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山杠爷】观后感

时间:2024.5.15

今天看了电影,《被告山杠爷》。

剧情如下:

根据李一清的小说《山杠爷》改编。群山环抱中的堆堆坪是个模范村,山杠爷是村里的最高党政领导人,他全心全意为村民办好事,威望极高,深得村民的拥戴。一个雨夜,夯娃的婆娘强英吊死在山杠爷的门前,在平静的堆堆坪激起了波澜。对强英的死,山杠爷虽感意外,但自觉心中无愧,他教育正学法律常识的孙子虎娃:“国有国法,村有村规,如果把一个村看成一个国家,村规就是国法”。一封匿名的群众来信寄到了县检察院。检察院的苏琴来到了堆堆坪。山杠爷吩咐村民全力配合调查,陪同苏琴的乡里的王公安,对山杠爷的人品和作风赞不绝口。苏琴很快就调查清楚了强英的死因:强英因虐待婆婆引起公愤,山杠爷为惩治歪风邪气,当众处罚了她。强英既不服处罚,又不改正,被捆绑游街示众。当晚,脾气倔犟的强英就上了吊。苏琴在调查中对山杠爷有了更深的了解。山杠爷为催在外打工的明喜回家种责任田,命令私拆了他给妻子的信,以证实地址;王禄不按时交公粮,又拒绝受罚,被山杠爷派民兵关押;腊正带头反对摊款摊劳力修水库,被山杠爷当众打了耳光,还被停止了党员登记??这些被山杠爷处理过的人不仅不记恨他,反而对他感激不尽,都说山杠爷是为了自己好,为了堆堆坪好。只有好逸恶劳的二利在幸灾乐祸。山杠爷不管人们说什么,他依然故我地为村里的事忙碌。苏琴心里明白:山杠爷大公无私是无可争议的;但毕竟法律是无情的。她百感交集,不得不告诉山杠爷,他触犯了法律。山杠爷平静地接受了这个事实。他要去服刑。临走前,他到学校安排好学生过冬的事,又安排了家中的事,夜晚,他又开支部会交待了党支部的工作。??山杠爷被带上了手铐,衣着整洁地走出祠堂。所有堆堆坪的人都来为他送行。在一声声“杠爷!”的呼喊声中,人们呼啦一下全跪下了。山杠爷终于忍不住老泪纵横??

课前老师说以前看的时候,女生常常看到最后就哭了。事实证明,真的会让人想哭。

这里没有好莱坞大片的恢宏,没有文艺片唯美的对白,没有偶像剧的型男美女,有的只是最淳朴的衣着甚至是破烂,还有地道的方言。但就在这片子里,我深深地怀疑自己了。

为什么要读法律?我要坚持少数人的正义还是大多数人的正义?

或许有人会认为当然是大多数人的正义,但是,所谓的大多数人的正义,对现在中国来说,就是以德治国的传统观念。就像山杠爷说的,惩治歪风邪气要用村规,村规是用来管理那些刁汉泼妇的,村规和国法是不同的。如果坚持这种大多数人的正义,那法律就是多余的。

而少数人的正义就是现在的法律。因为制定法律的是少数人,甚至可以说是精英的正义,虽说是为了人民,但是现在中国大多数人民还未启蒙,推行法律谈何容易?况且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存在很多漏洞。

开始难以面对法律。自己学的理论,一旦遇见真实情况,一切显得如此苍白如此无力。片中一个执法人员对山杠爷发火说山杠爷犯法了,态度强硬。但山杠爷不懂法啊,态度强硬又如何?理论在堆堆坪显得荒诞可笑又可悲。

开始怀疑,世界公认的正确真的就是正确吗?想起“恶法非法”。对堆堆坪的村民来说,国家的法律与村规,国法大概就是恶法了。恶法非法,那堆堆坪的村民是不适用国法的,那么山杠爷就应该是无罪的了。可他最终还是被拘捕了。

片中有一幕:王公安说像山杠爷这样清廉的共 产 党员已经很少了,苏琴叹气,说是啊,真的太少了。我开始担忧,以后,我们该怎么办?

一切的言语难以表达当时澎湃的心情。有人说,学法的人会特别痛苦,因为最后会发现,事实与你所学的理论几乎完全相反。而我已经开始痛苦了。

剩下的2/3甚至3/4的生命将与法律相守,我该何去何从?我曾经的一意孤行,是否一个错误?


第二篇:被告山杠爷


《被告山杠爷》观后有感 被告山杠爷》—— 中国传统法文化的情理东方学院 08 软件一班蔡月姣“杠爷我不怕你杠。 ” 一场闹剧,可笑可悲可怜可叹,万般皆是可,无奈不由人。 旺平乡里有个堆堆平,堆堆平里有个山杠爷。山杠爷,便是这堆堆平的天,是这堆堆平 的地,是这堆堆平的统治者。在杠爷的心里, ”国家村子”说是极为正确的,国家缩小了就 是一个村子,村子往大了说便是一个国家。国法就等于村规,村规就是国法。乍一看也的确 是有道理,可国家,永远是超越村子的存在。就像国家永远大于地区一样。 可笑的是,那些剧中的人物所表现出来的无知与粗鄙;可笑的是,道德观上有缺陷的人 知错不改,好像自己做的那些自私事儿完全不应该得到惩罚;可笑的是,这剧中那么多与现 实矛盾之处产生的摩擦火花……太可笑, 并不仅仅是那些乡野村人, 便是那下乡来调查的检 察官也让人觉得发笑。事实上,他们自己也无法否认,山杠爷的做法的确是可以促进堆堆平 的发展,然而,法不容情,即使他们再敬佩山杠爷的种种,仍旧是避免不了对山杠爷的罪责 进行处罚。而虎娃,那个学堂里的学童,也是山杠爷的孙子,作为这场闹剧的伏笔,的确是 真的可笑了。没有人会想到,写信揭发山杠爷的人居然是那个可爱的小虎娃,没想到这份所 谓的无名揭发信, 不过是虎娃想要弄清楚自己爷爷的各种处罚到底犯不犯法。 而山杠爷他们 绞尽脑汁思来想去,怀疑的那么许多人,都是徒劳,谁会想到,是那个学没上多久还是个半 大孩子的虎娃呢?! 可悲的是,不论怎么说,一条人命的代价,让村子再也无法平静下去,山杠爷统治时期 也逐渐远去。那些盼着山杠爷定罪的人们,大多都是为了自己的私利。那个酒鬼是希望自己 能够喝上酒,山杠爷再也不能多管闲事。所以才会在检察官的耳边嚼舌头,不断地挑唆。而 那个曾经因为抗粮不交而被山杠爷处罚的兄妹俩, 兄长显然是记仇之人, 把自己的经历告诉 了检察官不过是为了报私仇。然而那时候,若不是他妹妹给他求情,照着山杠爷说一便是一 说二便是二的性格, 哪会这般轻易放过他?可悲的是, 山杠爷从头至尾都是为了这堆堆平能 更好的发展,为了不给上头添麻烦,一个人撑起了堆堆平这片天,可结果呢? 可怜的是,那些一辈子在山杠爷的领导下活着的村里人,包括山杠爷的儿子儿媳。虽然 说,这个世界不会因为离开了谁就停止了前进。但一向依赖山杠爷活着的那些人,离了山杠 爷,日子到底应该怎么过?他们大多是年过半百的老人,他们大多是推崇山杠爷,信仰山杠

爷的人,离了山杠爷,他们会怎么样?看着那些泪流满面,呼唤着山杠爷的人们,我真真觉 得他们可怜。那些孤苦的老人,仰仗着山杠爷而活,而他们自己的孩子呢?我最看不得的便 是不孝顺的人,可是,他们再可怜,我们在同情又能如何呢? 可叹的是, 这场闹剧究竟给我们这些人带来的是什么?那些山旮旯里活着的人们, 他们 的世界观人生观法律观与我们是完全不一样的,还带着浓厚的未开化的气息。山杠爷错了 么?是的,他错了。可是究其他错的原因,总是出于好意,而一向两袖清风的他,若是能够 知法懂法,定然是极好的一个官员。这错的又何止是山杠爷?我从来都不反对以暴制暴,只 要是能达到我们所期待想要的结果。 如果说, 现在的我们能够以最轻微的手段得到最好的惩 治人的效果,那么,这个世界也就太平了,也就不会有那么多人间惨剧发生了!可是,温柔 的手真的可以拯救这个世界么?我看不见得,最起码在这个时期的中国,是不现实的。 暴政与严刑,看起来似乎都是藐视人权,不尊重生命的存在。然而法不严则礼不正。正 如正义女神手中的利剑一般, 若是这把剑变得温柔不锋利了, 那还可以称之为利剑么?对于 那些知法犯法者, 对于那些本身便不尊重生命的人, 我们还要温柔劝慰之?怎么做才能最大 范围地肃清不法行为,怎么样才能使这个世界更为美好,更为和平? 从剧中各方面的矛盾体现看, 中国的情理与法律文化进行了一次又一次的冲撞。 法与情、 理之间,确实有一种令中国人剪不断、理还乱的特殊东西在。流传于今的成语或熟语,诸如 表示行为属性时所用的”合理合法”、”合法合理”、”合情合理合法”,标示着情理与法的可能 的一致性;甚至标明情理与法律在实践中不一致的熟语,如”合理的不合法””合法的不合 、 理” ,也在昭示着情理与法的错位与背离情形的普遍性。情理与法有着特殊的联系,而中国 人似乎也有一种理解法律必得牵扯上情理的特殊情愫。 “论情”、”量情”、”原情”而立法,将法律与人事、人情勾连了起来。这样一种由对法 律依据、法律精神的理解,而到立法之贯彻,如前所述,确实是中国古代立法中的一个引人 注目的现象。 唐代立法时已考虑到”事理”、”情状”等的不同,因而予以差别对待。 唐太宗时,谋反罪连坐的法律在涉及祖孙、兄弟连坐时,出现了矛盾。一方面, “兄弟 分后,荫不相及” ,而“连坐俱死” ,明显过重;另一方面,孙荫庇祖,祖荫庇孙,法律上却 “祖孙配没” ,明显过轻。当时有个“同州人房强,弟任统军于岷州,以

谋反伏诛,强当从 坐” 。太宗在录囚徒时, “悯其将死,为之动容” ,对侍臣说: “刑典仍用,盖风化未洽之咎。 愚人何罪,而肆重刑乎?更彰朕之不德也。用刑之道,当审事理之轻重,然后加之以刑罚。 何有不察其本而一概加诛,非所以恤刑重人命也。然则反逆有二:一为兴师动众,一为恶言 犯法。 轻重有差, 而连坐皆死,岂朕情之所安哉?”于是命令百僚详议。房玄龄等人议定说: 案礼,孙为王父尸;案令,祖有荫孙之义。然则祖孙亲重,而兄弟属轻,应重反流(作 者注: “流”当为“没”,合轻翻死,据礼论情,深为未惬。今定律: ) “祖孙与兄弟缘坐,俱 配没。其以恶言犯法不能为害者,情状稍轻,兄弟免死,配流为允。 ”从之。 这次改法,实际上是回到了利害一致原则上。原来的法律显然是利害不一致,或利大害 小,或利小害大。唐太宗所谓“事理” ,要求区分谋反罪的不同情节;朝臣的“据礼论情” , “礼”也即“理”“情”为亲情,情理也就是亲属关系“轻”或“重”之“理” , ,亲情大小 之“情” 。所谓情理的发掘,到头来不过是在寻找一个“利害一致原则” 。 实际上, 唐律中情理之说与情理之考虑非常较多, 甚至在行文上也直接使用 “情” 、 “理” 二字。这里重点以较典型的“不应得为”罪的有关规定,作集中说明。 《唐律疏议》卷 27 断 狱:诸不应得为而为之者,笞四十(谓律令无条,理不可为者) ;事理重者,杖八十。疏议 曰: “……临时处断,量情为罪,庶补遗缺,故立此条。情轻者,笞四十;事理重者,其“理 不可为”“事理重者”“量情为罪”“情轻者”等说明,表明“情”“理”二字可以互训。 、 、 、 、 “事理重者”也即“情重者”“情轻者”也即“事理轻者” , ,二者均属“理不可为”者,法 律上都要“量情为罪” 。在唐律的各分篇中,这样的精神也是贯彻一致的。 类似的规定,直 至大清律都是从情理上作解释的。 唐律中的“原情” ,为推原其“本情” ,与前相同,也是 指推原其“本心” 。卷 23 诬告谋反大逆条: “若事不容审,原情非诬者,上请。疏议曰:或 奉别敕阅兵,或欲修葺宗庙,见阅兵疑是欲反,见修宗庙疑为大逆之类,本情非是诬告者。 ” 同样, “情理”也是“原情及理” ,即推原其“本情”及“事理”《唐律疏议》卷 10 职制: 。 诸指斥乘舆,情理切害者,斩(言议政事乖失而涉乘舆者,上请) ;非切害者,徒二年。疏 议曰:指斥,谓言议乘舆,原情及理,俱有切害者,斩。注云”言议政事乖失而涉乘舆者, 上请”,谓论国家法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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