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结核病人报告转诊制度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肺结核病疫情报告和病人管理的通知》、《肺结核病人转诊和追踪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以及 48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凡到我院就诊肺结核病人均按照本制度进行登记、转诊。
一、我院单纯性肺结核病人一律转到柳州市结核病定点治疗机构诊治。
二、首诊医生发现首次诊断的肺结核病例或疑似病例,应在院内传染病疫情电子报告系统上填报疫情报告卡,同时对我市市区的患者填写《肺结核病人转诊单》一式三份,填写时要注意写明病人的详细地址和联系电话。第一联病人携带,并嘱其到柳州市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第二、第三联交预防保健科备案(其中第二联由预防保健科送柳州市疾控中心结防所)。
三、临床医师应对结核病防治知识和政策进行广泛宣传。
四、预防保健科指定专人负责肺结核病人的登记和网上直报,并负责收集转诊单送到市疾控中心结防所。
五、预防保健科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监督检查,配合结防机构核实结核病疫情和转诊结核病人的追踪工作。
第二篇:肺结核管理制度
肺结核病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肺结核病人的管理,降低肺结核发病率,特制定如下制度:
1、临床医师发现初诊和复诊病灶为活动性需要继续用药的肺结核病人应及时做好痰检及胸片检查后必须按规定填写好肺结核报告卡,及时上报。
2、发现病人后,放射科和防保科必须各负其责,分别做好摄片登记和肺结核病人登记,并按规定时间及时填报肺结核病报告等。
3、凡属于归口管理对象,除收入住院外,临床医师必须开具转诊三联单,并耐心做好病人的思想工作,全部转诊到结核病防汉所,接受正规化治疗,提高转诊到位率。
4、化验室对肺结核痰检病人要有专门的登记保存涂片。
5、防保科人员应及时做好X线摄片登记与核对工作,每月一次,发现漏报者必须及时补登补报。
6、门诊药房不配搞抗肺结核药物处方,住院病人一律规范化疗方案治疗,出院后,并及时转市疾控中心门诊并好转诊登记。
结核病归口管理制度
一、本辖区居民(包括暂住人口),有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有咯血症状的患者可持本人身份证或单位证明,小孩持户口簿,由临床医生写好转诊单到县疾控中心肺结核防治所进行免费检查。
二、所有医疗保健卫生人员,发现结核病和疑似病人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实施办法》要求,在6小时内向市疾控中心上报传染病报告卡,并做好疫情登记,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三、本辖区居民(包括暂住人口)被确诊为肺结核病人或疑似病人(因其他病而住院的病人除外)的,均应由临床医生详细填写转诊单转至市疾控中心肺结核防治所就诊,不得擅自戴留病人,并详细填写转诊登记本中。
四、对因其他病住院的传染肺结核病人出院后,立即转自市疾控中心肺结核防治所进行督导治疗。
五、本中心为加强对结核病的归口管理工作实行奖惩分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