉及我行工作的请愿、静坐、示威等事件,及其 -1-
他严重影响稳定的群体性事件。
(三)金融诈骗既遂案件。
(四)抢劫机构网点、金库、运钞车案件和盗窃现金的案件。
(五)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破坏我行信息系统,造成业务不能正常运行或银行、客户资金被窃的案件。
(六)违规放贷、拆借、越权承办各项业务等原因可能或已经造成金融风险(损失)的。
(七)资金、财务、业务中违规操作造成风险(损失)的。
(八)外汇业务中违规操作造成经济损失的。
(九)大额现金差错100000元(含100000元)以上的。
(十)发现大量假钞和伪造票据或被假票据诈骗的。
(十一)现金、存单、有价单证、空白重要凭证、重要业务公章遗失、被盗,密押泄密、失窃等。
(十二)贷款企业法定代表人不明原因失踪,给我行资金造成风险10万元以上的。
(十三)侵害银行安全、造成员工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爆炸案件。
(十四)员工被绑架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五级以上员工出逃、失踪或非正常死亡的事件。
(十五)涉及我行员工的经济案件,或涉及中级以上员工的要案。 (十六)造成我行经济损失、员工伤亡的灾害、事故。
(十七)盗窃、出卖、泄漏或丢失涉密资料,可能影响金融稳定,造成经济秩序混乱的事件。
(十八)由于系统升级或其他原因造成重大核心业务系统故障,导致我行业务无法正常办理。
(十九)在协助执行或被执行案件中,可能导致司法机关变更我行为被执行人,或可能导致司法机关查封营业机构的事件;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被诉案件;可能严重损害我行信誉的重大涉外业务纠纷。
(二十)境内外新闻媒体对我行进行负面报道,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事件。
(二十一)各种外审内查中发现的重大违规违纪问题、重大案件线索,以及其他可能引发系统风险或严重影响金融和社会稳定的事件,或我行认为事关重大,要求各部门、机构及时报送的事件。
(二十二)重大投资亏损,对我行造成重大影响事件。
第五条 各部门、机构发生或接报重大突发事件后,应迅速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向总行报告,报告时间不得晚于接报后4小时或事发后12小时。对于情况较为复杂的事件,应在报告基本情况后,继续深入调查,注意事态发展,续报有关情况。
第六条 重大突发事件原则上实行逐级报告,但对于特别紧急重大情况,有关部门、机构在向事发行报告的同时,要直接向总行报告。
第七条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要统一以《重大突发事件报告》的形式(见附件),通过传真、电子公文系统等方式报告,并要先电话联系接报人。对特别紧急重大情况,可先电话报告,随后再书面报告。涉密内容要通过保密传真、电子公文系统等方式报告。
第八条 《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内容应要素齐全,说明事件的起 -3-
因、时间、地点、当前的情况、已采取的措施、事态发展分析预测、有关部门的态度和公众的反应、造成的影响和对人民银行的要求和建议等情况。有伤亡及财产损失的,应特别说明伤亡人数和损失金额;金融挤兑事件应特别说明参加挤兑的人数、被挤兑机构存取款变化、资产负债、头寸情况及风险蔓延情况;聚众上访、围攻事件应特别说明上访要求、参与的人数、持续的时间、现场秩序情况和造成的影响;重要凭证、保密资料丢失或损毁及系统故障等事件,应特别说明可能引发的后果和拟采取的措施。
第九条 重大突发事件的报送,原则上由各部门、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发,主要负责人因特殊原因无法签发的,经主要负责人授权,可由其他负责人签发。
第十条 发生上述重大突发事件后,相关部门、机构统一向总行综合管理部报送情况,其中各类案件、信息系统故障情况要同时向总行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总行综合管理部接报后,要立即送重大事件处置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办,综合管理部负责人要根据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或向行领导报告,同时按人民银行和银监会《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规定,将经过批办的报告以行文格式向当地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办事处报告。
第十二条 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实行问责制。对违反本规定迟报、漏报、瞒报、误报重大突发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总行综合管理部要定期通报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察右前旗蒙银村镇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从 20xx年4月1日起执行。
20xx年4月1日
附件1
重大突发事件报告
[201x ]第××期
报告单位:×× 签发人:××
关于××情况的报告
总行:
抄 送: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负责人(签章):
附件2
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件报告书
报告机构:(全称加盖公章)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机构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