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埠港船舶进出港须知
一、通航水域概况
1、自然条件
(1)地理位置
张家埠港位于黄海靖海湾内,地处山东半岛,地理坐标为北纬37?00〞33′,东经122°10′04〞,港区北依烟墩山,南望五龙咀,港界为长会口咀与张家山咀连线处,深入内陆约4.8海里,港湾形如河流,是天然的避风良港。
张家埠港陆上货物的疏集,目前主要靠公路,公路距文登城25公里、威海66公里、烟台121公里、乳山93公里、荣成34公里、石岛41公里。
张家埠港能与全国各地沿海港口通航,东与石岛港、西与乳山港相邻。业务往来较多的港口有青岛(120海里)、威海(103海里)、烟台(146海里)、龙口(221海里)、塘沽(345海里)、大连(181海里)、丹东(250海里)、上海(403海里)、广州(1241海里)等,与朝鲜半岛、日本的水路较近。
(2)水文
潮位:本港潮型为规则半日潮,最高潮位+4.35米,最低潮位-0.05米,平均海平面
2.18米。
潮流:码头前涨潮流向为东北向,流速为2节,落潮流向为西南向,流速为1.5节,航道为入口处涨潮流为4节。
(3)气象
风况;常风向为西北,强风向为东北,最大风速为28米/秒。
降水:年平均降水量826.3毫米,雨量多集中于6至8月份。
雾况:夏秋之交多雾,多年平均雾日29.2天。
冰况:张家埠港每年12月未至翌年1月未为冰冻期,一般为7—26天,结冰厚10厘米左右,对300吨级以下的木质船舶航行略有影响,近几年未封冻。
气温:年平均气温11.2℃,温度最高月份平均气温24.6℃,最低月份平均气温-3.1℃。
2、通航水域
(1)航道
张家埠港进港航道始于张家埠港1号浮(36?55'48"N 122?07'48"E),航道全长8.5公里,宽200-300米,水深一般在-2~-5米,底质为泥沙底,为自然航道。在长会口存在拦门沙,水深仅1.7-2.0米。
(2)锚地
张家埠港设有港外锚地一个,主要用于船舶检疫和船舶候潮进港使用,锚地水深在-6~―6.5米,底质为泥底。锚地位于以下四点连线内:
36°51′00″N122°05′24″E
36°51′00″N122°06′36″E
36°50′00″N122°05′24″E
36°50′00″N122°06′36″E
(3)港区泊位
19xx年扩建码头岸线至220米,有3个千吨级泊位。其中140米前沿水深为-4.5米,80米前沿水深-5米,可同时停靠千吨轮3艘,三千吨级船舶可乘潮进出港张家埠港,主要经营柴油、汽油、煤炭、木材、粮食等散货。年吞吐能力50万。
3、通航敏感水域
碍航物
在张家埠港长会口处存在拦门沙,水深仅1.7-2.0米。
二、助航信息
1、交管系统
目前无雷达,通过VHF16频道调控船舶进出港动。
2、引航系统
张家埠港属二类开放港口,引航工作由威海引航站负责,引航登离点:
36°50′.50N/122°06′.00E
3、航标系统
航标一览表
2、进入其他船厂及货主码头船舶:
第一次在船舶抵达船厂、货主码头前二个小时报告:
第二次在靠泊码头后报告。
(二)报告方式:
通过VHF、电话、传真等通讯方式直接报告,也可以通过代理、船公司、港方或货主报告。
文登海事处VHF值守工作频道为16,电话(传真)0631—8771052
(三)报告内容
第一次报告:船名、船长、吃水、拟靠泊码头。载有危险货物的船舶还应报告所载危险货物的种类和数量。
第二次报告:靠泊时间及泊位。
二、出港报告
报告方式同进港报告。报告内容:船名、驶离时间、始发港、目的港。
三、锚泊船舶报告:
报告方式同进港报告。报告内容:船名、抛锚时间、锚位、始发港、目的港。
四、船舶报告时应使用汉语普通话,通话要求简明扼要。
附件3:张家埠港相关航行规定
张家埠港船舶禁限航标准(威海事〔2010〕118号)
为保障船舶在恶劣气象条件下进出龙眼辖区港口、码头安全,防止发生事故,根据有关规定,结合辖区水域特点、监管手段等实际情况,对船舶在恶劣气象条件下进出张家埠辖区港口、码头,采取以下交通管制措施:
一、能见度不良条件下禁(限)航标准
1、能见度低于1500米时,禁止施工船及不熟悉港口通航环境的船舶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对规定禁航以外的船舶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实行限航。
2、能见度低于1000米时,禁止拖带船组、试航船舶、吃水受限制的船舶、操纵能力受限制的船舶、载有危险货物的船舶以及油轮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
3、能见度低于500米时,禁止普通货船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
4、能见度低于200米时,所有船舶均不得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
5、能见度在1000米—200米之间时,指挥协调威大客(滚)船、中韩客箱船、集装箱班轮、威刘航线船舶、陆(岛)岛运输船单向行驶,有顺序地进出港口。
二、大风天气条件下各港口禁(限)航标准
1、当风力达到蒲氏风级7级(不含6-7级)时,禁止施工船、不熟悉港口通航环境的船舶、拖带船组、试航船舶、威刘航线船舶、陆(岛)岛运输船、载有危险货物的船舶、吃水受限制的船舶、操纵能力受限制的船舶、油轮、威连航线客(滚)船以及普通货船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对规定禁航以外的船舶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实行限航。
2、当风力达到蒲氏风级8级(不含7-8级)时,所有船舶均不得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
3、抗风等级低于蒲氏风级7级的船舶应严格按照其核定的抗风等级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无抗风等级的,6级风及以上予以禁航。
三、相关规定
1、能见度的核定采取码头现场观测、组织船舶进行海上实测及参照相关雾情监测仪数据的方式,进行综合评估核定。
2、风级的核定采取以专业气象台预报、监测数据为基础,以码头现场观测、组织船舶进行海上实测为旁证,进行综合评估核定。
3、上述禁(限)航标准在应急、避险的情况下不受相应限制。
4、在港内风力虽不大,而受潮汐、海流等因素影响,给船舶靠离泊作业带来危险的情况下,应禁止船舶靠离泊作业。
5、在港内雾虽不大,而经核查港外水域能见度低于“四客一危”类船舶相应禁航标准的情况下,禁止相应船舶出港。
6、限航条件下,船舶进出港口、货主码头或从事靠离泊作业:
(1)应当制定相应的引航、护航等安全保障措施,并向海事部门报备,不符合要求的船舶将采取禁航措施。
(2)除长期进出辖区港口的班轮外,其他船舶夜间禁止进出。
(3)应当单船单向航行,不得双向航行。
附件4:《威海海事局辖区各港口禁(限)航标准》(威海事〔2010〕118号)
威海海事局辖区各港口禁(限)航标准
一、目的
加强威海海事局辖区恶劣气象条件下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防止或减少恶劣气象条件下海上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海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海域。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进出威海海事局辖区各港口进出港航道、港池、码头、锚地及其他重点通航水域的船舶和设施。
三、编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四、能见度不良条件下各港口禁(限)航标准
(一)威海港、石岛港、蜊江港、龙眼港、俚岛港、张家埠港、乳山口港
1、能见度低于1500米时,禁止施工船及不熟悉港口通航环境的船舶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对规定禁航以外的船舶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实行限航。
2、能见度低于1000米时,禁止拖带船组、试航船舶、吃水受限制的船舶、操纵能力受限制的船舶、载有危险货物的船舶以及油轮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
3、能见度低于500米时,禁止普通货船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
4、能见度低于200米时,所有船舶均不得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
5、能见度在1000米—200米之间时,指挥协调威大客(滚)船、中韩客箱船、集装箱班轮、威刘航线船舶、陆(岛)岛运输船单向行驶,有顺序地进出港口。
(二)其他港口及货主码头
能见度低于1500米时,禁止一切船舶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
五、大风天气条件下各港口禁(限)航标准
(一)威海港、石岛港、蜊江港、龙眼港、俚岛港、张家埠港、乳山口港
1、当风力达到蒲氏风级7级(不含6-7级)时,禁止施工船、不熟悉港口通航环境的船舶、拖带船组、试航船舶、威刘航线船舶、陆(岛)岛运输船、载有危险货物的船舶、吃水
受限制的船舶、操纵能力受限制的船舶、油轮、威连航线客(滚)船以及普通货船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对规定禁航以外的船舶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实行限航。
2、当风力达到蒲氏风级8级(不含7-8级)时,所有船舶均不得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
3、抗风等级低于蒲氏风级7级的船舶应严格按照其核定的抗风等级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无抗风等级的,6级风及以上予以禁航。
(二)其他港口及货主码头
1、风力达到蒲氏风级7级(不含
6-7级)时,禁止一切船舶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
2、抗风等级低于7级的船舶应严格按照其核定的抗风等级进行进出港或靠离泊作业。
六、相关规定
1、能见度的核定采取码头现场观测、组织船舶进行海上实测及参照相关雾情监测仪数据的方式,进行综合评估核定。
2、风级的核定采取以专业气象台预报、监测数据为基础,以码头现场观测、组织船舶进行海上实测为旁证,进行综合评估核定。
3、上述禁(限)航标准在应急、避险的情况下不受相应限制。
4、在港内风力虽不大,而受潮汐、海流等因素影响,给船舶靠离泊作业带来危险的情况下,应禁止船舶靠离泊作业。
5、在港内雾虽不大,而经核查港外水域能见度低于“四客一危”类船舶相应禁航标准的情况下,禁止相应船舶出港。
6、限航条件下,船舶进出港口、货主码头或从事靠离泊作业:
(1)应当制定相应的引航、护航等安全保障措施,并向海事部门报备,不符合要求的船舶将采取禁航措施。
(2)除长期进出辖区港口的班轮外,其他船舶夜间禁止进出。
(3)应当单船单向航行,不得双向航行。
附件5:关系海图
第二篇:乳山口港船舶进出港须知
乳山口港船舶进出港须知
一、通航水域概况
1、自然条件
(1)地理位置
乳山港位于山东半岛东南部,乳山市境内,在乳山河入海口的东岸,大乳山的对岸,码头南面有大乳山为屏障,西面有垛山共扼港内掩护条件好,地理坐标为北伟36?47〞39′N东经121°29′12〞E。
(2)水文
潮汐:乳山港潮汐类型为规则半日潮,潮位特征值是,最高潮位5.05米,最低潮-0.61米,平均高潮位3.6米,平均低潮位1.19米,最大潮差4.31米,最小潮差0.49米,平均潮差2.99米,港区平均水深-6米,最高8.75米.
(2)潮流:乳山港码头前沿水域的涨潮流向为东北向,流速1.5节,潮落流向为西南,流速
2.25节,乳山口附近(琵琶岛以东),涨潮流向为北偏西,流速1.25节,落潮流向为南偏东,流速2节,港内落潮流速较大,尤其在夏秋两季,可达4节左右。
(3)涌浪:乳山港所处水域为一狭长的港湾,陈东北方向处,各方面的掩护条件均很好,如一般船只可避8级大风,东北方向水域开阔,掩护略差比向风浪对港内船只有影响。
(3)气象
风:年平均风速5.1米/秒,最多大风N—NM向,主要出现在冬季春季最大风速28.3米/秒,阵风35米/秒,全年最多风向为NW。
雾:多年平均雾日28.2天,以四—七月为雾季,尤其以四、五月最多,平均每月4.2—4.1天,最少出现的月份为12、1、9、10月。
冰:本港初冰日,一般在12月下旬,最早在12月中旬,终冰日一般在2月下旬,多年平均冰期为65天,港内平均冰量2.5成。
2、通航水域
(1)航道
乳山港航道长约8000米,宽100米,水深-3.3米,底质为泥沙。
(2)锚地
乳山港设港外锚地一个,水深-5.6~-7.2米,底质为泥沙。锚地位于以下四点连线内:
36°43′58″N 121°26′42″E
36°43′58″N 121°27′38″E
36°42′57″N 121°26′42″E
36°42′57″N 121°27′38″E
(4)港区泊位
乳山港现拥有泊位1个千吨级泊位和1个500吨级泊位,主要经营柴油、汽油、煤炭、木材、粮食等散货。港口上年吞叶量为26万吨
二、助航信息
1、交管系统
乳山口港无雷达系统,通过VHF调控进出港船舶。
2、引航系统
乳山口港属二类开放口岸,引航工作由威海引航站负责,引航员登离点:
36°43′.47N/121°27′.17E。
3、航标
乳山港航道两侧现未设置航标。
4、海事机构
乳山港海事监督工作由乳山海事处负责,联系电话0631—6761204,VHF16频道值听。
三、船舶进出陆岛运输港口指南
乳山市境内现有陆岛码头航线为挂子场至南黄岛,旗杆石至小青岛,挂子场、南黄岛位于乳山市海阳所镇境内。
挂子场码头长40米,水深-3米
南黄岛码头长35米,水深-3米
旗杆石(乳山港3号码头)长20米,水深-3.7米
小青岛码头长40米,水深-3米
乳山市现无陆岛运输船舶。
报告方式同进港报告。报告内容:船名、抛锚时间、锚位、始发港、目的港。
四、船舶报告时应使用汉语普通话,通话要求简明扼要。
附件3:船舶进出乳山口港相关航行规定
乳山港船舶禁限航标准(威海事〔2010〕118号)
为保障船舶在恶劣气象条件下进出龙眼辖区港口、码头安全,防止发生事故,根据有关规定,结合辖区水域特点、监管手段等实际情况,对船舶在恶劣气象条件下进出乳山辖区港口、码头,采取以下交通管制措施:
一、能见度不良条件下禁(限)航标准
1、能见度低于1500米时,禁止施工船及不熟悉港口通航环境的船舶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对规定禁航以外的船舶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实行限航。
2、能见度低于1000米时,禁止拖带船组、试航船舶、吃水受限制的船舶、操纵能力受限制的船舶、载有危险货物的船舶以及油轮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
3、能见度低于500米时,禁止普通货船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
4、能见度低于200米时,所有船舶均不得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
5、能见度在1000米—200米之间时,指挥协调威大客(滚)船、中韩客箱船、集装箱班轮、威刘航线船舶、陆(岛)岛运输船单向行驶,有顺序地进出港口。
二、大风天气条件下各港口禁(限)航标准
1、当风力达到蒲氏风级7级(不含6-7级)时,禁止施工船、不熟悉港口通航环境的船舶、拖带船组、试航船舶、威刘航线船舶、陆(岛)岛运输船、载有危险货物的船舶、吃水受限制的船舶、操纵能力受限制的船舶、油轮、威连航线客(滚)船以及普通货船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对规定禁航以外的船舶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实行限航。
2、当风力达到蒲氏风级8级(不含7-8级)时,所有船舶均不得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
3、抗风等级低于蒲氏风级7级的船舶应严格按照其核定的抗风等级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无抗风等级的,6级风及以上予以禁航。
三、相关规定
1、能见度的核定采取码头现场观测、组织船舶进行海上实测及参照相关雾情监测仪数据的方式,进行综合评估核定。
2、风级的核定采取以专业气象台预报、监测数据为基础,以码头现场观测、组织船舶进行海上实测为旁证,进行综合评估核定。
3、上述禁(限)航标准在应急、避险的情况下不受相应限制。
4、在港内风力虽不大,而受潮汐、海流等因素影响,给船舶靠离泊作业带来危险的情况下,应禁止船舶靠离泊作业。
5、在港内雾虽不大,而经核查港外水域能见度低于“四客一危”类船舶相应禁航标准的情况下,禁止相应船舶出港。
6、限航条件下,船舶进出港口、货主码头或从事靠离泊作业:
(1)应当制定相应的引航、护航等安全保障措施,并向海事部门报备,不符合要求的船舶将采取禁航措施。
(2)除长期进出辖区港口的班轮外,其他船舶夜间禁止进出。
(3)应当单船单向航行,不得双向航行。
附件4:《威海海事局辖区各港口禁(限)航标准》(威海事〔2010〕118号)
威海海事局辖区各港口禁(限)航标准
一、目的
加强威海海事局辖区恶劣气象条件下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防止或减少恶劣气象条件下海上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海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海域。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进出威海海事局辖区各港口进出港航道、港池、码头、锚地及其他重点通航水域的船舶和设施。
三、编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四、能见度不良条件下各港口禁(限)航标准
(一)威海港、石岛港、蜊江港、龙眼港、俚岛港、张家埠港、乳山口港
1、能见度低于1500米时,禁止施工船及不熟悉港口通航环境的船舶进出港或从事靠离
泊作业。对规定禁航以外的船舶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实行限航。
2、能见度低于1000米时,禁止拖带船组、试航船舶、吃水受限制的船舶、操纵能力受限制的船舶、载有危险货物的船舶以及油轮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
3、能见度低于500米时,禁止普通货船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
4、能见度低于200米时,所有船舶均不得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
5、能见度在1000米—200米之间时,指挥协调威大客(滚)船、中韩客箱船、集装箱班轮、威刘航线船舶、陆(岛)岛运输船单向行驶,有顺序地进出港口。
(二)其他港口及货主码头
能见度低于1500米时,禁止一切船舶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
五、大风天气条件下各港口禁(限)航标准
(一)威海港、石岛港、蜊江港、龙眼港、俚岛港、张家埠港、乳山口港
1、当风力达到蒲氏风级7级(不含6-7级)时,禁止施工船、不熟悉港口通航环境的船舶、拖带船组、试航船舶、威刘航线船舶、陆(岛)岛运输船、载有危险货物的船舶、吃水受限制的船舶、操纵能力受限制的船舶、油轮、威连航线客(滚)船以及普通货船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对规定禁航以外的船舶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实行限航。
2、当风力达到蒲氏风级8级(不含7-8级)时,所有船舶均不得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
3、抗风等级低于蒲氏风级7级的船舶应严格按照其核定的抗风等级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无抗风等级的,6级风及以上予以禁航。
(二)其他港口及货主码头
1、风力达到蒲氏风级7级(不含6-7级)时,禁止一切船舶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
2、抗风等级低于7级的船舶应严格按照其核定的抗风等级进行进出港或靠离泊作业。
六、相关规定
1、能见度的核定采取码头现场观测、组织船舶进行海上实测及参照相关雾情监测仪数据的方式,进行综合评估核定。
2、风级的核定采取以专业气象台预报、监测数据为基础,以码头现场观测、组织船舶进行海上实测为旁证,进行综合评估核定。
3、上述禁(限)航标准在应急、避险的情况下不受相应限制。
4、在港内风力虽不大,而受潮汐、海流等因素影响,给船舶靠离泊作业带来危险的情况下,应禁止船舶靠离泊作业。
5、在港内雾虽不大,而经核查港外水域能见度低于“四客一危”类船舶相应禁航标准的情况下,禁止相应船舶出港。
6、限航条件下,船舶进出港口、货主码头或从事靠离泊作业:
(1)应当制定相应的引航、护航等安全保障措施,并向海事部门报备,不符合要求的船舶将采取禁航措施。
(2)除长期进出辖区港口的班轮外,其他船舶夜间禁止进出。
(3)应当单船单向航行,不得双向航行。
附件5、关系海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