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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报告书
(正文)
特别提示:本评估报告仅为评估报告中描述的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请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书全文及相关附件。
宝钢特钢有限公司:
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主要采用重置成本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贵公司拟出资的部分构筑物在2015年11月30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项目名称
宝钢特钢有限公司拟以部分资产出资组建新公司评估报告
报告文号沪东洲资评报字【2015】第1032077号
一、 委托方及其他报告使用者概况
I. 委托方
名 称: 宝钢特钢有限公司
住 所: 上海市宝山区水产路1269号
法定代表人:庞远林
注册资本: 人民币1662600.00万元整
公司类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 钢铁冶炼、加工,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国内贸易(除专项规定),工业炉窑修造,钢铁、有色金属产品延伸加工,码头装卸、仓储,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钢铁冶炼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房地产投资、开发、经营,自有房屋租赁。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II. 产权持有者
本次评估资产的产权持有者为宝钢特钢有限公司。
III. 其他报告使
用者
根据评估业务约定书中约定的其他报告使用者,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报告使用者,为本报告的合法使用者。
二、 被评估单位及其概况
同委托方。
三、 评估目的
根据宝钢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宝钢特钢有限公司拟以固定资产--构筑物和现金出资与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组建宝钢特钢长材有限公司(名称以工商登记为准),本次评估即对该经济行为涉及的固定资产提供价值参考依据。上述经济行为已经获得宝钢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批准。
四、 评估范围和评估对象
本次资产评估对象为被评估单位拟出资设立新公司所涉及的部分资产。评估范围系被评估单位拥有的部分构筑物,该资产隶属于被评估单位下属特钢长材事业部管理,共计131项。账面原值63,098,991.08元,账面净值35,267,375.73元。经核实,因企业财务系统更换,账面值中存在部分资产不是历史成本计价的情况。
委托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
五、 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本次评估选取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需要说明的是,同一资产在不同市场的价值可能存在差异。本次评估一般基于国内可观察或分析的市场条件和市场环境状况。本次评估选择该价值类型,主要是基于本次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估假设及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本报告所称“评估价值”,是指所约定的评估范围与对象在本报告约定的价值类型、评估假设和前提条件下,按照本报告所述程序和方法,仅为本报告约定评估目的服务而提出的评估意见。
六、 评估基准日
1. 本项目资产评估基准日为2015年11月30日。
2. 资产评估基准日在考虑经济行为的实现等因素后与委托方协商后确定。
3. 评估基准日的确定对评估结果的影响符合常规情况,无特别影响因素。本次评估的取价标准为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
七、 评估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