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4.4.14

关于印发《常州市龙城英才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常州市龙城英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已经市政府批准设立。为加强引导基金管理,进一步规范决策、运作、监督等行为,市人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制定了《常州市龙城英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20xx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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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龙城英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科教与人才强市战略,引导和推动各类创业投资企业加快投资我市领军型人才创业企业,积极培育一大批新兴产业科技领军企业,根据《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引进和培育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的意见》精神,设立常州市龙城英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在于充分放大政府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供给,有效引导创业投资资金向我市领军型人才创业企业投入。

第三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严格管理”的原则,资金专门投向我市境内的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生物技术和新医药、节能环保、软件和服务外包、物联网和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新兴产业,重点投向处于初创期的领军型人才创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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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引导基金市级规模为1.5亿元,以后根据实际情况逐步调整规模。

第五条 引导基金应当与现有的国家级、省级引导基金之间建立协调配合机制,科学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配置效率。

第二章 基金组织架构

第六条 引导基金经市政府批准设立。

第七条 经批准设立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监管。管理委员会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市人才办、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和市人社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贯彻执行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协调引导基金的运作,监督检查投资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向管理委员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等。

第九条 经市政府批准,指定市级事业单位常州产权交易所作为引导基金的出资人代表,代行出资人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引导基金的引导方式主要采取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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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主要支持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

跟进投资是指对创业投资企业选定投资的创业企业,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企业共同投资的投资行为。

第三章 阶段参股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可采取承诺注资的方式分期到位,但不先于社会资本到位,对单个创业投资企业的参股比例不超过50%。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阶段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在我市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在备案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

(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或首期出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并承诺注册后3年内出资额达5000万元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管理团队的主要管理人员已经受托管理1家以上经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且管理业绩优良,或有已成功投资和服务2个以上创业投资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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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

(四)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五)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三条 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退出。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不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自引导基金投入后3年内可优先购买引导基金在参股创业投资企业中的股权,转让价格按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财政部公开发行的同期国债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超过3年的,转让价格根据同股同权原则按当时市值确定。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其他股东之外的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在参股创业投资企业中的股权,按上述确定转让价格的原则,以公开方式进行。

第四章 跟进投资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对创业企业进行跟进投资时,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创业投资企业编制的《投资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创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或其股东签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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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意向书》;

(三)创业投资企业已批准投资的文件副本。 第十五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跟进投资项目,引导基金在确认创业投资企业已出资后,按双方协议要求办理跟进投资的出资手续。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可以委托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采用股权托管的,应当由受托管机构与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和股权退出的条件或时间等。

第十七条 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第十八条 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优先受让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受让价格按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财政部公开发行的同期国债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管理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引导基金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扩大引导基金投资规模、资金投向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并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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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不得用于贷款、担保、赞助、捐赠等支出,未投资金应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引导基金及其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得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和省、市政策限制类行业。

第二十一条 对引导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行为和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转移、挥霍浪费财政资金等行为,除追回资金外,还应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管理委员会授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投资 基金 管理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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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苏州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苏州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为充分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引导、示范、放大”作用和杠杆效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08〕 116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创业投资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41号)、《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10〕153号)及《加快苏州市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苏府〔2008〕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苏州现状,设立苏州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并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基金概况

第一条 引导基金宗旨:充分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增加创业资本供给,吸引优质创业投资企业、项目聚集本市,有效引导创业资本向新兴产业领域投资。

第二条 引导基金首期规模为2亿元人民币,其中,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出资1亿元人民币,苏州市级财政出资1亿元人民币,分别由江苏省产权交易所和苏州产权交易所作为代表出资。

第三条 江苏省产权交易所和苏州产权交易所签署协议约定,引导基金存续期内由苏州产权交易所以自身名义代表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或跟进投资创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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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引导基金存续期限为7年,经苏州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延长3年。

第五条 引导基金组织形式采取契约制。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六条 设立苏州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作为引导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管理委员会成员为5名,其中,市财政局、发改委、苏州产权交易所各委派1名,基金管理人委派2名。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由管理委员会集体决策,采取一人一票、过半数以上通过的决策制度。

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 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1.确定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

2.负责引导基金阶段参股、跟进投资和投资退出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3.审查批准引导基金投资、管理、风险控制、退出和考核等制度;

4.对引导基金运作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金资产情况进行评估;

5.审议基金管理人提交的年度投资计划、投资运作报告、资金使用报告。

第八条 引导基金管理人及职责

引导基金委托专业创业投资机构作为基金管理人进行专 2

业化管理。基金管理人应为本市国有创业投资机构,须有健全业务体系、完整专业团队和成熟运作模式,并在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管理运作方面成绩卓著。

引导基金管理人职责如下:

1.负责引进创业投资企业,推荐跟进投资项目,并对拟合作创业投资企业和跟进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同时组织专家评审,在审慎评估基础上提出初审意见和投资方案;

2.将尽职调查报告和初审意见及投资方案报经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3.参加管理委员会并在阶段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和跟进投资项目决策中享有表决权;

4.监督管理和适时检查引导基金阶段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和跟进投资项目的运营情况;

5.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运行管理、定期向管理委员会汇报引导基金的运行状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6.负责实施引导基金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项目的退出。

第三章 基金投向

第九条 引导基金可以采取阶段参股方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跟进投资项目方式引导资金向新兴产业领域投资。

第十条 申请引导基金阶段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创业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承诺出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首期出资不低于1500万元人民币,并承诺剩余 3

出资3年内全部到位,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2.有至少3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管理团队的主要管理人员受托管理一家以上经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且管理业绩优良,有已成功投资两个以上创业企业的经验;

3.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4.重点投资于政府扶持和鼓励的产业领域中的初创期创业企业,且有侧重的专业投资领域;

5.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应注册于江苏省苏州市。

第十一条 跟进投资

跟进投资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选定苏州市范围内拟投资创业企业后,引导基金按照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以同等条件对拟投资创业企业投资。

用于跟进投资的资金不得超过引导基金规模的10%。

第十二条 投资方向

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应符合以下原则:

1.重点投资于符合苏州市功能定位和相关产业政策、产业投资导向的初创期科技型、创新性中小企业;

2.投资对象原则上应当是在苏州市范围内注册设立的创业企业,投资额应不低于创业投资企业全部投资额的50%;

3.投资初创期创业企业的资金不得低于全部投资额的 4

30%;

4.对单个创业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出资总额的20%;

5.不得对已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但所投资的创业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股份不在此限;

6.不得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企业,但因投资需要对单个创业企业的集合投资除外;

7.不得投资期货及金融衍生品、房地产、抵押和担保业务、赞助和捐赠,不得利用创业投资企业平台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贷款、资金拆借。

第十三条 投资规模

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出资比例最高不超过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全部出资额的30%,且对单一创业投资企业出资不超过引导基金规模的20%。

引导基金以跟进投资方式参与投资创业企业,跟进投资不高于创业投资企业本轮投资额的30%。

第四章 审议程序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按照以下程序甄选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

1.公开征集。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社会公开征集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

2.机构申报。拟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向基金管理人提 5

交合作方案,基金管理人在合作方案基础上进行详细尽职调查,同时组织专家评审,向管理委员会提交尽职调查报告和出具专业初审意见。

3.社会公示。初审合格拟合作创业投资企业,进行为期两周的公示。公示中发现问题的,一经核实,予以终止审议程序。

4.管理委员会决策。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查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报告和初审意见,并进行决策。

5.方案实施。经管理委员会决策通过的合作创业投资企业,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投资文件签署,落实投资方案。

第五章 投资退出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在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稳定运营后,可通过以下途径完成退出,以实现引导基金的良性循环:将股权转让给其它股东;公开转让股权;创业投资企业到期清算退出等。

第十六条 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到期清算,引导基金以所持出资比例获取本金和收益。参股创投企业发生破产清算,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约定执行。

第六章 资金、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苏州产权交易所应设置专门帐户管理引导基金的资金,单独建账,封闭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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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苏州产权交易所根据基金管理人提出的用款申请,经管理委员会批准后进行资金划拨。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的未投资金应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不得用于贷款、担保、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投资于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和省市政策限制类行业。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由苏州产权交易所进行财务管理,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引导基金的内控制度。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会计资料。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期间,每年按照基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支付管理费给基金管理人,管理费暂在引导基金中列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管理委员会通过后生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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