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新隆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工作交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 的
为了保持工作的连续性,正确性和稳定性,确保工作的前后衔接,稳妥地过渡,有条不紊地进行,不因人员的变动受影响,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各部门内部人员调动、岗位轮换、因故离职、职位代理、请长假时、休假期间的工作交接等。
第三条 交接要求
1、及时处理好尚未完成的工作。
2、整理好应移交的各项文件、资料和工具,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并注明尚未完成的原因和剩余的工作内容。
3、交接需有移交人员、接收人员、监交人员,三方必须在场,共同对照移交清单,认真核对,经复核清单与实物无误后方可交接,三方签名认可。
4、财务、市场、预算、民工办、保管等岗位交接时须有财务主管人员同时担任监交人。财务部主管、员工,其它部门分管领导,重要岗位的员工进行离岗前交接的,必须报经主管领导审批。
第四条工作交接内容
1、公章类:公司行政公章、法人章、部门专用章及其他各类公章。
2、会计类(含电子版):凭证、账簿、报表、财务分析、银行对账单和预算各类表格、银行帐户密码等。
3、文书类(含电子版):各级文件、领导讲活、会议纪要、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通知、报告、请示、批复、函等。
4、人力资源类(含电子版):工资帐页、各项保险的情况、公司人员结构、管理平台账号及密码、对外联络单位及负责人和主要业务等。
5、业务资料类(含电子版):专题材料、各类年终报表、经济合同、借款合同、统计资料、会议材料、贷款担保书、检查资料、调查资料、录音资料、各种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等。
6、票据类:未使用的空白票据(支票、行政事业收费收据、结算凭证、其他收据等)、已使用过的存根、票据领购发放登记簿。
7、物资类:交通工具、办公用具等。
8、其它:营业执照(正副本)、纳税登记、房产证、土地使用证、钥匙、其它相关物品。
第二章 责任划分
第五条 移交人责任
要按照《移交清单》(见附件)逐项进行移交,处理遗留问题,认真整理管理范围内的各种资产、文档资料,保证其完整性和真实性,同时梳理工作流程和工作关系,准备移交。
第六条 接收人责任
必须认真填写移交清单,认真检查交接人的各种资产、文档资料,保证资产相符,对于特别重要的文件、资料及资产与实物等,确保真实无误,同时尽快熟悉工作的各项流程和各种工作关系。
第七条 监交人责任
监交人必须认真审核交接的各类资产、文档资料、实物,及时发现问题并协同移交人和接收人拟订处理方案上报主管领导;监交人离职或者临时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必须由上级主管领导指定人员接替或者代理,执行监交工作。
第八条 行政领导
对交接过程进行检查,对于不负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移交流程及职责
第九条 工作交接职责
移交人职责:1、处理遗留问题;
2、清点管理范围内的物品及资产;
3、清点管理范围内的资料和证件等;
4、交待工作流程和工作关系。
接收人职责:1、检查物品及资产的数量以及使用状态;
2、检查资料和证件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3、熟悉工作流程和工作关系。
监交人职责:1、检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2、检查交接过程中是否存在问题;
3、检查接收人是否熟悉工作流程和工作关系;
4、检查交接物品数目是否清楚正确;
移交人和接收人职责:
1、移交人或岗位调动者办理离职或调动手续
2、接收人开展工作
第四章 交接过程中的问题处理
第十条 移交清单一式四份,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各执一份,档案员存档一份。
第十一条 针对交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如果当期可以处理,由移交人处理完毕后交接,如果没有及时处理,由移交人承担全部责任损失。
第十二条 对于交接过程中发现问题,短时间不能处理完毕的,监交人应会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拟订处理意见及时上报主管领导。
第十三条 正常的工作任务需要跨期执行的(如账务上的收缴等),由移交人协助接收人熟悉各种工作关系,交接后由接收人负责继续处理。如果造成损失,由接收人全额承担责任损失。
第十四条 如果移交人故意隐瞒问题,则必须承担全部责任损失。
第十五条 交接不完整,移交人离任后发现问题的,由三方共同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单》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单》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单》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第十七条 未完成各种交接手续的员工,不得办理离职手续和结算工资。
第十八条 由于上级领导原因,未进行正常工作交接的,由上级领导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九条 自动离职、辞职拒不移交工作者,不予办理任何工资及其他手续,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备注:各级人员移交必须亲自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为公司基本制度,解释权归行政人事部,监督执行权归常务副总经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将另行补充。
附件
移 交 清 单
移交人: 接收人: 监交人:
第二篇:工作交接管理制度
工作交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做好岗位的工作交接与公物交接,避免因交接不清引起的工作失误及公物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公司各岗位人员在内部岗位调整、离职或调出(及请假一周以上)时,都必须依照本制度办理工作交接。
第四条工作交接的责任主体分别为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以及移交人的直接主管。移交人是指将所负责工作和物品移交给接收人的人员;接收人是指接受移交人所移交的工作和物品的人员;监交人是指监督移交人、接收人进行工作交接的人员。
第二章工作交接内容
第五条应交接的业务工作包括(由离职人出具书面报告):
(一)重要客户名单及公共关系名单以及联络方法。
(二)已完成工作的详细工作报告。
(三)未完成工作的各项待办事宜及关键点。
(四)本岗位的岗位职责和分工
(五)业务流程
(六)其他纸质和电子文件资料。
第六条应交接的公司物品包括
(一)用品,办公设备、办公用品、书籍、文件资料(含计算机软件)、钥匙、印章、宿舍等公司物品。
(二)证件,因员工工作需要,公司发给员工的各种证件。
(三)重要文件,包括政府批准证书、营业执照正本、副本,企业章程和各类年检批件等。
(四)员工接收的其他已离职人员的工作资料(全部)。
(五)由财务部门开具的财务款项结清证明。
(六)其他重要文件或监交人认为应交接的文件。
第三章工作交接流程
第七条职位异动申请批准后,员工开始进行工作交接。到人力资源部领取并填写《员工离任交接清单》。
第八条当出现需工作交接情形时,由需移交人的直接主管安排工作交接,明确监交人,并安排移交人准备工作交接。
第九条监交人核实移交人填写的《员工离任交接清单》,必要时作适当调整,确定《员工离任交接清单》。
第十条工作交接必须交接人、承交人和监交人三方同时在场,逐项按交接清单清点文件资料和办公物品,核对无误后三人共同签字确认。承交人和监交人对工作交接过程及交接工作的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业务工作交接应由交接人向承交人和监交人出具书面报告,并认真回答承交人和监交人的有关问题,监交人有权召集公司有关人员了解交接人的具体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经三方签字确认的《员工离任交接清单》送部门主管审核签字。《员工离任交接清单》原件送人事专员,由其存放入移交人个人档案;《员工离任交接清单》复印件分别留存于移交人和接收人处各一份。[①]
第四章工作交接要求
第十三条 职位异动申请未经公司领导批准前,员工必须坚守岗位。若因私自离岗或消极怠工,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者,公司将按制度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当出现因工作调动、请长假或离职等需要工作交接时,应在工作调动、请长假或离职前1日内完成工作交接。
第十五条 如移交人有特别原因不能亲自办理工作交接,须提前申请经部门经理核准后,可由指定负责人代为办理交接,但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第十六条 工作交接必须附有《员工离任交接清单》,并由交接人、承交人和监交人三方在清单上共同签字确认。《员工离任交接清单》填写不详者,或交接手续未办完者,人力资源部不予办理异动手续。
第十七条 工作交接自批准职位异动申请时开始。交接时间原则为两个工作日,特殊需要可适当延长交接时间。
第十八条 工作交接后,尚在公司的离任员工仍有义务帮助接替人顺利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工作交接完后,接收人对交接的工作尚有不清楚的,应及时联系移交人,移交人必须积极配合接收人,直到交接清楚。
第五章责任划分
第二十条 移交人:处理遗留问题,认真整理职责内的各种资产、资料,保证其完整性和真实性,同时梳理工作流程和工作关系,准备移交。
第二十一条 接收人:认真检查交接人的各种资产、材料,保证资产账实相符,同时尽快熟悉工作的各项流程和各种工作关系。
第二十二条 监交人:监交人必须认真审核交接的各类资产、资料,及时发现问题并协同移交人和接收人拟订处理方案上报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负责人:认真审核移交工作,对于发现的移交工作中的遗漏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总经办:对交接过程进行检查,对于不负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者,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交接过程中的问题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于交接过程中发现问题,短时间不能处理完毕的,监交人应会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拟订处理意见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和领导。
第二十六条 如果移交人故意隐瞒问题,则必须承担全部责任损失。
第二十七条 未完成各种交接手续的员工,不得办理离岗手续。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为公司基本制度,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监督执行权归公司总经办。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前期相关规定自行废止,未尽事宜将另行补充。
颁发日期:二○##年十月二日
附件:工作交接表
工作交接表
类型:□工作调动□请长假□离职
备注:如交接内容受表格限制,可在表后附页。
核准:审核:编制:
[①]对于离任者,工作交接完成后,还需要填写其他离任表格(如《竞业限制书》和《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并经过相关领导审核无误签字后,方可离任(详见本公司的离任章程中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