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 )安监管罚〔 〕 号
被处罚人: 性别: 年龄: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所在单位: 职务: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违法事实及证据: (此栏不够,可另
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的规定,依据 的规定,决
定给予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
至 ,账号 ,到期不缴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人民政府或者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
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
第二篇:行政处罚决定书
枣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台儿庄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台工商处 字?2010?88 号
关于刘胜良、孙中侠非法收购小麦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刘胜良,男,汉族,34岁,峄城区古邵镇颜庄
村人
当事人:孙中侠,女,汉族,33岁,住址同上。 20xx年6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涧头集镇刘庄村检查时发现,在刘庄船闸处停有一辆兰色无牌五征三轮车,执法人员谢伟、胡运家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对其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车装载的是小麦。同时,在车上发现了收粮帐簿、磅称、测水仪、计算器等收粮用具。经询问当事人得知,该车粮食是刘胜良和他对象孙中侠在江苏收购的,准备销往峄城区古邵镇粮库,目前还没有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涉嫌未在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遂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情况下,擅自于20xx年6月17日使用其自有的机动三轮车到江苏省铜山县尤村,以0.85元/斤和0.86元/斤不等的价格收购农户的小麦10680斤,应付收购款9162.25元,实付9162元。准备销往峄城区古邵镇粮库销售,在涧头集镇刘庄船闸修车时,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对现场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
2.当事人刘胜良、孙中侠询问笔录各1份;
3.当事人陈述1份;
4.当事人收购小麦时记录的花帐1份;
5.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6.当事人收购的小麦及用于收购小麦的车辆、收粮帐簿、磅称、测水仪、计算器等收粮用具的影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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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xx年6月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台工商听告字(2010)第 号
《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对本局认定的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罚依据在三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
第一款“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规定,属非法收购粮食行为,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未经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根据当事人收购数量及收购时间及未造成危害后果等,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没收非法收购的小麦10680斤,变价处理。变价款上缴国库。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枣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台儿庄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台儿庄区人民法院起诉。
枣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台儿庄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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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0年六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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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等事项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书面文书。
1.文书应用范围
作为行政处罚文书之一,本文书的设计适用范围是按照一般程序查处的行政违法案件。也就是说,按照简易程序处罚的案件不适用本文书,应当适用《当场处罚决定书》。
2.撰写说明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结构总体上分为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各部的内容即顺序如下:
(1)首部。包括标题、文号、当事人基本情况。
①标题、文号已作为本文书的预设栏,制作时作相应的填写即可。
②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写明该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等情况;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情况。当事人为两人以上的,可依责任主次为序依次排列。
(2)正文。包括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内容和依据、采纳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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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和理由。可分为两个部分或者段落写明。
第一部分叙述违法事实和证据。这部分是《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重点内容。在此,需要注意这样几个问题:①将案件事实表述清楚。要以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即违法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为指导,既揭示案件的本质和特点,又抓住作案时间、地点、人物、手段、经过和结果等事实要素,阐明整个违法事实情况。②要将认定案件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列举清楚,所列举的证据要符合证据的基本要素,根据证据规则应当能够认定案件事实。必要时可以将证据与所证明的事实分类列明。③将影响行政处罚裁量的相关内容加以表述,例如,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量、当事人的认识态度、悔改表现等。
第二部分写明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依据包括两种:一是违法依据,即违法行为所直接违反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规定。它既是判定行为是否违法的依据,也是判定行为属何种违法即定性的依据。二是处罚依据,即决定处罚内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规定。在表述行政处罚依据时,应当注意,引用依据应当具体到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条、款、项,而不能表达为“根据某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处罚的内容是指对当事人处以处罚的种类以及处罚的幅度,制作时,应当在处罚依据所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加以确定,有多项的,分项写明。
此外,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和理由亦应当在本文书中予以体现。这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新增加的内容,在这一部分中,应当将当事人是否行使、如何行使陈述、申辩权,以及陈述、申辩的内容加以表述,说明行政机关采纳或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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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采纳的理由。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贯穿于整个处罚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因此这里的陈述、申辩不仅限于当事人在收到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所作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活动。在没有正式的陈述、申辩、听证意见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也将其在行政处罚案件调查过程中的相关意见加以总结表述为宜。
(3)尾部。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第一,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及不按期履行的后果。其中,规定有罚款的,应当载明代收机构的名称、地址以及对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是否加处罚款。对此,一般表述为“当事人应当自即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
地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第二,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对此,一般表述为“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日内向 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日(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处罚所依据的实体法是否对申请复议的期限、申请机关和复议与诉讼的选择权做出了特殊规定,如有,则应当从其规定。
第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并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公章。
3.需要注意的相关问题
(1)内容要完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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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事项必须全部齐备,缺一不可。经过听证的,还应当写明经过听证。
(2)叙述要准确。要经得起行政复议、诉讼等各种方式、各个方面的监督。
(3)违法依据和处罚依据应当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不能出现两者互不相关的情况。
(4)注意增加《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说理性内容,以理服人。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采信与否的理由;阐述对当事人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5)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的,注意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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