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山杠爷》观后感

时间:2024.5.13

《被告山杠爷》观后感

看完《被告山杠爷》之后,我的一个最直接的感受便是:道德有力,法律无情。

山杠爷作为僻远山村的党代表,几十年来一直是堆堆坪村风整治的一把手,他用一套自己的治风办法,赢得了堆堆坪全村人的尊重。然而道德的力量即使有力,但也难免残忍。村妇不堪整治之苦,在山杠爷家门前上吊自杀之后,引起了他上小学的孙子的注意与疑惑。为了弄明白爷爷的做法与所学法律的知识孰对孰错,写信给报社说了此事,不想竟引来了爷爷的一身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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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山杠爷》这部影片比较真实地再现了上世纪80年代我国农村人对法律的了解的现状——他们的法律知识可以说基本上处于一种无知状态。这也决定了对于山杠爷施用的一些不正当手段对村民进行改造的错误没有得到根治,助长了山杠爷对自己行为的信心和坚固了对法律的错误认识。我觉得这是一部悲哀的故事,是两代人的悲剧。即上世爷辈与父辈因缺乏文化导致的悲剧,而这悲剧又是由国家长期不良的政治与教育体制致成了。即使影片的时代已经过去了30年,但它仍旧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在现实社会里,农民依旧是法律文盲的集中群体。特别是第一代农民工,由于时代局限,文化水平依旧不高,对于法律的了解很有局限,在城务工吃尽了奸商的苦。所以,电影给了我们现代的领导层一个极其重要的警示:要加强关注对

当代农民的法律知识具体状况的了解,要注重向当代农民普及应有的法律知识!

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国家机器的运行离不开法律的实施,而法律的实施又离不开相关部门的工作配合。虽然山杠爷整风的有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但他的初衷是极其纯洁的,他对于党的事业是始终忠诚的。在现实社会里,这样的人可以说是不多的。一些干部甚至违法乱纪犯罪,不但没有起到好的带头作用,而且滋生腐败,贻害国家与人民利益,没有做到对国家与人民的绝对忠诚,并且有愈来愈烈之势。因此,在现今国家对现行政治体制改革的这一过程中,应该要充分重视对于反腐体制的改革与完善,用法律手段抑制腐败行为的猖獗,是极其有必要的,也是极其迫切的。

虽然《被告山杠爷》体现了一个“法盲管理者”的悲剧,但作为一个良好道德的坚守者,我个人认为山杠爷依然是一个值得我们敬仰的人!看到社会上的各种各样道德问题,一个电影里的坚守者,也会令我们心生惭愧!

道德有力,所以我们要重视用道德去感化社会里不良的行为模式与风气;法律无情,因此我们要注意选择我们在感化过程中所采取的方式。法律是后于道德而存在的,它是对道德的补充。只有充分发挥道德为主、法律为辅的原则,我们的社会才能真正愈变愈和谐!

怀化学院中文系

10汉二班杨长富


第二篇:被告山杠爷


《被告山杠爷》观后有感 被告山杠爷》—— 中国传统法文化的情理东方学院 08 软件一班蔡月姣“杠爷我不怕你杠。 ” 一场闹剧,可笑可悲可怜可叹,万般皆是可,无奈不由人。 旺平乡里有个堆堆平,堆堆平里有个山杠爷。山杠爷,便是这堆堆平的天,是这堆堆平 的地,是这堆堆平的统治者。在杠爷的心里, ”国家村子”说是极为正确的,国家缩小了就 是一个村子,村子往大了说便是一个国家。国法就等于村规,村规就是国法。乍一看也的确 是有道理,可国家,永远是超越村子的存在。就像国家永远大于地区一样。 可笑的是,那些剧中的人物所表现出来的无知与粗鄙;可笑的是,道德观上有缺陷的人 知错不改,好像自己做的那些自私事儿完全不应该得到惩罚;可笑的是,这剧中那么多与现 实矛盾之处产生的摩擦火花……太可笑, 并不仅仅是那些乡野村人, 便是那下乡来调查的检 察官也让人觉得发笑。事实上,他们自己也无法否认,山杠爷的做法的确是可以促进堆堆平 的发展,然而,法不容情,即使他们再敬佩山杠爷的种种,仍旧是避免不了对山杠爷的罪责 进行处罚。而虎娃,那个学堂里的学童,也是山杠爷的孙子,作为这场闹剧的伏笔,的确是 真的可笑了。没有人会想到,写信揭发山杠爷的人居然是那个可爱的小虎娃,没想到这份所 谓的无名揭发信, 不过是虎娃想要弄清楚自己爷爷的各种处罚到底犯不犯法。 而山杠爷他们 绞尽脑汁思来想去,怀疑的那么许多人,都是徒劳,谁会想到,是那个学没上多久还是个半 大孩子的虎娃呢?! 可悲的是,不论怎么说,一条人命的代价,让村子再也无法平静下去,山杠爷统治时期 也逐渐远去。那些盼着山杠爷定罪的人们,大多都是为了自己的私利。那个酒鬼是希望自己 能够喝上酒,山杠爷再也不能多管闲事。所以才会在检察官的耳边嚼舌头,不断地挑唆。而 那个曾经因为抗粮不交而被山杠爷处罚的兄妹俩, 兄长显然是记仇之人, 把自己的经历告诉 了检察官不过是为了报私仇。然而那时候,若不是他妹妹给他求情,照着山杠爷说一便是一 说二便是二的性格, 哪会这般轻易放过他?可悲的是, 山杠爷从头至尾都是为了这堆堆平能 更好的发展,为了不给上头添麻烦,一个人撑起了堆堆平这片天,可结果呢? 可怜的是,那些一辈子在山杠爷的领导下活着的村里人,包括山杠爷的儿子儿媳。虽然 说,这个世界不会因为离开了谁就停止了前进。但一向依赖山杠爷活着的那些人,离了山杠 爷,日子到底应该怎么过?他们大多是年过半百的老人,他们大多是推崇山杠爷,信仰山杠

爷的人,离了山杠爷,他们会怎么样?看着那些泪流满面,呼唤着山杠爷的人们,我真真觉 得他们可怜。那些孤苦的老人,仰仗着山杠爷而活,而他们自己的孩子呢?我最看不得的便 是不孝顺的人,可是,他们再可怜,我们在同情又能如何呢? 可叹的是, 这场闹剧究竟给我们这些人带来的是什么?那些山旮旯里活着的人们, 他们 的世界观人生观法律观与我们是完全不一样的,还带着浓厚的未开化的气息。山杠爷错了 么?是的,他错了。可是究其他错的原因,总是出于好意,而一向两袖清风的他,若是能够 知法懂法,定然是极好的一个官员。这错的又何止是山杠爷?我从来都不反对以暴制暴,只 要是能达到我们所期待想要的结果。 如果说, 现在的我们能够以最轻微的手段得到最好的惩 治人的效果,那么,这个世界也就太平了,也就不会有那么多人间惨剧发生了!可是,温柔 的手真的可以拯救这个世界么?我看不见得,最起码在这个时期的中国,是不现实的。 暴政与严刑,看起来似乎都是藐视人权,不尊重生命的存在。然而法不严则礼不正。正 如正义女神手中的利剑一般, 若是这把剑变得温柔不锋利了, 那还可以称之为利剑么?对于 那些知法犯法者, 对于那些本身便不尊重生命的人, 我们还要温柔劝慰之?怎么做才能最大 范围地肃清不法行为,怎么样才能使这个世界更为美好,更为和平? 从剧中各方面的矛盾体现看, 中国的情理与法律文化进行了一次又一次的冲撞。 法与情、 理之间,确实有一种令中国人剪不断、理还乱的特殊东西在。流传于今的成语或熟语,诸如 表示行为属性时所用的”合理合法”、”合法合理”、”合情合理合法”,标示着情理与法的可能 的一致性;甚至标明情理与法律在实践中不一致的熟语,如”合理的不合法””合法的不合 、 理” ,也在昭示着情理与法的错位与背离情形的普遍性。情理与法有着特殊的联系,而中国 人似乎也有一种理解法律必得牵扯上情理的特殊情愫。 “论情”、”量情”、”原情”而立法,将法律与人事、人情勾连了起来。这样一种由对法 律依据、法律精神的理解,而到立法之贯彻,如前所述,确实是中国古代立法中的一个引人 注目的现象。 唐代立法时已考虑到”事理”、”情状”等的不同,因而予以差别对待。 唐太宗时,谋反罪连坐的法律在涉及祖孙、兄弟连坐时,出现了矛盾。一方面, “兄弟 分后,荫不相及” ,而“连坐俱死” ,明显过重;另一方面,孙荫庇祖,祖荫庇孙,法律上却 “祖孙配没” ,明显过轻。当时有个“同州人房强,弟任统军于岷州,以

谋反伏诛,强当从 坐” 。太宗在录囚徒时, “悯其将死,为之动容” ,对侍臣说: “刑典仍用,盖风化未洽之咎。 愚人何罪,而肆重刑乎?更彰朕之不德也。用刑之道,当审事理之轻重,然后加之以刑罚。 何有不察其本而一概加诛,非所以恤刑重人命也。然则反逆有二:一为兴师动众,一为恶言 犯法。 轻重有差, 而连坐皆死,岂朕情之所安哉?”于是命令百僚详议。房玄龄等人议定说: 案礼,孙为王父尸;案令,祖有荫孙之义。然则祖孙亲重,而兄弟属轻,应重反流(作 者注: “流”当为“没”,合轻翻死,据礼论情,深为未惬。今定律: ) “祖孙与兄弟缘坐,俱 配没。其以恶言犯法不能为害者,情状稍轻,兄弟免死,配流为允。 ”从之。 这次改法,实际上是回到了利害一致原则上。原来的法律显然是利害不一致,或利大害 小,或利小害大。唐太宗所谓“事理” ,要求区分谋反罪的不同情节;朝臣的“据礼论情” , “礼”也即“理”“情”为亲情,情理也就是亲属关系“轻”或“重”之“理” , ,亲情大小 之“情” 。所谓情理的发掘,到头来不过是在寻找一个“利害一致原则” 。 实际上, 唐律中情理之说与情理之考虑非常较多, 甚至在行文上也直接使用 “情” 、 “理” 二字。这里重点以较典型的“不应得为”罪的有关规定,作集中说明。 《唐律疏议》卷 27 断 狱:诸不应得为而为之者,笞四十(谓律令无条,理不可为者) ;事理重者,杖八十。疏议 曰: “……临时处断,量情为罪,庶补遗缺,故立此条。情轻者,笞四十;事理重者,其“理 不可为”“事理重者”“量情为罪”“情轻者”等说明,表明“情”“理”二字可以互训。 、 、 、 、 “事理重者”也即“情重者”“情轻者”也即“事理轻者” , ,二者均属“理不可为”者,法 律上都要“量情为罪” 。在唐律的各分篇中,这样的精神也是贯彻一致的。 类似的规定,直 至大清律都是从情理上作解释的。 唐律中的“原情” ,为推原其“本情” ,与前相同,也是 指推原其“本心” 。卷 23 诬告谋反大逆条: “若事不容审,原情非诬者,上请。疏议曰:或 奉别敕阅兵,或欲修葺宗庙,见阅兵疑是欲反,见修宗庙疑为大逆之类,本情非是诬告者。 ” 同样, “情理”也是“原情及理” ,即推原其“本情”及“事理”《唐律疏议》卷 10 职制: 。 诸指斥乘舆,情理切害者,斩(言议政事乖失而涉乘舆者,上请) ;非切害者,徒二年。疏 议曰:指斥,谓言议乘舆,原情及理,俱有切害者,斩。注云”言议政事乖失而涉乘舆者, 上请”,谓论国家法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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