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口港船舶进出港须知
一、通航水域概况
1、自然条件
(1)地理位置
乳山港位于山东半岛东南部,乳山市境内,在乳山河入海口的东岸,大乳山的对岸,码头南面有大乳山为屏障,西面有垛山共扼港内掩护条件好,地理坐标为北伟36?47〞39′N东经121°29′12〞E。
(2)水文
潮汐:乳山港潮汐类型为规则半日潮,潮位特征值是,最高潮位5.05米,最低潮-0.61米,平均高潮位3.6米,平均低潮位1.19米,最大潮差4.31米,最小潮差0.49米,平均潮差2.99米,港区平均水深-6米,最高8.75米。
(2)潮流:乳山港码头前沿水域的涨潮流向为东北向,流速1.5节,潮落流向为西南,流速
2.25节,乳山口附近(琵琶岛以东),涨潮流向为北偏西,流速1.25节,落潮流向为南偏东,流速2节,港内落潮流速较大,尤其在夏秋两季,可达4节左右。
(3)涌浪:乳山港所处水域为一狭长的港湾,陈东北方向处,各方面的掩护条件均很好,如一般船只可避8级大风,东北方向水域开阔,掩护略差比向风浪对港内船只有影响。
(3)气象
风:年平均风速5.1米/秒,最多大风N—NM向,主要出现在冬季春季最大风速28.3米/秒,阵风35米/秒,全年最多风向为NW。
雾:多年平均雾日28.2天,以四—七月为雾季,尤其以四、五月最多,平均每月4.2—4.1天,最少出现的月份为12、1、9、10月。
冰:本港初冰日,一般在12月下旬,最早在12月中旬,终冰日一般在2月下旬,多年平均冰期为65天,港内平均冰量2.5成。
2、通航水域
(1)航道
乳山港航道长约8000米,宽100米,水深-3.3米,底质为泥沙。新建2万吨级航道正在建设中。
(2)锚地
乳山港设港外锚地一个,水深-5.6~-7.2米,底质为泥沙。锚地位于以下四点连线内:
36°43′58″N 121°26′42″E
36°43′58″N 121°27′38″E
36°42′57″N 121°26′42″E
36°42′57″N 121°27′38″E
乳山口东南水域以下四点连线水域设有乳山深水锚地:
36°42.4′N 121°39.2′E;
36°42.2′N 121°41.2′E;
36°43′N 121°42′E;
36°43.4′N 121°40′E 。
水域面积1.5平方海里,水深11-13米。
(3)港区泊位
乳山港现拥有泊位1个千吨级泊位和1个500吨级泊位,主要经营柴油、汽油、煤炭、木材、粮食等散货。新建2个2万吨级泊位暂未正式投入使用。
(4)、临时倾倒区
临时倾倒区:中心坐标:36°34′.39N/121°33′.31E,半径0.5km的圆形区域为乳山口港扩建项目临时海洋倾倒区,使用期限截至20xx年4月14日。《详见 海北环发〈2011〉247号》
二、助航信息
1、交管系统
乳山口港无雷达系统,设有VHF通信、AIS和CCTV监控终端,监控区域为港区附近,VHF通信值守16频道。
2、引航系统
乳山口港属二类开放口岸,引航工作由威海引航站负责,引航员登离点:乳山港登(离)船点36°43′.47N/121°27′.17E半径0.3海里
3、航标
乳山港航道两侧现未设置航标。
第二次在靠泊码头后报告。
2、进入其他船厂及货主码头船舶:
第一次在船舶抵达船厂、货主码头前二个小时报告:
第二次在靠泊码头后报告。
(二)报告方式:
通过VHF、电话、传真等通讯方式直接报告,也可以通过代理、船公司、港方或货主报告。
乳山海事处VHF值守工作频道为16,电话(传真)0631—6761204
(三)报告内容
第一次报告:船名、船长、吃水、拟靠泊码头。载有危险货物的船舶还应报告所载危险货物的种类和数量。
第二次报告:靠泊时间及泊位。
二、出港报告
报告方式同进港报告。报告内容:船名、驶离时间、始发港、目的港。
三、锚泊船舶报告:
报告方式同进港报告。报告内容:船名、抛锚时间、锚位、始发港、目的港。
四、船舶报告时应使用汉语普通话,通话要求简明扼要。
附件3:船舶进出乳山口港相关航行规定
乳山港船舶禁限航标准(威海事〔2010〕118号)
为保障船舶在恶劣气象条件下进出龙眼辖区港口、码头安全,防止发生事故,根据有关规定,结合辖区水域特点、监管手段等实际情况,对船舶在恶劣气象条件下进出乳山辖区港口、码头,采取以下交通管制措施:
一、能见度不良条件下禁(限)航标准
1、能见度低于1500米时,禁止施工船及不熟悉港口通航环境的船舶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对规定禁航以外的船舶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实行限航。
2、能见度低于1000米时,禁止拖带船组、试航船舶、吃水受限制的船舶、操纵能力受
限制的船舶、载有危险货物的船舶以及油轮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
3、能见度低于500米时,禁止普通货船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
4、能见度低于200米时,所有船舶均不得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
5、能见度在1000米—200米之间时,指挥协调威大客(滚)船、中韩客箱船、集装箱班轮、威刘航线船舶、陆(岛)岛运输船单向行驶,有顺序地进出港口。
二、大风天气条件下各港口禁(限)航标准
1、当风力达到蒲氏风级7级(不含6-7级)时,禁止施工船、不熟悉港口通航环境的船舶、拖带船组、试航船舶、威刘航线船舶、陆(岛)岛运输船、载有危险货物的船舶、吃水受限制的船舶、操纵能力受限制的船舶、油轮、威连航线客(滚)船以及普通货船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对规定禁航以外的船舶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实行限航。
2、当风力达到蒲氏风级8级(不含7-8级)时,所有船舶均不得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
3、抗风等级低于蒲氏风级7级的船舶应严格按照其核定的抗风等级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无抗风等级的,6级风及以上予以禁航。
三、相关规定
1、能见度的核定采取码头现场观测、组织船舶进行海上实测及参照相关雾情监测仪数据的方式,进行综合评估核定。
2、风级的核定采取以专业气象台预报、监测数据为基础,以码头现场观测、组织船舶进行海上实测为旁证,进行综合评估核定。
3、上述禁(限)航标准在应急、避险的情况下不受相应限制。
4、在港内风力虽不大,而受潮汐、海流等因素影响,给船舶靠离泊作业带来危险的情况下,应禁止船舶靠离泊作业。
5、在港内雾虽不大,而经核查港外水域能见度低于“四客一危”类船舶相应禁航标准的情况下,禁止相应船舶出港。
6、限航条件下,船舶进出港口、货主码头或从事靠离泊作业:
(1)应当制定相应的引航、护航等安全保障措施,并向海事部门报备,不符合要求的船舶将采取禁航措施。
(2)除长期进出辖区港口的班轮外,其他船舶夜间禁止进出。
(3)应当单船单向航行,不得双向航行。
附件4:《威海海事局辖区各港口禁(限)航标准》(威海事〔2010〕118号)
威海海事局辖区各港口禁(限)航标准
一、目的
加强威海海事局辖区恶劣气象条件下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防止或减少恶劣气象条件下海上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海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海域。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进出威海海事局辖区各港口进出港航道、港池、码头、锚地及其他重点通航水域的船舶和设施。
三、编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四、能见度不良条件下各港口禁(限)航标准
(一)威海港、石岛港、蜊江港、龙眼港、俚岛港、张家埠港、乳山口港
1、能见度低于1500米时,禁止施工船及不熟悉港口通航环境的船舶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对规定禁航以外的船舶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实行限航。
2、能见度低于1000米时,禁止拖带船组、试航船舶、吃水受限制的船舶、操纵能力受限制的船舶、载有危险货物的船舶以及油轮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
3、能见度低于500米时,禁止普通货船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
4、能见度低于200米时,所有船舶均不得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
5、能见度在1000米—200米之间时,指挥协调威大客(滚)船、中韩客箱船、集装箱班轮、威刘航线船舶、陆(岛)岛运输船单向行驶,有顺序地进出港口。
(二)其他港口及货主码头
能见度低于1500米时,禁止一切船舶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
五、大风天气条件下各港口禁(限)航标准
(一)威海港、石岛港、蜊江港、龙眼港、俚岛港、张家埠港、乳山口港
1、当风力达到蒲氏风级7级(不含6-7级)时,禁止施工船、不熟悉港口通航环境的船
舶、拖带船组、试航船舶、威刘航线船舶、陆(岛)岛运输船、载有危险货物的船舶、吃水受限制的船舶、操纵能力受限制的船舶、油轮、威连航线客(滚)船以及普通货船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对规定禁航以外的船舶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实行限航。
2、当风力达到蒲氏风级8级(不含7-8级)时,所有船舶均不得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
3、抗风等级低于蒲氏风级7级的船舶应严格按照其核定的抗风等级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无抗风等级的,6级风及以上予以禁航。
(二)其他港口及货主码头
1、风力达到蒲氏风级
7级(不含6-7级)时,禁止一切船舶进出港或从事靠离泊作业。
2、抗风等级低于7级的船舶应严格按照其核定的抗风等级进行进出港或靠离泊作业。
六、相关规定
1、能见度的核定采取码头现场观测、组织船舶进行海上实测及参照相关雾情监测仪数据的方式,进行综合评估核定。
2、风级的核定采取以专业气象台预报、监测数据为基础,以码头现场观测、组织船舶进行海上实测为旁证,进行综合评估核定。
3、上述禁(限)航标准在应急、避险的情况下不受相应限制。
4、在港内风力虽不大,而受潮汐、海流等因素影响,给船舶靠离泊作业带来危险的情况下,应禁止船舶靠离泊作业。
5、在港内雾虽不大,而经核查港外水域能见度低于“四客一危”类船舶相应禁航标准的情况下,禁止相应船舶出港。
6、限航条件下,船舶进出港口、货主码头或从事靠离泊作业:
(1)应当制定相应的引航、护航等安全保障措施,并向海事部门报备,不符合要求的船舶将采取禁航措施。
(2)除长期进出辖区港口的班轮外,其他船舶夜间禁止进出。
(3)应当单船单向航行,不得双向航行。
附件5、关系海图
第二篇:01 船舶进出港安全须知
船舶进出港安全须知
1 目的
旨在规范船舶进出港准备工作,确保船舶进出港安全。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船舶的进出港安全工作。
3 职责
3.1 船长负责船舶的进出港安全工作。
3.2 船员按岗位职责负责进出港工作。
4 航前检查
4.1 船舶开航前,主管船员应按职责规定,对船舶及机械设备和仪器进行航前检查或确认,并由大副、轮机长分别填妥甲板部和轮机部的《航前安全检查表》。主管船员在检查时,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运输船舶安全开航技术要求”的标准进行检查。
4.2 停泊时间少于24小时时可不做开航前检查。但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4.3 检查中如发现缺陷,主管船员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当发现的缺陷不能消除时,船长应向公司提出报告。公司相关人员接船长报告后,应即设法消除或采取可选靠有效的预防措施。
4.4 船舶离港前应检查水密,收妥并加固高空附属件、构件等的焊接和固定状态均良好可靠,并做好施工设施、移动物件、属具等的绑扎加固工作。
4.5 船舶必须备有足够的粮食、淡水和燃油。
5 到港准备
5.1 抵达港口前,船长应参阅港口指南、航路指南、航行警告、临时通告等资料的有关部分,做好各方面的充分准备。
5.2 应详细了解并严格遵守所到港口的通讯联系制度。
5.3 应详细了解并严格遵守所到港口的分道通航制度和其它有关航行法规。
5.4 应认真仔细审阅海图;对与进出港航行安全密切相关的海图改正,危险障碍物、航道水深、灯塔、灯标、浮筒、潮汐、流向、流速、风向和风速等应了解清楚,并在应用图上标定航线,注明航向,对本船适航深度作出适当醒目的等深线,及重要转向点、危险区标出可利用的目标、方位及距离。
5.5 应详细了解引航锚地和等候锚地的特点,如锚地导航目标、通航密度情况、
锚地的定位物标、水流、风力、水深和底质等情况。
5.6 部署抵港注意事项: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分头把关,各负其责,服从命令,相互配合,团结协作,充分做好到港准备,确保进出港口安全。
5.7 按船长指示备锚,以备急需,抛锚时必须避让海底电缆及水下障碍物,大副还必须先确认在锚的下方无船舶,并严格执行船长命令。
5.8 按船长命令及时备好车舵,并对各指示器、显示器、仪表、船钟、航行灯、信号灯等助航设备和对讲机等进行全面检查,确保使用可靠、安全、无误。对讲机使用中与他船发生干扰,应更换频道或在下达命令时冠以船名。
5.9 按船长指示备好引水梯、扶手绳、救生圈和照明灯并确认完好无损。
5.10 船长应指派驾驶员接送引航员,引航员上下之前,船长应派船员进一步检查引水梯的安全可靠程度,以确保引航员安全。
5.11 GMDSS操作员应及时接收所在港口及附近的航行警告和气象预报,并及时提请船长注意。
5.12 按规定及时悬挂国旗、船名旗、信号旗和规定的号型,及时开关规定号灯。
5.13 到港之前,情况复杂,工作繁重,船长必须集中精力引航,要求值班驾驶员勤测船位,加强了望,发现异常即告船长。
5.14 开启助航仪器,使处于良好使用状态,驾驶员要勤于观测、善于观测;要熟练掌握雷达的功能、性能及其局限性,正确发挥设备的导航作用,发现问题即告船长。
6 进出港口航行
6.1 船长应在驾驶台,轮机长、电工应在机舱,亲自指挥或操作。
6.2 如有引航员上船,船长应向他介绍本船船舶规范、水尺、货载、操纵性能、主机转速及本船特点。引航员上船后,船长应主动询问航道水深、进出船舶动态、码头泊位水深、安全靠离要求等必知情况。
6.3 引航员引航时,船长不可放弃责任、放松警惕,也不能因故离开驾驶台并有权纠正引航员的错误指令。
6.4 引航员引航时,值班驾驶员应密切注意命令的执行情况,当值人员应互相监督,发现错误及时提醒船长、引航员和值班水手。
6.5 进出港时如有复杂情况,船长可组织、指派休班船员加强进出港的当值,以策安全。
6.6 港内航行要使用安全航速,并不得超过港口规定的航速,保持走在已主航道,
当航道前方情况复杂时,不作不必要的追越;避免在弯曲和复杂水道会船。船位的控制要充分考虑风流的影响,避让措施要及时、明确和留有充分余地。通常情况下要“多用车让、少用舵让”,防止在避让过程中因走偏航道而发生意外。港内航行要做到淌航稳、制动快、停得住。
6.7 进出港口时若主机临时故障需减速或停车,必须立即报告驾驶台,由船长根据航道、港区情况,果断决策告诉机舱,避免引起其它事故。
6.8 进出港口时或在引航过程中,一旦发生险情或事故,应保持冷静头脑,严防手忙脚乱,要设法使船舶摆脱危险,减少损失,同时要认真记录,慎重填写航海日志。
6.9 进出港时,VHF应在指定频道守听并加强与港口的控制台、导航雷达站、海上交通指挥中心等有关方面的联系,并听从其指导;还应与有关船舶协调避让措施,互相配合,保证安全航行。
6.10 进出港时,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要认真研究具体情况和可能采取的措施,当安全无把握时,应即向港口当局报告并提出要求。
6.10.1 泊位不符合安全靠离条件。
6.10.2 能见度低于本港的安全引航标准。
6.10.3 风大流急而无足够拖轮。
6.10.4 浪高超过拖轮作业标准,水深不符合要求。
6.10.5 主要设备故障致使安全无保证。
6.10.6 引航员明显不称职或引航员在执行任务前酗酒。
6.10.7 其他危及安全情况。
7 进出港管理制度
7.1 船舶进出港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的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
8 相关文件
8.1 《海上运输船舶安全开航技术要求》
8.2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9 安全管理记录
9.1 《甲板部航前安全检查表》编码:SID0101
9.2 《轮机部航前安全检查表》编码:SID0102
轮甲板部航前安全检查表
编码:SID0101航次: 开航港: 日期: 年 月 日
船长:
备注:不适用者在□内划一横;检查无缺陷者在□内划勾;检查有缺陷者在□内划叉。
一式一份,大副保管三年。
轮轮机部航前安全检查表
编码:SID0102 航次: 开航港: 日期: 年 月 日
轮机长: 船长:
备注:不适用者在□内划一横;检查无缺陷者在□内划勾;检查有缺陷者在□内划叉。
一式一份,轮机长保管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