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村镇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时间:2024.5.2

XX村镇银行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需要,规范不良贷款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贷款处置效率,确保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保持信贷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系指按照贷款五级分类标准划分为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的贷款。

第三条 不良贷款管理是根据不良贷款的内在特性,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贷款实行全面管理与最佳处置,包括对不良贷款进行分类认定、调查估价、预案管理、方案实施和监测检查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不良贷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反映原则。要真实、准确、客观地统计和反映不良贷款分类、认定、调查、估价、问责等工作情况。

(二)处置减损原则。不良贷款形成后,应通过调查和完善手续等手段,防止不良贷款价值贬损,并及时清收、转化和处置,实现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

(三)依法合规原则。不良贷款管理与处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总行有关规定,规范操作。

(四)损失补偿原则。要按照损失程度对不良贷款提取风险拨备,并及时处理与消化处置损失。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的所有客户不良贷款。

第二章 不良贷款分类认定

第六条 各行要根据贷款风险的变化情况对不良贷款分类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和调整,并按月统计和汇总。按照贷款五级分类,将不良贷款划分为次级、可疑、损失三类,进行监测报告。

第七条 按照风险拨备制度的要求,对不良贷款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真实反映贷款质量对财务状况的影响。对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贷款,要按规定、按季足额计提专项准备。

第八条 不良贷款由市场部负责风险控制的人员进行认定、管理

与处置。

对新发生的不良贷款,实行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由相关部门或负责人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责任认定意见,经行长审定后建立不良贷款责任档案,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同时报市场部风险控制人员备案。

第九条 经认定后的不良贷款,市场部负责人员应及时对不良贷款的诉讼时效、保证合同诉讼时效、抵(质)押时效、执行时效等进行审查,对有瑕疵的,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章 不良贷款管理

第十条 对次级类贷款要重点监控企业各类资产和现金流量,关注客户重大经营情况变化,防范关联企业风险,积极对借款人第二还款来源进行跟踪,加强贷款抵质押管理和对贷款保证人的跟踪,确保抵押担保的足值与有效。

第十一条 对可疑类贷款要密切关注客户、保证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加强有效资产的监控和保全,积极运用各种手段清收处置。

第十二条 对损失类贷款要边清收边完善核销手续。对确实无法收回且符合核销条件的损失类贷款,按有关规定和业务流程组织申报呆账核销;对不符合核销条件的应尽量清收,最大限度减少损失;损失核销后要按规定进行账销案存管理,加强已核销贷款的追索、管理。

第四章 不良贷款调查与估价

第十三条 依据不良贷款认定结果,市场部负责人应牵头组织对不良贷款进行调查。从客户基本情况、客户负债及我行贷款情况、资产抵(质)押情况、贷款保证情况、影响贷款受偿的其他因素和不良贷款处置等情况,掌握借款人的有效资产、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

第十四条 不良贷款全面调查原则上总行每半年组织一次。调查可采取调阅信贷档案、查询信贷管理台账、走访客户和有关部门、现场检查、核实资产负债、了解市场行情、委托中介机构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在调查基础上对不良贷款进行估价。即依据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期限、形态、风险程度和担保情况,综合考虑不良贷款客户属地的社会经济状况、市场环境等因素,采用委托中介机构、市场价值估算等方法对不良贷款进行损失预估,测算不良贷款预计回收

金额和受偿比率。

第五章 不良贷款处置

第十六条 不良贷款处置是指在对不良贷款规范管理的基础上,运用各种方式进行清收、转化和处置,最终实现不良贷款回收和减损。

第十七条 要按照依法合规、集体决策、规范操作的原则,根据预计损失率大小、处置时效性高低、处置难易程度,有步骤地组织开展不良贷款处置工作,争取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

第十八条 不良贷款处置方式包括现金清收、重组转化、以物抵债和呆账核销等。

第十九条 现金清收。现金清收是不良贷款处置最直接和最有效的方式,是对不良贷款本息进行追偿、处置并最终收回现金的行为。

第二十条 重组转化。即对重组价值大于清算价值的不良贷款,以债务人资产重组为基础,采取兼并、收购、分立、合并、股份制等方式,由债权人通过与债务人签定还款协议、调整贷款条件等手段,对不良贷款实施重组,以控制、转化或降低债权风险。

第二十一条 以物抵债。即债权到期、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我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作价抵偿我行债权的行为。实施以物抵债应优先选择易保值、易变现的资产,尽快实现处置回收入账,并建立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制度。

第二十二条 呆账核销。即对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均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按照规定履行必要程序后,利用呆账准备金予以冲销。呆账核销必须逐户、逐级上报、审核和审批,报批时应确定不良贷款符合核销认定条件,核销后必须对外保密,坚持账销案存、继续追索原则。

第二十三条 不良贷款处置可综合运用各种方式,加快处置进度,降低处置损失。

第二十四条 不良贷款处置实行预案管理制度。即根据不良贷款

调查、估价和细分结果,按照不同区域、行业、形态等,对不良贷款制定全盘处置策略和分户处置预案。

第二十五条 处置预案制定。依照调查和资产估价信息,一户

一策,制定不良贷款重组转化或清收处置预案;按照对风险的趋势预测,确定处置的缓急程度和先后次序;根据不良贷款细分结果,有针对性地制定清收处置措施。

第二十六条 处置预案审批。按照处置损失金额大小和损失率的高低,对处置预案实行授权管理;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查要件、程序和权限,对处置预案进行审批,不良贷款损失在50万以内的,由分行审批,超过50万的报总行审批。各分行不得越权审批。

第二十七条 处置方案实施。要严格按照审批后的处置方案和处置时限实施不良贷款处置;要形成领导参与、层层督导、责任落实的预案执行工作机制;处置完毕后要对处置效果和进度进行评价。

不良贷款处置回收的款项应严格按照垫付费用、本金、表内利息和表外利息的顺序,据实入账并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八条 风险防范。各项处置业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总行有关规章制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出现失职、渎职行为,严禁违法、违规处置行为。完善内控管理,规范操作流程,防范处置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第六章 不良贷款监测与考核

第二十九条 不良贷款统计监测

(一)风险管理部门或市场部相关负责人员按照及时、准确、全面的原则,统计和报送不良贷款分类数据,对全行不良贷款余额增减和不良贷款率变化的总体情况进行监测,全面监测资产质量状况及其变化趋势。

(二)风险管理部或市场部负责人员负责汇总不良贷款数据,并统一对外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不良贷款分析报告

风险管理部门或市场部负责人员负责按月提供不良贷款分析报告,分析报告内容包括:不良贷款基本情况、地区和客户结构情况、不良贷款清收转化情况、新发放贷款质量情况、新发生不良贷款的内

外部原因分析及典型案例,对不良贷款的变化趋势的预测,贷款损失变动情况,加强信贷风险管理的措施和意见等。

第三十一条 不良贷款考核

按照经营绩效考评办法,对各项不良贷款管理与处置工作进行考核。考核重点为整体不良贷款水平的控制和不良贷款的回收情况,即以不良贷款率指标考核总体资产质量,以不良贷款清收率指标考核不良贷款的回收水平,以不良贷款迁徙率指标考核风险结构状况等。

第三十二条 不良贷款档案管理。市场部要及时将不良贷款管理档案进行归档,做到一户一档,统一管理(信贷档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不良贷款管理档案除全部原始信贷档案外,还包括不良贷款交接、调查、评估、处置、损失核销过程中形成的所有资料及责任人认定与处理材料。不良贷款档案管理的重点为各类权证和重要合同、协议等文件资料。

第三十三条 检查监督。风险管理部门或市场部负责人员负责不良贷款管理与处置的日常监督检查;内审人员负责对不良贷款管理与处置进行监督评价;事后监察人员协同市场部负责对不良贷款形成过程中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与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对票据融资业务的不良资产管理,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XX村镇银行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篇:XX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


附件

xx银行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并购贷款行为,加强并购贷款业务的管理,防范并购贷款业务风险,促进我行并购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xx银行公司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并购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我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

第四条 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行各级机构开展的并购贷款业务。

第二章 业务基本规定

第六条 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应符合国家产业及宏观政策,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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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中国银监会并购贷款业务的相关要求,并符合我行授信政策。

第七条 开展并购贷款业务主要有以下限制条件:

(一)全行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银行核心资本的比例不应超过50%;

(二)对同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我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

(三)并购的资金来源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50%;

(四)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八条 并购方申请并购贷款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并购方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逃废债务等不良记录;

(二)并购方已建立完善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和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

(三)并购方的注册资本金已根据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按时足额到位;

(四)并购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并购交易合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应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有关方面的批准和履行相关手续;

(六)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并购方通过并购能够获得目标企业的研发能力、关键技 — —2

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或分销网络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其核心竞争能力。

第九条 各分行应在总行的统一安排和指导下开展并购贷款业务,不得自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的授信审查审批工作。

第十条 对贷款金额超过3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并购贷款项目,原则上应采取筹组银团的方式开展。

第十一条 可根据并购贷款业务前期投入的资源和工作量向借款人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对接受并购方或目标企业的委托,为其提供并购相关的财务顾问、尽职调查、并购方案设计等服务的,可根据服务内容收取一定的财务顾问费。

可根据并购贷款对应并购交易的复杂性、专业性和技术性,聘请专业的中介机构参与并购贷款的调查和评估工作,由此产生的费用原则上应由并购方或目标企业承担。

上述收费应按照“自愿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相关协议中载明。

第十二条 应每年对并购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和资产价值变化进行独立的内部审计,对其风险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形成并购贷款业务内部报告。出现并购贷款集中度趋高、风险分类趋降等情形时,我行应提高内部报告、检查和评估的频率。

第十三条 有关人员应严格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和内部信息买卖与并购贷款相关的上市公司证券或者牟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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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利益。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并购贷款业务由总行集中审批和管理,各分支机构应在总行的统一管理下开展并购贷款业务。

第十五条 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及其下设的总行信用风险委员会负责确定我行并购贷款业务的授信政策及相关原则。

第十六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的主要管理职责为:

(一)负责会同总行投资银行中心等相关部门制订和完善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二)负责制订关于并购贷款业务的年度授信政策;

(三)负责制订并购贷款业务的审批权限;

(四)负责并购贷款业务的审查并提交信审会审批。

第十七条 总行投资银行中心的主要管理职责为:

(一)负责会同总行风险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制订和完善并购贷款业务的规章制度,并负责监控全行并购贷款业务的开办资格;

(二)负责会同总行相关部门确定业务发展目标;

(三)负责全行并购贷款业务的组织推动工作,对各分行上报的并购贷款项目进行筛选,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立项;

(四)负责指导、组织和推动已立项并购贷款项目的尽职调查、方案设计、结构优化等工作;

(五)负责组织和参与分行并购贷款项目的发起工作,或直接发起并购贷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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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负责与银团贷款、出口信贷、对公信托理财等业务对接的并购贷款业务创新产品的开发与设计,以及与并购贷款业务相关的财务顾问等工作;

(七)督促和指导分行做好并购贷款业务管理、重要客户关系维护和贷后风险管理及监控工作,对全行并购贷款业务进行统计和分析;

(八)负责组织成立并购贷款尽职调查的专门团队,负责对全行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九)负责与并购贷款相关的中介机构建立合作关系;

(十)定期或不定期发布并购贷款业务信息及营销指导意见。

第十八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的主要管理职责为:

(一)负责计算我行贷款损失专项准备充足率、资本充足率及一般准备余额占同期贷款余额比率等指标;

(二)负责对超过贷款定价权限的并购贷款项目的定价进行审批。

第十九条 总行公司银行部协助总行投资银行中心对战略客户的并购贷款业务给予必要的支持和指导。

第二十条 总行合规审计部负责组织并购业务的合规性审核,根据需要可以全程参与业务过程。

第二十一条 总行信贷管理部负责督促和落实并购贷款业务贷后管理、风险监控以及现场和非现场的检查工作,并利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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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信贷管理系统对并购贷款进行管理和监控。

第二十二条 总行法律保全部负责对并购贷款项目及其相关法律文本进行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以及受理并购贷款业务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组织清收不良并购贷款。

第二十三条 总行会计部负责制订并购贷款业务相关会计核算办法,并负责对分行就核算办法做出解释。

分行会计部或账务中心负责组织落实会计核算工作,完成日常帐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 总行信息技术部负责提供技术支持,通过为并购贷款业务增加标志的方式实现并购业务在信贷管理系统中的分类管理。

第二十五条 分行投资银行部(未设立投资银行部的为分行投资银行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投资银行部)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分行并购贷款业务的营销推动和组织管理工作,参与辖内机构并购贷款业务的前期营销工作;

(二)负责将分行辖内并购贷款项目报送总行投资银行中心申请立项,并协助开展对已同意立项的并购贷款项目的推进工作;

(三)负责参与投资银行中心组织的并购贷款项目尽职调查工作,组织发起并购贷款项目;

(四)负责建立业务台账,对分行并购贷款业务的开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定期上报总行投资银行中心;

(五)负责会同分行有关部门和支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的贷 — —6

后管理及风险监控工作;

(六)负责辖内并购贷款客户关系的维护。

第二十六条 分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分行发起的并购贷款业务进行审查。

第二十七条 分行放款部门负责对并购贷款业务授信条件落实情况进行独立审核,根据我行授信业务管理规定进行放款前审核和放款工作。分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并购贷款的五级分类、建立辖内并购贷款业务客户档案及对项目档案进行管理,会同分行投资银行部开展并购贷款贷后管理的组织、督促和检查工作。

第二十八条 并购贷款的责任部门为业务经办部门。若并购贷款业务发生逾期,总分行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催收,总分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督导工作,必要时参与催收工作。需要对客户采取清收或其他法律手段时,总分行法律保全部门对并购贷款进行清收或采取其他法律措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制订、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条 其它涉及并购贷款业务而本办法未具体要求的,需遵照《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以及《xx银行公司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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