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背上的法庭观后感

时间:2024.4.20

有关司法问题的几点思考—《马背上的法庭》观后感 近日,我在电影频道观看了由李保田领衔主演的电影——《马背上的法庭》,观后颇有感触。故事发生在偏远的西部山区,三名法院工作人员(老冯、老杨、阿洛)用租来的马驮着国徽和生活日用品,徒步翻山越岭,开展巡回法庭。老冯、老杨已经这样工作了几十年,而阿洛则是第一次。全剧以开庭审案为主线,穿插着些许友情爱情故事。在剧情发展过程中,不时有法律与现实、法律与习俗的碰撞,老杨凭借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灵活多变的办案手法,逐一化解矛盾冲突,维护了村寨的安定团结。然而故事的结尾,老冯一人牵着马,孤单的走在返程的山路上(老杨因文化水平不高,被迫提前退休,办案结束就留在家乡了;阿洛因与老杨发生冲突,提前离开),面对二十多年前同事长腿牺牲的峡谷,老杨黯然的说道:“我老啦,昨天掉了颗牙。”。山谷无音,老杨悲切的喊道:“长腿,我想你啦!”。影视的镜头最后定格在老冯轰然倒下,天色渐黑,马儿孤寂的守在山道旁。看到此处,我不禁潸然泪下,同为法院工作者,这部剧引起了我的强烈共鸣,也引发了我的一些思考。

一、关于法院调解问题

法院工作是以开庭审判为基本工作方式,但在具体工作中应注重对调解的运用。本剧主要贯穿了四个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案件都可看成是以调解结案的,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真

正做到案结事了,恢复正常邻里关系,维护村寨的祥和稳定。其中第一个案件是妯娌二人为挣一个瓦罐而闹上法庭,在庭审过程中老杨耐心劝说双方,因为老冯他们知道,即使案件通过判决,明确各自权利义务,但被损害的妯娌关系却得不到恢复,从此以后,他们之间可能就会形同陌路了,非常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最终,老冯自掏五块钱买下罐子,给妯娌二人各两块五,案子得以最终解决。

二、关于法与习俗问题

法不能调整社会关系的方方面面,因此对法所调整不到的地方,就需要借助于其他的规则加以调整,习俗就具有这样的补充作用。在鸡头寨,一家的猪拱了另一家的罐罐山(祖坟),另一家要求赔两头猪外加一场法事。阿洛跑去不到一刻钟就回来告诉老冯说案件已结,老冯问是如何结案的,阿洛一脸正气的说:“法无明文规定,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当事人请求。”老冯听后大惊 ,他告诉阿洛如果是这样就可能会引发更大的矛盾。正说间,双方族人就要发生械斗,因为法院未能给予处理。最后老杨通过假意让原告家的猪去拱被告家的罐罐山,让被告将心比心,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促成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老冯的做法就很好的证明了习俗在特殊情况下的非凡作用,也化解了法在适用过程中遇到的捉襟见肘的尴尬。

当然,某此时候法与习俗也存在冲突。在鸡肚寨,村民制定

公约约定,如果别村的家畜吃了该村的庄稼,该家畜就为该村所有,该约定虽为全体村民一致通过,但它违反了有关公平正义的法律强制性规定,这样的习俗也是不能为法律所接受的。

这些案例反映出了法与习俗在共存过程中的辩证关系,故在具体司法过程中应注意对善良习俗的尊重,对不法习俗的摒弃,尤其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更应当关注习俗,关注民风,只有做到了法与习俗的有益结合,才能将法院的工作深入到人心中,树立法院的权威。

三、关于法官形象问题

何为法官形象?一个看似清晰却又模糊的概念。阿洛认为老冯在审判过程中,为化解矛盾,帮一方当事人牵猪,满村子的跑,损害了法官形象;而老杨则认为阿洛为了能和相爱的人在一起而不顾乡风民俗,和爱人一起出走是损害了法官形象。老冯的行为从表象上看,确实不值得提倡,然而他的行为得到了村民的认同,其实老杨不是损害了法官形象,相反他是树立了一种法官形象。阿洛和爱人是合法夫妻,从法律角度讲,他们为抗拒无理的婚姻干涉而出走是正当的,然而他们的行为却不能被当地习俗所接受,也造成了村民对法官乃至法院的不信任,以至于最后老冯为村民开庭审案时,村民们不愿配合,并且说再也不找法庭审理了,通俗的语言表现出对法庭的不信任。简单的两个例子可以看出,法官形象

不仅是法官群体自己界定的,更是广大人民群众给予的,所以法官在注意自己形象的时候一定要多倾听人民的心声,他们才是准确反映法官光辉形象的一面镜子。

四、关于法官的信仰问题

老冯和老杨几十年靠着双腿穿行于村寨之间,为民排忧解难,他们拿着微薄的薪水,以至于老冯的爱人和孩子都离他而去,老杨则因为工作不能走婚(当地的风俗),以至于耽误了婚姻。他们何以坚持下来,我觉得就是他们心中装着国家,装着群众,充满了信仰。在鸡肚寨老杨的老家,老冯他们租来的马不慎被盗走,老冯的第一感觉就是国徽还在不在,当知道国徽也在被盗之列,老冯顿时失魂落魄,当地人劝他不要难过,说那不过是一块铁罢了。老冯的回答让人很是敬佩,他说:“国徽就是法官心中的神,就像你们对于你们所信仰的神。”国徽象征着国家,象征着法律,它是老冯心中公平正义的化身。作为法官我认为应当以老冯为榜样,树立起自己的价值追求,工作信仰。在当前形势下,“三个至上”应成为法官共同的信仰方向。

五、关于司法保障问题

剧中三个人出发,最终一人踏上归途。翻山越岭凭借的是一头租来的马匹。虽然是为剧情的需要而有意进行了矛盾集中,但也反映出现实中的一些实际情况:在广大中西部地区,法院工作普遍存在这案多人少,人才匮乏 ,保障不济等情

况。法官需要信仰,需要高尚的道德情操,但法官首先是一个社会人,需要最基本的生活、工作保障,只有让他们无忧了,才能使他们工作起来无畏。老杨的被迫离休、阿洛的愤愤离去、老冯的孤寂呼喊,发人深思。当然,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的不断推进,相信关于司法的保障问题会逐步得到解决,法制现代化会最终实现

这是一部反映云南基层法官生活的影片,导演刘杰从一个基层法官的真实生活取材,描述了边远山区的流动法庭成员,为解决民事纠纷而翻山越岭,走家窜户的故事。这是一部朴实无华的电影,却处处震撼人心,发人深省,赢得了威尼斯国际电影节大奖。

法官老冯,摩梭书记杨阿姨,大学生阿洛,一匹老马构成了法庭的全部成员。一个国徽,几张桌子则是法庭的全部设备。审案现场颠覆了传统的法庭形象,我们并未觉得滑稽可笑,反而感觉到了它的庄严神圣。这个特殊的法庭解决的也并非想象中的惊天大案,而只是一些邻里纠纷,家庭琐事。其实这些已经够了,因为他们给百姓办了实事,用他们的方式维护着法律尊严。

我们没有因为法官在火塘灰头土脸吃土豆而认为他们土气。猪拱罐罐山,我们没有因为老冯拉猪而感觉他狼狈,因为这才是有血有肉的边疆法官形象。鲜明的人物特征,传神的人物描写和对边远山区的法制状况的介绍我们似乎能看到中国法制发展的脚印。

法官老冯是这个团体的主心骨,他用尽自己一生,演绎着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故事,让我们感受到了基层法官对法律的忠诚,对法官职业的热爱和对人民群众朴素真挚的感情。在处理一桩债务纠纷案中,被告欠原告150元钱,原告无钱可还,但家里的东西随便原告拿,可被告家唯一值钱的一头小猪也远远没有150块钱啊。出于对弱者的同情,老冯用150买了小猪,了结了这场纠纷案。在处理妯娌分家案时,把她们争抢的瓦罐摔得粉碎,自己掏钱给她们一人买了一个。在这里我们看到的是一个血性汉子,一个为老百姓办实事的法官形象。

书记员杨阿姨,可以说是法制改革的牺牲者因为没有文凭却要被刚刚大学毕业的阿洛取代,在处理民事纠纷案中总是充当和事佬 但她也是 民族习俗与现代文明冲击下的牺牲者,以致终身未婚当退休的命运将要降临在她头上时她表现出了对法律事业的不舍。

大学生阿洛,可谓是新世纪年轻人的代表,具有这个时代年轻人的性格特点。在处理法律问题时严守着所谓的程序正义,在猪拱罐罐山事件上以一句“封建迷信不在法院受理范围之内”加以拒绝。而且“身为法院里的人 ” 阿洛公然挑战民族习俗,带着新娘私奔,引起族人不满,声称再也不打官司了,再也不信法院的人了。

改革开放,经济飞速发展,相应的法律事业也在发展,但表现为一种不均衡性,这部电影也反映出山区法制的落后,从这个“马背上的法庭”所遇到的阻力与冲突可看出。

首先是法律下乡过程中,遭遇到的与少数民族沿袭以久的乡规民约,宗教风俗的冲突。在鸡肚子寨,老冯一行遇到了麻烦,他们的全部‘家当’被人给偷走了。国徽丢失对于法律工作者是一个多么大讽刺啊!在全力找寻无果的情况下只好求助于村中的长老。借助长老的威望‘家当’是找到了,可是当老冯向长老索要盗贼时却碰了壁。在老冯眼里这可是构成了刑事犯罪了,长老却以‘神灵已经惩罚了他’而拒绝。老冯提出要请执法机关来强制执行时,长老不客气的把他轰了出去。在老冯看来宗教规宗教,法律规法律,二者不可混淆,在猪拱罐罐山后他亲自拉猪,这就是他对宗教与法律的界定,他的使命是解决民事纠纷而不是死板的套用法律。

其次是为乡风打磨,深谙情理法的老法官与新加入的年轻法官的观念冲突。在老冯看来,执法要注意时效性与经济性,而阿洛遵循的是正规的执法程序。在猪拱罐罐山后,原告要请祖宗来拉猪,老冯夺过绳子拉着猪满巷子跑。这是阿洛所不理解的,觉得有损法官形象。

在这部影片中的一个场景让人感触颇深,一对夫妇离婚,女方占据了唯一的家产——房子,男方无家可归。两人争执不休闹上法庭,当女方得知法院要分割她的财产时,女方干脆在地上打滚,发出动物般的哀嚎。看到这一幕我想揪心的不止是身为执法人员的法官,那一幕的出现并非当事人漠视法律,故意耍赖,而是因为对于她来说生存意义大于财产权。改革开放以后经济飞速发展而西南山区相对落后,法律问题归根结底是社会问题,要想法制在这个社会得到更好的发展,必须努力发展经济,缩小贫富差距,“温饱线下无法律”这不是一句空谈,如不解决温饱问题,普法注定会失败。 写到这里脑中浮现出老冯跌下悬崖,老马独自走的场景,顿时 觉得任重而道远,因为作为法科学生更应该为法制的发展出


第二篇:观《马背上的法庭》有感


观《马背上的法庭》有感

《马背上的法庭》源于云南省西北部宁蒗县法院基层法官的真实故事。影片一开始就告诉我们“在云南西北部的山区,山路险峻,道路崎岖,地广人稀,散居着十几个少数民族”。为解决此处地区少数民族人民的纠纷问题,马背上的法庭就产生了。影片中,老冯、杨阿姨和阿诺组成一支流动的法庭队伍。影片通过几个案子,反映了法制在中国少数民族边远地区执行的困境,少数民族边远地区基层法官对工作的无私奉献,以及国家法律制度与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冲突。 影片中,法庭第一次出现是这样的:国徽挂在墙上,原被告双方的桌子上各贴着一张字条“原告”、“被告”。很简陋的法庭。这从一方面反映了云南少数民族边远地区贫穷落后的状况,又从侧面反映了此地区打官司难的局面(所以才会出现马背上的法庭,亦称流动法庭)。两妯娌因为分家和一个酸菜坛子而闹上法庭。但在法庭上,两人一直沉默不语,事情在法庭上没法解决。之后冯法官在两妯娌家摔了酸菜坛子,各赔2.5元,再加上杨阿姨的劝说,此事才解决。这个案子,让我们看到有时用法律是不能解决家庭纠纷的,有时要动用法律之外的手段。另一方面,也让我们看到冯法官是一位经验丰富的法官。

影片中,一个村民被拱了祖坟,要求另一个拱了他家祖坟的村民赔偿两头猪和一场法事,阿诺根据其所学的法律知识不作处理,结果那两个村民各找了人,差点打起来。冯法官最后作了个判决:那个村民赔一头猪给被拱了祖坟的村民,并赔一场法事。但拱了别人祖坟的

村民不让被拱了祖坟的村民将猪拉走,理由是祖先托梦说的。最后是冯法官将猪拉到被拱了祖坟的村民家里,此事才解决。按照法律来说,阿诺的做法并没有错,就像他说的“是猪拱了祖坟,损失又不大,没必要赔偿,做法事是封建迷信的事情,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冯法官并非不懂法,他这么处理考虑的是如果此事处理不好,可能会引发一场刑事案件,会丧失少数民族人民对国家司法的不信任。在这里,我们看到了国家法律制度与少数民族的习惯法的冲突。在处理两者冲突的时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制定,20xx年修正)第4条第4款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那么可以理解为只要不违反法律,就应该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或者是遵循民法上说的“公序良俗原则”。处理好国家法律制度与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冲突,关系着国家民族的团结、统一,也关系着少数民族对国家司法制度的信任。

影片中,村委会主任老葛按照村规宰杀了越过村界的羊,邻村的人来闹事讨公道。老冯认为村规有违法律民主,并当场让阿洛以法官的身份证明老葛的做法不合法。老葛认为女婿胳膊肘往外拐,遂把女儿关在家里不让与阿洛举行结婚仪式。当夜,阿洛带着老葛的女儿“私奔”。之后,冯法官对阿诺说:“你把人家姑娘带走了,人家说不打官司了,不承认法庭了!”阿诺与老葛的女儿虽然在法律上是合法夫妻,但是没有举行结婚仪式,当地人是不承认他们的婚礼的,而且阿诺还带老葛的女儿“私奔”,破坏了当地的风俗习惯,当地人对法庭不信任了。阿诺虽然也是彝族,但是没有意识到他的举动会给法院带来困

扰。对当地人来说,他们对法律并不清楚,但是却对当地风俗习惯很了解,也一直遵守着他们的风俗习惯。因此,要处理好当地的纠纷,法律有时也要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

影片中的冯法官给人印象深刻。他是个能游刃于国家法律制度和少数民族习惯法的老法官,受人尊敬。影片一开始他拉着马上山时,给马帮让路,马帮的人跟他打招呼;到了村子,村民跟他打招呼;小女孩因为他解决了纠纷而给他送礼物;国徽丢了,大家回去拆门做垫子让他踩上去拿国徽等等。但他之所以受人尊敬,也是因为他处理好了国家法律制度与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关系,解决纠纷时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使当地的村民对国家法律制度有信心。

影片中不得不说冯法官和阿诺的做法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冯法官在解决纠纷时不只是按照法律那一套,且尊重当地风俗习惯,而阿诺只是按照法律来办事,但是很明显冯法官的做法在当地村民那里受用。这引人思考:在少数民族边远地区,如何处理国家法律制度与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关系才使少数民族人民信任国家法律制度?如果不是这样的话,法院就没有存在的价值了,就如影片中冯法官说的大家不信任法庭,不去打官司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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