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核病报告转诊制度
一、对具有咳嗽、咳痰3周(或3周以上)及咯血等症状的疑似肺结核病例应进行X线检查;放射科发现的疑似或确诊活动性肺结核病例,应在“X线肺结核病例登记本”上做好登记。
二、对可疑或确诊的肺结核病人,及时进行疫情登记,并按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的要求进行网络直报,同时完整详细填写《肺结核病例登记报告卡》。
三、对可疑或确诊的病人,应在肺结核病例转诊登记本上进行登记,填写《肺结核病人转诊单》,及时将病人转诊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不得开抗肺结核药处方。并将转诊联系单第二联与报告卡一同寄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保留转诊存根以备查。
四、遇有严重合并症或急重症肺结核病人,应积极抢救,待病情稳定后,门诊病人要及时转诊,需住院治疗的,由市一院收入住院,病人出院后,应将病人、病人相关资料及转诊联系单一并转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院时一律不能带抗结核药品。
五、防保科(或防保人员)每日对本单位的肺结核的登记、报告、转诊工作进行核对,每月一次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核对转诊到位情况。
六、要求报告率达100%、转诊率100%以上,转诊到位率90%以上。
兴隆镇中心卫生院
第二篇:肺结核病人报告转诊制度
肺结核病人报告转诊制度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肺结核病疫情报告和病人管理的通知》、《肺结核病人转诊和追踪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要求,凡到我院就诊肺结核病人均按照本制度进行登记、转诊。
一、我院对不需要住院治疗的肺结核病人一律转到市结核病定点治疗机构诊治。
二、首诊医生发现首次诊断的肺结核病例或疑似病例,应在院内传染病疫情电子报告系统上填报疫情报告卡,同时填写《肺结核病人转诊单》一式三份,填写时要注意写明病人的详细地址和联系电话。第一联病人携带,并嘱其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科就诊,第二、第三联交医院感染控制科备案(其中第二联由感染控制科送市疾控中心结防所)。
三、临床医师应对结核病防治知识和政策进行广泛宣传。
四、感染控制科指定专人负责肺结核病人的登记和网上直报,并负责收集转诊单送到市疾控中心结防所。
五、感染控制科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监督检查,配合结防机构核实结核病疫情和转诊结核病人的追踪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