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棚户区改造政策

时间:2024.4.20

国家棚户区改造政策

一、以净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事如下优惠政策

(一)

土地储备中心对危房棚户区土地实行收购,以净出让方式供地。净地出让后获得的出让收益,扣除按规定缴省的费用后,专项用于支付银行贷款本息和毛地收购资的周转以及危房棚户区安置房建设。

(二)安置房住宅用地实行土地行政划拨,对改造后的房屋纳入产权产籍管理,办理商品房房照。商服用地实租赁供地。

(三)安置房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以费还贷项目除外)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50%收取(项明细附后)。

(四)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契税先缴后返;对安置房住宅上靠标准户型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营业税等税种由地方税务部门向省申请暂缓缴纳。

(五)安置房建设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无偿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对腾空用于商品房建设的地块,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所需费用由摘牌的商品房开发主体,按照国家、省、市所规定的正常标准结付;涉及配套管网施工中的破道、绿化等费用免缴。

(六)对安置房建设项目,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同步办理相关手续,保证项目的开竣工时间。

(七)小区配套建设标准要满足居民基本生活和出行需要,区政府组织被安置居民以招标方式选择物业公司,对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物业费三年内减半收取,不足部分由区政府承担。

(八)在进行安置房建筑设计时,应根据周边服务设施现状,建设一处或几处综合市场,用于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其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由区政府负贵日常管理。

二、以毛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市财政筹措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包括开发企业上缴的土地出让金,开发企业上缴的税费地方留用部分,向上争取政策和资金等),建立专户,专款专用。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按应缴土地出让金的70%为基数,作为政府投入返还给开发企业。危房棚户区

供地实行土地公开挂牌出让,在挂牌过程中出现竟标情况,可采取递减返还比例竞标办法出让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款一次性缴齐后,15个工作日内补贴到位。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30%收取(项目明细附后)。

(三)涉及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的各项税种全额征收,扣除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留成部分的60%,按入库财政级次返给开发企业予以补贴,其余.40%由入库财政级次设立“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定期审计。开发主体缴纳税金后,力争10个工作日内补贴到位。

(四)危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在不突破国家刚性标准及不率,土地摘牌后,规划设计不再做调整。

(五)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所需建设资金,一部分从市财政收取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解决,定向用于热力、供水、排水管网建设,缺口部分由热力、供水、排水等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电力外网改造费用,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交纳;燃气外网改造费用由开发企业按每户700元交纳。安置房住宅建筑面积(户)相关配套费用(含电力外网改造费和燃气外网改造费)免缴。

(六)对确实难以实施的危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市政府将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

(七)市政府已经明确优惠政策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不执行此政策;对土地已摘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执行此政策。

三、以建经济适用住房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

(一)住宅用地实行行政划拨。

(二)住宅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

(三)住宅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减半收取。

(四)按照普通商品房对待管理

?法规标题】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土资源部?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2010-6-26 ?

【失效时间】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征地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以及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征地管理,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征地补偿新标准实施,确保补偿费用落实到位。

(一)全面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

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实现同地同价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维护农民权益的必然要求,各类建设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都必须严格执行。对于新上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时就要严格把关,确保项目按照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核算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列入概算。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应基本保持一致, 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

各地应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目前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应按此要求尽快调整修订。未及时调整的,不予通过用地审查。

(二)探索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

为防止拖欠征地补偿款,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各地应探索和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在市县组

织用地报批时,根据征地规模与补偿标准,测算征地补偿费用,由申请用地单位提前缴纳预存征地补偿款;对于城市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当地政府预存征地补偿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根据批准情况对预存的征地补偿款及时核算,多退少补。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结合本省(区、市)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征地补偿款预存的有关规章制度,并在用地审查报批时审核把关。

(三)合理分配征地补偿费。

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后,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征地补偿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结合近年来征地实施情况,制定完善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报省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征地批后实施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防止和及时纠正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的问题。

二、采取多元安置途径,保障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

(四)优先进行农业安置。

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有效的征地安置方式。在一些通过土地整治增加了耕地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预留机动地较多的农村地区,征地时应优先采取农业安置方式,将新增耕地或机动地安排 给被征地农民,使其拥有一定面积的耕作土地,维持基本的生产条件和收入来源。

(五)规范留地安置。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实施征地,可结合本地实际采取留地安置方式,但要加强引导和管理。留用地应安排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并征为国有;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要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防止因留地安置扩大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留用地开发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有关规定要求。实行留用地安置的地区,当地政府应制定严格的管理办法,确保留用地的安排规范有序,开发利用科学合理。

(六)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落实。

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是解决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的有效途径。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当前,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保问题的关键在于落实社保资金,本着“谁用地、谁承担”的原则,鼓励各地结合征地补偿安置积极拓展社保资金渠道。各地在用地审查报批中,要对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落实情况严格把关,切实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落实。

实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要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与新农保制度的衔接工作。被征地农民纳入新农保的,还应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不得以新农保代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三、做好征地中农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居住问题

(七)切实做好征地涉及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各地要高度重视征地中农民住房拆迁工作,按照《紧急通知》规定要求切实加强管理。农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涉及土地、规划、建设、户籍、民政管理等多方面,同时也关系到社会治安、环境整治以及民俗民风等社会问题,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和部署下,配合相关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制订办法,共同做好拆迁工作。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做到先安置后拆迁,坚决制


第二篇:北京棚户区改造政策


《关于加快我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方案》(京

政办发[2011]1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11-12-02 浏览次数:3093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印发的《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精神,全面推进我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加快解决群众住房困难,我委认真总结“三区三片”棚户区改造试点经验,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实施方案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棚户区改造是政府主导的民生工程,各级政府应当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同时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广泛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以人为本、全面改造。棚户区改造应以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为出发点,完善区域、市政、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化水平。

(三)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棚户区改造要统筹考虑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改造目标任务,优先安排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改造工作。

二、认定标准及程序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是指国有土地上集中连片建设的,简易结构房屋较多、房屋使用功能不全、市政基础设施不全、居住环境恶劣、社会问题突出、居民改造愿望迫切,采取土地一级开发等市场运作方式无法实现资金平衡且难以改造的区域。

市国资委和各区(县)政府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申报棚户区改造项目材料(包括项目名称、占地面积、涉及居民、初步改造方案、投资计划等);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召开联席会议,对项目进

行审查。项目通过审查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复后正式纳入我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三、计划安排

(一)继续做好“三区三片”试点棚户区改造工作。按照目标责任书要求,门头沟采空棚户区、丰台南苑棚户区、通州老城棚户区“三区三片”,从 20xx年起,利用三年时间落实安置房350万平方米,安置居民5万余户,基本完成试点棚户区改造。其中,20xx年计划搬迁居民2.1万户,落实安置房111.1万平方米;20xx年计划搬迁居民2万户,落实安置房80余万平方米(详见附表1)。

(二)进一步扩大棚户区改造范围。拟将京煤集团门头沟、房山、大兴矿区,首农集团永乐店农场和丰台长辛店五个项目,纳入我市棚改新增范围。其中,除占地133万平方米的丰台长辛店属于城市棚户区外,剩余占地分别为38万平方米、20万平方米、2万平方米、3.8万平方米的京煤集团门头沟、房山、大兴矿区和首农集团永乐店农场均为国有工矿棚户区。

五个新增项目总占地面积约200万平方米,涉及居民2.2万户。计划利用三年时间,建设、收购安置房源约196.8万平方米,安置2.2万户居民,基本完成棚户区改造(详见附表2)。 四、政策措施

(一)多渠道筹措改造资金。采取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

1.市、区财政和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支持。对于城市棚户区的贷款资本金应给予一定支持,20xx年在市财政部门对试点棚户区支持15.31亿元、市发展改革部门安排25.06亿元市政基础设施投资的基础上,区(县)政府应当尽快安排相应资金,落实贷款资本金;对于国有工矿棚户区的贷款资本金,主要由企业自筹解决。

2.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在资金规模上给予保障,并研究贷款担保机制。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加快落实贷款。

3.鼓励采取共建的方式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涉及棚户区改造的国有工矿企业要在落实贷款资本金的基础上,采取与当地政府、相关金融机构合作等方式,积极筹集资金,推进本企业棚户区改造,加快解决企业职工住房困难。

4.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棚户区改造,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企业在政府组织下参与改造工作。

(二)加大税费政策支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落实相关财政政策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财综〔2010〕8号),免收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三)落实土地供应政策。国土部门应当将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本市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根据安置房产权性质采取相应的供地方式。

(四)加快行政审批手续。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优先办理相关手续,切实加快审批速度。

(五)完善安置补偿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补偿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房源可通过新建或收购方式筹集;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市场评估方式进行。被拆迁人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条件的,纳入相应保障方式优先安排。具体安置补偿办法,由各区在保护被拆迁人利益的前提下,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组织、监督棚户区改造工作,并对相关棚户区改造责任主体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进行考核。

1.市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负责相应工作。一是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全面负责城市和国有

工矿棚户区改造具体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市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区政府负责本区棚户区改造工作;二是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立项审批、年度投资计划办理、基础设施专项建设资金减免工作,做好棚户区市政配套基础设施资金支持,以及审核棚户区改造资金综合平衡方案;三是市财政局负责确定棚户区改造以奖代补机制;四是市规划委负责指导责任主体做好改造片区和安置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审批;五是市国土局负责办理改造项目和居民安置房建设项目的土地相关手续;六是市审计、监察部门负责指导区相应部门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进行审核、廉政风险防范等工作;七是市地税、文物、市政、环保、地勘及市政专业公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2.责任主体切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棚户区改造责任主体是区政府及国有企业,其中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区政府,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国有企业。责任主体应当成立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抓落实,负责居民群众宣传动员,改造计划、实施方案和安置政策制定,改造资金筹措,拆迁安置统筹,社会稳定维护等工作。

3.区政府、国有企业可通过授权委托、招标等方式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大型开发企业作为改造工作实施主体。各实施单位要加强建设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二)编制规划计划。棚户区改造规划应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相结合。各区政府和国有企业要编制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实施方案,由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财政、国资等相关部门初审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做好宣传动员。相关区政府和国有企业应当广泛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政策,及时总结推广好的工作做法和经验,引导居民群众积极支持棚户区改造工作。

(四)依法组织拆迁。责任主体应当在征求当地居民意见并得到绝大多数群众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切实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和实施过程的公开、公

平、公正。

(五)加强工程管理。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建设程序和标准规范要求,及时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问题,严把工程质量关,确保工程质量。

(六)强化监督检查。市、区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对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等各环节加强监管,全程审计,坚决杜绝挪用、占用改造资金现象发生,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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