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农药)罚〔2011〕XX号
当事人:湖北XXX农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420112000028XXX);法定代表人:XXX;住所:XXX。
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一案,本机关于20xx年11月7日批准立案,经依法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xx年3月—10月经营劣质标称XX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登记证号为XXX,生产批号为XXX和XXX的“XXX”农药,违法所得135078.60元,尚余XXX件未售出(规格为每件20瓶,每瓶300毫升),已被本机关依法登记保存。
违法事实认定的理由如下:
1、本机关于20xx年10月从当事人仓库里抽检了标称XXX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XXX、XXX和XXX的三个“XXX”农药样品,经检验,生产批号为XXX的质量合格,另两个批次不合格。一个是生产批号为XXX的XXX含量为1.7%,质量标准应为≤1.4%,超出质量标准0.3%,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另一个是生产批号为XXX的XXX含量为2.0%,质量标准应为≤1.4%,超出质量标准0.6%,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本机关向当事人及时当面送达了产品检验报告,当事人当场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不申请复检,在法定申请复检期限内也未申请复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下列农药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判定标称XXX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XXX和XXX的“XXX”农药为劣质农药。当事人销售的产品里含有的高毒禁用“XXX”成分超过标准,同时违反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严禁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农业投入品。对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告知购买者有关使用范围和用法、用量等 1
内容”。
20xx年10月26日,XXX股份有限公司书面确认了标称XXX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批号为XXX和XXX的劣质“XXX”农药是该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
2、当事人于20xx年春季从XXX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购进XXX件“XXX”(规格为每件20瓶,每瓶300毫升)。其中生产批号为XXX的XXX件(该批次质量合格);生产批号为XXX的XXX件;生产批号为XXX的XXX件。本机关核实当事人共销售了XXX件劣质“XXX”农药,销售收入135078.60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本《实施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违法生产、经营农药的销售收入”,认定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违法所得为135078.60元。本机关依法对尚未销售的XXX件劣质农药进行了证据登记保存。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湖北XXX农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湖北XXX农资有限公司XXX农药经营上岗证复印件;
3、湖北瑞丰达农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身份证复印件;4、抽样取证凭证;5、证据登记保存清单;6、生产批号为XXX、XXX、XXX的XXX农药产品合格证;7、询问笔录;8、现场检查(勘验)笔录;9、涉案产品购、销凭证复印件;10、产品确认通知书;11、XXX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书面确认材料; 12、涉案产品检验报告; 13、涉案产品检验报告送达回证;14、其他有关材料。
本机关于20xx年11月13日经过集体讨论,20xx年11月15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农药)罚[2011]XX号),20xx年11月15日当面送达,当事人法定代表人XXX签收。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要求听证,但进行了陈述申辩。当事人称:一是批号为XXX批次的劣质农药XXX含量超出质量标准0.3%,请求对这个批次的产品从轻处罚,二是在20xx年11月9日—20xx年11月16日又从天门、潜江、沙洋收回劣质农药XXX件。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的劣质农药性质属于高毒禁用成分“XXX”超标,既是劣质农药,又事关农产品质量安全,对当事人处 2
以违法所得两倍的罚款已经较轻,在决定中维持倍数不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请求尽量收回已经销售的劣质农药,收回劣质农药的销售收入不计算违法所得。本机关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同意当事人主动收回已经销售的劣质农药,并设定了期限,以督促当事人迅速收回已经销售的农药,本机关在实际工作中也尽量将当事人收回劣质农药的时间延长至案件核实完毕之时。20xx年11月8日,本机关案件核实工作全部完成,根据当事人申请,本机关对当事人收回的劣质农药进行勘验,核定数量为XXX件,并依法进行了登记保存。对于后续退回的农药,本机关不予认定,对于当事人的违法所得,认定为135078.60元。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劣质农药。下列农药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严禁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农业投入品。对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告知购买者有关使用范围和用法、用量等内容”等有关规定,依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标称XXX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登记证号为XXX生产批号为 3
XXX和XXX的劣质农药“XXX”XXX件;
2、没收违法所得135078.60元;
3、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270157.20元。罚没款合计405235.8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武汉市农业银行大东门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或湖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武昌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也不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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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推行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案件调查的目的和意义
1、推行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司法化”是依法行政、努力实现“四个统一”的具体要求,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现实意义和示范效应。
2、推行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司法化”是理性实施行政处罚,保障行政执法的客观公正的具体体现,达到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目的。
3、推行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司法化”是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水平,增强队伍素质的必要途径。
二、具体要求
1、行政处罚决定书
(1)形式规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的一种,在形式上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的要求。
(2)内容齐备
①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对于公民,其姓名、住址以身份证上的内容为准;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证件证照为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当事人的,有法定代表人的,应列明其姓名、职务。
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这部分是《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重点。a、要将认定案件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列举清楚。所列举的证据要符合证据的基本要求,根据证据规则应当能够认定案件事实;b、将案件事实表述清楚。要以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即违法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为指导,揭示案件的本质和特点,将违法行为有关的时间、地点、人物、方式、经过、结果等表达完整;c、要件影响裁量的相 关内容加以表述,如: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量、当事人的认识态度、是否有补救行为等。
③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包括违法依据和处罚依据,应具体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条、款、项。
④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及理由。应将当事人是否行使、如何形式陈述、申辩权,以及陈述、申辩的内容加以表述,说明行政机关采纳或不予采纳的理由。
⑤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代收机构的名称、地址、缴纳罚款的期限以及对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是否加收罚款即如何加收罚款的内容。
⑥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特别要注意的是,行政处罚所依据的实体法是否对申请复议的期限、申请机关和复议与诉讼的选择权做了特殊规定,如有,从其规定。
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签发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是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日期。
(3)论证充分
就是要求将为什么给予当事人这样的行政处罚论述清楚。论证要从证据、事实、适用依据、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四个方面着手,通过精炼的语言、严谨的逻辑、合理的解释,让当事人和其他人充分认识到行政处罚行为证据确凿、事实清楚、适用依据准确、处罚内容适当。
2、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1)拟予以行政处罚的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构成。其中正文包括以下七个方面的内容: ①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写明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等情况;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情况;
②违法事实。是指当事人事实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包括从事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目的、手段、情节、违法所得、危害后果等。注意:一是客观真实。所描述的事实必须得到相关证据的支持,切忌加入办案机构或人员的主观臆断;二是内容全面,重点突出。
③相关证据及其证明内容。调查终结报告中所记载的证据,一方面要全面,既包括不利于当事人的证据,又要包括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另一方面又要相关,只记载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证明内容”亦可称证明对象,是指办案人员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对行政处罚的作出具有重要意义的事实。
在调查终结报告中写明“相关证据及其证明内容”是《程序规定》在此次修订过程中新增加的内容,防止办案机构和人员主观臆断,增强信息充分决定的说服力和合理性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④案件性质。指违法行为所归属的具体案件类型。如无照经营、发布虚假广告等。
⑤自由裁量的理由。是指行政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根据立法目的、违法案件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所遵循的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职权范围内的自行判断、自行决定对行政相对人是否处罚以及如何处罚的权限。将自由裁量权的理由在调查终结报告中进行表述,对于进一步促进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政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⑥处罚依据。必须写明具体的法律条文及其条文内容。
⑦处罚建议。是指办案机构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案件性质以及法律的具体规定提出的对案件当事人的具体处理意见,包括明确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2)拟予以销案的调查终结报告。两种情况:一是确实不存在违法行为;二是违法事实不清楚。
(3)拟不予行政处罚的调查终结报告。此处所称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有法律规定的特定事由存在,对某些形式上违法,但实质上不应承担行政责任的当事人不适用行政处罚的情形: ①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是有违法行为的; ③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④除法律另外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4)拟移送其他机关处理的调查终结报告。两种情况:一是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二是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其他终止调查的调查终结报告。主要是指不具有处罚可能性时,办案机关所作出的终止调查的调查终结报告。如:违法行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违法行为的法人终止且不存在责任承担人,办案机构应当作出终止调查的调查终结报告。
附件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工商总
局第28号令)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附件二:《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本
附件三:《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范本
二00八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一: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国家工商总局第28号令)
第四十五条 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调查终结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
(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
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第五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四)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及理由;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印章。
附件二:
《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本
某公司生产销售假冒
“SPALDING”篮球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工商案字[2005]第030号
当事人:****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
20xx年7月21日,本局接A有限公司(美国)举报:当事人侵犯其商标专用权,本局即对当事人生产车间及仓库依法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仓库内堆放印有“SPALDING”商标标识的篮球中胎3650只,生产车间装配刻有
“SPALDING”商标标识的篮球中胎生产模具15套,涉嫌商标侵权,遂于当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于20xx年6月初至7月底,由张**(另案处理)提供模具,并按照张**要求擅自生产印有
“SPALDING”商标标识的篮球中胎3650只,生产成本7.08元/只,实际成本价值25842元,标价7.13元/只,非法经营额26024.5元。至20xx年7月21日尚未对外销售。在此期间未取得“SPALDING”商标所有人A有限公司(美国)授权许可。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A有限公司(美国)提供的“关于查处生产假冒A有限公司(美国)产品行为的申请书及SPALDING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没有在篮球中胎上使用“SPALDING”商标授权许可的事实;
证据(二):20xx年7月21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20xx年7月21日**工商扣字(2005)第0011号《扣留财物通知书》1份,20xx年7月22日**工商扣字(2005)第3012号《扣留财物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印有“SPALDING”商标标识篮球中胎3650只的事实:
证据(三):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应张**要求在20xx年6月初至7月21日以每只7.08元成本生产标有“SPALDING”商标标识篮球中胎3650只,货值25842元,标价7.13元/只,非法经营额26024.5元,至20xx年7月21日尚未形成销售的事实;
证据(四):经当事人确认,20xx年7月21日摄于当事人生产车间的标有“SPALDING”商标标识的篮球中胎及生产模具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擅自生产标有“SPALDING”商标标识的篮球中胎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身份证明(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及受托人黄**身份。
20xx年8月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工商公听字(2005)第32号《听证告知书》,当事人于20xx年8月8日向本局进行陈述和申辩,认为其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当事人辩称:一、企业生产的篮球中胎是半成品,而商标所有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标是篮球,因此在半成品上打上“SPALDING”商标不构成侵权。二、企业生产的篮球中胎销售对象是篮球成品生产厂,而不是直接面对消费者,并未侵害消费者的权利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导。
本局认为:一、“SPALDING”商标所有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所指篮球虽然是成品篮球,但成品篮球包含了内胎和外胎,当事人生产的篮球中胎(内胎)与成品篮球属类似商品,在篮球中胎(内胎)上使用“SPALDING”商标,同样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所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当事人关于不构成商标侵权的理由不能成立。二、当事人销售对象虽然是篮球成品生产厂,但其生产带有“SPALDING”商标字样的篮球中胎制成成品后,
“SPALDING”商标字样完全暴露在外,其目的是为了帮助成品厂家生产的假冒“SPALDING”篮球,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害理加隐蔽,更具欺骗性。当事人关于其行为并未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理由同样不能成立。上述申辩现由本局不予采纳。 为保障商标专用权,保障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立即停止上述侵权行为;
2、没收刻有“SPALDING”商标标识的生产模具15套和篮球中胎3650只;
3、罚款人民币6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中国家业银行镇江市金穗分理处缴清上述款项(地址:镇江市解放路218号)。若使用转账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缴纳罚没款时,必须在转账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收款人栏填写“代报解罚没收处专户”,在转账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用途”栏填写“缴纳镇江工商行政管理局罚款”。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或**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章
二OO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