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时间:2024.5.14

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 第1号

《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12月4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新闻出版业技术创新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新闻出版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全面落实国家标准化战略,以推动新闻出版技术进步,促进新闻出版业健康、有序发展为宗旨,贯彻协调统一、广泛参与、鼓励创新、国际接轨、支撑发展的标准化工作方针,坚持依法办事、科学公正、公开透明和协调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在全行业开展标准的制定、修订、宣传、实施,运用标准化手段促进新闻出版行业的技术进步,提升新闻出版行业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标准化是新闻出版行业科学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并纳入新闻出版行业各级发展规划、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六条 新闻出版行业各单位不得无标准生产,应依法执行强制性标准,积极采用推荐性标准;鼓励研究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结合我国国情和产业发展的需要,积极采用,制定相关标准。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七条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管理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颁布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相关规定,负责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宏观管理;

(二)审批发布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

(三)负责新闻出版领域国家标准的申报;

(四)负责新闻出版领域行业标准的批准发布,并报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五)受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委托,管理新闻出版领域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六)批准成立新闻出版领域的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七)批准成立新闻出版领域标准注册管理机构;

(八)审议、决定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标准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标准化工作在新闻出版行业的贯彻实施,组织起草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的相关规定,起草、实施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建立和完善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体系;

(二)负责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的日常管理与监督,负责与其他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协调;

(三)组织起草新闻出版领域国家标准;

(四)审核和批准行业标准立项;

(五)负责组织新闻出版领域相关标准的制定、修订、复审工作;

(六)负责行业标准发布前的审核;

(七)开展行业标准的动态维护和标准符合性测试与评估工作;

(八)负责新闻出版领域的标准宣传、培训、实施,对标准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组建和管理新闻出版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并指导其开展相关标准化工作;

(十)组建和管理新闻出版领域标准注册管理机构;

(十一)组织协调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有关活动并承担有关工作;

(十二)负责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有关业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在本部门业务范围内负责提出制定、修订标准的立项建议;

(三)在本部门业务范围内负责标准的贯彻实施及监督检查;

(四)协助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标准化主管部门开展标准化宣传、培训工作。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提出制定、修订标准的立项建议;

(三)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标准的贯彻实施及监督检查;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各新闻出版单位及相关行业协会、学术团体的标准化工作进行指导;

(五)在本行政区域内协助开展新闻出版标准化宣传、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新闻出版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包括新闻出版领域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归口管理的在本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组织机构,按技术归口管理原则划分工作范围,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研究起草本专业标准化工作规划,建立健全标准体系;

(三)分析本专业领域的标准化工作需求,广泛征集标准立项建议,提出本专业领域的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

(四)按照各级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组织本专业领域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五)负责对组织起草的标准的专业内容和文本质量进行审查;

(六)组织对本专业领域的标准进行复审;

(七)组织开展标准宣传、培训、对外交流工作,协助开展对标准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工作,提供相关技术服务;

(八)承办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标准化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修订与发布

第十二条 新闻出版领域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与发布应本着公开透明、科学合理、技术先进、协调配套、切实可行和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原则进行。

新闻出版领域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与发布应遵循《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技术归口的新闻出版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标准立项建议,所提立项建议没有技术归口管理的新闻出版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时,可以向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标准化主管部门直接提出,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标准化主管部门指定新闻出版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接收。

立项建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新闻出版领域内,有制定基础、通用、方法、产品、技术、管理等各类标准以规范生产与管理的需求;

(二)因现行标准不适用而应予以修订。

第十四条 新闻出版领域行业标准制定、修订实行年度立项制度。新闻出版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立项建议进行论证通过后,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标准化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标准立项申请,申请立项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标准项目建议书;

(二)标准草案或框架;

(三)项目立项专家论证意见;

(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五条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标准化主管部门于每年7月31日前完成年度立项申请的审查,确定项目名称、项目归口管理的新闻出版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项目承担方等,并形成下一年度的新闻出版领域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经公示后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达。 第十六条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标准化主管部门对列入新闻出版领域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中的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给予适当经费补贴。补贴经费的使用,须按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相关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专款专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参与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第十七条 新闻出版领域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执行过程中,必要时可以对计划项目进行增补、调整或撤销。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方应在计划确定的时限内完成标准的起草工作。标准的起草应在广泛调研、深入研究、充分协调和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按照标准编写规则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方向项目归口管理的新闻出版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提交项目送审材料,由秘书处对送审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能否提交审查,如未达到审查要求应退回项目承担方修改完善。

送审材料包括:

(一)标准送审稿;

(二)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三)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标准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条 标准的审查由项目归口管理的新闻出版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进行,由委员会秘书处召开专家审查会,对标准送审稿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初步审查通过后,由全体委员以会议审查或函审方式完成标准审查。

第二十一条 标准的报批由项目归口管理的新闻出版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向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标准申报单;

(二)标准报批稿;

(三)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四)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标准送审稿;

(五)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表。

第二十二条 新闻出版领域行业标准报批稿经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统一编号,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发布,并向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新闻出版领域行业标准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授权出版单位出版,相关费用从项目经费中支出。

第二十四条 新闻出版领域行业标准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新闻出版领域强制性行业标准的代号为CY;推荐性行业标准的代号为CY/T;行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代号为CY/Z。

第二十六条 新闻出版领域标准实施后,新闻出版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根据新闻出版产业发展形势,结合新闻出版行业科学技术的发展及管理的需要适时组织复审,并形成复审报告,报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发布。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七条 对只有通过动态维护方式才能有效实施的标准,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在批准发布时指定其动态维护机构,由该机构组织技术专家负责该标准的动态维护。

第二十八条 新闻出版行业标准批准发布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个别技术内容有问题,必须作少量修改或增减时,可以向新闻出版专业标准化委员会提出修改建议,由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核认定后提交标准修改单,报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核并做出相应决定。

第四章 标准的实施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在标准发布后组织标准的宣传和贯彻,并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质量检验机构,要密切配合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依据相关标准对新闻出版领域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检验。

第三十一条 新闻出版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协助各级政府相关机构及质量检验机构开展标准的宣传和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新闻出版领域开展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应依法执行强制性标准,积极采用推荐性标准和行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任何单位开展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执行相应的企业标准或项目标准、工程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

第三十三条 新闻出版领域各类产品未达到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不得进入流通领域;凡未通过标准检验和标准符合性测试认证的产品不得参评相关奖励。

第三十四条 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和取得显著效益的新闻出版领域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应纳入新闻出版领域相关科技奖励范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依法作出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其中,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标准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标准化主管部门、质量检验机构和标准测试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因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或重大损失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版权领域标准化活动,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新闻出版署于20xx年1月6日发布的《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能源领域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为规范能源领域标准化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相关管理办法,结合能源领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二:《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三:《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二○○九年二月五日      附件一: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三定"通知)及其他相关管理办法,结合能源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三定"通知,本办法所定义的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工作包括下列范围:(一) 石油;(二) 天然气;(三) 煤炭;(四) 煤层气(煤矿瓦斯);(五) 电力(常规电力);(六) 燃料(炼油、煤制燃料和生物质燃料);(七) 核电;(八)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九) 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十) 能源装备。  第三条 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组织能源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实施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指导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  第四条 对能源领域符合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一)能源工程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后评估的技术要求和方法; (二)能源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安全、卫生要求;(三)能源产品的生产、试验、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传输、使用的方法或生产、储存、运输、传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四)能源设备及系统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运行、检修、试验和维护的要求; (五)能源原料、材料、燃料、工质、控制仪表的试验、测量、监督、质量评定和订货技术条件; (六)能源生产、建设

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代码、制图方法和技术管理要求; (七)能源生产和建设的安全和劳动保护要求; (八)能源节约、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的各项技术要求、评定方法和检验方法; (九)能源计量器具检定要求; (十)能源行业其他有关标准。  上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关于制定国家标准的要求的,制定为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而需要在能源行业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为行业标准。  第五条 鼓励能源领域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积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第二章 标准化管理  第六条 国家能源局接受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指导,分工负责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能源领域实施的具体办法; (二) 制定能源领域的标准化规章和政策,负责能源领域标准化的宏观管理,负责与其他部门的工作协调; (三)组织制定能源领域标准化发展规划和建立能源标准体系; (四)组织制定能源领域行业标准; (五)组织实施能源领域标准,并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负责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补助经费的筹集; (七)决定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能源领域国家标准的管理应符合《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八条 国家能源局可委托具有行业标准化管理职能的协会、联合会和集团公司等相关机构(以下简称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名单见附件一)进行行业标准制定的具体组织管理工作。  第九条 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一)征集、申报本行业的年度制(修)订计划; (二)负责年度计划项目的实施、技术审查和报批; (三)组织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推动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四)组织行业标准出版工作,负责标准成果申报; (五)指导企业标准化工作,办理企业标准的备案; (六)承办国家能源局委托的其他标准化工作。  第十条 能源领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包括全国标委会和行业标委会。  全国标委会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按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统一管理,国家能源局配合其做好业务指导工作,充分发挥各行业协会、联合会和集团公司的作用。  行业标委会由国家能源局按照《能源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统一管理,可委托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进行管理。行业标委会主要行使下

列职责: (一)制定本专业的行业标准体系表; (二)提出本专业的年度行业标准立项计划; (二)组织对本专业行业标准的技术审查; (三)开展本专业标准化培训、标准宣贯和技术服务; (四)承办国家能源局或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委托的标准化工作。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一条 能源领域的国家标准相关工作(包括国家标准的立项、制定、审查、报批等)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国家能源局协助和配合做好能源领域国家标准的规划、计划、制(修)订、实施、监督、检查等工作,充分发挥各行业协会、联合会和集团公司的作用。  第十二条 能源领域行业标准的制定应符合《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的计划立项、起草、审查、报批、编号、批准发布、备案、出版、复审、修订、修改等工作由国家能源局统一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对行业标准的起草、审查、报批、备案、出版、复审、修订和修改等工作进行管理,具体工作按《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开展。第四章 标准的实施、监督和奖励  第十三条 能源领域企业、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第十四条 能源领域企业生产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应当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  第十五条 能源领域进口设备和引进技术必须按规定进行标准化审查。能源企业、事业单位进口的设备和引进的技术必须符合我国有关强制性标准。  第十六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实施的监督。国家能源局按规定权限核准、审核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能源投资项目时,可提出标准制定或采用建议并进行跟踪监督。  第十七条 国家能源局应协助国家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和认证认可部门做好能源领域检验机构和认证机构的规划、建立和审查工作。  第十八条 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效益的能源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应纳入国家能源局相关科技奖励范围。  第十九条 对于符合"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奖励条件的能源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由国家能源局和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按照《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推荐申报。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能源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所需经费来源:  1、行业、企业自筹的标准化经费。2、有关企事业单位的资助。3、有关社团组织的赞助。4、政府部门给予

的标准化补助费用等。5、能源行业重点工程和科研项目列支经费等。  第二十一条 对政府部门给予的标准化补助费用和有关单位资助、社团组织赞助的费用,以及能源行业重点工程和科研项目列支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   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名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  中国电器工业协会  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委会  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中国节能投资公司  中国农村能源行业协会  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煤矿瓦斯治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煤层气开发利用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附件二: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定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根据《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石油、天然气、煤炭、煤层气(煤矿瓦斯)、电力(常规电力)、燃料(炼油、煤制燃料和生物质燃料)、核电、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能源装备等领域行业标准制定。  第三条 行业标准是指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包括工程建设、标准样品的制作)。行业标准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行业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制定能源领域行业标准,要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重点突出、科学合理;制定行业标准要有效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有利于参与国际竞争,有利于合理利用和节约资源、发展循环经济,有利于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保护环境,与产业政策、行业规划相互协调,有利于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促进产业升级、结构优化。  第四条 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和标准指导性技术文件,鼓励行业标准制定为推荐性标准。第五条 行业标准的制定包括立项、起草、审查、报批、批准发布、编号、备案、出版、复审、修订、修改等工作。第六条 国家能源局统一管理能源领域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具有标准化管理职能的有关行业协会(联合

会)、集团公司等(以下简称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对行业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报批、出版等工作进行管理。第二章 立 项第七条 能源领域行业标准的计划立项,由国家能源局负责。第八条 任何政府机构、行业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制定行业标准立项申请(以下简称申请人),并填写《行业标准项目任务书》(见附表1)。第九条 能源领域行业标准立项申请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以下统一简称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受理,经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审查后报送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第十条 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对标准技术归口单位报送的行业标准立项申请进行审核协调后报送国家能源局。报送材料包括:1、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见附表2); 2、行业标准项目任务书;3、计划编制说明(包括计划编制的基本情况、编制原则和重点等)。第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对标准化行业管理机构和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上报的行业标准立项申请进行汇总,通过网络等方式进行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结束后,国家能源局组织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进行协调,并编制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第十二条 能源领域行业标准项目计划分为年度计划和补充计划,统一由国家能源局下达。第十三条 行业标准项目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属行业内专业之间的,由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负责;属行业之间的,由国家能源局负责。第十四条 对国家能源局下达的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调整的,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可通过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提出调整申请。调整项目计划需填写《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见附表3)。每年一月底以前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将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项目计划调整申请汇总报送国家能源局。第三章 起 草第十五条 能源领域行业标准由标准技术归口单位组织起草。第十六条 能源领域行业标准起草单位应按申请人立项要求组织科研、生产、用户等方面人员成立工作组共同起草。第十七条 能源领域标准编写应符合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和相关行业标准编写要求。第十八条 起草能源领域标准草案时,应编写标准编制说明,其内容一般包括:1、工作简要过程,任务来源、主要参加单位和工作组成员等;2、行业标准编写原则和主要内容,修订标准时应列出与原标准的主要差异和理由;3、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4、主要试验验证情况和

预期达到的效果;5、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标准的协调性;6、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7、废止现行行业标准的建议;8、重要内容的解释和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第十九条 能源领域标准起草完成后,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应将标准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并填写《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表4),形成行业标准送审稿。 第四章 审 查第二十条 能源领域行业标准送审稿由标准技术归口单位组织审查。审查形式分为会议审查和函审,强制性行业标准须会议审查。第二十一条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行业标准时,必须有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标准化技术归口院所审查行业标准时,应组织有代表性的生产、用户、科研、检验、大专院校等方面的专家(至少15人)进行审查,必须有全体代表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第五章 报批第二十二条 行业标准送审稿审查通过后,由起草单位整理成报批稿及有关附件,由标准技术归口单位报送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第二十三条 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对报批稿及有关附件进行复核后,符合要求的,填写《行业标准申报单》(见附表7),报送国家能源局。报送文件包括,1、报批行业标准项目汇总表(见附表8);2、行业标准申报单;3、行业标准报批稿;4、行业标准编制说明;5、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6、行业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见附表5)及《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见附表6);7、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和译文。第六章 批准和公布第二十四条 能源领域行业标准由国家能源局统一编号。第二十五条 能源领域行业标准由国家能源局批准和发布。第二十六条 行业标准批准后,由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到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产品方面标准)或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备案。第二十七条 国家能源局对批准后的行业标准目录及时在网上公布,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和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应认真做好标准的宣传、培训和解释工作。第七章 出 版第二十八条 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出版由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负责,行业标准出版单位必须是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正式出版机构。第二十九条 行业标准公布后,标准文本至少应在标准实施前1个月出版发行。第三十条 行业标准出版后,出版机构或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应将标准样书两份送国家能源局备案。

第八章 复 审第三十一条 行业标准实施后,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应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定期进行复审,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第三十二条 经复审需确认或废止的行业标准,由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审核后报送国家能源局,经国家能源局审查同意后公布复审结果,需修订的行业标准列入标准制定计划。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第三十三条 行业标准复审报送文件包括:1、行业标准复审工作总结;2、行业标准复审结论汇总表(见附表9、10、11);3、行业标准复审意见表(见附表12)。第九章 修订、修 改第三十四条 能源领域行业标准执行中需要修订的,按照标准制定程序列入年度计划或补充计划。当行业标准的技术内容只作少量修改时,以《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格式见附表13)的形式进行修改,按本细则第四章和第五章规定的审查、报批程序办理。第三十五条 行业标准修改报批文件包括:审查纪要和《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第三十六条 能源领域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由国家能源局批准公布。第十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定所需经费来源:  1、行业、企业自筹的标准化经费。2、有关企事业单位的资助。3、有关社团组织的赞助。4、政府部门给予的标准化补助费用等。5、能源领域重点工程和科研项目列支经费等。第三十八条 对政府部门给予的标准化补助费用和有关单位资助、社团组织赞助的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附表1:行业标准项目任务书项目名称主要起草单位制定或修订被修订标准号完成时间目的和理由: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国内外情况简要说明: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编号、名称及采标程度经费预算万元负责起草单位意见(签字、盖公章)年 月 日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意见(签字、盖公章)年 月 日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意见(签字、盖公章)年 月 日注:如本表空间不够,可另附页。附表2: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单位: 承办人: 电话:序号标准项目名称标准类别制定或修订完成年限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主要起草单位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程度及标准号代替标准经费预算(

万元)注:1、产品和工程建设项目,请分别列表。  2、修订项目,请在"代替标准"栏中注明修订标准号和年代号。  3、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项目,请填写采用标准编号及年代号。附表3: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标准名称能源局计划批准文号及项目编号申请调整的内容理由和依据主要起草单 位单位名称:负责人: (签名、盖公章) 年 月 日技术归口单位单位名称:负责人: (签名、盖公章) 年 月 日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意见机构名称:负责人: (签名、盖公章) 年 月 日 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承办人: 电 话:附表4: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标准项目名称: 承办人: 共 页 第 页标准项目起草单位: 电 话: 年 月 日填写序号标准章条编号意见内容提出单位(人)处理意见及理由说明: ① 提出意见数量: 个;    ② 标准起草单位或工作组对意见处理结果:采纳 个,未采纳 个;  ③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审查意见:采纳 个,未采纳 个。附表5: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标准项目名称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组织函审单位函审时间发出日期        年 月 日投票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回函情况: 函审单总数: 赞 成:共 个单位,其中:赞成,但有意见或建议: 共 个单位 不赞成:共 个单位,其中:如果采纳意见或建议改为赞成:共 个单位 弃 权:共 个单位 未复函:共 个单位 函审结论:           组织审查单位: 负责人:                                      (签名、盖公章)  年 月 日组织函审单位承办人: 电话:附表6: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标准项目名称: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函审单总数:发 出 日 期: 年 月 日函审截止日期: 年 月 日函审意见:  赞 成  赞 成,但有意见或建议    不赞成 不赞成,如采纳意见或建议改为赞成 弃权

建议、意见或理由如下: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签名):年 月 日审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名)年 月 日(盖公章) 说明: ① 表决方式是在选定的方框内划"√",只可划一个,选划两个框以上者按废票处理(废票不计数);② 回函说明提不出意见的单位按赞成票计;没有回函按弃权票计;③ 回函日期,以邮戳为准;④ 建议、意见或理由栏,幅面不够可另附纸。审查单位承办人: 电话:说明: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审查时由委员签名即可;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研究所组织审查时,由参加审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附表7:行业标准申报单标准名称能源局计划批准文号及项目编号国际标准分类号中国标准分类号标准类别(1)基础 (2)安全卫生 (3)环境保护(4)工程建设 (5)产品 (6)方法(7)管理技术 (8)其他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和标准号(1)等同采用 (2)修改采用 被采用的标准号:标准水平分析(1)国际先进水平 (2)国际一般水平(3)国内先进水平有无需协调的问题和其它需说明的事项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标准技术归口单位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承办人电 话填报日期年 月 日填写说明:1、表中第2,3,4行,请在选定的内容上划"√"的符号。 附表8:报批行业标准项目汇总表序号标 准 编 号 标 准 名 称被代替标准号采 标 情 况建议实施日期附表9:行业标准复审确认项目汇总表行业: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备 注附表10:行业标准复审废止项目汇总表行业:序号标 准 编 号标 准 名 称附表11:行业标准复审修订项目汇总表行业:序号标 准 编 号标 准 名 称拟列入计划年度附表12:行业标准复审意见表标准编号及名称复审结论 □ 确认 □ 修订 □ 废止主要理由审查意见参加审查总人数: 人同意: 人不同意: 人弃权: 人组织审查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备注

附表13: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XX(/T)(行业标准代号)××××-××××《×××××(行业标准名称)》第×号修改单  本修改单经国家能源局于××××年××月××日以××字第×××号文批准,自××××年××月××日起实施。(修改事项)修 改 示 例①"更改"示例:a. 1.5条第二行中更改数值:  "1.15毫米"更改为"1.20mm";"1.35毫米"更改为"1.50mm"。b. 表2更改为新表(新表2略)。②"补充"示例:a. 1.8条后补充新条文,1.9:  "............ "。b. 1.7条与1.8条之间补充新文条,1.7A:  "............ "c. 图3后补充新图,图3A(图3A略)。③"删除"示例:  将2.1.4条中的"......,......"等字删除。④"改用新条文"示例:3.2条改用新条文:3.2 "............ "。  附件三: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充分发挥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作用,规范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建和换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行业标委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行业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石油、天然气、煤炭、煤层气(煤矿瓦斯)、电力(常规电力)、燃料(炼油、煤制燃料和生物质燃料)、核电、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能源装备等行业的行业标委会组建和换届工作。第四条 行业标委会的工作任务、组织机构、工作程序和经费等参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和《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五条 国家能源局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集团公司(以下统一简称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对行业标委会进行管理。第二章 行业标委会的组建第六条 组建行业标委会要根据经济建设和行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行业实际,有明确的标准化工作任务。第七条 组建行业标委会的基本条件1、没有相应的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现有的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行业标委会未包括的领域和范围。3、产品或技术在科研、开发、生产、使用和流通等领域有一定的规模或应用范围。4、有适合的秘书处挂靠单位,并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办公条件。第八条 有关企业、事业单位、行

业社团组织、中介机构等根据行业需要均可向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或国家能源局提出组建行业标委会的建议,并填写《组建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请表》(见附表1)。第九条 行业标委会的名称为:×××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十条 由有关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对有关单位提出的组建行业标委会建议进行论证、审核,将拟同意组建的行业标委会报国家能源局。报送材料包括:1、组建行业标委会申请报告(包括组建行业标委会必要性、本专业国内外标准化的基本情况、行业标委会名称和工作范围等)。2、组建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请表。第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收到有关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报送的组建行业标委会建议后,公示一个月,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并进行行业间的协调后,予以复函。第十二条 有关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收到国家能源局的复函后,对于同意组建的行业标委会,组织秘书处承担单位进行筹建,并对组建材料进行审查核对后报国家能源局审批和备案。  组建材料包括:1、行业标委会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和委员名单汇总表(见附表2)。2、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见附表3)。3、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见附表4)。4、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5、本专业标准体系表和近期工作安排。6、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秘书处印模。第十三条 每届行业标委会委员的任期为五年。       第三章 行业标委会换届第十四条 行业标委会届满后,应及时进行换届。行业标委会换届方案由有关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批复、颁发委员证书,并将换届方案报国家能源局备案。备案材料包括:1.行业标委会任期工作总结。2.新一届行业标委会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和委员名单汇总表。3. 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4. 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5.行业标委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修订稿。6.近期工作安排。第四章 行业标委会委员调整第十五条 行业标委会委员任期内调整,由有关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负责批复、颁发委员证书。       第五章 行业标委会分会组建和换届第十六条 行业标委会分会的组建和换届工作由有关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负责,并将组建或换届方案报国家能源局备案。第十七条 分会名称:×××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会。       第六章 行业标委会调整和撤销第十八条 行业标委会或分会有下列情况之

一的,应对行业标委会、分会或秘书处进行调整或予以撤销:1.有违法、违规行为。2.不能按时、按质完成行业标准化工作任务。3.没有相应的专业人员。4.没有经费来源或秘书处挂靠单位不提供必要的支持。5.已成立相应的全国专业标委会,行业标委会无工作任务。          第七章 附 则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附表1:组建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请表申请单位名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名称及工作范围申请理由:申请单位对秘书处工作的支持1.每年能保证提供必要的活动经费;2.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专职人员;3.保证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办公用房: 间 平方米; 电话: 部;  计 算 机: 台; 上网条件:有□ 无□  其它:申请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 真E-mail网 址申请单位意见:领导(法人)签字:单位公章年 月 日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意见:单位公章年 月 日附表2: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名单  技术委员会名称: 序号本会职务姓 名工作单位职称职务电话备注123xxxxxxxxxxxx31415附表3: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技术委员会名称:姓名 性 别 出生年月年 月二 寸照 片民族 委员会职务 担任时间年 月参加委员会时间年 月 技术职称 聘任时间 年 月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行政职务 现从事专业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毕业院校 所学专业 毕业时间年 月 学历 学位 会何种外语 1. 英语 □ 2. 法语 □ 3. 德语 □ 4. 日语 □ 5. 俄语 □       6. 其他(请注明)外语熟练程度 ( )英语 ( )法语 ( )德语 ( )日语 ( )俄语 ( )其他 1.流利 □ 2. 中等 □ 3. 入门 □有何专业技术特长 两院院士请填写:1.□ 科学院院士 担任时间: 年 月 2.□ 工程院院士 担任时间: 年 月 曾负责组织制修订标准、主要职责 有何发明、著作、学术论文,发表时间、发表刊物名称 参加何种学术组织、担任何种职务 受过何种奖励 备注 单位意见(公章)年 月 日附

表4: 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技术委员会名称对口的ISO/IEC/TC/SC 本届是第几届 本届成立时间 第一届成立时间 挂靠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1.大专院校2.科研院所3.企业4.其他秘书处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秘书长 电子信箱 电 话 传 真 委员人数 分委员会数目 秘书处工作人员情况序号姓名秘书长或秘书专兼职职务职称出生年月学历外语语种和熟悉程度 技术委员会的工作领域:挂靠单位意见:负责人签字: (公 章)年 月 日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意见:负责人签字: (公 章)年 月 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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