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进出港须知

时间:2024.5.9

船舶进出港须知

Instruction for operation of inbound or outbound ship

1. 总则

General Rule

1.1. 为确保船舶进出港安全,特制定本公司船舶进出港安全须知。

This rule is for ensuring safe berthing and departure

1.2. 本须知适用公司所经营管理的船舶。

This rule is applicable for all ships managed by company.

2. 抵港前的准备

Preparation before arrival port

2.1. 抵港前船长应认真审阅有关港口航道资料,部署安全注意事项,提前做好对主机、舵

机及助航设备的检查试验,各部门按SMI-0309船舶抵港前检查清单的内容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填写在航海日志和轮机日志上,以确保设备正常使用。

Before arrival port, captain should check the information about port and waterway, lay out safety precaution, inspect and test main engine, steering gear, navigation-assistance set. All department check based on SMI-0309 check list before port arrival, fill in the result in deck log book and engine log book to ensure equipment can work normally.

2.2. 船长要认真审阅海图并在海图上划定航线,对重要转向点、危险区要标出可利用目标、

方位和距离。

Captain should verify the chart in earnest and designate the route in chart. Should mark available object, position and distance for important turning point and dangerous area.

2.3. 了解港口锚地潮流、水深、底质及船舶密度,及早备妥双锚,遇紧急情况需抛锚时,

必须注意有无海底电缆及水下障碍物,避免发生丢锚失链及损坏水下海底设施。 Understand tide, current, water depth, seabed character and ship density. Preparing for two anchors, in emergency, should drop anchor. But should notice undersea cable and underwater obstacle and prevent anchor losing or damage undersea installation.

2.4. 值班驾驶员要按船长指示备好车舵,若申请有引航员引航时,则还应准备妥引水梯及

其属具,确保引航员上下船安全。

Duty officer should stand by engine and helm as captain?s order. Should prepare for pilot ladder and appurtenance to ensure pilot safety if pilot is needed.

2.5. 无线电操作员应及时抄收所在港口及附近的航行警告、气象预报,并及时提请船长注

意。

Radio officer should in time receive port and near navigational warning, weather forecast and remind captain in time.

2.6. 开启助航仪器,使之处于良好使用状态,驾驶员要勤于观察,善于观测,要熟练掌握

雷达的功能、性能及其局限性,正确发挥雷达的导航功能,发现问题立即报告船长。 Turn on navigation-assistance instrument and make them in good order. Duty officer should observe frequently, measure, mastery the function, performance and limitations of radar. Should utilize the navigation function of radar and report to captain when find problem.

3. 进出港

Berthing or departure

3.1. 船舶进出港时船长要在驾驶台亲自指挥。引航员引航时船长不能放弃职责,船长有权

纠正引航员的错误指令,必要时可接过指挥权,值班驾驶员要密切注意操舵水手执行命令的情况,发现错误及时纠正。

Captain should command in bridge by himself when vessel gets into or out of port. Pilot commanding ship does not give up captain?s responsibility. Captain has right to correct pilot?s wrong order. If necessary, captain should take over command. Duty officer should heed execution condition of AB steering gear and correct in time if find fault.

3.2. 港口水域航行时要使用港内规定航速,要严格遵守分道通航制。

In port should navigate with the speed as stipulated by port authority. Should strictly comply with Traffic Separation Scheme.

3.3. 引航员上船后,船长应向引航员介绍本船的操纵性能及特点,并主动向引航员询问航

道、泊位及靠离泊要求。

After pilot on board, captain should introduce ship?s steering performance and characteristic, Proactive enquiry the pilot about the requirement of waterway, berth and berthing/unberthing.

3.4. 进出港时若主机发生故障,需要减速停车时,值班轮机员应立即报告驾驶台,由船长

根据航道港区情况,决定措施后通知机舱,避免引发其它事故。

If reducing and stopping engine is needed due to main engine failure in port, duty engineer should report to bridge immediately. Based on the condition of port and water way, the captain should decide measure and inform engine room to avoid raising other accident.

3.5. 进出港时,应在指定频道守听VHF,协同与进出口船舶的避让动作和接受港口主管机

关的指导。

When berthing or departure, keep watch designated VHF channel, coordinate to keep clear, receive port authorities? instruction.

3.6. 船舶进出港要严格执行“驾驶台规则”始终保持驾驶台安静和正常工作秩序。

When ship gets into or out of port, should comply strictly with ?Bridge Rule? and keep silence and normal work order in bridge.

3.7. 离港前要做好对各舱口盖密封的检查,并对船舶进行全面检查,严防发生油污染。 Before departure port, should inspect watertightness of hatch cover, inspect overall ship to prevent oil pollution.

4. 记录Record

4.1 . 船舶离港前检查清单

Check List for Departure Port

4.2 . 船舶抵港前检查清单

Check List for Arrival Port

4.3. 《航海日志》 ,《轮机日志》

Deck logbook , Engine logbook


第二篇:香港船舶注册用户须知


香港船舶註冊用戶須知

第1節 - 總則

1.1 引言

香港船舶註冊紀錄冊乃根據香港《商船(註冊)條例》

〔http://www.mardep.gov.hk/en/publication/home.html〕於19xx年12月3日設立,正式成為獨立自主。隨着香港回歸祖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政府授權進行獨立船舶登記,以“中國香港”名義頒發證件。

1.2 船舶註冊申請

香港統一碼頭道38號

海港政府大樓3樓302室

海事處香港船舶註冊處

網站﹕http://www.mardep.gov.hk

電話﹕(852)2852 4387

傳真﹕(852)2541 8842

電傳﹕64553 MARHQ HX

電郵﹕hksr@mardep.gov.hk

註冊處的辦公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45分。公眾假期除外。

註冊處亦提供24小時和一年365日的船舶註冊服務,船東須於24小時前向註冊處提出申請。該項特殊服務的收費按《商船(註冊)(費用及收費)規例》釐訂。

此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駐海外經濟貿易辦事處也會代香港船舶註冊處收發文件。

1.3 船舶的定義

船舶指並非靠槳力推進而能在水上航行的船隻,包括氣墊船在內。

1.4 有關船舶在香港註冊的重要事項

船舶是否須在香港註冊,純屬自願性質。不過,當船舶已在香港註冊:

* 該船可享有與掛香港旗有關的一切權利;

* 該船的所有權和其抵押只能在香港註冊,並受《商船(註冊)條例》的有關條文約束;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對該船行使司法管治權。

1.5 可接受註冊的船舶

凡符合以下規定的船舶,即可在香港註冊﹕

* 船舶的過半數權益由一名或超過一名“合資格”的人擁有,或由一個身為“合資格的人”的法人團體在轉管租約(光船租賃)下經營;

* 船舶在註冊時並無同時在香港以外地方註冊;

* 船舶委有代表人;

* 不屬於下列類別的船舶(20xx年9月16日憲報第4653號公告) :

(i) 用來裝載石油產品或危險貨物的非自航躉船,而上述石油產品或危險貨物均屬於《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附件I、II、III涵蓋範圍內任何物質;

(ii)

(iii)

(iv)

(v)

(vi) 居住躉船; 漁船 用作加工海洋生物資源的船舶,包括鯨加工船、魚品加工船和水產養殖船; 用作研究、考察或測量的專用船; 專在某國境內水域(香港和內地水域以外)服務而又不會駛出大海的非公約船舶; (vii) 以核能推進的船舶;以及

(viii) 移動式近海鑽井裝置。

1.6“合資格的人”的定義

“合資格的人”必須為

* 持有有效香港身分證並通常居於香港的個別人士;或

* 在香港成立的法人團體;或

* 根據香港《公司條例》(http://www.info.gov.hk/cr) 第XI部註冊的海外公司(企業)。

1.7 “代表人”的委任

* 身為船東或有部分擁有權的船東而符合上文第1.6段所述合資格的人;或

* 在香港成立的法人團體,從事船舶管理業務,或者以船舶代理人身分行事。

1.8 船舶註冊形式

* 船舶的權益可分為任何數目的份額或部分,而每一份額或部分則可有任何數目的人註冊為所有人; * 法人團體須以其法團的名義註冊為船東(船舶所有人);“轉管租約”名義註冊者除外。

1.9 註冊類別

註冊分為三類,即﹕

* 永久註冊;

* 臨時註冊;

* 轉管租約註冊(光船租賃註冊)。

關於註冊手續方面,請參閱第2至第4節。

1.10 表 格

所有船舶註冊專用表格,例如申請表和其他指明表格,均可在香港船舶註冊處或香港駐倫敦海事顧問及駐國際海事組織長駐代表辦事處免費索取,也可從香港特別行政區海事處網站

(http://www.mardep.gov.hk/en/forms/home.html)下載。

1.11 費 用

在香港註冊的船舶均須繳付註冊費和噸位年費。只有少數雜項服務須收取費用,詳情請參閱第11節。

1.12 香港註冊船舶噸位年費减免計劃

為了鼓勵船舶長期在香港註冊,海事處自20xx年2月1日起實施香港註冊船舶噸位年費减免計劃。 根據該計劃,香港註冊船舶如持續在香港註冊兩年(合資格年期),並在該兩年內從未有在港口國監督制度下的滯留紀錄,可獲減免隨後一年的噸位年費六個月。

参閱: 香港商船資訊 第9/2006號通告

http://www.mardep.gov.hk/hk/msnote/msin.html

1.13 船名和標記

《商船(註冊)條例》規定每艘香港註冊船舶必須要有一個英文船名,船名內可包括數字或附加中文名,但不論中、英文名稱均受該條例有關的條文約束。預留船名服務不須繳費,船名可預留三年。

船舶的英文名稱,或英/中文的名稱,必須標記在船首兩旁和船尾。船籍港(HONG KONG)必須標記在船尾。

1.14 註冊船舶的船旗

香港註冊船舶的正確船旗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之上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

http://www.protocol.gov.hk/flags/chi/n_flag/spec.html

http://www.protocol.gov.hk/flags/chi/r_flag/spec.html

1.15 更改資料必須通知船舶註冊官

註冊船東、抵押權人的名稱、地址或其他相關船舶資料,如有更改,必須以書面通知船舶註冊官。註冊官會要求出示所需證據,並在收取有關費用後,修改註冊紀錄冊上的資料,發出新註冊證明書。

1.16 對航運利潤的課稅

根據香港特區政府稅務條例,香港註冊船舶從國際營運所得的利潤,可獲豁免課利得稅。香港已與丹麥、比利時、挪威、荷蘭、新西蘭、斯里蘭卡、中國、新加坡、南韓、英國、美國和德國,就船舶從國際營運所得的利潤,達成寬免雙重課稅協議。

預期香港將會與更多其他貿易伙伴訂立雙重課稅寬免安排的協議。

参閱: 香港商船資訊 第19/2005號通告

http://www.mardep.gov.hk/hk/msnote/msin.html

1.17 港口噸稅的優惠

自20xx年1月開始,香港註冊船舶在中國港口享有高達29%的港口噸稅優惠。預期香港將與其他採用雙重標準收費制度的國家簽訂協議,尋求香港註冊船舶在其港口獲得港口費用的優惠。 参閱: 香港商船資訊 第2/2000號通告

http://www.mardep.gov.hk/hk/msnote/msin.html

1.18 領事協助

香港註冊船舶在必要時可獲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館給予所需協助。

参閱: 香港商船資訊 第33/2004號

第2節 - 永久註冊

2.1 永久註冊所需文件

永久註冊所須遞交的文件(必須是正本,除非另外註明) 如下﹕

1. 申請表(表格“RS/A1”)

2. 授權提出並簽署申請、聲明的專用表格(在有需要時) (表格 “M.O.812” )

3. 擁有香港註冊船舶權利聲明書(船舶若有超過一名船東,則每名船東均須各自簽署一份擁有權利聲明書)。

4. 所有權證明文件:若非新建船舶而亦不涉及船舶買賣,則須具備由原註冊處簽發的船舶業權及無抵押證明書的正本;如屬新船,則須具備建造證明書(表格 “M.O.42”);若涉及船舶買賣,則須具備已獲授權人簽署的賣據和原註冊處簽發的船舶業權及無抵押證明書(後者副本即可)。

5. 如並非新船,更須具備終止該船過往註冊的證明書或證據。證據可以是以下任何一款﹕ * 上一個船舶註冊地發出的終止註冊證明書;

* 上一個船舶註冊地發出的信件、電傳、圖文傳真,通知香港船舶註冊處該地已同意終止該船的註冊,並正在辦理手續;

* 船東或代表人向上一個船舶註冊地所提出終止其註冊的申請書的核證真確副本。

註﹕

(i) 如未能於註冊時出示終止註冊證明書,則須在註冊當日起計30天內補交給船舶註冊官。 (ii) 如船舶同時在超過一地註冊,則須提供其在每地終止註冊的證據。

(iii)當船舶已成為香港註冊船舶時,其先前的註冊必己註銷。

6. 屬法人團體的船東在香港成立或註冊的證明書,或船東的香港身份證。註冊處亦接納公司註冊證書或香港身份證的核證真確副本。

7. 獲委任的船舶代表人的公司註冊證書和公司組織章程大綱的正本或核證真確副本。

8. 驗船證明書(“SUR 59E”),載有船舶主要資料、國際噸位等資料。

9. 標記證明書或聲明書(表格“RS/S1”)。 標記要由該船的船長或獲授權驗船師來填寫(第1.13段)。 第3節 - 臨時註冊

3.1 臨時註冊的用意

臨時註冊並非永久註冊的先決條件。不過,當該船的所有權文件正本未能於註冊時遞交註冊處,致令無法永久註冊時﹐則可先作臨時註冊。

3.2 臨時註冊有效期

臨時註冊有效期為1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及應船東要求,此項註冊有效期會獲准最後一次延期,為期1個月。

3.3 臨時註冊所需文件

a. 申請表(表格“RS/A1”)。

b. 授權提出並簽署申請、聲明的專用表格(表格“M.O.812”) (在有需要時)。

c.擁有香港註冊船舶權利聲明書。船舶若有超過一名船東,則每名船東均須各自作出聲明。 d. 傳真本或複印本的永久註冊所需的所有權文件(第2.1(d)段)。

e. 船舶現行國際噸位證明書的複印本或驗船證明書(第2.1(h)段),須經以下任何一方妥為認證﹕ * 簽發該證明書當局;

* 船東;或

* 獲委任的船舶代表人。

f. 屬法人團體的船東在香港成立或註冊的證明書,或船東的香港身份證。註冊處亦接納公司註冊證書或香港身份證的核證真確副本。

g. 獲委任的船舶代表人的公司註冊證書和公司組織章程大綱的正本或核證真確副本。

h. 按註冊官的指示作出船舶標記後的標記證明書或聲明書(表格“RS/S1”)。標記紀要由該船的船長或獲授權驗船師來填寫均可。

i. 撤銷過往註冊的證書或證據(第2.1(e)段)。

第4節 - 轉管租約(光船租賃)的註冊

4.1 轉管租約的意思

轉管租約指以轉管方式將船舶租進的租船合約。在這租約下,轉管租約承租人暫時管有該船舶,並有權控制一切與該船舶航行及經營相關的事宜,包括船長及船員的僱用。

4.2 訂有轉管租約船舶的註冊

訂立轉管租約租給法人團體(合資格的人(第1.6段))的船舶,可以作永久註冊或臨時註冊,惟不得作雙重註冊。在轉管租約期內,註冊才有效。如船東或轉管租約承租人有所更改,可令該船喪失註冊資格。

4.3 轉管租約船舶的註冊手續

轉管租約船舶的永久註冊或臨時註冊手續,與上文第2和第3節所述相同。此外,註冊時還須提交以下文件﹕

1. 由轉管租約承租人作出並簽署的申請表和聲明書的授權表格(表格“M.O.812”);

2. 轉管租約承租人在香港成立或註冊的證明書正本或認證真確副本;

3. 由轉管租約承租人在香港註冊船舶時所作出的權利聲明書(表格“RS/D6”)和船東與轉管租約承租人所訂租船合約的核證完整真確副本。

第5節 - 抵押註冊

5.1 抵押的意思

抵押是訂立文書,以確使船東履行任何義務。船舶一經註冊,無論性質屬於臨時還是永久,均可作出抵押。

5.2 抵押註冊

抵押註冊必須使用指明格式(表格“RS/M1”)。抵押的優先權按抵押文書遞交並獲接納的日期和時間而定,並非按其簽訂日期而定。

5.3臨時註冊船舶的抵押註冊

船舶若是臨時註冊,抵押權人須向註冊官提供一份“抵押權人確認書”,以指定格式的確認書確認他們曾閱所有權文件的正本,並知悉在註冊時,所有權文件的正本還未能遞交給註冊官。

5.4 抵押權人

個人、聯名抵押權人或法人團體均可記入註冊紀錄冊為抵押權人。抵押權人毋須為“合資格的人”,外地法人團體亦可註冊為抵押權人。

5.5 簽立抵押

簽立抵押須蓋上印章或授權書(正本或核證真確副本),並須有見證人。如屬法人團體,還須符合其組織章程細則。

5.6 解除抵押

註冊紀錄冊上會留有抵押註冊的記錄,直至船舶註冊官接獲已經解除抵押的通知為止。 抵押權人須提交指明格式(表格“RS/M2”)的解除抵押備忘錄連同抵押文書正本。由法人團體簽立的解除抵押備忘錄必須蓋上其印章。解除抵押的日期和時間便會記入註冊紀錄冊。

第6節 - 更改擁有權

6.1 售賣註冊船舶

如註冊船舶經過移轉,船東須以特定表格填寫賣據(表格“M.O.731”)。賣據須清楚填具辨認該船舶的細節,且必須由移轉人(賣方)於一名見證人在場時簽立。賣據須移交給買方。若買方不是“不合資格的人”或無意保留船舶在香港註冊,則須終止船舶註冊(第七節)。

6.2 購買註冊船舶

在購買註冊船舶時,買方須向賣方取得賣據。如買方為“合資格的人”,擬保留該船舶的註冊,便須填寫移轉聲明書(表格“RS/D1”),連同賣據,作為證明擁有業權的文件。買方亦須出示在香港成立證明書或註冊證明書的認證真確副本,或其香港身份證。除非船舶曾進行大規模改造或重新裝配,否則毋須重新檢驗。辦妥這些手續和繳交指定費用後,移轉便會生效,註冊處便會簽發新註冊證明書。 不過,上述移轉船舶擁有權的程序,並不適用於憑藉轉管租約經營而註冊的船舶,亦不適用於《商船(註冊)條例》第XI部描述的“過渡期船舶”。

第7節 - 終止註冊

7.1 船東終止船舶註冊手續

7.1.1 船東須填寫船東擬終止船舶註冊通知書(表格“RS/N1”)。

7.1.2 如船舶有抵押註冊,則須解除這些抵押,否則,須由每名註冊抵押權人以指明格式(表格“RS/C4”)表示同意終止該船舶的註冊。

7.1.3 若有轉管租約承租人,船東須把終止該船舶註冊的意向通知他。

7.2 強制性終止註冊

7.2.1 遇有強制性終止船舶註冊,法例規定註冊官必須於終止船舶註冊前30天通知註冊抵押權人(如有)及船東(若通知書非為船東發出)。

7.2.2 如果船舶註冊官擬以船舶及/或船上的人的安全、污染、衛生、福利及與相關法例/規例有抵觸的理由強制性終止船註冊,船舶註冊官會90日前發出通知。

第8節 - 品質管理

8.1 《船旗國品質管理》系統

8.2 《註冊前品質管理》系統

8.3 適用於香港註冊船舶的國際標準

8.4 認可機構

8.5 客船檢驗及簽發證書

8.6 申請檢查

8.1《船旗國品質管理》系統

海事處於19xx年引進《船旗國品質管理》(FSQC)系統,以確保香港註冊船舶的品質。 《船旗國品質管理》系統是一個系統化和互動的制度,着重確保船舶管理公司妥為履行其責任,以及確保認可機構對香港船舶進行有效率而妥當的檢驗及審核。 《船旗國品質管理》系統是靠一套電腦資訊系統來監察香港註冊船舶的品質。 根據電腦數據庫儲藏資料的分析結果,海事處會對有品質懷疑的船舶進行檢驗。

所有初次《船旗國品質管理》船舶檢查和對公司的審核,均不收取費用。 但倘若相同情况再發生,船東會被要求支付所有的檢查費用。 若香港註冊船舶因嚴重缺陷而被港口國監督檢查滯留或遭遇嚴重意外,船舶亦會被要求進行《船旗國品質管理》檢查,並在有需要時對有關的船舶管理公司進行審核,而船東亦會被要求支付所有的檢查/審核費用。

参閱: 香港商船資訊 第45/2004號

http://www.mardep.gov.hk/hk/msnote/msin.html

8.2 《註冊前品質管理》系統

《註冊前品質管理》(PRQC)系統是為確保船舶在香港註冊時已符合[國際海事組織]所公布的所有安全

及防污標準。 在收到船舶申請加入香港船舶註冊記錄冊的通知後,海事處會評估船舶狀况,以決定是否對該船進行《註冊前品質管理》檢查。 一旦作出《註冊前品質管理》檢查,船東會被要求支付所有的檢查費用。

参閱: 香港商船資訊 第45/2004號

http://www.mardep.gov.hk/hk/msnote/msin.html

8.3 適用於香港註冊船舶的國際標準

香港註冊船舶須遵守有關於安全、海洋環境保護、船員衛生和福利等國際海事及國際勞工公約。在特殊情況及在不危害安全和海洋環境的原則下,可申請豁免某些公約的要求。一如其他主要船旗國,香港已接受大部份國際海事組織和國際勞工組織的公約。

参閱: 香港商船資訊 第42/2005號

http://www.mardep.gov.hk/hk/msnote/msin.html

8.4 認可機構

品質管理機制並不需要海事處直接參與檢驗船隻及簽發有關證書予香港註冊船舶﹐但船東要求除外。 下列國際船級社已獲海事處授權進行檢驗及簽發證書:

* 美國驗船協會 (ABS);

* 法國國際驗船協會 (BV);

* 中國船級社 (CCS);

* 挪威船級社 (DNV);

* 德意志勞埃德船級社 (GL);

* 韓國船級社 (KR);

* 英國勞氏船級社 (LR);

* 日本海事協會 (NK);

* 意大利船級社 (RINA)。

8.5 客船檢驗及簽發證書

在香港註冊的客船﹐所有相關檢驗及簽發證書必須由海事處執行。

8.6 申請檢查

須由海事處進行的收費檢驗及客船檢驗的申請可向下列職員遞交:

1. 貨船方面﹕

貨船安全組高級驗船師

電話﹕(852)2852 4510 傳真:(852) 2545 0556

電郵﹕ssb@mardep.gov.hk

2. 客船方面﹕

客船安全組高級驗船師

電話﹕(852)2852 4500 傳真:(852) 2545 0556

電郵﹕sspax@mardep.gov.hk

辦公地址為﹕

香港中環統一碼頭道38號

海港政府大樓24樓海事處

第9節 - 最低安全配員、海員發證和無線電操作

9.1 香港註冊船舶最低安全配員

9.2 根據STCW’ 95規則I/10的要求經已與香港簽訂承諾書的國家

9.3 申請資料

9.4 查詢配員和海員發證事宜

9.5 無線電操作

9.6 申請船舶(無線)電台牌照

9.1 香港註冊船舶最低安全配員

在香港註冊船上工作的高級船員和船員,其國籍或居住地是沒有限制的;船員多寡視乎船舶的大小和種類而定,並根據《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的規定載於《最低安全配員證書》。在該證書中所要求的高級船員,須持有香港或其他認可的海事主管機關根據STCW’ 95公約所簽發稱職的適任証書 (必須為遠洋船舶,不接受沿岸或內河航限證書)。一般船員任職值班工作者須持有根據STCW’ 95公約所簽發的STCW值班証書。

参閱: 香港商船資訊 第40/2004號

http://www.mardep.gov.hk/hk/msnote/msin.html

9.2 根據STCW’95規則I/10的要求經已與香港簽訂承諾書的國家

[http://www.mardep.gov.hk/hk/msnotice/stcw_hke.html]

9.3 申請資料

9.3.1 最低安全配員證書

表格可於"http://www.mardep.gov.hk/en/forms/home.html" 下載,填妥後遞交貨船安全組或註冊處。

9.3.2 高級船員香港執照

表格“M.O.713”及“M.O.713A”可於 "http://www.mardep.gov.hk/en/forms/home.html" 下載,填妥後連同有關文件遞交海員發證組或註冊處。

9.4 查詢配員和海員發證事宜

9.4.1 最低安全配員證書 (申請人亦可將表格遞交香港船舶註冊處。)

a. 貨船方面﹕

貨船安全組高級驗船師

電話﹕(852)2852 4510 傳真:(852) 2545 0556

電郵﹕ssb@mardep.gov.hk

b. 客船方面﹕

客船安全組高級驗船師

電話﹕(852)2852 4500 傳真:(852) 2545 0556

電郵﹕sspax@mardep.gov.hk

辦公地址為﹕

香港中環統一碼頭道38號

海港政府大樓24樓海事處

9.4.2 證書及執照方面

9.5 無線電操作

無線電操作人員及由其他政府所發的合格證書的持有人必須持有由電訊管理局(網站:

http://www.ofta.gov.hk)所發的等值資格証明書(CoEC)。等值資格証明書持有人可以是香港合格證書或執照持有人。

申請等值資格証明書的表格(表格“OFTA A295”)可經由電訊管理局網站下載申請,亦可遞交註冊處轉達﹕

9.6 申請船舶(無線)電台牌照

關於簽發船舶電台牌照,申請人可向電訊管理局申請,亦可將申請表格(表格“OFTA A284”)遞交船舶註冊處轉達。

第10節 - 在香港註冊船舶上工作的海員和相關商船事務

10.1 船員協議

香港註冊船上的船員協議應由船長代表他的僱主訂立/終止﹐每一名受僱/解職的船員應在船長面前簽署船員名單﹐而船長應在該受僱/解職項目上草簽﹐以便確保該船員明白協議的條款及條件或該海員的解職合符程序。

10.2 申報船上出生、死亡及失蹤個案

船長須向香港商船海員管理處總監申報船上有人出生、死亡、失蹤等個案。遇有須召開死因研訊,總監會派員往船上調查。

10.3 海員作出投訴

海員可如有申訴,可向其所屬上級或船長提出。海員若對船長處理其申訴的方式有所不滿,可直接向香港商船海員管理處總監投訴,陳述其不滿和訴求。若投訴經由船長提交,則船長須作出充分安排,使海員得以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向總監投訴。總監接到投訴後,必定作出跟進。

10.4 遣返海員

香港法例賦予香港商船海員管理處總監權力,在接獲報告時,視乎需要而經由船東或海員工會,安排遣返滯留的船員返回其家港。

10.5 查詢事宜

若須查詢關於海員事務和其他相關商船事務的資料,請聯絡以下人員﹕

香港中環統一碼頭道38號

海港政府大樓3樓

海事處商船海員管理處

電話﹕(852)2852 3063

傳真﹕(852)2545 4669

電郵: mmo_mdd@mardep.gov.hk

電傳﹕64553 MARHQ HX

第11節 - 費 用

11.1 船舶註冊費

船舶註冊費按照其總噸位計算,同時亦須按照其淨噸位徵收噸位年費。收費表見於附錄1。 除上述收費外,本處還提供各種雜項註冊服務。收費詳情請參閱附錄2。

11.2 有關船員費用

船員的僱用及解職的登記屬免費服務。簽發香港註冊船舶上的高級船員之香港執照/臨時執照收費,請參閱附錄1。

11.3 其他收費

要繳費的檢查及由政府驗船師進行的客船檢驗費用是按照《商船(註冊)(費用及收費)規例》徵收。 香港船舶註冊用戶須知

附錄1 - 註冊費

船舶註冊費

船舶註冊費是按照總噸位(Gross Tonnage)計算的:

a. 總噸位不超逾500噸 ─ 港幣3,500元﹔及

b. 超逾500總噸 ─ 港幣15,000元。

香港船舶注册用户须知

噸位年費

每年收費是按照船舶淨噸位(Net Tonnage)計算的:

a. 淨噸位不超逾1,000噸 ─ 港幣1,500元﹔另加

b. 由第1,001至15,000淨噸 ─ 每噸收費港幣3.5元﹔又

由第15,001淨噸及以上 ─ 每噸收費港幣3元﹐最高收費限額為港幣77,500元。

香港船舶注册用户须知

香港船舶注册用户须知

有關海員的收費 附錄2 - 雜項註冊費

香港船舶注册用户须知

香港船舶注册用户须知

附錄3- 主要人員電話錄

電話號碼

傳真號碼

電郵

海事處處長 2852 4401 2854 9210 mdenquiry@mardep.gov.hk

海事處副處長 2852 4402 2545 4133 mdenquiry@mardep.gov.hk

海事處助理處長(航運政策科)

2852 4408

2541 5327

hkmpd@mardep.gov.hk

海事處助理處長(船舶事務科) 2852 4404 2854 9416 mdenquiry@mardep.gov.hk 船舶註冊,連續摘要記錄,海員及發證

總經理(船舶註冊及海員事務部) 2852 4409 2544 9241 hksr@mardep.gov.hk

總註冊主任 2852 4387 2541 8842 hksr@mardep.gov.hk

高級註冊主任 2852 3075 2541 8842 hksr@mardep.gov.hk

船舶註冊主任 2852 4421

2852 3066 2541 8842 hksr@mardep.gov.hk

高級驗船師(海員發証) 2852 4368 2541 6754 sscrt@mardep.gov.hk

高級助理商船海員管理主任(商船海員管理處) 2852 3063 2545 4669

mmo_mdd@mardep.gov.hk

檢驗,最低配員,國際安全管理和海上保安

總經理(船舶安全監督部) 2852 4407 2544 9241 ssb@mardep.gov.hk

高級驗船師(貨船安全) 2852 4510 2545 0556 ssb@mardep.gov.hk

高級驗船師(客船安全) 2852 4500 2545 0556 sspax@mardep.gov.hk

高級驗船師(國際安全管理) 2852 4504 2545 0556 ssism@mardep.gov.hk

高級驗船師(保安及品質管理) 2852 4503 2545 0556 sqa@mardep.gov.hk

電訊管理局

發牌小組船舶電台牌照;

GMDSS 2961 6282 2180 9828 license@ofta.gov.hk

等值資格証明書及簽註 2961 6608 2803 5113 maritime@ofta.gov.hk

海事顧問(駐倫敦) +44-20-7499 9821 +44-20-7495 5033 general@hketolondon.gov.hk

註﹕

1. 香港時間比世界標準時間快8個小時。

2. 香港的電話或傳真區域號碼為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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