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埠港船舶进出港须知

时间:2024.5.13

张家埠港船舶进出港须知

一、通航水域概况

1、自然条件

(1)地理位置

张家埠港位于黄海靖海湾内,地处山东半岛,地理坐标为北纬37?00〞33′,东经122°10′04〞,港区北依烟墩山,南望五龙咀,港界为长会口咀与张家山咀连线处,深入内陆约4.8海里,港湾形如河流,是天然的避风良港。

张家埠港陆上货物的疏集,目前主要靠公路,公路距文登城25公里、威海66公里、烟台121公里、乳山93公里、荣成34公里、石岛41公里。

张家埠港能与全国各地沿海港口通航,东与石岛港、西与乳山港相邻。业务往来较多的港口有青岛(120海里)、威海(103海里)、烟台(146海里)、龙口(221海里)、塘沽(345海里)、大连(181海里)、丹东(250海里)、上海(403海里)、广州(1241海里)等,与朝鲜半岛、日本的水路较近。

(2)水文

潮位:本港潮型为规则半日潮,最高潮位+4.35米,最低潮位-0.05米,平均海平面

2.18米。

潮流:码头前涨潮流向为东北向,流速为2节,落潮流向为西南向,流速为1.5节,航道为入口处涨潮流为4节。

(3)气象

风况;常风向为西北,强风向为东北,最大风速为28米/秒。

降水:年平均降水量826.3毫米,雨量多集中于6至8月份。

雾况:夏秋之交多雾,多年平均雾日29.2天。

冰况:张家埠港每年12月未至翌年1月未为冰冻期,一般为7—26天,结冰厚10厘米左右,对300吨级以下的木质船舶航行略有影响,近几年未封冻。

气温:年平均气温11.2℃,温度最高月份平均气温24.6℃,最低月份平均气温-3.1℃。

2、通航水域

(1)航道

张家埠港进港航道始于张家埠港1号浮(36?55'48"N 122?07'48"E),航道全长8.5公里,宽200-300米,水深一般在-2~-5米,底质为泥沙底,为自然航道。在长会口存在拦门沙,水深仅1.7-2.0米。

(2)锚地

张家埠港设有港外锚地一个,主要用于船舶检疫和船舶候潮进港使用,锚地水深在-6~―6.5米,底质为泥底。锚地位于以下四点连线内:

36°51′00″N122°05′24″E

36°51′00″N122°06′36″E

36°50′00″N122°05′24″E

36°50′00″N122°06′36″E

(3)港区泊位

19xx年扩建码头岸线至220米,有3个千吨级泊位。其中140米前沿水深为-4.5米,80米前沿水深-5米,可同时停靠千吨轮3艘,三千吨级船舶可乘潮进出港张家埠港,主要经营柴油、汽油、煤炭、木材、粮食等散货。年吞吐能力50万。

3、通航敏感水域

碍航物

在张家埠港长会口处存在拦门沙,水深仅1.7-2.0米。

二、助航信息

1、交管系统

目前无雷达,通过VHF16频道调控船舶进出港动。

2、引航系统

张家埠港属二类开放港口,引航工作由威海引航站负责,引航登离点:

36°50′.50N/122°06′.00E

3、航标系统

航标一览表

张家埠港船舶进出港须知

2、进入其他船厂及货主码头船舶:

第一次在船舶抵达船厂、货主码头前二个小时报告:

第二次在靠泊码头后报告。

(二)报告方式:

通过VHF、电话、传真等通讯方式直接报告,也可以通过代理、船公司、港方或货主报告。

文登海事处VHF值守工作频道为16,电话(传真)0631—8771052

(三)报告内容

第一次报告:船名、船长、吃水、拟靠泊码头。载有危险货物的船舶还应报告所载危险货物的种类和数量。

第二次报告:靠泊时间及泊位。

二、出港报告

报告方式同进港报告。报告内容:船名、驶离时间、始发港、目的港。

三、锚泊船舶报告:

报告方式同进港报告。报告内容:船名、抛锚时间、锚位、始发港、目的港。

四、船舶报告时应使用汉语普通话,通话要求简明扼要。

附件3:张家埠港相关航行规定

张家埠港船舶禁限航标准(威海事〔2010〕118号)

为保障船舶在恶劣气象条件下进出龙眼辖区港口、码头安全,防止发生事故,根据有关规定,结合辖区水域特点、监管手段等实际情况,对船舶在恶劣气象条件下进出张家埠辖区港口、码头,采取以下交通管制措施:

一、能见度不良条件下禁(限)航标准

1、能见度低于1500米时,禁止施工船及不熟悉港口通航环境的船舶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对规定禁航以外的船舶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实行限航。

2、能见度低于1000米时,禁止拖带船组、试航船舶、吃水受限制的船舶、操纵能力受限制的船舶、载有危险货物的船舶以及油轮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

3、能见度低于500米时,禁止普通货船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

4、能见度低于200米时,所有船舶均不得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

5、能见度在1000米—200米之间时,指挥协调威大客(滚)船、中韩客箱船、集装箱班轮、威刘航线船舶、陆(岛)岛运输船单向行驶,有顺序地进出港口。

二、大风天气条件下各港口禁(限)航标准

1、当风力达到蒲氏风级7级(不含6-7级)时,禁止施工船、不熟悉港口通航环境的船舶、拖带船组、试航船舶、威刘航线船舶、陆(岛)岛运输船、载有危险货物的船舶、吃水受限制的船舶、操纵能力受限制的船舶、油轮、威连航线客(滚)船以及普通货船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对规定禁航以外的船舶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实行限航。

2、当风力达到蒲氏风级8级(不含7-8级)时,所有船舶均不得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

3、抗风等级低于蒲氏风级7级的船舶应严格按照其核定的抗风等级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无抗风等级的,6级风及以上予以禁航。

三、相关规定

1、能见度的核定采取码头现场观测、组织船舶进行海上实测及参照相关雾情监测仪数据的方式,进行综合评估核定。

2、风级的核定采取以专业气象台预报、监测数据为基础,以码头现场观测、组织船舶进行海上实测为旁证,进行综合评估核定。

3、上述禁(限)航标准在应急、避险的情况下不受相应限制。

4、在港内风力虽不大,而受潮汐、海流等因素影响,给船舶靠离泊作业带来危险的情况下,应禁止船舶靠离泊作业。

5、在港内雾虽不大,而经核查港外水域能见度低于“四客一危”类船舶相应禁航标准的情况下,禁止相应船舶出港。

6、限航条件下,船舶进出港口、货主码头或从事靠离泊作业:

(1)应当制定相应的引航、护航等安全保障措施,并向海事部门报备,不符合要求的船舶将采取禁航措施。

(2)除长期进出辖区港口的班轮外,其他船舶夜间禁止进出。

(3)应当单船单向航行,不得双向航行。

附件4:《威海海事局辖区各港口禁(限)航标准》(威海事〔2010〕118号)

威海海事局辖区各港口禁(限)航标准

一、目的

加强威海海事局辖区恶劣气象条件下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防止或减少恶劣气象条件下海上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海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海域。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进出威海海事局辖区各港口进出港航道、港池、码头、锚地及其他重点通航水域的船舶和设施。

三、编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四、能见度不良条件下各港口禁(限)航标准

(一)威海港、石岛港、蜊江港、龙眼港、俚岛港、张家埠港、乳山口港

1、能见度低于1500米时,禁止施工船及不熟悉港口通航环境的船舶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对规定禁航以外的船舶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实行限航。

2、能见度低于1000米时,禁止拖带船组、试航船舶、吃水受限制的船舶、操纵能力受限制的船舶、载有危险货物的船舶以及油轮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

3、能见度低于500米时,禁止普通货船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

4、能见度低于200米时,所有船舶均不得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

5、能见度在1000米—200米之间时,指挥协调威大客(滚)船、中韩客箱船、集装箱班轮、威刘航线船舶、陆(岛)岛运输船单向行驶,有顺序地进出港口。

(二)其他港口及货主码头

能见度低于1500米时,禁止一切船舶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

五、大风天气条件下各港口禁(限)航标准

(一)威海港、石岛港、蜊江港、龙眼港、俚岛港、张家埠港、乳山口港

1、当风力达到蒲氏风级7级(不含6-7级)时,禁止施工船、不熟悉港口通航环境的船舶、拖带船组、试航船舶、威刘航线船舶、陆(岛)岛运输船、载有危险货物的船舶、吃水

受限制的船舶、操纵能力受限制的船舶、油轮、威连航线客(滚)船以及普通货船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对规定禁航以外的船舶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实行限航。

2、当风力达到蒲氏风级8级(不含7-8级)时,所有船舶均不得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

3、抗风等级低于蒲氏风级7级的船舶应严格按照其核定的抗风等级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无抗风等级的,6级风及以上予以禁航。

(二)其他港口及货主码头

1、风力达到蒲氏风级7级(不含

张家埠港船舶进出港须知

6-7级)时,禁止一切船舶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

2、抗风等级低于7级的船舶应严格按照其核定的抗风等级进行进出港或靠离泊作业。

六、相关规定

1、能见度的核定采取码头现场观测、组织船舶进行海上实测及参照相关雾情监测仪数据的方式,进行综合评估核定。

2、风级的核定采取以专业气象台预报、监测数据为基础,以码头现场观测、组织船舶进行海上实测为旁证,进行综合评估核定。

3、上述禁(限)航标准在应急、避险的情况下不受相应限制。

4、在港内风力虽不大,而受潮汐、海流等因素影响,给船舶靠离泊作业带来危险的情况下,应禁止船舶靠离泊作业。

5、在港内雾虽不大,而经核查港外水域能见度低于“四客一危”类船舶相应禁航标准的情况下,禁止相应船舶出港。

6、限航条件下,船舶进出港口、货主码头或从事靠离泊作业:

(1)应当制定相应的引航、护航等安全保障措施,并向海事部门报备,不符合要求的船舶将采取禁航措施。

(2)除长期进出辖区港口的班轮外,其他船舶夜间禁止进出。

(3)应当单船单向航行,不得双向航行。

附件5:关系海图

张家埠港船舶进出港须知


第二篇:乳山口港船舶进出港须知


乳山口港船舶进出港须知

一、通航水域概况

1、自然条件

(1)地理位置

乳山港位于山东半岛东南部,乳山市境内,在乳山河入海口的东岸,大乳山的对岸,码头南面有大乳山为屏障,西面有垛山共扼港内掩护条件好,地理坐标为北伟36?47〞39′N东经121°29′12〞E。

(2)水文

潮汐:乳山港潮汐类型为规则半日潮,潮位特征值是,最高潮位5.05米,最低潮-0.61米,平均高潮位3.6米,平均低潮位1.19米,最大潮差4.31米,最小潮差0.49米,平均潮差2.99米,港区平均水深-6米,最高8.75米.

(2)潮流:乳山港码头前沿水域的涨潮流向为东北向,流速1.5节,潮落流向为西南,流速

2.25节,乳山口附近(琵琶岛以东),涨潮流向为北偏西,流速1.25节,落潮流向为南偏东,流速2节,港内落潮流速较大,尤其在夏秋两季,可达4节左右。

(3)涌浪:乳山港所处水域为一狭长的港湾,陈东北方向处,各方面的掩护条件均很好,如一般船只可避8级大风,东北方向水域开阔,掩护略差比向风浪对港内船只有影响。

(3)气象

风:年平均风速5.1米/秒,最多大风N—NM向,主要出现在冬季春季最大风速28.3米/秒,阵风35米/秒,全年最多风向为NW。

雾:多年平均雾日28.2天,以四—七月为雾季,尤其以四、五月最多,平均每月4.2—4.1天,最少出现的月份为12、1、9、10月。

冰:本港初冰日,一般在12月下旬,最早在12月中旬,终冰日一般在2月下旬,多年平均冰期为65天,港内平均冰量2.5成。

2、通航水域

(1)航道

乳山港航道长约8000米,宽100米,水深-3.3米,底质为泥沙。

(2)锚地

乳山港设港外锚地一个,水深-5.6~-7.2米,底质为泥沙。锚地位于以下四点连线内:

36°43′58″N 121°26′42″E

36°43′58″N 121°27′38″E

36°42′57″N 121°26′42″E

36°42′57″N 121°27′38″E

(4)港区泊位

乳山港现拥有泊位1个千吨级泊位和1个500吨级泊位,主要经营柴油、汽油、煤炭、木材、粮食等散货。港口上年吞叶量为26万吨

二、助航信息

1、交管系统

乳山口港无雷达系统,通过VHF调控进出港船舶。

2、引航系统

乳山口港属二类开放口岸,引航工作由威海引航站负责,引航员登离点:

36°43′.47N/121°27′.17E。

3、航标

乳山港航道两侧现未设置航标。

4、海事机构

乳山港海事监督工作由乳山海事处负责,联系电话0631—6761204,VHF16频道值听。

三、船舶进出陆岛运输港口指南

乳山市境内现有陆岛码头航线为挂子场至南黄岛,旗杆石至小青岛,挂子场、南黄岛位于乳山市海阳所镇境内。

挂子场码头长40米,水深-3米

南黄岛码头长35米,水深-3米

旗杆石(乳山港3号码头)长20米,水深-3.7米

小青岛码头长40米,水深-3米

乳山市现无陆岛运输船舶。

乳山口港船舶进出港须知

报告方式同进港报告。报告内容:船名、抛锚时间、锚位、始发港、目的港。

四、船舶报告时应使用汉语普通话,通话要求简明扼要。

附件3:船舶进出乳山口港相关航行规定

乳山港船舶禁限航标准(威海事〔2010〕118号)

为保障船舶在恶劣气象条件下进出龙眼辖区港口、码头安全,防止发生事故,根据有关规定,结合辖区水域特点、监管手段等实际情况,对船舶在恶劣气象条件下进出乳山辖区港口、码头,采取以下交通管制措施:

一、能见度不良条件下禁(限)航标准

1、能见度低于1500米时,禁止施工船及不熟悉港口通航环境的船舶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对规定禁航以外的船舶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实行限航。

2、能见度低于1000米时,禁止拖带船组、试航船舶、吃水受限制的船舶、操纵能力受限制的船舶、载有危险货物的船舶以及油轮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

3、能见度低于500米时,禁止普通货船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

4、能见度低于200米时,所有船舶均不得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

5、能见度在1000米—200米之间时,指挥协调威大客(滚)船、中韩客箱船、集装箱班轮、威刘航线船舶、陆(岛)岛运输船单向行驶,有顺序地进出港口。

二、大风天气条件下各港口禁(限)航标准

1、当风力达到蒲氏风级7级(不含6-7级)时,禁止施工船、不熟悉港口通航环境的船舶、拖带船组、试航船舶、威刘航线船舶、陆(岛)岛运输船、载有危险货物的船舶、吃水受限制的船舶、操纵能力受限制的船舶、油轮、威连航线客(滚)船以及普通货船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对规定禁航以外的船舶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实行限航。

2、当风力达到蒲氏风级8级(不含7-8级)时,所有船舶均不得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

3、抗风等级低于蒲氏风级7级的船舶应严格按照其核定的抗风等级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无抗风等级的,6级风及以上予以禁航。

三、相关规定

1、能见度的核定采取码头现场观测、组织船舶进行海上实测及参照相关雾情监测仪数据的方式,进行综合评估核定。

2、风级的核定采取以专业气象台预报、监测数据为基础,以码头现场观测、组织船舶进行海上实测为旁证,进行综合评估核定。

3、上述禁(限)航标准在应急、避险的情况下不受相应限制。

4、在港内风力虽不大,而受潮汐、海流等因素影响,给船舶靠离泊作业带来危险的情况下,应禁止船舶靠离泊作业。

5、在港内雾虽不大,而经核查港外水域能见度低于“四客一危”类船舶相应禁航标准的情况下,禁止相应船舶出港。

6、限航条件下,船舶进出港口、货主码头或从事靠离泊作业:

(1)应当制定相应的引航、护航等安全保障措施,并向海事部门报备,不符合要求的船舶将采取禁航措施。

(2)除长期进出辖区港口的班轮外,其他船舶夜间禁止进出。

(3)应当单船单向航行,不得双向航行。

附件4:《威海海事局辖区各港口禁(限)航标准》(威海事〔2010〕118号)

威海海事局辖区各港口禁(限)航标准

一、目的

加强威海海事局辖区恶劣气象条件下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防止或减少恶劣气象条件下海上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海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海域。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进出威海海事局辖区各港口进出港航道、港池、码头、锚地及其他重点通航水域的船舶和设施。

三、编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四、能见度不良条件下各港口禁(限)航标准

(一)威海港、石岛港、蜊江港、龙眼港、俚岛港、张家埠港、乳山口港

1、能见度低于1500米时,禁止施工船及不熟悉港口通航环境的船舶进出港或从事靠离

泊作业。对规定禁航以外的船舶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实行限航。

2、能见度低于1000米时,禁止拖带船组、试航船舶、吃水受限制的船舶、操纵能力受限制的船舶、载有危险货物的船舶以及油轮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

3、能见度低于500米时,禁止普通货船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

4、能见度低于200米时,所有船舶均不得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

5、能见度在1000米—200米之间时,指挥协调威大客(滚)船、中韩客箱船、集装箱班轮、威刘航线船舶、陆(岛)岛运输船单向行驶,有顺序地进出港口。

(二)其他港口及货主码头

能见度低于1500米时,禁止一切船舶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

五、大风天气条件下各港口禁(限)航标准

(一)威海港、石岛港、蜊江港、龙眼港、俚岛港、张家埠港、乳山口港

1、当风力达到蒲氏风级7级(不含6-7级)时,禁止施工船、不熟悉港口通航环境的船舶、拖带船组、试航船舶、威刘航线船舶、陆(岛)岛运输船、载有危险货物的船舶、吃水受限制的船舶、操纵能力受限制的船舶、油轮、威连航线客(滚)船以及普通货船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对规定禁航以外的船舶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实行限航。

2、当风力达到蒲氏风级8级(不含7-8级)时,所有船舶均不得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

3、抗风等级低于蒲氏风级7级的船舶应严格按照其核定的抗风等级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无抗风等级的,6级风及以上予以禁航。

(二)其他港口及货主码头

1、风力达到蒲氏风级7级(不含6-7级)时,禁止一切船舶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

2、抗风等级低于7级的船舶应严格按照其核定的抗风等级进行进出港或靠离泊作业。

六、相关规定

1、能见度的核定采取码头现场观测、组织船舶进行海上实测及参照相关雾情监测仪数据的方式,进行综合评估核定。

2、风级的核定采取以专业气象台预报、监测数据为基础,以码头现场观测、组织船舶进行海上实测为旁证,进行综合评估核定。

3、上述禁(限)航标准在应急、避险的情况下不受相应限制。

4、在港内风力虽不大,而受潮汐、海流等因素影响,给船舶靠离泊作业带来危险的情况下,应禁止船舶靠离泊作业。

5、在港内雾虽不大,而经核查港外水域能见度低于“四客一危”类船舶相应禁航标准的情况下,禁止相应船舶出港。

6、限航条件下,船舶进出港口、货主码头或从事靠离泊作业:

(1)应当制定相应的引航、护航等安全保障措施,并向海事部门报备,不符合要求的船舶将采取禁航措施。

(2)除长期进出辖区港口的班轮外,其他船舶夜间禁止进出。

(3)应当单船单向航行,不得双向航行。

附件5、关系海图

乳山口港船舶进出港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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