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
南通市通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通州执法罚字?2011?第1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填写单位的全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性别、民族、职务等内容;是自然人的,应当填写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内容)。
(案件来源)××年×月×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涉嫌××,于××年××月××日立案调查。(一般根据案件发生的过程写,到立案止)
(违法事实)经查明,××××××。(表述应完整准确,包括何时、何地、从事何类违法活动,行为的具体表现,同时,对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图、所采取的手段、造成的社会后果作出客观表述)。
(证据及证明事项)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的列举可按时间或种类顺序,并适当予以归类):
证据一:举报材料××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的事实;(如涉及保护举报人的因素可不列)
证据二:现场笔录××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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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证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等情况。
证据三: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的事实;
证据四:证人证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的事实;
证据五:××复印件××份,证明在违法时具有完全的民事责任能力,符合自然人的主体资格。
(执法程序)××年××月××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陈述申辩,没有××证据支持,我局不予采纳。 (法律适用和定性)本局认为:当事人××(具体违法行为)的行为,违反了××(具体法律条文),已构成××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鉴于当事人××(自由裁量的情节、理由),可以(应当)××。
(处罚决定)根据××(具体罚则条文),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一、××××;
二、××××。
(履行方式)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通州城中支行(帐户: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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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通州区财政局,帐号:1111425709000085561)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规定处理。
(救济途径)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或南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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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参考范本
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参考范本
章 贡 区 量 技 术 督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章贡区)质技监罚字[2011]第65号
陈昊(系章贡区鑫源纸业加工厂业主)
地址:章贡区滩儿上红旗新村九组住房一栋
身份证号:36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37xxxxxxxx
20xx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李贵湘、张以诺身着制服、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在章贡区滩儿上红旗新村九组住房一栋内,对你厂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你厂生产的袋装餐巾纸、广本盒装抽纸、盒装餐巾纸均未标明厂址和生产日期,你厂涉嫌生产未标明厂址和生产日期的袋装餐巾纸、广本盒装抽纸、盒装餐巾纸。同日,本局予以立案。此案经调查取证,并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
经查明:你厂生产、销售未标明厂址和生产日期的1、袋装餐巾纸,数量55箱,成本价82.80元/箱,销售价90.00元/箱,涉案货值金额4950.00元;2、广本盒装抽纸,数量38箱,成本价71.82元/箱,销售价75.60元/箱,涉案货值金额2872.80元;3、盒装餐巾纸,数量63箱,成本价87.60元/箱,销售价90.00元/箱,涉案货值金额5670.00元,以上产品合计涉案货值金额13492.80元,产品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认定以上违法事实的证据有:1、现场检查笔录1份:记录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厂执法检查情况的全过程;2、调查笔录1份:调查清楚了你厂生产未标明厂址和生产日期的袋装餐巾纸、广本盒装抽纸、盒装餐巾纸的违法事实及数量、销售价格、成本价格、涉案货值金额;
3、你厂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查清了你厂的基本情况及负责人的身份;4、照片4张:记录你厂生产未标明厂址和生产日期的袋装餐巾纸、广本盒装抽纸、盒装餐巾纸的实物形态及库存成品等。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审理后,本局于20xx年4月8日向你厂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章贡区质技监罚告字[201]第73号)。你厂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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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认为:你厂生产未标明厂址和生产日期的餐巾纸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和第四项“限期使用的产
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
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
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
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由于你厂生
产的袋装餐巾纸、广本盒装抽纸、盒装餐巾纸未标明厂址和生产日期。
鉴于以上情况,本着帮扶、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本局决定给
予以下行政处罚:
1、停止生产、销售未标明厂址和生产日期的的袋装餐巾纸、广
本盒装抽纸、盒装餐巾纸;
2、处违法生产、销售未标明厂址和生产日期的的袋装餐巾纸、
广本盒装抽纸、盒装餐巾纸货值金额13492.80元30 %的罚款计人民
币肆仟零肆拾柒元捌角肆分(¥4047.84)。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
第一个工作日)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赣州市章贡区支行地址:
章贡区文清路11号,账号:03170104000258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
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章贡区人民政府或赣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
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正本(副本) 本文书一式两份。正本送达当事人,副本由行政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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