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内部待岗管理办法
(试行)
一、为增强员工工作责任心与进取心,优化岗位组合,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三、员工内部待岗是指公司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尚有调整教育余地,或由于公司机构调整、撤并、竞聘等原因引起员工结构性过剩,使员工停止现岗位工作,等待重新定岗的情况。
四、待岗期限为一个月。
五、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核准以待岗处理:
1、工作不负责任,经常出现差错并不接受批评态度恶劣的;组织纪律散漫,且因经常迟到、早退经处罚及警告仍不改正的。
2、与客户或同事发生争吵、纠纷,服务态度、工作质量较差且不接受批评、态度恶劣或经过批评仍不悔改的。
3、不服从领导工作安排,且无正当理由的。
4、连续3个月考核不合格或年终考核末尾淘汰的。
5、竞聘落选等待新岗位安排的。
6、其它因违反国家法令、法规或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等待处理的。
7、用工部门认为工作不合格,并无可培训价值,第一次退回人事行政部的。
8、公司认为其它应以待岗处理的。
六、员工内部待岗核准的程序:
1、员工所在部门向人事行政部提出员工待岗的意见,填写《员工待岗审批表》。
2、人事行政部对意见进行审查(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总经理经理批准。
3、总经理批准后,人事行政部发《公司员工待岗通知书》,待岗员工持通知书等待安排。
七、公司认为应待岗处理的,由人事行政部核实情况,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八、待岗人员不享受效益工资和各类奖金(包括在转岗培训学习期和试用期内),在待岗期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
九、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并按时出勤,自觉加强学习及提高个人的工作技能,提高对待岗原因的认识,认真参加公司组织的业务培训,努力提高思想素质及专业素质,争取重新上岗。
十、待岗培训内容及考核:
1、制度培训每日1小时。
2、每日清理公司内部卫生2小时。
3、由人事行政部依据各员工状况,分配至相应岗位进行岗位技能培训每日4小时。
4、每阶段由带队考核人员,依据员工表现状况进行现场评分,并报人事行政部备案。
十一、待岗人员必须在待岗期满一周前向人事行政部提交待岗期间总结,申请重新上岗,人事行政部与有关部门协商后提出工作安排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后准予上岗。
十二、待岗期满后经考核不符合上岗条件的员工和待岗员工复岗后再发生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所列情况,依据《劳动法》规定,以辞退处理。
十三、本办法由公司人事行政部负责解释、修改。
十四、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正式执行。
附1:公司员工待岗通知书
附2:公司员工待岗审批表
员工待岗通知书
(存根) 第 号
先生(女士):
根据公司《员工内部待岗管理办法》第 条之规定,经总经理办公室批准,决定您自 年 月 日起开始待岗,期限为 天,请与 年 月 日 时 分到人事行政部报到,听候安排。
特此通知!
人事行政部:
年 月 日
员工待岗通知书
第 号
先生(小姐):
根据公司《员工内部待岗管理办法》第 条之规定,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决定您自 年 月 日起开始待岗,期限为 天,请与 年 月 日 时 分到人事行政部报到,听候安排。
特此通知!
人事行政部:
年 月 日
员工待岗审批表
填表人: 年 月 日
第二篇:内部待岗管理办法
内部待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适应公司业务的迅速变化,增强员工责任感和忧患意识,实现员工岗位的动态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裁助理以下员工。
第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按内部待岗办理:
(一) 因公司机构调整、业务变化等客观原因导致原岗位取消、部门申请减员,且没有新的合适岗位的;
(二) 经绩效考核不符合岗位职责要求的;
(三) 年度定岗定编定员时,未被聘任聘用的;
(四) 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尚未构成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经总裁室研究决定的。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办法:
(一) 休产假的女员工;
(二) 经公司批准脱产学习人员;
(三) 新聘用尚处于试用期人员;
(四) 工伤、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人员。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五条 因公司机构调整、业务变化等客观原因导致原岗位取消且没有新的合适岗位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 待岗人员按规定办理收尾工作;
(二) 人力资源部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包括:培训、调整到其他岗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六条 因绩效考核不符合岗位职责要求等原因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 待岗期间,原岗位聘任聘用自行解除,按规定进行工作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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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人力资源部组织待岗员工进行相应业务培训;
(三) 待岗员工业务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公司可依照法律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 经考核合格待岗员工重新竞聘上岗或由人力资源部协调安排新岗位;
(五) 仍不能胜任岗位职责要求的,公司可依照法律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因年度定岗定编定员时,未被聘任聘用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 落聘人员按规定办理工作交接;
(二) 人力资源部填写《落聘人员统计表》,提出落聘人员处理意见。处理意见包括:培训、调整到其他岗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八条 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原因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 按规定进行工作交接;
(二) 人力资源部组织待岗员工进行公司规章制度培训;
(三) 待岗员工规章制度考核不合格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四) 经考核合格待岗员工重新竞聘上岗或由人力资源部协调安排新岗位。
第四章 待遇
第九条 待岗人员从待岗之日起执行待岗工资,不足月的,按天计发。
第十条 待岗员工应按时出勤,服从人力资源部或原部室的相应安排。 第十一条 待岗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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