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布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办发[2000]4号
发布日期:2000-6-15
执行日期:2000-6-15
推进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发展,维护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今年起有选择地向社会
公布裁判文书。特制订公布办法如下:
一、公布的裁判文书是指本院各审判庭审理案件所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
二、裁判文书的公布主要通过以下五种渠道:
1、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的裁判文书,商请人民日报、法制日报等报刊予以公布。
2、对具有典型意义、有一定指导作用的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定期地在人民法院报、公报上公
布。
3、日常的裁判文书可随时在人民法院报网和我院开通的政府网上公布。这是公布裁判文书的
一种主要形式。
4、所有公布的裁判文书可装订成册,放在指定部门供各届人士查阅。目前先考虑放在出版社的读者服务部,同时设置一部触摸式电脑将公布的裁判文书输入,供查阅。如当事人需要索取的,
可收取成本费。
5、每年将所公布的裁判文书汇集成册,由出版社出版发行。
三、公布程序:
1、本院的裁判文书公布工作由办公厅负责统一协调。
2、各审判庭负责提供各类裁判文书的正本。
3、办公厅总值班室对各审判庭的裁判文书加盖院印时留存三份,一份供筛选公布,一份供装
订成册,一份备查。
4、公报编辑部负责对裁判文书进行初选,并将拟公布的裁判文书冠一个案名,商有关审判庭
提出公布的意见后,送办公厅。
5、办公厅对拟公布的裁判文书进行审核。必要时,报主管院领导审核。
6、办公厅宣传处负责对经领导审核后可予以公布的裁判文书进行编号,对外提供。
7、公布时间一般以裁判文书盖章后一个月之后。对送达有特殊情形需要延长裁判文书公布时
间的,有关审判庭应及时通知公报编辑部。特殊案件的裁判文书协调好时间后即可公布。
四、不宜公布的几种情况:
1、裁判文中中涉及国家政治生活,公布后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
2、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未成年人犯罪和个人隐私情况的;
3、裁判文书比较集中反映死刑数字的;
4、裁判文书中过多涉及其他人和事,因可能会给他人造成精神压力或给法院工作带来不利影
响而无必要公布的;
5、裁判文书中的理由部分说理不透彻,不足以印证裁判主义的;
6、裁判文书文字表达存在缺陷、错误的;
7、其他不宜公布的裁判文书。
五、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对外公布裁判文书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
的责任。
六、本办法自20xx年6月15日起施行。
第二篇:扶余县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布
扶余县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审判管理,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增强审判工作透明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审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
第一条 各类一、二、再审判决书全部上网,但第三条、第五条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 下列六类裁定书应予上网:
1.不予受理的裁定;
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
3.驳回起诉、申诉的裁定;
4.发回重审的裁定;
5.执行异议的裁定;
6.执行复议的裁定和决定。
第三条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案件的裁判文书一律不上网。
第四条 调解书不上网。
第五条 具有敏感性、群体性性质的案件或其他社会影响较大案件的裁判文书,庭长认为有必要推迟上网公布的,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可以推迟上网。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明确要求不上网公布其裁判文书,确有正当理由的,由承办人呈报庭长审核后,经主管院领导审核同意,可以不上网
第六条 本院制作的20xx年1月1日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上网公布裁判文书范围的,均应当上网公布。
二、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电子文本格式
第七条 承办人应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心,认真书写,仔细校对,规范裁判文书格式,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性,不断提高裁判文书质量。
第八条 承办人应确保上网裁判文书电子文本与正本内容的一致性。除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擅自对上网裁判文书的电子文本进行任何改动。
第九条 对于拟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承办人应当删除电子文本中当事人、证人的相关涉密信息。
第十条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一般只保留当事人姓名、性别和年龄,其余信息删除,但暴力犯罪被害人的姓名以“张某某”、“王某某”等代替。
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保留其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和年龄,其余信息删除。
第十一条 证人的姓名以“张某某”、“王某某”等代替,其余信息删除。
第十二条 为方便查询检索,承办人应将拟上网裁判文书统一以案件名称规范命名,案件名称表述为“当事人+案由+文书种类”,如:民事案件一审判决书可表述为“××公司诉××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刑事案件二审判决书可表述为“张三等故意杀人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等。
第十三条 各业务庭长应对本院拟上网裁判文书的案件名称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第十二条要求的,退回承办人要求其修改。
三、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审批程序及流程 第十四条 裁判文书上网实行审批制,除
第五条规定的两类裁判文书由主管院领导作
为审核批准人外,其余裁判文书是否上网均由本部门庭长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 承办人在收到文书送达回证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或者文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将裁判文书的正本报送庭长审核批准。报送时,可提出“拟上网”或“拟不上网”的建议并注明理由。
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上网的审批人要认真负责,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上网范围、上网格式、审批程序进行审核,对属于上网范围的裁判文书,应在两个工作日内批准其上网;对不予上网的裁判文书,应在两个工作日内批准其不上网并注明不上网原因。
第十七条 承办人依上述程序报送审批并做好文书上网前的涉密信息删除、文书名称规范命名等工作后,应在批准上网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裁判文书电子版交给本部门内勤。 第十八条 各部门内勤应建立裁判文书上网登记薄,按规定进行登记,并在收到承办人要求移交的上网文书电子版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将应上网裁判文书电子版统一交本院机要室。
第十九条 机要室在收到各部门内勤报送来的裁判文书电子版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上网完毕。
四、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差错补正 第二十条 已上网裁判文书中发现笔误的,应由原合议庭作出补正裁定后,将补正裁定按前述程序上网公布,不得直接改正原上网文书。
五、对网民意见和疑问的回复及答疑 第二十一条 本院的网络评论员应定期关注网民对上网裁判文书及相关工作的评论,对涉及本院裁判文书的网民意见和疑问应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并回复。
第二十二条 对网民提出的具体意见和疑问,中院办公室或网络评论员应及时通知原承办合议庭。原承办合议庭应及时提出回复意见,经庭长审核把关后,在网上回复网民。网民是当事人的,原承办合议庭应通知其当面进行判后答疑。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应定期对本院各审判业务部门的个案回复进行归纳,对网民的其
它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并定期报告院领导及反馈有关业务庭。
六、裁判文书上网情况月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内勤认真填写《裁判文书上网情况月报表》、《不上网裁判文书审批情况一览表》,并确保相关数据与司法统计数据一致,将该表连同其他司法统计报表一并报审管办。
第二十五条 审管办应将文书上网情况表连同司法统计情况一并报市中院审管办。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