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进出港安全须知
1 目的
旨在规范船舶进出港准备工作,确保船舶进出港安全。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船舶的进出港安全工作。
3 职责
3.1 船长负责船舶的进出港安全工作。
3.2 船员按岗位职责负责进出港工作。
4 航前检查
4.1 船舶开航前,主管船员应按职责规定,对船舶及机械设备和仪器进行航前检查或确认,并由大副、轮机长分别填妥甲板部和轮机部的《航前安全检查表》。主管船员在检查时,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运输船舶安全开航技术要求”的标准进行检查。
4.2 停泊时间少于24小时时可不做开航前检查。但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4.3 检查中如发现缺陷,主管船员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当发现的缺陷不能消除时,船长应向公司提出报告。公司相关人员接船长报告后,应即设法消除或采取可选靠有效的预防措施。
4.4 船舶离港前应检查水密,收妥并加固高空附属件、构件等的焊接和固定状态均良好可靠,并做好施工设施、移动物件、属具等的绑扎加固工作。
4.5 船舶必须备有足够的粮食、淡水和燃油。
5 到港准备
5.1 抵达港口前,船长应参阅港口指南、航路指南、航行警告、临时通告等资料的有关部分,做好各方面的充分准备。
5.2 应详细了解并严格遵守所到港口的通讯联系制度。
5.3 应详细了解并严格遵守所到港口的分道通航制度和其它有关航行法规。
5.4 应认真仔细审阅海图;对与进出港航行安全密切相关的海图改正,危险障碍物、航道水深、灯塔、灯标、浮筒、潮汐、流向、流速、风向和风速等应了解清楚,并在应用图上标定航线,注明航向,对本船适航深度作出适当醒目的等深线,及重要转向点、危险区标出可利用的目标、方位及距离。
5.5 应详细了解引航锚地和等候锚地的特点,如锚地导航目标、通航密度情况、
锚地的定位物标、水流、风力、水深和底质等情况。
5.6 部署抵港注意事项: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分头把关,各负其责,服从命令,相互配合,团结协作,充分做好到港准备,确保进出港口安全。
5.7 按船长指示备锚,以备急需,抛锚时必须避让海底电缆及水下障碍物,大副还必须先确认在锚的下方无船舶,并严格执行船长命令。
5.8 按船长命令及时备好车舵,并对各指示器、显示器、仪表、船钟、航行灯、信号灯等助航设备和对讲机等进行全面检查,确保使用可靠、安全、无误。对讲机使用中与他船发生干扰,应更换频道或在下达命令时冠以船名。
5.9 按船长指示备好引水梯、扶手绳、救生圈和照明灯并确认完好无损。
5.10 船长应指派驾驶员接送引航员,引航员上下之前,船长应派船员进一步检查引水梯的安全可靠程度,以确保引航员安全。
5.11 GMDSS操作员应及时接收所在港口及附近的航行警告和气象预报,并及时提请船长注意。
5.12 按规定及时悬挂国旗、船名旗、信号旗和规定的号型,及时开关规定号灯。
5.13 到港之前,情况复杂,工作繁重,船长必须集中精力引航,要求值班驾驶员勤测船位,加强了望,发现异常即告船长。
5.14 开启助航仪器,使处于良好使用状态,驾驶员要勤于观测、善于观测;要熟练掌握雷达的功能、性能及其局限性,正确发挥设备的导航作用,发现问题即告船长。
6 进出港口航行
6.1 船长应在驾驶台,轮机长、电工应在机舱,亲自指挥或操作。
6.2 如有引航员上船,船长应向他介绍本船船舶规范、水尺、货载、操纵性能、主机转速及本船特点。引航员上船后,船长应主动询问航道水深、进出船舶动态、码头泊位水深、安全靠离要求等必知情况。
6.3 引航员引航时,船长不可放弃责任、放松警惕,也不能因故离开驾驶台并有权纠正引航员的错误指令。
6.4 引航员引航时,值班驾驶员应密切注意命令的执行情况,当值人员应互相监督,发现错误及时提醒船长、引航员和值班水手。
6.5 进出港时如有复杂情况,船长可组织、指派休班船员加强进出港的当值,以策安全。
6.6 港内航行要使用安全航速,并不得超过港口规定的航速,保持走在已主航道,
当航道前方情况复杂时,不作不必要的追越;避免在弯曲和复杂水道会船。船位的控制要充分考虑风流的影响,避让措施要及时、明确和留有充分余地。通常情况下要“多用车让、少用舵让”,防止在避让过程中因走偏航道而发生意外。港内航行要做到淌航稳、制动快、停得住。
6.7 进出港口时若主机临时故障需减速或停车,必须立即报告驾驶台,由船长根据航道、港区情况,果断决策告诉机舱,避免引起其它事故。
6.8 进出港口时或在引航过程中,一旦发生险情或事故,应保持冷静头脑,严防手忙脚乱,要设法使船舶摆脱危险,减少损失,同时要认真记录,慎重填写航海日志。
6.9 进出港时,VHF应在指定频道守听并加强与港口的控制台、导航雷达站、海上交通指挥中心等有关方面的联系,并听从其指导;还应与有关船舶协调避让措施,互相配合,保证安全航行。
6.10 进出港时,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要认真研究具体情况和可能采取的措施,当安全无把握时,应即向港口当局报告并提出要求。
6.10.1 泊位不符合安全靠离条件。
6.10.2 能见度低于本港的安全引航标准。
6.10.3 风大流急而无足够拖轮。
6.10.4 浪高超过拖轮作业标准,水深不符合要求。
6.10.5 主要设备故障致使安全无保证。
6.10.6 引航员明显不称职或引航员在执行任务前酗酒。
6.10.7 其他危及安全情况。
7 进出港管理制度
7.1 船舶进出港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的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
8 相关文件
8.1 《海上运输船舶安全开航技术要求》
8.2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9 安全管理记录
9.1 《甲板部航前安全检查表》编码:SID0101
9.2 《轮机部航前安全检查表》编码:SID0102
轮甲板部航前安全检查表
编码:SID0101航次: 开航港: 日期: 年 月 日
船长:
备注:不适用者在□内划一横;检查无缺陷者在□内划勾;检查有缺陷者在□内划叉。
一式一份,大副保管三年。
轮轮机部航前安全检查表
编码:SID0102 航次: 开航港: 日期: 年 月 日
轮机长: 船长:
备注:不适用者在□内划一横;检查无缺陷者在□内划勾;检查有缺陷者在□内划叉。
一式一份,轮机长保管三年。
第二篇:朱口港船舶进出港须知
朱口港船舶进出港须知
一、通航水域概况
1、自然条件
(1)地理位置
朱口港位于荣成市人和镇朱口村南(36°50′N/122°20′E),朱口港建于19xx年,原为渔港,19xx年5月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列为石岛港作业区对外开放,开展国际航行船舶货物装卸业务。
港界:连岛南端点122°19′20″E,36°49′41″N与朱家岬南端点122°20′36″E,36°49′48″N的连线为港界线。
码头泊位:长度140米,水深-4.8~-6.1米,靠泊能力3000吨级,船舶可在港池内顺利调头。
朱口作业区拥有设计年通过能力20万吨的成品油专用泊位1个,码头装卸货物主要是柴油、水产品等.
(2)水文
与石岛港基本相同
(3)气象
与石岛港基本相同
2、通航水域
(1)航道
外航道:设计航道进口为36°45′00″N,122°19′05″E与36°45′00″N,
122°20′21″E两点的连线,以122°19′42″E为航道中心线,长度7500米,宽度1海里,水深-6.1~-18米,航道底质为泥沙,目前暂未设设置航标。
内航道:自122°19′31″E,36°49′27″N至122°19′42″E,36°50′00″N,航道走向013° /193°,长1852米,宽1000米,水深8~10米,底质泥沙,目前暂未设设置航标。
(2)锚地
没有专设锚地,进出本港船舶使用石岛新港锚地
(3)港区泊位
码头泊位:长度140米,水深-4.8~-6.1米,靠泊能力3000吨级,船舶可在港池内顺利调头。
朱口作业区拥有设计年通过能力20万吨的成品油专用泊位1个,码头装卸货物主要是柴油、水产品等.
3、通航敏感水域
(1)禁航区
朱口港位于苏山岛禁航区内,19xx年因开港经军方同意,划定进出港航道可航水域。
(2)沉船和碍航物
港外、航道附近有较多定置网具及部分养殖物并不容易发现;渔船不正规避让或随意抢越船头,给船舶正常安全航行带来很大隐患,须格外注意。
航道转向处(进口附近)左侧有一暗礁-扫石,应特别注意。
港界线西端的连岛附近有礁脉延伸应保持一定距离。
二、助航信息
1、引航系统
朱口港引航业务由石岛引航站负责,朱口港区引航登乘区同石岛港
引航登离点36°51′.90N/122°27′.40E。该登离点位置由交通部文件20xx年第46号《关于公布全国主要港口引航员登轮点的公告》予以公布.
2、航标系统:无
3、海事机构
该港属石岛海事处管辖区,暂未单设海事机构,石岛海事处值班联系电话7382022,VHF 16频道
4、朱口港相关航行规定
朱口港禁限航标准(威海事〔2010〕118号)
为保障船舶在恶劣气象条件下进出朱口港港口、码头安全,防止发生事故,根据有关规定,结合辖区水域特点、监管手段等实际情况,对船舶在恶劣气象条件下进出朱口港港口、码头,采取以下交通管制措施:
一、能见度不良条件下禁(限)航标准
能见度低于1500米时,禁止一切船舶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
二、大风天气条件下各港口禁(限)航标准
1、风力达到蒲氏风级7级(不含6-7级)时,禁止一切船舶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
2、抗风等级低于7级的船舶应严格按照其核定的抗风等级进行进出港或靠离泊作业。
三、相关规定
1、能见度的核定采取码头现场观测、组织船舶进行海上实测及参照相关雾情监测仪数据的方式,进行综合评估核定。
2、风级的核定采取以专业气象台预报、监测数据为基础,以码头现场观测、组织船舶进行海上实测为旁证,进行综合评估核定。
3、上述禁(限)航标准在应急、避险的情况下不受相应限制。
4、在港内风力虽不大,而受潮汐、海流等因素影响,给船舶靠离泊作业带来危险的情况下,应禁止船舶靠离泊作业。
5、在港内雾虽不大,而经核查港外水域能见度低于“四客一危”类船舶相应禁航标准的情况下,禁止相应船舶出港。
6、限航条件下,船舶进出港口、货主码头或从事靠离泊作业:
(1)应当制定相应的引航、护航等安全保障措施,并向海事部门报备,不符合要求的船舶将采取禁航措施。
(2)除长期进出辖区港口的班轮外,其他船舶夜间禁止进出。
(3)应当单船单向航行,不得双向航行。
附件1:《威海海事局辖区各港口禁(限)航标准》(威海事〔2010〕118号)
威海海事局辖区各港口禁(限)航标准
一、目的
加强威海海事局辖区恶劣气象条件下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防止或减少恶劣气象条件下海上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海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海域。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进出威海海事局辖区各港口进出港航道、港池、码头、锚地及其他重点通航水域
的船舶和设施。
三、编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四、能见度不良条件下各港口禁(限)航标准
(一)威海港、石岛港、蜊江港、龙眼港、俚岛港、张家埠港、乳山口港
1、能见度低于1500米时,禁止施工船及不熟悉港口通航环境的船舶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对规定禁航以外的船舶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实行限航。
2、能见度低于1000米时,禁止拖带船组、试航船舶、吃水受限制的船舶、操纵能力受限制的船舶、载有危险货物的船舶以及油轮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
3、能见度低于500米时,禁止普通货船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
4、能见度低于200米时,所有船舶均不得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
5、能见度在1000米—200米之间时,指挥协调威大客(滚)船、中韩客箱船、集装箱班轮、威刘航线船舶、陆(岛)岛运输船单向行驶,有顺序地进出港口。
(二)其他港口及货主码头
能见度低于1500米时,禁止一切船舶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
五、大风天气条件下各港口禁(限)航标准
(一)威海港、石岛港、蜊江港、龙眼港、俚岛港、张家埠港、乳山口港
1、当风力达到蒲氏风级7级(不含6-7级)时,禁止施工船、不熟悉港口通航环境的船舶、拖带船组、试航船舶、威刘航线船舶、陆(岛)岛运输船、载有危险货物的船舶、吃水受限制的船舶、操纵能力受限制的船舶、油轮、威连航线客(滚)船以及普通货船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对规定禁航以外的船舶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实行限航。
2、当风力达到蒲氏风级8级(不含7-8级)时,所有船舶均不得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
3、抗风等级低于蒲氏风级7级的船舶应严格按照其核定的抗风等级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无抗风等级的,6级风及以上予以禁航。
(二)其他港口及货主码头
1、风力达到蒲氏风级7级(不含6-7级)时,禁止一切船舶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
2、抗风等级低于7级的船舶应严格按照其核定的抗风等级进行进出港或靠离泊作业。
六、相关规定
1、能见度的核定采取码头现场观测、组织船舶进行海上实测及参照相关雾情监测仪数据的方式,进行综合评估核定。
2、风级的核定采取以专业气象台预报、监测数据为基础,以码头现场观测、组织船舶进行海上实测为旁证,进行综合评估核定。
3、上述禁(限)航标准在应急、避险的情况下不受相应限制。
4、在港内风力虽不大,而受潮汐、海流等因素影响,给船舶靠离泊作业带来危险的情况下,应禁止船舶靠离泊作业。
5、在港内雾虽不大,而经核查港外水域能见度低于“四客一危”类船舶相应禁航标准的情况下,禁止相应船舶出港。
6、限航条件下,船舶进出港口、货主码头或从事靠离泊作业:
(1)应当制定相应的引航、护航等安全保障措施,并向海事部门报备,不符合要求的船舶将采取禁航措施。
(2)除长期进出辖区港口的班轮外,其他船舶夜间禁止进出。
(3)应当单船单向航行,不得双向航行。
附件2:关系海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