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船舶进出港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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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东方 07-04 15:34:17
近几年来,在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一些调查、检察部门时常因为事故船舶出海时未办理进出港签证而主张追究承担签证职责的渔港监督机关的行政管理责任,提出“签证机关未办理进出港签证就是失职”这样一种观点,在涉及渔船管理的相关部门中引发了一定程度的思想混乱,进而发展成为一种对渔业船舶放弃签证要求的倾向。下面,笔者就此问题从依法行政的角度谈几点看法。
船舶实行进出港签证的法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12条:“本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必须办理进出港签证。”第44条:“对违反本法的,主管机关可视情节,给予下列一种或几种处罚:
一、警告;二、扣留或吊销职务证书;三、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6条第1款:“船舶进出渔港必须遵守渔港管理章程以及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并依规定办理签证,接受安全检查。”第20条:“船舶进出渔港依照规定应当到渔政渔港监督机关办理签证而未办理签证的,??由渔政渔港监督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证书(扣留职务证书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
由以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看出,鉴于船舶在海上的流动性很强,为了实施有效管理,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对船长或船舶所有人规定了进出港时必须办理签证的义务及其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对承担签证职责的渔港监督机关而言,办理进出港签证则是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赋予其必要的管理手段。
进出港签证的法律性质
从行政法学的角度看,渔港监督机关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是一种依申请行政行为(同时也是由法律法规授权的依职权行政行为),即行政主体必须在行政相对人作出明确意思表达(如提出申请)的前提下,才可实施的行政行为。没有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行政主体不能主动给予行政许可,即所谓的“无申请无许可”。通俗地说,就是渔港监督机关必须在船方提出申请的前提下,才可办理或不予办理进(出)港签证这一具有管理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 渔港监督机关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是行政主体赋予相对人(船方)某种法律权利(即准予其出港从事航行作业活动)的行政行为。同时,因为渔港监督机关必须依法进行审查,符合进出港签证条件的以记录、签证盖章的形式核准;不符合签证条件的拒绝签证盖章。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还应由具有管辖权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予以查处。
签证条件现状与究责不合理性
我国海岸线漫长,沿海岛屿和渔港、渔村澳口、停泊点无以计数,而设置渔港监督机构的渔港仅有不到十分之一。海洋机动渔业船舶保有量达28万艘,相当数量的渔船属于早出晚归性质,几乎从不进入正规渔港,自然也就无法办理签证。
从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看,目前所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乃至规章(如农业部规章和各渔港港章)都是对进出渔港的船只规定办理进出港签证的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航行在渔港水域以外的船舶并未规定此义务,“渔港监督机关必须办理签证”的要求当然也就无从谈起。即使船舶有进出渔港,如船方不按规定申报进出港签证,那也是船方违法而不是签证职能机关失职,有管辖权的执法机关应当加强检查、处罚。那种仅仅因为某部门具
有管理某方面公共事务职能就不分青红皂白地主张追究其管理责任的观念,是不科学的,甚至是错误的。所以,没有进出渔港或不自觉申报进出港签证的船舶发生事故应当从其他方面分析查找原因、落实责任,而不应仅以未办理进出港签证来追究渔港监督机关的失职过失。各级政府部门则应尽可能增加设置渔港监督机构,扩大签证覆盖面,改进安全管理工作。
努力做好船舶进出港签证工作
1.办理签证的渔监人员应认真对照相关规定,仔细审查申请方的各项内容,对因天气海况、船员配备、船舶技术状况或其他原因不具备签证条件的应拒绝办理并对申请方作出详尽说明和耐心解释,同时做好记录。对不符合签证条件而违反规定予以签证的,则应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过失责任。
2.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应坚持严格查处不按规定申报进出港签证的船舶,促使其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义务。对放任违法违规现象存在而不予查处、纠正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也应追究其不作为的责任。
3.渔港监督机关应当努力创造条件,例如通过集中签证、定期签证或下乡安全检查等方式逐步扩大签证管理覆盖面;对办理进出港签证的船舶也应加强现场检查,认真核查船上设施设备、证书证件和人员的实际情况,不断加强和改进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篇:船舶进港签证报告单
船舶进港签证报告单
船 名 xx号 船 籍 港 衢州 船舶种类 小型游船 船员人数 8 总 吨 50吨 净 吨 45吨 总载重吨/标准集装箱量(TEU) 5吨 停泊地点 九龙湖水域 始 发 港 太阳岛、相思岛 上一经过港 码头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张三 吃水:前 后 平均 船舶(队)尺度:总长 10 宽 2 最大高度 1.5 进港时间 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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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出港签证报告单
船 名 xx号 船 籍 港 衢州 船舶种类 小型游船 船员人数 8 总 吨 50吨 净 吨 45吨 总载重吨/标准集装箱量(TEU) 5吨
停泊地点 九龙湖水域 始 发 港 码头 上一经过港 太阳岛、相思岛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张三
吃水:前 后 平均 船舶(队)尺度:总长 10 宽 2 最大高度 1.5 出港时间 XX:XX
船长签字(印章) 李四 填写时间:XX 年 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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