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时间:2024.5.9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总 则

为确保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能及时、有效的控制和规避经营过程中面临的各类风险,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XX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XX公司、XX公司投资的全资或控股企业和XX公司行使实际管理权的企业(以下统称“成员企业”)。 本制度不取代、修改XX公司已颁布的其它规章制度。 成员企业总经理是确保本制度落实的第一责任人。

重大事项的范围及定义

成员企业需上报的重大事项包括以下内容:重大突发事件;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资产毁损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质量事故;重大涉税事件;投资项目变更;对当期或未来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重大群体性事件;受到政府及相关部门或行业通报的事项;造成恶劣影响的事项。

重大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对企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其认定标准按国家标准执行。

重大安全事故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导致财产损失的意外事件。其认定标准按国家、地区或行业标准执行。

重大资产毁损事故是指因天灾、意外或人为因素导致企业资产毁

损,并符合下述标准之一的事件。

1、造成生产能力较设计产能暂时减少20%及以上,或产品区域性销售暂时停止,或工程建设停工范围在20%及以上,且持续时间达24小时及以上;

2、一次性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

3、年度累计资产毁损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指与企业相关的,导致周边环境受到污染或破

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其认定标准按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 重大质量事故包括产品质量事故及工程质量事故。

其认定标准如下:

1、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是指因产品质量事故造成一次性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含)及以上,或年度内因产品质量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达50万元(含)及以上。

产品质量事故范围包括:①生产过程中因质量问题造成产品报废形成的损失;②销售过程中在产品负责期内因质量问题退货形成的损失; ③因贮存、运输不当造成产品、原辅材料等报废或不能按原有用途使用形成的损失;④经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或第三方权威部门/机构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形成的损失。

2、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或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要加固、返工或报废等。其认定标准按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

3、重大涉税事件是指因企业涉税事项或接受税务工作外部检

查,造成或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并符合下述任一标准之一的事件。

1、直接经济损失总额达10万元(含)及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总额占企业上年度应纳税总额5%(含)及以上; 投资项目变更,是指从项目立项开始到项目结束过程中发生的变更事项。

对当期或未来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是指直接或间接导致企业形象、经营发展方向或经营成果发生明显改变的事项。

符合下述标准之一即认定为重大事项。

1、企业全面停产、停工或停销;

2、与企业相关的政策、法规或行业标准预计或已发生变化;

3、地方政府的强制性要求和规划调整;

4、企业制定战略规划或对战略规划进行调整;

5、自身产业结构调整、产品结构调整、价格体系调整、大区域性或普遍性营销策略调整;

6、生产流程、工艺、技术发生变革性调整,或突破核心技术、创立或修改行业标准;

7、购置或处置经营性资产;

8、企业出现闲置资产(不含季节性闲置资产),且单位原值在20万元(含)及以上或累计原值在50万元(含)及以上;

9、主要原、辅材料连续三个月的移动平均价格较年初数变动超过15%(含)及以上;

10、滞销产品总量达到库存产品总量的10%(含)及以上或滞销

产品价值达100万元(含)及以上;

11、企业普调薪酬、福利及保险;或薪酬、福利及保险调整后年度影响总额在100万元(含)及以上;

12、一次性营业外支出在10万元(含)及以上;

13、其它对企业当期或未来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重大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特定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聚合临时形成的偶合群体,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群体活动、发生多数人语言行为或肢体行为上的冲突等群体行为的方式,或表达诉求和主张,或直接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或发泄不满、制造影响,进而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和社会声誉造成负面影响的各种事件。

受到政府及相关部门或行业通报的事项,是指政府及相关部门就企业某一负面事项向企业或相关机构发出正式行政文书的事件。或行业协会在行业内就企业某一负面事项进行通报。

造成恶劣影响的事项,是指导致企业社会形象及声誉,产品或服务形象及声誉在特定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群中形成负面印象的各类事件。

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

重大事项报告的时限及方式

1、重大突发事件:必须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之内上报,并跟踪掌握事态进展及处理情况随时续报,直至事情处理完毕。报告方式为各种可采用的快速报告手段。

2、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资产毁损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质量事故、重大涉税事件、重大群体性事件、受到政府及相关部门或行业通报的事项和造成恶劣影响的事项:必须在事发生2小时内电话上报,并于24小时之内上报书面材料。

3、对当期或未来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①企业全面停产、停工或停销必须在事发2小时内电话上报; ②预警性上报在企业知晓或应当知晓之日起,3日内以电话或书面形式上报。 ③制定战略规划或对战略规划进行调整、产业结构调整、产品结构调整、价格体系调整、大区域性或普遍性营销策略调整,必须提前15日以电话或书面形式上报; ④其它事项必须在事件发生2日内以电话或书面形式上报。

4、凡涉及或可能涉及人身伤害的事件和急重大事件,企业必须边处置边报告。

重大事项报告的报告内容及处理方式

1、重大事项报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报告内容必须说明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当事人和事件发生缘由、过程、结果或应对措施及建议。

2、重大事项报告部门: ①预警性事项或拟发生事项应依据事件属性向总部分管职能部门报告;②已发生重大事项应向总部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并同时抄报相关职能部门。

3、重大事项处理方式:①须报经批准的事项,必须按批复执行;②不需经批准的事项,由xx公司备案、监控和跟踪。

附 则 各成员企业应参照本制度,建立健全自身的重大事项报告责任制度。

凡重大事项各成员企业必须按本制度要求向总部报告,不得有意不报、迟报、漏报或误报。否则将追究企业总经理的领导责任;导致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或法律责任。

本制度确定的是XX公司成员企业重大事项的报告范围、报告内容及要求。凡符合国家和政府规定的重大或应急事项的,企业必须同时按照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执行。

本制度由XX部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省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规定


陕国资发[2007]12号

陕西省省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切实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陕西省人民政府授权陕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 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

(一)发展战略规划:包括中期发展规划和远景目标,重点是3至5年发展规划。

(二)重大产权、股权变动、重大资产处臵、资产评估:重大产权、股权变动是指监管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股权的转让或国有产权、股权的比例发生较大变化。重 1

大资产处臵是指对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生产经营场地、房产等资产的处臵。资产评估是指按照法定的标准和程序,动用科学的方法,对资产的现时人格进行评定和估算.

(三)重大投资、融资: 重大投资是指监管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的重要的对外投资(包括出资设立子企业、追加投资、收购兼并、注资参股、股权转换、对外担保等)、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等)、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以及其他类型的投资; 重大融资是指用于资本性投入的直接或间接融资,包括发行股票、债券等。

(四)资产重组:是指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通过不同法人主体的法人财产权、出资人所有权及债权人债权,对资产的重新组合。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

(六)重要子企业(全资、控股)主要负责人任免;

(七)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重大事项报告分为核准事项和备案事项。核准事项须经省国资委审核同意,或由省国资委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第五条以下事项为核准事项:

(一)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

(二)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重组、改制方案、职工安臵 2

方案及修改公司章程和变更注册资本;

(三)企业设立子企业;

(四)企业的分立、兼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

(五)企业的主业确定;

(六)企业非主营业务单项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七)金融投资、境外投资(包括设立办事机构)、跨省市投资;

(八)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国有产权、股权的变动;其中,国有产权、股权变动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经省国资委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九)企业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

(十)账面净值在500万元以上或占全部固定资产净值10%以上的资产处臵;

(十一)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整体资产转让、破产、债转股等资产评估项目;

(十二)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方案、财务预决算报告、年度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清产核资及损失核销、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行为;

(十三)企业变更主营业务(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转让核心技术和著名品牌;

(十四)企业或其重要子企业向与其无产权关系、主营业 3

务关联度不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

(十五)企业发行债券、股票、增发股票等融资行为; (十六)企业的工资分配总额和经营管理层收入分配方案;

(十七)企业董事会成员、经理层及三总师持有本公司股份(票)及企业董事会成员、经理层及三总师持有控股、参股公司股份(票);

(十八)重要子企业(全资、控股)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第六条以下事项为备案事项:

(一)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报告。投资包括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金融投资以及其他类型的投资;

(二)企业或其重要子企业向与其主营业务关联度较高的非控股企业提供1000万元以上担保,或担保额达到本企业净资产10%、累计担保额达到净资产30%以上;

(三)规模较小的全资、控股子企业国有产权代表的任免及考核办法、奖惩情况;

(四)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五)除核准项目外的其他资产评估项目;

(六)主业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七)企业重大经济活动中的关联交易行为;

(八)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被人民法院司法冻结的情况;

(九)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造成企业人员伤亡和 4

重大财产损失;

(十)企业负责人因被采取人身强制措施或者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十一)企业其他子企业的重组、改制方案、职工安臵方案及修改公司章程和变更注册资本,国有产权、股权的变动;

(十二)其他需要备案告知的事项。

第七条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上市,经省国资委审核后,按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省国资委报送上一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省国资委报送上一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第九条核准事项和备案事项应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上报。上报文件主要包括:

(一)董事会议决议(非公司制企业为附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决策会议正式决议)。

(二)有关事项的说明。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项目、重组方案等需要上报的)。

(四)其它有关文件。

第十条企业在决定全资子企业的重大事项或对其控股、参股企业的重大事项行使股东权利前,应按本规定向省国资 5

委报告。

第十一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经营计划须在上一年第四季度上报省国资委。遇特殊情况需调整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应及时将调整原因及调整内容报告省国资委。

第十二条省国资委对企业重大事项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并对企业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合规性审核或合理性审核。合规性审核主要审核企业重大事项是否符合全省国有经济布局与企业结构调整规划、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本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其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合理性审核即在合规性审核的基础上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可行性审核。

第十三条合理性审核的范围为企业重大事项的核准事项;合规性审核的范围为企业重大事项的备案事项。

第十四条备案事项经合规性审核后,凡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决策程序的,不予备案。

第十五条企业的核准事项须经省国资委审查回复后方能实施。省国资委接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要给予明确回复。其中,对确需与相关部门协商,以及需要请示省政府决定的事项,承办时限可适当延期,但最迟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回复。

第十六条企业的备案事项应于实施之日前7日内向省国资委报送。如省国资委提出异议,企业须按要求对备案事项 6

进行调整后再予以执行。

第十七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按照本规定需要报请省国资委核准的重大事项,应当由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分析相关的法律风险,明确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监事会要加强日常监督,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

第十九条对于不按本规定报告企业重大事项的,或故意漏报、瞒报重大事项的企业,省国资委将按有关规定追究企业负责人的纪律责任;对于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本规定未涉及的其它须报省国资委核准、备案的重大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省国资委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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