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口港船舶进出港须知
一、通航水域概况
1、自然条件
(1)地理位置
朱口港位于荣成市人和镇朱口村南(36°50′N/122°20′E),朱口港建于19xx年,原为渔港,19xx年5月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列为石岛港作业区对外开放,开展国际航行船舶货物装卸业务。
港界:连岛南端点122°19′20″E,36°49′41″N与朱家岬南端点122°20′36″E,36°49′48″N的连线为港界线。
码头泊位:长度140米,水深-4.8~-6.1米,靠泊能力3000吨级,船舶可在港池内顺利调头。
朱口作业区拥有设计年通过能力20万吨的成品油专用泊位1个,码头装卸货物主要是柴油、水产品等.
(2)水文
与石岛港基本相同
(3)气象
与石岛港基本相同
2、通航水域
(1)航道
外航道:设计航道进口为36°45′00″N,122°19′05″E与36°45′00″N,
122°20′21″E两点的连线,以122°19′42″E为航道中心线,长度7500米,宽度1海里,水深-6.1~-18米,航道底质为泥沙,目前暂未设设置航标。
内航道:自122°19′31″E,36°49′27″N至122°19′42″E,36°50′00″N,航道走向013° /193°,长1852米,宽1000米,水深8~10米,底质泥沙,目前暂未设设置航标。
(2)锚地
没有专设锚地,进出本港船舶使用石岛新港锚地
(3)港区泊位
码头泊位:长度140米,水深-4.8~-6.1米,靠泊能力3000吨级,船舶可在港池内顺利调头。
朱口作业区拥有设计年通过能力20万吨的成品油专用泊位1个,码头装卸货物主要是柴油、水产品等.
3、通航敏感水域
(1)禁航区
朱口港位于苏山岛禁航区内,19xx年因开港经军方同意,划定进出港航道可航水域。
(2)沉船和碍航物
港外、航道附近有较多定置网具及部分养殖物并不容易发现;渔船不正规避让或随意抢越船头,给船舶正常安全航行带来很大隐患,须格外注意。
航道转向处(进口附近)左侧有一暗礁-扫石,应特别注意。
港界线西端的连岛附近有礁脉延伸应保持一定距离。
二、助航信息
1、引航系统
朱口港引航业务由石岛引航站负责,朱口港区引航登乘区同石岛港
引航登离点36°51′.90N/122°27′.40E。该登离点位置由交通部文件20xx年第46号《关于公布全国主要港口引航员登轮点的公告》予以公布.
2、航标系统:无
3、海事机构
该港属石岛海事处管辖区,暂未单设海事机构,石岛海事处值班联系电话7382022,VHF 16频道
4、朱口港相关航行规定
朱口港禁限航标准(威海事〔2010〕118号)
为保障船舶在恶劣气象条件下进出朱口港港口、码头安全,防止发生事故,根据有关规定,结合辖区水域特点、监管手段等实际情况,对船舶在恶劣气象条件下进出朱口港港口、码头,采取以下交通管制措施:
一、能见度不良条件下禁(限)航标准
能见度低于1500米时,禁止一切船舶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
二、大风天气条件下各港口禁(限)航标准
1、风力达到蒲氏风级7级(不含6-7级)时,禁止一切船舶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
2、抗风等级低于7级的船舶应严格按照其核定的抗风等级进行进出港或靠离泊作业。
三、相关规定
1、能见度的核定采取码头现场观测、组织船舶进行海上实测及参照相关雾情监测仪数据的方式,进行综合评估核定。
2、风级的核定采取以专业气象台预报、监测数据为基础,以码头现场观测、组织船舶进行海上实测为旁证,进行综合评估核定。
3、上述禁(限)航标准在应急、避险的情况下不受相应限制。
4、在港内风力虽不大,而受潮汐、海流等因素影响,给船舶靠离泊作业带来危险的情况下,应禁止船舶靠离泊作业。
5、在港内雾虽不大,而经核查港外水域能见度低于“四客一危”类船舶相应禁航标准的情况下,禁止相应船舶出港。
6、限航条件下,船舶进出港口、货主码头或从事靠离泊作业:
(1)应当制定相应的引航、护航等安全保障措施,并向海事部门报备,不符合要求的船舶将采取禁航措施。
(2)除长期进出辖区港口的班轮外,其他船舶夜间禁止进出。
(3)应当单船单向航行,不得双向航行。
附件1:《威海海事局辖区各港口禁(限)航标准》(威海事〔2010〕118号)
威海海事局辖区各港口禁(限)航标准
一、目的
加强威海海事局辖区恶劣气象条件下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防止或减少恶劣气象条件下海上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海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海域。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进出威海海事局辖区各港口进出港航道、港池、码头、锚地及其他重点通航水域
的船舶和设施。
三、编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四、能见度不良条件下各港口禁(限)航标准
(一)威海港、石岛港、蜊江港、龙眼港、俚岛港、张家埠港、乳山口港
1、能见度低于1500米时,禁止施工船及不熟悉港口通航环境的船舶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对规定禁航以外的船舶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实行限航。
2、能见度低于1000米时,禁止拖带船组、试航船舶、吃水受限制的船舶、操纵能力受限制的船舶、载有危险货物的船舶以及油轮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
3、能见度低于500米时,禁止普通货船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
4、能见度低于200米时,所有船舶均不得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
5、能见度在1000米—200米之间时,指挥协调威大客(滚)船、中韩客箱船、集装箱班轮、威刘航线船舶、陆(岛)岛运输船单向行驶,有顺序地进出港口。
(二)其他港口及货主码头
能见度低于1500米时,禁止一切船舶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
五、大风天气条件下各港口禁(限)航标准
(一)威海港、石岛港、蜊江港、龙眼港、俚岛港、张家埠港、乳山口港
1、当风力达到蒲氏风级7级(不含6-7级)时,禁止施工船、不熟悉港口通航环境的船舶、拖带船组、试航船舶、威刘航线船舶、陆(岛)岛运输船、载有危险货物的船舶、吃水受限制的船舶、操纵能力受限制的船舶、油轮、威连航线客(滚)船以及普通货船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对规定禁航以外的船舶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实行限航。
2、当风力达到蒲氏风级8级(不含7-8级)时,所有船舶均不得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
3、抗风等级低于蒲氏风级7级的船舶应严格按照其核定的抗风等级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无抗风等级的,6级风及以上予以禁航。
(二)其他港口及货主码头
1、风力达到蒲氏风级7级(不含6-7级)时,禁止一切船舶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
2、抗风等级低于7级的船舶应严格按照其核定的抗风等级进行进出港或靠离泊作业。
六、相关规定
1、能见度的核定采取码头现场观测、组织船舶进行海上实测及参照相关雾情监测仪数据的方式,进行综合评估核定。
2、风级的核定采取以专业气象台预报、监测数据为基础,以码头现场观测、组织船舶进行海上实测为旁证,进行综合评估核定。
3、上述禁(限)航标准在应急、避险的情况下不受相应限制。
4、在港内风力虽不大,而受潮汐、海流等因素影响,给船舶靠离泊作业带来危险的情况下,应禁止船舶靠离泊作业。
5、在港内雾虽不大,而经核查港外水域能见度低于“四客一危”类船舶相应禁航标准的情况下,禁止相应船舶出港。
6、限航条件下,船舶进出港口、货主码头或从事靠离泊作业:
(1)应当制定相应的引航、护航等安全保障措施,并向海事部门报备,不符合要求的船舶将采取禁航措施。
(2)除长期进出辖区港口的班轮外,其他船舶夜间禁止进出。
(3)应当单船单向航行,不得双向航行。
附件2:关系海图
第二篇:乳山口港船舶进出港须知
乳山口港船舶进出港须知
一、通航水域概况
1、自然条件
(1)地理位置
乳山港位于山东半岛东南部,乳山市境内,在乳山河入海口的东岸,大乳山的对岸,码头南面有大乳山为屏障,西面有垛山共扼港内掩护条件好,地理坐标为北伟36?47〞39′N东经121°29′12〞E。
(2)水文
潮汐:乳山港潮汐类型为规则半日潮,潮位特征值是,最高潮位5.05米,最低潮-0.61米,平均高潮位3.6米,平均低潮位1.19米,最大潮差4.31米,最小潮差0.49米,平均潮差2.99米,港区平均水深-6米,最高8.75米.
(2)潮流:乳山港码头前沿水域的涨潮流向为东北向,流速1.5节,潮落流向为西南,流速
2.25节,乳山口附近(琵琶岛以东),涨潮流向为北偏西,流速1.25节,落潮流向为南偏东,流速2节,港内落潮流速较大,尤其在夏秋两季,可达4节左右。
(3)涌浪:乳山港所处水域为一狭长的港湾,陈东北方向处,各方面的掩护条件均很好,如一般船只可避8级大风,东北方向水域开阔,掩护略差比向风浪对港内船只有影响。
(3)气象
风:年平均风速5.1米/秒,最多大风N—NM向,主要出现在冬季春季最大风速28.3米/秒,阵风35米/秒,全年最多风向为NW。
雾:多年平均雾日28.2天,以四—七月为雾季,尤其以四、五月最多,平均每月4.2—4.1天,最少出现的月份为12、1、9、10月。
冰:本港初冰日,一般在12月下旬,最早在12月中旬,终冰日一般在2月下旬,多年平均冰期为65天,港内平均冰量2.5成。
2、通航水域
(1)航道
乳山港航道长约8000米,宽100米,水深-3.3米,底质为泥沙。
(2)锚地
乳山港设港外锚地一个,水深-5.6~-7.2米,底质为泥沙。锚地位于以下四点连线内:
36°43′58″N 121°26′42″E
36°43′58″N 121°27′38″E
36°42′57″N 121°26′42″E
36°42′57″N 121°27′38″E
(4)港区泊位
乳山港现拥有泊位1个千吨级泊位和1个500吨级泊位,主要经营柴油、汽油、煤炭、木材、粮食等散货。港口上年吞叶量为26万吨
二、助航信息
1、交管系统
乳山口港无雷达系统,通过VHF调控进出港船舶。
2、引航系统
乳山口港属二类开放口岸,引航工作由威海引航站负责,引航员登离点:
36°43′.47N/121°27′.17E。
3、航标
乳山港航道两侧现未设置航标。
4、海事机构
乳山港海事监督工作由乳山海事处负责,联系电话0631—6761204,VHF16频道值听。
三、船舶进出陆岛运输港口指南
乳山市境内现有陆岛码头航线为挂子场至南黄岛,旗杆石至小青岛,挂子场、南黄岛位于乳山市海阳所镇境内。
挂子场码头长40米,水深-3米
南黄岛码头长35米,水深-3米
旗杆石(乳山港3号码头)长20米,水深-3.7米
小青岛码头长40米,水深-3米
乳山市现无陆岛运输船舶。
报告方式同进港报告。报告内容:船名、抛锚时间、锚位、始发港、目的港。
四、船舶报告时应使用汉语普通话,通话要求简明扼要。
附件3:船舶进出乳山口港相关航行规定
乳山港船舶禁限航标准(威海事〔2010〕118号)
为保障船舶在恶劣气象条件下进出龙眼辖区港口、码头安全,防止发生事故,根据有关规定,结合辖区水域特点、监管手段等实际情况,对船舶在恶劣气象条件下进出乳山辖区港口、码头,采取以下交通管制措施:
一、能见度不良条件下禁(限)航标准
1、能见度低于1500米时,禁止施工船及不熟悉港口通航环境的船舶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对规定禁航以外的船舶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实行限航。
2、能见度低于1000米时,禁止拖带船组、试航船舶、吃水受限制的船舶、操纵能力受限制的船舶、载有危险货物的船舶以及油轮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
3、能见度低于500米时,禁止普通货船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
4、能见度低于200米时,所有船舶均不得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
5、能见度在1000米—200米之间时,指挥协调威大客(滚)船、中韩客箱船、集装箱班轮、威刘航线船舶、陆(岛)岛运输船单向行驶,有顺序地进出港口。
二、大风天气条件下各港口禁(限)航标准
1、当风力达到蒲氏风级7级(不含6-7级)时,禁止施工船、不熟悉港口通航环境的船舶、拖带船组、试航船舶、威刘航线船舶、陆(岛)岛运输船、载有危险货物的船舶、吃水受限制的船舶、操纵能力受限制的船舶、油轮、威连航线客(滚)船以及普通货船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对规定禁航以外的船舶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实行限航。
2、当风力达到蒲氏风级8级(不含7-8级)时,所有船舶均不得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
3、抗风等级低于蒲氏风级7级的船舶应严格按照其核定的抗风等级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无抗风等级的,6级风及以上予以禁航。
三、相关规定
1、能见度的核定采取码头现场观测、组织船舶进行海上实测及参照相关雾情监测仪数据的方式,进行综合评估核定。
2、风级的核定采取以专业气象台预报、监测数据为基础,以码头现场观测、组织船舶进行海上实测为旁证,进行综合评估核定。
3、上述禁(限)航标准在应急、避险的情况下不受相应限制。
4、在港内风力虽不大,而受潮汐、海流等因素影响,给船舶靠离泊作业带来危险的情况下,应禁止船舶靠离泊作业。
5、在港内雾虽不大,而经核查港外水域能见度低于“四客一危”类船舶相应禁航标准的情况下,禁止相应船舶出港。
6、限航条件下,船舶进出港口、货主码头或从事靠离泊作业:
(1)应当制定相应的引航、护航等安全保障措施,并向海事部门报备,不符合要求的船舶将采取禁航措施。
(2)除长期进出辖区港口的班轮外,其他船舶夜间禁止进出。
(3)应当单船单向航行,不得双向航行。
附件4:《威海海事局辖区各港口禁(限)航标准》(威海事〔2010〕118号)
威海海事局辖区各港口禁(限)航标准
一、目的
加强威海海事局辖区恶劣气象条件下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防止或减少恶劣气象条件下海上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海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海域。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进出威海海事局辖区各港口进出港航道、港池、码头、锚地及其他重点通航水域的船舶和设施。
三、编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四、能见度不良条件下各港口禁(限)航标准
(一)威海港、石岛港、蜊江港、龙眼港、俚岛港、张家埠港、乳山口港
1、能见度低于1500米时,禁止施工船及不熟悉港口通航环境的船舶进出港或从事靠离
泊作业。对规定禁航以外的船舶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实行限航。
2、能见度低于1000米时,禁止拖带船组、试航船舶、吃水受限制的船舶、操纵能力受限制的船舶、载有危险货物的船舶以及油轮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
3、能见度低于500米时,禁止普通货船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
4、能见度低于200米时,所有船舶均不得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
5、能见度在1000米—200米之间时,指挥协调威大客(滚)船、中韩客箱船、集装箱班轮、威刘航线船舶、陆(岛)岛运输船单向行驶,有顺序地进出港口。
(二)其他港口及货主码头
能见度低于1500米时,禁止一切船舶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
五、大风天气条件下各港口禁(限)航标准
(一)威海港、石岛港、蜊江港、龙眼港、俚岛港、张家埠港、乳山口港
1、当风力达到蒲氏风级7级(不含6-7级)时,禁止施工船、不熟悉港口通航环境的船舶、拖带船组、试航船舶、威刘航线船舶、陆(岛)岛运输船、载有危险货物的船舶、吃水受限制的船舶、操纵能力受限制的船舶、油轮、威连航线客(滚)船以及普通货船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对规定禁航以外的船舶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实行限航。
2、当风力达到蒲氏风级8级(不含7-8级)时,所有船舶均不得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
3、抗风等级低于蒲氏风级7级的船舶应严格按照其核定的抗风等级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无抗风等级的,6级风及以上予以禁航。
(二)其他港口及货主码头
1、风力达到蒲氏风级7级(不含6-7级)时,禁止一切船舶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
2、抗风等级低于7级的船舶应严格按照其核定的抗风等级进行进出港或靠离泊作业。
六、相关规定
1、能见度的核定采取码头现场观测、组织船舶进行海上实测及参照相关雾情监测仪数据的方式,进行综合评估核定。
2、风级的核定采取以专业气象台预报、监测数据为基础,以码头现场观测、组织船舶进行海上实测为旁证,进行综合评估核定。
3、上述禁(限)航标准在应急、避险的情况下不受相应限制。
4、在港内风力虽不大,而受潮汐、海流等因素影响,给船舶靠离泊作业带来危险的情况下,应禁止船舶靠离泊作业。
5、在港内雾虽不大,而经核查港外水域能见度低于“四客一危”类船舶相应禁航标准的情况下,禁止相应船舶出港。
6、限航条件下,船舶进出港口、货主码头或从事靠离泊作业:
(1)应当制定相应的引航、护航等安全保障措施,并向海事部门报备,不符合要求的船舶将采取禁航措施。
(2)除长期进出辖区港口的班轮外,其他船舶夜间禁止进出。
(3)应当单船单向航行,不得双向航行。
附件5、关系海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