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背上的法庭

时间:2024.4.20

《马背上的法庭》观后感

——我国偏远地区司法实践的启示

这是一部反映云南基层法官生活的影片,影片的情节很简单,剧中的主角平实得就像我们身边的每一个普通人。然而,就是这样一个普通的法官故事,在不经意的那一刹那,感染你,猝不及防!

没有豪言壮语,没有空洞的说教,一切如同你在山寨里亲眼所见一样朴实无华,让你觉得这本身就是一部未加装饰的纪录片。没有渲染,没有通常影片所炫耀的特技,就像一部老掉牙的放映机,在一个阳光明媚的下午,在每一个人的内心缓缓回放。这就是影片《马背上的法庭》留给我的最初印象。

没有具体的名字,就只有一个个简单的代号:老冯,一个基层老法官;杨阿姨——一个因政策即将被清退的摩梭族书记员;阿洛——一个刚到基层工作的年轻大学生;一匹驮上国徽、帐蓬及文书的老马,这就是一个巡回法庭的全部成员。这个法庭处理的事无非是妯娌分菜坛子、猪拱了罐罐山、羊偷吃了菜之类邻里之间小纠纷。没有复杂离奇的情节,没有说教,就连打官司也很少听到那枯燥的法律术语,听那带有“嘎”字尾音的语言,让人感觉那就象是一位德高望重的族长在调处族人之间的矛盾纠纷。

正是这些就像是发生在身边普通的几件事,让我们感受到真实和亲切。所以,在接下来的情节里,我们丝毫不会因为法官们在火塘边灰头土脸地吃土豆而认为他们土气,也不会在法官老冯处理猪拱罐罐山事件拉猪时感到他的狼狈,更不因为阿洛结婚时老冯发酒疯而感到可笑。恰恰相反,这才是我们有血有肉的边疆基层法官,这才是我们生活中最真实的边疆法官的高大形象。恰恰是在如此艰苦的条件下,法官老冯用自己的一生,诠释着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故事,才让我们感受到基层法官对法律的忠诚,对法官职业的热爱和对人民群众的朴素真挚感情。

《马背上的法庭》的法庭这部电影讲述了我国大西南地区司法实践的现实,首先片头就以杨阿姨的被通知这是她的最后一次深入山区做法官,因为现在司法实践的要求是要讲究法官职业化,法官要跟上时代潮流,要拥有大专以上学历,杨阿姨就是这样被一个刚刚毕业的大学生所接替,但是她还要和老冯,还有阿洛再去山区提供司法援助,化解那里的民事纠纷。单就从城市里通往山里乡村的路而言,

就让老冯难以忍受,眼看就要退休的人了,还要拖着羸弱的身躯坐车前往,然而山路的崎岖,让老冯晕车难忍,之后三人又牵着马,让马驮这国徽和行李上路了,在那个彝族聚居的山寨里发生了很多事情,以及老冯悲戚离去的歌声,及黄昏日落下停止不前的马蹄所透露出的人性的闪光让人看来无不感动??

对于进入山寨的派出法庭来说,这个法庭很特殊,他就是在马背上来,在田间村头支其一张桌子来调节当地老百姓的纠纷。也许会有人提及这会不会有损法院或者法庭的权威呢?我认为有的学者提出的观点是比较合理的,法庭开在老百姓的面前,法官和大家同处一个露天的场地,法官审理案件,这就让他们置于阳光下运作法律,也就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了法官贪贿、徇私枉法的可能,当然从影片的背景和所反映出的现实来说,当地人行贿法官,进而牟取不当利益,似乎也不大可能。笔者看完此片有以下几点感想:

1.民族传统习惯与法律规范逻辑的协调问题

对于第一起纠纷,由于一家的猪捣毁了另一个家族的祖坟,而发生了激烈的冲突,该家族就用最朴素的方法把他家的猪抬到了法庭,让法官断案,山村的老百姓依然怀着他们那朴素的、传统的思想,我认为这是他们当地的习俗使之,当这个案子摆在阿洛的面前时,他却完全依据自己的所学判定这是一起封建纠纷,两家的标的不应该受法律保护,而排除了应用法律解决两家冲突。可是这样并不能真正将矛盾化解,而且只是将矛盾更深层次地埋在了两家之间。这让我想起了美国著名法学家博登海默的一句话,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阿洛主要是学会了在大学里书本上的逻辑推理,但是我认为他的逻辑推理也并不是那么的完美,当然博登海默的这句话也有值得检讨之处,阿洛他是用自己涉世不深的逻辑来去应用现实的复杂,当然他的这种做法并不能将法律更好地去调整社会,这是法律的憋足之处吗?我认为不是,这只是阿洛没有深刻的理解法律在现实生活中如何应用的问题,老冯是一个经验法官,他懂得用自己的法律逻辑和现实的法律实践相结合,而不是像阿洛那样“削现实之足,适自己的法律逻辑之履”,当然这里并不是说老冯就是一个冥顽不化的人,在这样的时代还要支持封建迷信,民族的习俗,传统的习惯始终就要和现实的法律找到一个好的契合点,这样才能让法律去更好地规整社会。

朱苏力在其最近的调研报告《坚硬的软法——以农村结婚彩礼为例》中,笔者认

为,它其中就渗透着法律在现实的芜杂面前一定程度上表现出无力来的时候,遵循当地的传统习惯并不会导致法律权威的旁落,反而更有利于体现和渗透法律的本源目的,同时在理论上讲,遵循当地的习惯并不是滥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反而在很大程度上是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因为法官要遵循当地的传统民族习惯,这样就限制了法官借题自由发挥、信马由缰的范围。

2,法官代为执行判决是否有损法官的形象问题

当阿洛、老冯和杨阿姨判决一家将猪赔给对方后,败诉方严厉拒绝对方直接执行,这时老冯就充当了法院执行局的职能,老冯拖着瘦弱的身体牵着一头猪在村里艰难前行,之后胜诉方一家人欢呼自己的官司打赢了。而此时阿洛反说老冯把自己的形象弄毁了,身上的天平形象损害了。笔者认为在这样的山区彝寨里老风的代为执行行为不但没有损害法官的形象,反而提升了法院的权威,毕竟当时的情况就是整个彝寨地区就这么三名法官,老冯的行为正好弥补了缺少执行局的不足,因为在中国当代,法院的执行难是导致法院权威丧失的重要原因之一,老冯加强了执行力,因而可以认为他为提高法院在当地的权威还是很有积极作用的。 而阿洛的观点并不能说他不正确,只能这样认为,他的观点还是与现实有些脱节的,在当地现实的面前,尤其是当地群众的心中还是欠缺合理性的。

3. 使用民族语言诉讼是尊重当地习惯,保障当地人民诉讼权利的重要体现 在由阿洛、老冯和杨阿姨组成的法庭审理一起离婚案件时,那位妇女在法官面前哭闹,用着彝族人的语言进行陈述、抱怨时,给他配备一名翻译是很重要的,三人做的就很好,很好保证了这位妇女的权利,这样给她与法官的交流搭建了平台,免除了法官因语言不通而对该案件置之不理的不好局面。

我国广阔的领域中很多偏远的地区老百姓与东部沿海与大城市的交流是很有限的,他们对汉语几乎不通晓,如果仅仅因为他们不懂汉语就将他们挡在运用法律维护自己权利的法院大门之外是不人道的,而且也是违宪、违背我国立法初衷的。 小结:我国偏远地区司法实践应遵循实事求是、逐步渐进与遵循当地的习惯相结合的道路

本影片中年轻的法官阿洛与他的妻子逃避当地民族结婚习惯私奔,虽然在法律程序上、实体上是合法的,但是却导致了当地老百姓对法院的漠视——再也不找法院打官司了,虽然在法律上并无不妥之处,但是笔者认为作为一名人民法官,在

当地而且娶的是一个彝族姑娘,遵循当地习惯并不会导致他信奉的法律的理念的倒塌,反而会更容易让当地人民进一步领会法律,进而尊重、信奉法律。影片最后老冯的离去,怆然的歌声和杨阿姨的歌谣让本片增加了浓重的人情味道,让人凄凄落泪。老冯的话更是让人深思,他还会沿着这条路走下去的。

题外话,我觉得老冯当时说的话,其实透露着老冯早没有老婆了,只是他的羞涩没能让他大胆地在杨阿姨面前表白而已,昏黄的余晖下一匹马踟蹰不前,我认为当时已经暗示老冯飞快地跑回了杨阿姨的家中??

近些年来,有关法制主题的电影不断的推陈出新,让人眼花缭乱。这是一件值得庆贺的事情,它揭下了法律那层神秘的面纱,使之走进千家万户。如几年前的《秋菊打官司》,曾经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在法学界也引起了一场规模宏大的讨论。而20xx年上演的《马背上的法庭》虽未引起人们多少的街谈巷议,但却以一种温情但不乏理性的艺术手法,让人近距离的接触了中国农村司法,悄无声息的夺走了威尼斯电影节的“最佳地平线”单元故事奖,的确是一部不可多得的佳作。

(一)简陋的法庭v法律的尊严

法庭是一个体现国家权威的地方。无论是在西方还是在古代的中国,都比较注重一些仪式性、仪表性的设施来“装点门面”,以增强法律的威严。例如,法院的大门前总有多层的台阶,这就是建筑家的杰作,它象征着法律的至高无上。中国古代的县衙、府衙,门口无一例外的都会摆放着一对石狮,这象征着江山社稷的神圣不可侵犯。建筑的雄伟与肃穆,可极大增强法律的威严。在现代社会,法院的设施更加完善、先进了。沿海地区的法院,基本上都拥有高大宽敞的办公楼,出则有车、入则电梯,设备相当豪华。但许多海外学成归来的法律学者,仍在大力批判中国法院的落后,在唾沫横飞的言语之间,让人感到中国的法院一无是处。

然而,《马背上的法庭》展示的却是中国基层法院的另一场景。电影以“在云南西北部,散居着十几个少数民族”为背景,在开幕就展示了一个法庭的所有成员和设备:泥腿子出身的老法官老冯、曾享受政策优惠但又因政策变动而退休的杨

阿姨、大学毕业第一次下乡办案的阿洛,一匹久经风雨的老马,还有放在马背上的国家象征——国徽。如此简单的人员组成,如此简陋的设备,就构成了中国司法系统的最基本单位。他们行走在云南西北的崇山峻岭之间,从鸡头寨走到鸡肚寨,再从鸡肚寨走到鸡尾寨。办案时,法院就在山寨的空旷处,露天而行。办案结束后,就在阴暗的小木屋里,三个人席地而寝。如果真遇到前不着村、后不着店的情况,他们只能是“以天为被、以地为床”。他们没有雄伟的办公楼,不能拥有出则有车、入则电梯的享受,也没有丰厚的工资待遇。这与东部法院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海归派”也许会满腹狐疑:“这样的法庭能保证法律的权威吗?”因为在西方,法院的办案效率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优良的办公设施上的。没有了设备,老百姓会信服法院的判决吗?这种担心完全是多余。电影里有很多处都展示了法院在村民中的权威地位。老冯他们每到一处,都会受到村民的热烈欢迎。当老冯跨进摩梭老大妈的家时,老大妈简直就像看到亲儿子回家一样高兴。后来,国徽被盗,惊动了整个鸡肚寨,所有村民都忙碌了起来,都在帮忙寻找。国徽最后被发现扔在了淤泥潭中,如果硬闯沼泽地将面临生命危险,就在老冯他们无计可施的时候,老百姓拆掉了自家的大门,搭成了门板路去“营救”失落的国徽。当国徽“重现天日”的那一刻,村民们欢呼了,许多人因为这一场景感动得流下了眼泪。也许,村民们做出这一举动,并不是因为懂得国家尊严的道理,而是基于对老冯和杨阿姨的信任,但正是因为这种信任,直接的促进了法律在农村中的施行,最终让法律在人们的心中扎下了根。虽然带有一点人治的色彩,但在无法实现西方式的法治时,我们退而求其次,采取这种本土化的法治方式又何尝不可呢?从这部电影中,我们欣喜的看到:在基层,法庭与村民、法官与村民之间,实际上形成了一种相互融合、血浓于水的亲密关系。这同时揭示了一个深刻的法理:真正的法律不是写在纸上的那些条文,而是那些活在人们心目中的法官形象。在一种人治化、乡土化的社会里面,我们依然需要包青天式的职业工作者,他们才是起实际作用的法律。

(二)老冯与阿洛:泥腿子vs职业化

在电影中,导演非常巧妙的安排了老冯与阿洛的组合,可谓匠心独具。老冯是个泥腿子出身,基本上没什么文化可言。在他求学的那个时代,社会运动永无休止,人们的温饱都成问题,接受教育自然是奢谈。老冯在教育上算是蹉跎了岁月。但是,长期在农村生活、工作的经历,尤其是对少数民族的民族民风的深刻洞悉,练就了老冯在办案上的非凡技巧。一旦面临突发事件,他能很快地做出判断、处理,并让人心服口服。

而阿洛则与老冯成鲜明对比。他念过大学,是正宗的法律科班出身,拥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在这三名法官中,他是无可否认的法律知识上的权威。他也具有法律人那强烈的职业精神,例如在得知杨阿姨即将退休之时,他立马表示他将在这条崎岖的小路上走下去,让国徽永放光芒。可以说,他代表了中国法院的新一代法律人,暗示着法院已经出现职业化的萌芽。但若因此而认为他亦是社会的权威,则是对阿洛形象的一种的误读和误置。他虽然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但缺乏对社会生活的深刻体验和理解。因此与老冯相比,在具体案件的处理手法上还显得比较稚嫩。

这暗示了中国的基层法院目前正面临一个转型期:从泥腿子法官向职业法官过渡,而且这种转型期估计还会持续很长的一段时间。新老交替的转型期往往是矛盾最复杂的时期。老冯与阿洛,两人生活背景的不同,造就了他们在办案方式上的差异。电影展示的两个案例很有代表性:第一个案例是个侵权案件。一头猪翘了一农民的祖坟,该农民把猪捆了,堂而皇之的抬着猪闯进了刚开庭的“法庭”,提出两项要求:一要赔两头猪,二是要猪的主人办一场“法事”,否则老祖宗不得安宁。老冯按照当地的风俗以及往日的办案经验,支持了原告的请求。他觉得,当地的风俗即使与法律的精神不一致,也应当予以尊重,否则会引起更大的骚乱。而阿洛则立马站起来反对,理由是法律不支持封建迷信,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这差点让老冯下不了台。

第二个案例是关于离婚的:在鸡肚寨,一对老夫妻要求离婚,女方根据当地的民族风俗要求法庭把包括房屋在内的所有夫妻财产判给自己。老冯认为这是合理

的,在少数民族地区,离婚是件不光彩的事,如果不对离婚进行一下遏制,不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但阿洛则认为,这不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案件是以男方选择不离婚、两人和好如初收场的,事情也就不了了之。但从判案的策略来看,似乎老冯要略高一筹,因为他所提出的方法更能达到定分止争的作用。

如果按照西方的法学理论,老冯肯定是要被议会罢免的,因为阿洛的做法才符合现代法治社会的要求。但职业化法官并不因此将立马取泥腿子法官而代之,因为实现这一目标的时机尚未成熟。事实上,老冯何尝不知道这样做不合法律的精神?但是,在他那貌似简单的选择背后,蕴含着深刻的社会背景。费孝通先生说:“从基层看去,中国基本上是乡土性的”。电影中法庭的管辖范围:鸡头寨、鸡肚寨、鸡尾寨,就是一个与外界相对隔绝、市场经济影响微弱的“乡土社会”。还有一个更为复杂的因素:这是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地,是“乡土社会”中的“乡土社会”。在这个社会里,农民们是安土重迁的,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在这个社会里,甚至于文字都成了多余的累赘,因为村民无需通过文字来交流。道德、民族风俗、长老统治的影响可谓根深蒂固,成了维系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这里基本上是个法律无涉的领域,“无讼主义”意识在这里拥有最顽强的生存土壤,司法对他们而言,是一个泊来品。所以,在这样的环境中行使司法权,必须小心谨慎,如履薄冰般的运作。因为任何一场诉讼都将或多或少的牵涉到法律与民俗之间的冲突,一份判决书的背后体现着世界上最复杂的利益博弈。西方学者韦伯有个著名的“机器人法院”理论:“法官就是一台自动售货机。投进去的是诉状和诉讼费,吐出来的是判决书和从法典上抄下来的一点点的理由。”但这种完全不考虑民族风俗、具体情况的审判方式,在中国的施行根本就是不切实际。要想在这样复杂的社会背景下站稳脚跟,必须充分尊重当地的一些风俗,获得民众的认同,甚至于对民俗做出一定的妥协。若法官只是死板的恪守法条,不能很好的处理社会矛盾,后果不堪设想,正如费孝通所言:“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先发生了。”果真如此,其最终结果只能是形成法律与民俗二维的紧张局面,甚至于法律被民俗所抛弃,社会转而回到落后的原始状态,那些好不容易建立起来的法治成果也将付诸东流、丧失殆尽。例如在电影中,村民们为了抗议阿洛的抢亲行为,宁愿放弃彼此的争斗,也不愿接受法庭的调解。

此时,可以说法律在此时此地,已经是全面撤退,法律在民俗面前败下阵来。因此,看完整部电影,我们可以看到,老冯的办案方式大有曲线救国的味道,这是一种高超的法律技巧的表现,而阿洛则仅仅是一个法律教条主义者。

(三)“村民公约”的摔落:国家法对民间法的引导

福柯认为:考量一个国家权力,最佳的地方应当是权力的末梢,因为这是权力的“边缘地带”。而少数民族地区恰恰就是一个边缘地带。在这里,国家的控制力被削弱到最低限度。“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统治信条大打折扣。在这里,占主导地位是风俗习惯。在电影里,就出现了一个耐人寻味的场景:一山寨制定了村民公约:“外村的牲畜若吃了我村的庄稼,我们有权扣留,并转为我们的私有财产。”稍微有点法律意识的人都知道,这明显的不合法。但类似的乡规民约,在西部尤其是在聚族而居的少数民族地区,可谓是屡见不鲜,几千年来,他们都是靠这个来自己管理自己。客观的讲,许多的村规民约是与现代社会格格不入的,有的甚至已经演化为陋习。虽然解放后许多不合法的乡规民约都被废止了。但是传统总是有它独特的生命力,并不因国家权力的干预而完全绝迹。从法学上讲,这些乡规民约都可称作为“民间法”。与之相对应的,则是老冯他们所代表的以国家权力面貌出现的“国家法”。如果二者发生了冲突,如何将民间法纳入国家法允许的轨道上来运作?

这是个尖锐但又无法回避的问题。在这个“边缘地带”,基本上是一个法律无涉的领域,法庭与少数民族之间、国家法与民间法之间的关系显得十分微妙而复杂。正如苏力先生所言:习惯具有顽强的生命力,会在司法过程中顽强的表现自己。而一旦处理得不好,则会损害当地的社会秩序,抑或损害法律的尊严。例如,阿洛就因为在婚宴上说该“村民公约”不合法,岳父一气之下就否定了这场婚姻。但他坚信婚姻自由的原则,毅然决定带着新娘逃走,但这一举动的后果是导致了整个山寨不再承认法庭。但是,在这样一个封闭、落后的地区,面对“村民公约”这样明显不合法的事件,如果法庭视而不见,那么法律将永远在原地徘徊。而且这也有违法律人的职业准则,毕竟在现代社会,只有在国家法的允许范围内,民间法才有存在的空间。而老冯在婚宴上,凭着酒兴踩掉了村民公约,实际上是法

律跟乡规民约的一种力量的较量,最终的结果当然是国家法获胜。

在西方,法官不能主动的干预社会生活,只能消极等待着老百姓前来告状,即使发现了违法的事也不能声张。许多海归派将这种做法奉为经典,在国内进行大肆宣扬。我们不可否认其内在的合理性,但问题在于,在盲目的移植西方的理论和制度时,他们是否考虑到了与中国传统的良性互动?是否考虑到了中国的实际情况?就拿刚才的例子来说,如果按照西方的做法,法庭则只能将案子上报给镇政府,由镇政府出面干预解决。但老冯却凭借自身的权威,直接的将该村规民约否定掉了,这是明显的越权,到时候肯定会接受一系列的违宪审查的诘难。他为什么这样做?原因就在于他骨子里的家长主义所带来的责任感。作为国家权威的代表,他有责任、有义务去引导着农民。如果法官采取司法消极主义的做法,对此类违法事件置若罔闻,对本已脆弱的中国的乡村法治建设,无异于雪上加霜。所以我一直认为,在中国这样一个复杂的社会环境中,机械的法条主义者是不能解决中国问题的。如果一切都按照西方那一套,实现法治的目标不知要等到何年何月。电影告诉我们:在法治建设中,司法必须有所作为,它可以采取一种中国式的审判模式,法官有责任去引导人们向着法制化道路前进。

《马背上的法庭》是一首讴歌中国基层法官的赞美诗,同时也是一篇记录中国司法现状的报告文学。电影重现了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即在村头听讼、村头审判,该方式因其方便快捷的特点获得了老百姓的欢迎。电影所反映的社会现实,很值得我们这些法律人去思考。在电影的尾声,老冯望着着空旷峡谷那边的同事墓地,思绪万千,他忍不住大声的喊道:“我还要走这条路,要一直走下去!”然而,二十年前,同事从这条路上摔下了山崖,而老冯也在这崎岖山路上轰然倒下,电影的这种悲剧性创作手法,深刻的揭示了未来的法治建设将要走一段漫长而艰辛的历程。但是,不管怎么样,所有的法律人都将在艰难的法治之路上走下去。正如著名诗人艾青所讴歌的那样:“为什么我的眼中常含泪水?因为我对这土地爱得深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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