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核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辽宁省肺结核病归口管理办法》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实施网络直报中结核病报告有关事宜的通知》制定本制度。
一、 疫情报告卡使用
发现疑似肺结核病人、结核性胸膜炎、胸外结核病人须填写“结核病人报告卡”。
二、报告时限
按乙类传染病报告的要求,发现的肺结核病人或疑似肺结核病人,医生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传染病报告卡,由预防科进行网络直报。
三、报告、审核程序
(一)、医生发现肺结核病人及疑似肺结核病人时,应填写《肺结核报告卡》。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报告卡报至预防科,由预防科进行网络直报,并做好疫情登记。
四、报告、管理要求
(一)、医院有专人负责结核病疫情报告工作,制定完善的结核病疫情报告、转诊及登记流程;建立“结核病及疑似病人疫情、转诊登记簿”。
(二)、流动人口肺结核报告卡的管理,按照传染病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三)、化验室发现痰涂片结核菌阳性患者,应登记留存。由首诊医生填写“结核病人报告卡”报预防科。
(四)、放射科发现疑似结核影像病人,应登记留存。由首诊医生填写“结核病人报告卡”报预防科。
(五)、对有呼吸道症状两周以上的患者,应将痰查结核菌和胸部X线检查列为常规检查。
第二篇:肺结核管理制度
肺结核管理制度
门诊发现的肺结核病人或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按国家有关法规及规定进行病人报告及转诊;并对非传染性结核病人进行督导治疗管理。
筛选和发现对象:
1.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有咯血或血痰者、为肺结核可疑症状者;
2.结核病人的密切接触者;
3.新生入学体检反应强阳性者;
门诊对上述人员要及时报告传染病领导小组并做好转诊工作。 —、做好门诊日志登记,发现结核病及时转诊,不得截留结核病人。
二、对疑似病例立即开出转诊单,做好记录,并向疾控中心报告;不得漏登、漏报,内容要齐全;对转回者进行登记,按要求进行规划管理。
三、按规定非结核病定点治疗单位不得存放和使用抗结核药,因此,本中心药房没有抗结核药。
四、开展宣传工作,提高结核病防治和规划管理的认识水平。
五、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提高识别和诊断能力。 管理程序:
门诊发现肺结核可疑症状病人→传染病领导小组→开转诊单、登记、电话报红市疾控中心结防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