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保安

时间:2024.4.5

三.船舶保安

1. 公司的义务

公司应符合ISPS 规则A 部分的相关要求配备公司保安员和船舶保安员,并考虑到ISPS 规则B部分提供的指导。与ISM规则一样,ISPS规则要求公司确保在SSP中包含一条有关强调船长权力和职责的明确声明,赋予船长绝对的权力(overriding authority),并为确保公司保安员、船长以及船舶保安员能充分履行其职责而提供必要的支持,

2. 船舶保安等级及要求

ISPS 规则要求缔约国政府负责制定在任何特定时间实施的可适用于船舶和港口设施的保安等级;并确定了三个国际通用的保安等级,它们是;

- 保安等级1, 正常:船舶和港口设施正常工作时的等级;

- 保安等级2, 加强:在保安事件发生风险性升高的整个阶段内实施的等级;和 - 保安等级3, 特殊:在一段时间内保安事件可能或即将发生时实施的等级。

保安等级1 系指应始终保持最低限度的适当防范性保安措施的等级。

保安等级2 系指由于保安事件危险性升高而应在一段时间内保持适当的附加防范性保安措

施的等级。

保安等级3 系指当保安事件可能或即将发生(尽管可能尚无法确定具体目标)时应在一段有

限时间内保持进一步的特定防范性保安措施的等级。

保安等级3 仅用于确定的保安威胁或保安事件实际发生时的阶段内。保安等级可以从等级1 改变至保安等级2 再至保安等级3,但也可以从保安等级1 直接改变至保安等级3。

在任何时候船舶船长对船舶的安全和保安负有最终责任。如有理由确信执行相应的指令可能危及船舶的安全,则即使在保安等级3 时船长也可要求澄清或修改对保安事件或其威胁而发给船舶的指令。

公司保安员CSO 或船舶保安员SSO 应尽早与船舶准备靠泊的港口设施保安员PFSO取得联系,以确定船舶在该港口设施实施的保安等级。在已与船舶取得联系后PFSO应通知船舶有关港口设施保安等级的任何其后的变化并向船舶提供任何有关的保安信息。

船舶的保安等级应不低于其靠泊的港口设施保安等级,如果船舶的保安等级高于其靠泊港口设施的保安等级CSO或SSO应立刻通知PFSO。PFSO 应与CSO 或SSO 协商对该特殊情况进行评估,并商定该船舶相应的保安措施,可以包括制订和签署一份保安声明。

主管机关可使用NAVTEX信息或航海通告通知船舶、CSO 和SSO 有关保安等级的改变,也可使用其他快捷、更好的通信方式。

不必对保安等级特别敏感但是对威胁信息可高度敏感。

3. 船舶保安评估的目的和基本要求

船舶保安评估是船舶保安计划制订和更新过程的基本组成部分。

船舶保安评估应包括现场保安检验和至少以下要素:

1

1 确定现有保安措施程序和操作;

2 确定并评价应予重点保护的船上关键操作;

3 确定船上关键操作可能受到的威胁及其发生的可能性以确定并按优

先顺序排定保安措施;和

4 确定基础设施方针和程序中的弱点包括人为因素。

公司保安员(CSO)负责对公司船队的每艘船舶制订船舶保安评估(SSA)。 同时CSO负责监督船队符合ISPS规则A 部分的要求。虽然CSO 并不需要亲自执行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工作但是其最终负责。 经认可的保安组织可以为某一特定船舶开展船舶保安评估但要遵守ISPS规则有关的规定。

船舶保安评估应由公司形成文件加以评审、认可并保存。

4. 船舶保安计划的目的和基本要求

根据对船舶保安所有方面的全面评估,识别不同船舶的特点、潜在的威胁和薄弱环节。 针对这些项目进行特别详细的研究后,CSO 负责制订船舶保安计划(SSP),并应以该船的一种或几种工作语言写成。如果所用语言不是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还应包括其中一 种语言的译文。

该计划应至少涉及以下内容:

1 防止将用于对付人员、船舶或港口、且其携带未经授权的武器、危险物质和装置携带上船的措施;

2 对限制区域的确定以及防止擅自进入限制区域的措施;

3 防止擅自登船的措施;

4 对保安状况受到的威胁或破坏作出响应的程序,包括维持船舶或船/港界面的关键操作的规定;

5 对缔约国政府在处于保安等级3 时可能发出的任何指令作出响应的程序;

6 在保安状况受到威胁或破坏的情况下撤离人员的程序;

7 船上负有保安责任的人员的职责和船上其他人员在保安方面的职责;

8 保安活动审核程序;

9 与该计划有关的培训操练和演习程序;

10 与港口设施保安活动进行配合的程序;

11 定期评审和更新该计划的程序;

12 报告保安事件的程序;

13 指明船舶保安员;

14 指明公司保安员,包括24 小时详细联系方式;

15 确保检查、测试,校准和保养船上任何保安设备的程序;

16 船上任何保安设备(如有)的测试或校准次数:

17 指明船舶保安警报系统启动点所在位置;和

18 船舶保安警报系统的使用,包括试验、启动、关闭和复位以及限制误发警报的程序、 说明和指导。

为了避免对在船上装设船舶保安警报系统的目的有任何不利,主管机关可允许用一文件将 此信息保存在船长、船舶保安员和公司所决定的其他高级船上人员知道的船上其他地方。

一套完整的船舶保安计划应详细列出:

1 船舶的保安组织结构;

2

2 船舶和公司、港口设施、其他船舶和有关保安当局的关系;

3 保持船舶内部和船舶与船舶之间以及船舶与港口设施之间有效的持续联系的 通信系统;

4 在保安等级1 时基本的作业和实地保安措施其应始终到位;

5 能使船舶从保安等级1 迅速提升至保安等级2 以及必要时至保安等级3 时的 附加保安措施。

SSP还应包括对SSP进行定期审议或审核,以及根据经验或环境变化提供SSP 的修正案。以及向有关缔约国政府联络点报告程序。

所有SSP 应经政府或其授权机构的批准。如政府委托保安认可组织(RSO) 检查或批准SSPS, RSO 不应与其他制订或协助制订计划的RSO 有任何联系。

只有主管机关有权决定,对已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或已批准计划所规定的任何保安设备的哪些变动,在主管机关批准对该计划的相关修正前不得实施。

主管机关特别批准的对船舶保安计划或保安设备所作变动的性质,应以文件明确说明该批准。此批准件应可在船上取用并应与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一起出示。如果这些变动是临时性的,一旦恢复采用原批准措施或设备,船上不需再保留该文件。 SSP可以用电子格式保存。在这种情况下应通过程序对其加以保护,防止其被擅自删除、破坏或修改。并应防止擅自接触或泄露该计划。

船舶保安计划不受港口国官员的检查,除有明确理由相信船舶不符合SOLAS第XI-2 章或ISPS A部分的要求,且验证或纠正不符合情况的唯一方式是审查船舶保安计划的相关要求,则可破例允许查看该计划中与不符合情况有关的具体部分,但必须征得有关船舶的缔约国政府或船长的同意。然而计划中与有关的规定被视为机密信息的部分,非经有关缔约国政府另行同意,不能受到检查。

在制定船舶保安计划时涉及到的有关记录,应使用船上的一种或几种工作语言来保持记录。如果所用语言不是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还应包括其中一种语言的译文。并应按主管机关规定的最低期限保存在船上。这些记录包括:

1 培训、操练和演习;

2 保安状况受到的威胁和保安事件;

3 保安状况受到的破坏;

4 保安等级的改变;

5 与船舶直接保安状况(例如对船舶或对船舶所停留或曾经停留的港口设施的具体威胁)有关的通信;

6 保安活动的内部审核和评审;

7 对船舶保安评估的定期评审;

8 对船舶保安计划的定期评审;

9 对保安计划任何修正的实施;和

10 船上保安设备的保养校准和测试包括对船舶保安警报系统的测试。

5. 公司保安员的选配和基本职责

公司保安员系指由公司任命负责确保船舶保安评估得以开展,船舶保安计划得以制订、提交 3

批准、而后得以实施和保管,并与港口设施保安员和船舶保安员进行联络的人。

被任命为公司保安员的人可作为一条或数条船的公司保安员,视公司所经营的船舶数量或类型而定,但须明确指定此人所负责的船舶。公司视其所经营的船舶数量或类型,可任命数人为公司保安员,但须明确指定每人所负责的船舶。

公司保安员的职责和责任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利用适当的保安评估和其他相关信息,就船舶可能遇到威胁的等级提出建议; 2 确保船舶保安评估得以开展;

3 确保船舶保安计划得以制订、提交批准以及而后得以实施和保管;

4 确保对船舶保安计划进行适当修改,以纠正缺陷并符合各船的保安要求;

5 安排对保安活动进行内部审核和评审;

6 安排由主管机关或经认可的保安组织对船舶进行初次和后续验证;

7 确保迅速处理和解决在内部审核、定期评审、保安检查和符合验证期间确定的缺陷和不符合项;

8 加强保安意识和警惕性;

9 确保负责船舶保安的人员受到合适的培训;

10 确保船舶保安员和有关港口设施保安员之间的有效沟通与合作;

11 确保保安要求和安全要求的一致性;

12 若采用了姊妹船或船队的保安计划,确保每条船的计划均准确反映该

船具体信息;和

13 确保为某一特定船舶或某一组船舶批准的任何替代或等效安排得以实

施和保持。

。。。。。。。。?

公司保安员(CSO) 应了解和接受以下培训

1 保安实施;

2 有关国际公约、规则和建议案;

3 有关政府法令和法规;

4 其他保安组织的职责和作用;

5 船舶保安评估方法;

6 船舶保安检验和检查方法;

7 船舶和港口作业及条件;

8 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措施;

9 应急部署、反应和应急计划;

10 对包括保安措施和程序在内的保安培训和教育的指导方法;

11 与信息和通信有关的保安管理;

12 了解当前面对的保安威胁及其模式;

13 认知和发现武器、危险财产和设备;

14 认知可能构成威胁的人员特点和行为模式;

15 规避保安措施的方法;

16 保安设备和系统以及操作限制;

17 审核、检查、控制和监控方法;

18 实地搜查和非侵入检查方法;

19 保安演习和议定书,包括与港方联合进行的演习和议定书;以及

20 对保安演习和议定书的评估

4

6.船舶保安员的选配和基本职责

船舶保安员系指由公司任命的在船上负责船舶保安并对船长负责的人,其责任包括实施和保管船舶保安计划以及与公司保安员和港口设施保安员进行联络。在每条船上均应任命一名船舶保安员。

船舶保安员的职责和责任还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定期对船舶进行保安检查,确保适当的保安措施得以保持;

2 保持和监督船舶保安计划(包括对该计划的任何修正)的实施;

3 与船上其他人员并与相关港口设施保安员协调货物和船舶备品装卸中

的保安事项;

4 对船舶保安计划提出修改建议;

5 向公司保安员报告在内部审核、定期评审、保安检查和符合验证期间

确定的缺陷和不符合项,并实施任何纠正行动;

6 加强船上保安意识和警惕性;

7 确保已为船上人员提供合适的培训;

8 报告所有保安事件;

9 与公司保安员和相关港口设施保安员协调实施船舶保安计划;和

10 确保正确操作测试校准和保养保安设备(如有)

。。。。。。。。?

船舶保安员(SSO) 应了解和接受与以上公司保安员一样的培训外,SSO 还应充分了解下列方面并接受相关培训;

1 船舶布置图;

2 船舶保安计划和相关程序(包括全面的培训)

3 对人群的管理和控制技巧;

4 保安设备和系统操作;以及

5 试验、测量以及海上航行时对保安设备和系统的维护

船上保安负责人员应熟知并具备履行其职责的能力包括:

1 了解目前的保安威胁及其模式;

2 认知和发现武器、危险财产和设备;

3 认知可能构成威胁人员的特点和行为模式;

4 规避保安措施的技巧;

5 对人群的管理和控制技巧;

6 和保安有关的通信;

7 了解应急程序和应急计划;

8 保安设备和系统的操作;

9 试验、测量以及海上航行时对保安设备和系统的维护;

10 检查、控制和监控技巧;以及

11 对人员、个人物品、行李、包裹、货物和船上物料进行实地搜查的方法。

船上所有其他人员必须了解和熟悉SSP 的有关规定,包括:

1 各保安等级的意义和结果要求;

2 了解应急程序和应急计划;

3 认知和发现武器、危险财产和设备;

5

4 认知可能构成威胁人员的特点和行为模式;

5 规避保安措施的技巧。

7.船舶保安工作的要点

1)船舶限制区域的监视

SSP 应规定船上受限区域、受限区域范围、时效,以及控制通往受限区域通道的保安措 施、受限区域内部活动等。规定受限区域的目的是为了:

1 阻止擅自进入;

2 保护乘客、船员、港口设施内人员及其他授权上船的代理;

3 保护船上敏感保安区域;以及

4 保护货物和船上物料免遭破坏。

受限区域可包括

1 驾驶台、A类机器处所和第II-2 章中规定的其他控制站;

2 安装了保安、监控设备和系统及其控制、照明系统的处所;

3 通风和换气系统和其他类似处所;

4 通往引用水舱、泵舱、总管的处所;

5 装有危险货物或财产的处所;

6 装有货物泵及其控制的处所;

7 货物处所和船舶物料处所;

8 船员舱室;和

9 其他CSO 认为必要的区域,通过SSA 确定受限区域以确保船舶安全。

SSP 应确保所有受限区域有明确的控制方法和实际措施。并规定所有受限区域必须清楚标示,表明相关通道受限,擅自进入违反保安规定。

船舶进入控制技术、通道系统

船舶甲板和船舶周边范围的监视

登船人员及其随身携带物的控制

涉及货物装卸和船舶储藏区域外来人员的控制及与港方人员的协调

登船人员携带武器、危险物品和装置可能威胁船舶和人员的预防措施

应对保安威胁的应急程序,尤其是涉及船舶和港口的关键操作的应对程序

撤离程序

船舶保安记录

有关船舶保安缺陷和不符合项的报告程序

针对不同保安等级的应对程序

保安设备的维护、检验、测试和调校程序

船舶保安系统的位置和工作要求

有关船舶保安工作的须知、操作规程、工作指南的使用和更新

6


第二篇: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统计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市渔政渔港监督机构登记注册的渔业船舶发生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和抢险救助的统计报告。

二、按照“属地管辖、逐级上报”的原则,事故统计由事故发生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统计,填制水上安全生产事故与抢险救助报表,以邮递、传真与中国渔政指挥中心网站上报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水上安全生产事故报表应同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三、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和抢险救助按月份、年度进行统计。月度统计期为上月x日至本月x日;年度统计期为上年x月x日至本年x月x日。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至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截止日期为当月的26日,当年的12月x日。如截止日期恰逢法定节假日,截止日期提前至统计日期的前两天。

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至省海洋与渔业厅的截止日期为当月的28日,当年的12月x日。如截止日期恰逢

法定节假日,截止日期提前至统计日期的前两天。

四、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权限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统计报告时间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限。

五、对未经渔政渔港机构注册登记的船舶从事渔业活动的,发生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其事故统计由事故发生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统计,填写《未经船舶登记船舶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附表7)(并注明事故发生的水域是渔港水域或非渔港水域),并逐级上报至省海洋与渔业厅,但不计入当地渔业船舶生产事故统计总数。

六、统计时难以确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可按估计财产损失填写,确定后再予以更正、补报,并在《月报表Ⅰ》备注栏内注明。漏报或错报的,应及时逐级补报或更正,并附书面说明。

七、一起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和直接经济损失在同一等级的,分项统计时以死亡事故等级进行统计;一起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和直接经济损失分别符合2个以上事故等级的,统计时以最高事故等级进行统计。

八、不同属地的渔业船舶之间发生碰撞事故,由各地属地事故统计机构分别按一起事故统计,伤亡人数、经济损失按渔业船舶实际伤亡人数、经济损失数分别统计。共同上级事故统计机构按一起事故汇总;渔业船舶与商船等非渔业船舶、非渔政渔港机构登记注册的船舶、渔业行政执法船艇发生碰撞事故,不论责任归属,均按0.5起事故统计,但伤亡人数、经济损失按渔业船舶伤亡人数、经济损失数统计。

九、在同一风损、火灾事故中,涉及2艘(含)以上不同属地的渔业船舶,各事故统计机构就本属地船舶分别按一起事故统计,并由共同上级事故统计机构按一起事故汇总。

十、确认事故发生并造成人员失踪,人员失踪满15天,按死亡统计;不能确认事故发生,渔业船舶及其船上人员失踪满3个月,按沉船和死亡统计。渔业船舶倾覆或沉没后又修复的,不按沉船统计,只计直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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