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核病报告转诊制度
为了更好地贯彻《传染病防治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 法》,切实做好肺结核病人的归口管理,加强肺结核病的报告、 转诊工作,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各级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结核病是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慢性传染病。
二、医疗机构要对具有咳嗽、咳痰2周以上及咯血等症状的疑似肺结核病例进行X线检查,并建议到疾病预防控中心结防科做痰检。
三、医疗机构内科、放射科等相关科室要对可疑或确诊的肺结核病人,建立疑似肺结核病人登记本,及时进行疫情登记,并完整详细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做到项目齐全,字迹清楚,肺结核病人的地址要写到村、社、门牌号,并要有联系电话,以便追踪、治疗观察;
四、防保科或公共卫生科收到传染病报告卡后,应立即在结核病人登记本上进行登记,并在门诊医生、住院医生、放射科医生的结核病登记本上加盖“疫情已报”章,并进行网络直报。
五、门诊医生、住院医生、放射科医生要对登记或确诊的肺结核病人,填写《肺结核病人转诊单》,做好病人的健康促进工作,及时将病人转诊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防股进行诊治,不得开具抗肺结核药品处方。
六、放射科是发现肺结核病的关键科室,要加强肺结核病人的摄片登记、疑似肺结核病人的登记、报告转诊工作。
七、门诊医生、住院医生、放射科医生发现复诊病人,且病灶为活动性需要继续用药的肺结核病人全部进行登记、报告并转诊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防股进行诊治。
八、遇有严重合并症或急重症肺结核病人,应积极抢救,待病情稳定后,最迟于一周内,将病人相关资料及转诊联系单一并转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防股享受免费抗结核治疗,出院时一律不准带抗结核药品。
九、防保科每日对本单位的肺结核的登记、报告、转诊工作进行核对,每半月一次与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核对转诊到位情况。
十、防保科负责对乡、村及院内医务人员的业务指导,并定期做好结核病防治知识培训工作。
十一、要求结核病报告率达100%、转诊率100%以上,转诊到位率95%以上,切实提高病人的报告率、转诊率及转诊直接到位率。
第二篇:肺结核病人转诊制度 2
肺结核病人转诊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乙类传染病管理要求,做好结核病的疫情报告,按照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做好肺结核病人的转阵与归口管理工作,特制定如下制度:
1, 本院和村卫生所肺结核病人、疑似肺结核病人,应将其转诊到结防机构进行确诊。
2, 转诊单位必须填写肺结核转诊单一式三份,一份给结核病人到结防机构就诊,一分送给结防机构做病人追踪,另一份留转诊单位备查。
3, 本院和村卫生所对诊断为肺结核和疑似肺结核的病人,按乙类传染病的报告要求,向结核病防治机构填报疫情报告卡,进行网络直报。并做好疫情登记,将病人转至结核病防治机构进行归口登记、治疗和管理。
4, 本院和村卫生所凡上报的结核病人、疑似的肺结核病人都要求填报内容详实、地址准确、电话号码齐全,以备结防所督导科随时追踪各级医疗单位以报告、转诊的肺结核病人的到位情况,提高转诊到位率。
5, 对瞒报、漏报的单位或个人,将给予一定的处罚措施,严重者上报局领导,给予记大过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