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拟稿)

时间:2024.4.27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个人客户的综合金融服务需求,推动我行个人授信业务健康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根据《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我行相关产品业务的具体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综合授信业务是指授信申请人以我行认可的方式向我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在不超过授信有效期和可用额度的条件下,授信申请人可向我行多次申请具有明确用途的个人贷款,或申请创富融通卡等其他个人授信业务,可循环使用的业务。

可用额度是指个人综合授信额度项下可用于发放贷款,或核准创富融通卡等其他个人授信业务的额度。

可用额度=个人综合授信额度-(额度项下已发放贷款余额+额度项下已核准创富融通卡等其他个人授信业务的额度)

第三条  个人综合授信业务遵循“综合受理、循环使用、随借随还”的原则。

(一)综合受理是指客户有多种用途的融资需求的,我行可综合一并受理。需要办理担保手续的,在授信有效期限和授信额度内只办理一次担保手续。

(二)循环使用是指在审批意见允许的前提下,在授信有效期限和授信额度内,客户可循环使用该额度。

(三)随借随还是指在授信有效期内,对于可循环额度客户可根据资金状况随时申请使用及归还该额度。

第二章  授信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可向我行申请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的客户分为以下几类:

(一)具备消费性贷款业务需求的个人客户;

(二)具备创富业务需求的个人客户;

(三)具备创富融通卡业务需求的个人客户。

第五条  授信申请人的准入条件如下:

(一)授信申请人应同时符合各额度项下具体业务在我行的相关客户准入条件。如客户不符合我行某项具体业务相关客户准入条件的,则其个人综合授信额度项下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二)申请人以信用方式向我行申请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的,须符合我行《优质客户个人信用贷款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客户准入条件。

第三章  授信担保方式

第六条  授信对象原则上应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担保可采取抵押、质押和保证方式,具体要求以我行创富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准。

第七条  对于符合我行《优质客户个人信用贷款管理办法》中规定条件的客户,可采用信用方式申请。

第四章  授信用途、额度及期限

    第八条  授信用途

(一)个人综合授信额度项下贷款可用于个人生产经营、装修、建房、购车、购买商业物业(含商铺、写字楼、公寓)、购物消费(含购买家私、电器、高档消费品等)、旅游、本人或子女出国留学等合法的个人经营与个人消费用途,购住房用途除外。贷款不得用于投资股市等违反国家信贷政策的领域。

(二)个人综合授信额度项下的创富融通卡必须仅用于消费。

第九条  授信额度

(一)额度的确定

个人综合授信额度应根据申请人家庭正常消费需求和所控制经营实体正常生产经营投资活动所需的合理资金需求(如有生产经营性贷款需求的)、现金流情况、还款能力以及担保能力等各方面综合确定。

(二)额度的组成

个人综合授信额度=额度项下创富贷款额度+额度项下消费性贷款额度+额度项下创富融通卡额度

(三)“超抵贷”业务的相关规定

一般情况下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的综合抵押率按我行授信业务审批权限规定的抵押率执行。对于超出我行一般抵押率标准的(即“超抵贷”),经综合分析客户资质、风险实际情况,且属于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可按照按抵押类授信业务审批权限和流程进行审批。

1、对于申请人符合我行创富贷款管理办法关于“超抵贷”业务的相关规定的,其总额度对应的综合抵押率按照创富贷款“超抵贷”标准执行;

2、对于申请人属于我行《优质客户个人信用贷款管理办法》中列明的A类客户的,且抵押物为住房、别墅、商铺、写字楼、标准厂房的,其总额度对应的综合抵押率最高可为90%(其中厂房、别墅最高为80%);

3、对于申请人符合我行《优质客户个人信用贷款管理办法》中列明的B类客户的,且抵押物为住房、别墅、商铺、写字楼、标准厂房的,其总额度对应的综合抵押率最高可为100%(其中厂房、别墅最高为90%)。

(五)对于采用信用方式申请的客户,其个人综合授信额度应按照我行《优质客户个人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核定。

第十条  授信期限

(一)抵押类

1、所有抵押类业务(含“超抵贷”)授信期限加抵押房产已使用年限不得超过30年,授信到期日不得晚于房产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到期日。

2、抵押类业务(不含“超抵贷”)授信期限最长为8年。对于具有长期稳定租金收入(指承租期限不短于授信期限且租金基本能覆盖贷款供款额)且我行能够控制租金来源的,或房屋抵押率较低(住房抵押率≤50%、商用房抵押率≤40%)、抵押物有强流动性的抵押类业务,授信期限最长可为10年(含)。

3、“超抵贷”业务授信期限最长为5年。

(二)保证类。保证类业务授信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3年。如申请人符合我行优质客户个人信用贷款准入条件的,授信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三)信用类。信用类业务授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五章  额度项下业务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额度、期限、定价及还款方式

    额度项下的各具体授信业务额度、期限、定价及还款方式等要素应结合申请人实际需求以及我行对应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核定,且不得突破总授信的相关要素。对于“超抵贷”业务应根据客户现金流以及风险情况合理设置期限、定价以及还款方式,确保我行业务风险可控。

第六章  授信程序

第十三条  授信申请

(一)授信申请人向经办行提出授信申请,填写《个人综合授信额度申请表》(附件1),提供相关的授信资料,授信资料应至少包括第一、二还款来源资料(具体资料清单可参考我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如申请人有生产经营性融资需求的,还应提供申请人从事生产经营方面的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授信调查

经办支行客户经理受理申请人授信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申请人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经办行客户经理在调查阶段应与申请人充分沟通,全面了解其综合授信需求,为其合理设计授信方案,并在调查报告中明确披露。授信方案中应明确总授信金额、担保方式以及额度项下各具体业务对应的额度、期限、还款方式、定价等要素。具体要求须按照相应业务产品的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授信审查、审批

(一)审查人员应对支行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授信方案设计的合理性和申请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审查人员应在审查意见中明确授信与否、总授信金额、担保方式以及额度项下各具体业务对应的额度、期限、还款方式、定价等要素。

(二)审批人员应根据业务的风险状况,结合支行调查以及审查岗意见,出具审批意见,并明确授信与否、总授信金额、担保方式以及额度项下各具体业务对应的额度、期限、还款方式、定价等要素。

(三)个人综合授信业务审批权限参照我行个人非按揭业务审批权限执行。

第十六条  合同签订与落实担保条件

授信审批通过后,经办行与授信申请人签订《个人综合授信合同》(附件2)。以担保方式申请的,还应签订相关最高额担保合同,并办妥审批意见中明确的担保条件相关手续。具体要求见下表:

注:上表中“√”表示客户已申请办理,“×”表示客户尚未申请办理。

第十七条   额度项下单笔用款

(一)额度项下贷款放款

1、额度项下的贷款必须具有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申请人应向我行提交能证明贷款用途的相关交易合同或其他书面材料,经办客户经理必须调查核实用款的真实性与合理性,确保贷款用途合法合规。具体要求按额度项下具体产品业务对应的我行相关规定执行。

2、额度项下贷款放款的业务审核流程分为支行阶段审核流程以及总行阶段审核流程。支行阶段的具体流程以各产品业务要求为准,总行阶段的具体流程统一为(不分具体业务权限):总行消费信贷事业部综合员分发→总行消费信贷事业部放款岗审核。出账流程及要求按各产品业务要求执行。

3、核算科目。根据款项用途的不同,按照我行对应个人授信品种的核算科目执行。

(二)额度项下创富融通卡用款

额度项下创富融通卡的制卡、领卡以及用款的相关要求按我行创富融通卡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  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

(一)加强对第一、二还款来源变化情况的监控。强化落实对押品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评估,核实押品的续存状态是否正常,价值变动是否在我行允许的范围之内。经办支行应每年对抵押物进行内部评估,如发生押品价值下降的,应合理评估价值变动对授信业务的影响,及时调整授信额度或要求申请人追加担保。

(二)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的五级分类要求按照我行五级分类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额度项下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

(一)额度项下各授信业务的授信后检查、五级分类、催收、回收、逾期处理、提前还款、展期、结清和保全等操作要求按照所对应产品业务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授信额度项下任何一笔贷款达到保全条件时,应立即对额度项下全部贷款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三)授信额度终止、失效

1、授信额度终止。授信有效期满,且额度项下授信业务全部还清时,额度终止。

2、授信额度失效。授信额度项下授信业务一旦发生逾期或对应押品价值下跌幅度超出我行风控容忍范围的,我行有权停止授信额度,并要求被授信人提前还清额度项下所有债务。额度项下单笔业务连续逾期达到3期(或欠息达到3个月)或额度项下所有业务累计逾期达到6期的,授信额度失效,且该额度不能再恢复使用。

第二十条  授信业务资料管理

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的档案资料管理按我行《信贷业务档案集中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行消费信贷事业部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个人房产抵押循环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穗农信发〔2007〕560号)一文同时废止。

附件:1、《个人综合授信额度申请表》

      2、《个人综合授信合同》

      3、《个人综合授信补充协议》


第二篇:小微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授信主题及条件…………………………………………2

第三章 授信要素…………………………………………………6

第四章 授权担保方式……………………………………………8

第五章 授信调查管理……………………………………………12

第六章 授信审查审批……………………………………………14

第七章 授信签约与发放…………………………………………16

第八章 授信后管理………………………………………………17

第九章 授信归还与结息…………………………………………19

第十章 风险控制…………………………………………………20 第十一章 附则……………………………………………………22

xx银行小微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行小微授信管理,规范授信行为,防范操作风险,推进小微授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和《xx银行综合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xx银行小微授信指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微授信业务是指企业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小微企业业主/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放的用于生产和投资经营活动的人民币表内外授信业务。

第三条 本指引是建立小微授信业务内部管理相互制约机制,实现对小微授信业务规范运作及程序化管理的基本程序。

第四条 针对小企业客户数量多和资金需求“短、小、频、急”的特点,本行小企业授信业务应坚持“风险可控、简化流程、提高效率、增强竞争力”的原则。

第五条 小微授信业务依据“大数定律、价格覆盖风险”核心科学理念,按照“专业化、专门化”的管理原则,紧紧围绕“二圈两链”的目标客户定位,践行“批量化、规模化”的发展思路,根据不同的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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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模式,实行差别化风险管理政策。

第六条 对从事小微授信经营管理的相关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有关管理要求按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章 授信主体及条件

第七条 小微业务授信主体

小微业务授信主体包括:企业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小微企业业主/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一)非法人组织

个体经营者是指由个人投资,以个人或家庭劳动为主,从事经营活动,已发经核准登记,取得经营资格的经营者。主要包括: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虽未领取营业执照,但有相对固定场所,实际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个人。

1、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并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

个体工商户作为授信主体的,须与营业执照登记负责人为同一人,不一致的,应提供其签署的经营场所租赁协议、供销合同等核心经营材料,证明其为实际负责人。

2、其他个体经营者是指除个体工商户之外的实际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城镇、农村个体经营的个人。如个体运输户、摊位承包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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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户等。

(二)法人组织

法人组织作为授信主体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或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须满足本办法规定的个人基本条件。

(三)小微企业业主、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如为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应出具股东会决议,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受信人为企业实际控制人。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作为授信主体的,其小微企业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或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第八条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明确授信主体

我行小微授信客户应重点围绕“两圈两链”以及支行周边客户群体展开。根据不同区域、不同市场、以客户需求为核心设计授信方案和风险控制措施,并报有权审批人审批。通过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授信体系,从而实现目标市场管理。

第九条 积极支持的对象

(一)区域内各类商品交易市场、批发市场、批发性商业街等专业市场商户;

(二)城市繁华商业街区或成熟购物中心内的品牌代理商、品牌经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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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为大型零售商或具有垄断性质的大型企业提供配套商品或服务的企业;

(四)与大众生活关系紧密的流通服务行业的经营者;

第十条 审慎支持的授信对象

(一)从事歌舞娱乐、桑拿洗浴、网吧酒吧等易受政策影响的行业及经营者;

(二)“两高一剩”等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影响较大和为其提供原料及配套服务的行业及经营者;

(三)生产或经营无自主知识产权的音像、图书、软件且极易产生侵权纠纷的企业及经营者。

第十一条 受信人基本条件

(一)个人基本条件

1.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作为授信人的,必须追加其所在企业作为共同还款人);

2.年满18周岁,且授信期限届满时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3.为个体经营者或小微企业业主、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4.原则上具有授信行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有效居留身份或有常住固定住所;

5.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包含承包、租赁活动),经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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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无未结案的被诉讼、被执行记录;

6.个人家庭信用记录良好;

7.拥有六个月以上行业持续从业经验;

8.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帐户,其经营或控股的企业(如有)在我行开立企业结算帐户;

9.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企业基本条件

1.小微企业(不含个体经营者)需成立并持续经营六个月以上,有一定成长性,现金流及利润稳定增长,销售收入稳定;

2.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资料;并已办理贷款卡,且贷款卡为正常状态;

3.股东出具的同意申请授信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

4.能提供反映企业经营成果的相关信息、凭证或财务报表;

5.信用记录良好,当前无逾期授信;

6经营情况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无未结案的被诉讼、被执行记录;

7.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

8.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受信人个人及所控制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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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信:

(一)业主、股东、实际控股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有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信用卡恶意透支、涉黑、涉赌、涉赌等不良行为的;

(二)财务管理非常混乱,有严重偷漏税、欠税行为的;

(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的小造纸、小制革、小染料、小水泥等小企业;

(四)企业生命周期判断为衰退、死亡期的;

(五)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

(六)贷款用于国家明确规定的禁止用途。

第三章 授信要素

第十三条 授信种类。小微授信业务授信种类包括:综合授信、单笔授信、其它业务。

(一)综合授信

综合授信是指我行给予受信人相应的授信额度,在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以循环使用。在授信额度项下,受信人可叙做单笔贷款、票据承兑与贴现、国内保函及总行审批的其他授信业务。

(二)单笔贷款

1.短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对受信人发放的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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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长期贷款

中长期贷款是指对受信人发放的期限在一年(不含)以上的贷款。

(三)其他业务

票据承兑与贴现

票据承兑是指我行作为承兑人,根据承兑申请人的申请,承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对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办理承兑业务必须以合法、真实的商品或劳务交易为基础,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票据贴现是指我行为满足商业汇票持有人的资金需求,在汇票到期日前持有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我行后,我行将扣除贴现利息后的贴现金额支付给持有人的票据转让行为。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四条 授信额度

根据借款申请人正常生产经营投资活动所需资金的合理范围、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担保方式等方面综合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受信人个人家庭及企业总净资产的80%,单户累计金额除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得超过500万。

第十五条 授信期限

授信期限可根据借款人的担保方式、资金使用周期及还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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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授信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六条 授信定价

根据“风险收益匹配原则”, 小企业授信业务实行风险定价,综合考虑收益水平、地区差异、市场竞争、客户信用状况以及客户贡献度等因素,实施差别化定价,综合确定定价水平。授信利率标准及调整要求,可在满足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管理的相关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客户对本行的贡献度及资金回行率进行适当优惠。

第十七条 授信用途

授信资金可用于生产经营,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经营项目或用途。

第十八条 还款方式。授信期限在1 年(含)以内的,可采用分期付息到期一次偿清贷款本金、分期偿还贷款本息等还款方式。授信期限在1 年(不含)以上的,可采用等额本息、等额本金或组合还款法等还款方式。

第四章 授信担保方式

第十九条 本行小企业授信业务原则上应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方式,并可同时要求企业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作补充担保。担保方式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本行有关规定,确保贷款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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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行小企业授信业务可采用抵押、质押、保证、信用、联保互保、互助基金等灵活多样的担保方式,并通过标准化产品约定或由各经办行根据借款人的具体情况采用一种或多种担保方式。

(一)抵押方式。本行小企业授信业务可接受住宅、商业用房等不动产抵押担保。

1. 抵押担保要取得产权共有人或其他权利人的同意;抵押房屋已出租的,抵押人应告知承租人。

2. 谨慎接受高价住宅、高档别墅、低端住宅,一般地段的商业房产、写字楼、酒店式公寓。其中:住宅楼龄一般不超过25年,商业用房楼龄一般不超过20年。

3. 严禁接受农业用房、宅基地房屋、集体用地的房屋、面临拆迁的房屋以及其他依法不得抵押的房屋。

4、抵押物价值按照我行相关规定执行。

(二)质押担保方式。本行小微授信业务可接受标准化质物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质押担保。

1.有价凭证质押。以个人及单位定期存单、卡中定期存款、银行承兑汇票等我行界定的有价凭证叙做的质押授信,授信项下贷款金额、贷款利息及处置质押物可能发生的费用之和一般控制在质物至授信到期日本息合计金额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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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收账款质押

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小微企业的应收账款质押仅限于已经产生的,可以质押和转让的现有应收账款,适合一次性大额交易,账款回收期较长的客户。

3.质押担保具体要求参照我行相关法律规定。

(三)保证方式:包括法人机构保证方式、自然人联保等方式。

1. 法人机构保证方式

①担保机构保证

担保机构必须是与我行签订担保合作协议的担保机构,担保金放大比例及担保能力的确定严格按照已签署的担保合作协议执行。单户授信限额不超过500万元。

②市场开发商(或管理者)保证

市场开发商(或管理者)提供法人担保的,授信方式及授信额等视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而定。

③产业链的核心企业法人保证

产业链的核心企业须为经办机构所在地的企业,企业品牌知名度较高,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授信方式及授信额等视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而定。

④上述法人机构提供担保的同时,我行或担保人应尽可能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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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信人的其他有效财产,以增加法人担保的担保能力。

2.自然人联合担保

①联合担保是指由3个(含)以上自然人自愿组成联合担保户(以下简称“联保户”),向我行联合申请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人民币授信业务,相互提供连带担保责任的一种贷款方式。

②联保户成员原则上不超过10人,整体最高授信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含),同时不超过所有成员家庭及控制企业总净资产之和,单户授信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③在联保授信额度启用前,联保体成员必须在我行存入不低于授信总额10%的自有资金作为保证金,为所有联保体成员授信提供担保。

具体要求参见《xx银行小微联保互保管理办法》。

3. 自然人保证

自然人保证是个人向我行申请办理小微授信业务,由他人提供连带担保责任的一种保证形式。

(四) 互助基金

互助基金是符合我行小微授信条件的受信人以互助合作基金的形式认缴部分资金,组成资金集合,并通过基金管理人为其在我行贷款提供担保的一种保证形式。

具体要求参见我行《互助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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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商铺承租权融资

商铺承租权融资是指向在目标市场中拥有商铺承租权(商铺所有权归市场所属机构拥有)的承租户发放的以商铺承租权担保的授信业务。

(六) 信用方式

具体参见《xx银行小微信用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七) 共同担保方式。共同担保是指受信人以物业抵押加法人或自然人担保的一种组合担保方式。

(八) 其他抵(质)押方式

以船舶、车辆、生产设备、特许经营权、知识产权、股权等作抵(质)押的,应选择价值变现能力强、市场价格相对稳定、易处置且能有效设定抵(质)押手续的作为抵(质)押对象。

(九) 其他担保方式,经总行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授信调查管理

第二十一条 授信调查的基本要求

(一)双人调查制度:对所有授信业务必须落实双人调查、面谈面签制度。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和授信调查报告应签字确认,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支行长/团队主管责任制度:支行长/团队主管为直接调查主责任人,对所有授信业务负调查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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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商圈(企业集群)的调查 对整个商圈经营环境、经营状况和商户的总体调查,包括该商圈基本情况、经营品种、经营规模、商圈覆盖范围、市场影响力、商圈的替代性、主要商品原产地来源、商品成本优势、商铺产权方式、商圈内商铺的流动程度、商铺租金价格、管理者情况、普遍的交易结算方式等,对金融需求和金融同业服务现状进行分析,提出我行金融解决方案,并从总体上评价商圈的长期风险和竞争优势。

第二十三条 受信人调查的一般要求

(一)对受信人及相关关系人身份合法性、资料真实性、个人及家庭资产负债情况、以及信用状况调查;

(二)借款申请人主体是否合法,借款申请人经营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所允许的范围;

(三)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关联企业)或实际经营者以自然人个人名义的负债情况(含或有负债),资信状况;

(四)对受信人还款来源调查,评估客户还款资金来源的充足性、稳定性;

(五)对授信用途调查,主要了解授信资金用途是否真实、合理,是否符合相关政策;

(六)对担保人资格和担保能力进行调查;

(七)对抵押房屋、质物的调查,主要调查核实抵质押物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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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真实性、合法性,特别要严格审查抵押物评估报告内容是否合理。

客户经理根据审核情况对借款申请人是否符合授信条件作出初步判断,凡借款申请人不符合授信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及时告知借款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授信资料采集。受信人提供的资料内容可分为受信人资料和担保资料,我行客户经理可根据风险管理的不同要求分类搜集,对于既定商业模式业务和优质客户业务,可按要求适当简化资料内容。

第六章 授信审查审批

第二十五条 小微授信业务的审查审批按照我行《小微授信业务审查审批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目标市场商户集群的授信方案需上报总行,由总行实行项目准入、项目额度审批,对已批准额度项下的单笔授信按方案确定的操作方式实行分级授权审批。

第二十七条 目标市场商户集群的审查要求

(一)市场商圈类,主要审查目标市场的商业模式、经营品种、商品交易方式、存续时间、历年交易额、商户数量、市场辐射力、商铺产权的合法合规性、商铺租金价格、出租率、换手率、结算方式等。

(二)大型商业企业类,重点审查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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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辐射力、市场竞争力、门店管理、商品配送管理、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信用状况、应付帐款管理、供应商管理等。

(三)产业链核心企业类,重点审查其行业特点和市场竞争力、销售和生产特点、财务状况、现金流量变化状况、应付帐款管理、信用状况、供应商管理等。

第二十八条 单个受信人的审查要求。

各级审查审批人员应根据受信人的信用情况、收入情况、企业经营状况及担保情况确定授信金额、期限及利率等要素,同时重点审查受信人的可变现金融资产、预期可自由支配现金收入、银行负债等。

第二十九条 担保方式的审查要求

(一)对抵押房屋的审查,主要审查核实抵押物产权的真实性、合法性,特别要严格审查抵押物评估报告内容是否合理。

(二)对担保人,主要审查担保人的资格和代偿能力。

(三)对下列担保方式,应作重点关注:

1.工业厂房、仓库抵押方式

重点审查所在工业区的政策合规性、区内工业经济特点及主要入驻企业、区内工业产值年度变化情况、权属的合法性、建筑物的通用性、估价合理性等。

2.共同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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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审查拟抵押房产是否权属清晰,是否可自由流通,是否能够转移和分散风险。

3.商铺承租权融资方式

重点审查商铺是否在我行规划的商圈内、承租权的变现能力、承租权登记的监管方式、估价合理性和流通性(参照商铺分布图辩别)、市场管理方的合作方式等。

4.应收账款质押方式

重点审查应收账款是否由我行认可的付款人支付;商务合同的真实有效性;合同的可执行性等。

5.自然人联合担保方式

重点审查联合体成员是否为我行规划内的目标客户群,联保体成员的主体资格、关系,联保背景、同一联保体区域信用状况等。

6.第三方担保、信用方式

重点审查借款主体是否为我行规划内的目标客户群,主体资格信用评级是否符合我行要求,额度的合理性。

第七章 授信签约与发放

第三十条 签约。经有权人审批同意后,可与受信人签订相关授信合同和担保合同,签定合同必须落实双人面签手续。

第三十一条 授信发放。受理人相关合同签订完毕并办理相关抵押登记或保证担保手续后,可办理授信额度或贷款发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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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资金划转。放款操作人员需根据受信人提供的授信用途证明材料,将贷款资金按照监管部门及我行资金受托支付相关规定,直接划付到受信人指定交易对手或其指定账户,确保合规使用。

第三十三条 资料归档。放款操作人员将授信档案交有关人员保管,其中抵押权利证明、保险单整理后需将实物移交保管人员入库保管,受信人资料、借款合同、销售合同等交档案管理人员保管。

第八章 授信后管理

第三十四条 小微授信业务售后服务是维护我行小微金融信贷资产安全、提升综合收益的重要保障,各级售后服务管理人员须具备优良的职业素质及良好的职业操守,各执行机构应做到职责明晰、密切协同、服务高效。

第三十五条 授信后风险监测与预警

(一)小微授信应对重点对象进行监测,贷后监测的重点对象包括:

1、受信人逾期超过1个月或多次出现在逾期催收名单中;

2、受信人企业经营状况恶化或家庭发生变故的,保证人经营状况恶化的;

3、受信人所属行业或企业易受国家或当地政策影响的;

4、短期贷款和综合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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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当地或特定区域内的抵押物价值发生较大幅度波动的;

6、其他我行认为应予重点监控的对象。

(二)对贷后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预警信号,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发出预警预报,提出处理预案,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

第三十六条 授信后检查。授信后检查责任人应定期与不定期地对受信人执行合同用途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受信人情况发生变化危及贷款安全时,应及时上报并采取防范措施。

分行小微业务部门要定期对贷款的发放、管理、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分析,并提交检查报告。

第三十七条 催收。小微授信业务催收由分支机构小微业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重组。包括贷款展期、借新还旧、第三人债务整合、追加保证条件、申请贷款停息、降息、减免利息等。

符合授信重组条件的,必须由受信人申请,非经办客户经理双人调查,经支行负责人、分行小微业务部门审查通过后报总行审批,对于总行已批准授信方案内的客户,根据授信方案意见执行。

第三十九条 不良贷款管理

分行小微业务部门要建立并落实不良贷款的登记、催收、考核制度。要逐笔落实清收措施和清收责任人,贷款清收责任人与受信人须保持经常性联系,随时掌握受信人经营及收入变化情况;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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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间内处置抵押物。对采用一次性还款方式的,要在贷款到期前30日,向受信人发送贷款到期通知书,通知受信人筹足资金及时归还贷款本息。对于采用分期还款方式的,清收责任人应及时发送《个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由受信人签收后妥善保管回执,确保贷款不超过诉讼时效。受信人拒绝签收或逾期3个月以上不还款的要依法清收。

第四十条 发现如下情形的,应提起法律诉讼:

(一)受信人或担保人违反借款或担保合同,我行依据合同约定宣布提前到期,但受信人未归还;

(二)受信人或担保人发生重大变故,如不及时采取诉讼手段将危及贷款安全,我行依据合同约定宣布提前到期,但受信人未归还;

我行对受信人提起法律诉讼的,在诉讼过程中应注意及时查封或控制受信人或担保人的有效资产,保障我行贷款的安全。

第九章 授信归还与结息

第四十一条 授信归还。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归还授信本息,授信归还后,客户经理应及时记录。

第四十二条 结息规定。授信计息办法必须符合xx银行的利率定价机制,具体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十三条 罚息规定。对授信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可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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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利率按月、按季、按年计收复利;授信逾期后改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最后一笔授信清偿时,利随本清。

第十章 风险控制

第四十四条 客户风险控制

小微授信业务遵从统一授信管理原则,按照不同客户、区域评级结果,结合不同授信方式产品风险权重,实施风险限额管理,从而实现客户管理分散化的风险控制目标。

(一)统一授信原则

1.受信人为个人的,受信人及其配偶视为同一授信主体实行限额管理。

2.受信人为企业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的多个企业分别向我行申请小微授信业务的,视为同一授信主体实行限额管理。

3.受信人既以个人又以其所在企业向我行申请小微授信业务的,按二者合计授信额度实行限额管理。

4.其他相关规定

(1)同一企业只能以该企业或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名义向我行申请小微授信业务。

(2)受信人及其控制企业在我行同一辖区办理小微授信业的,只能向同一经营机构申请,不得多头申请。

第四十五条 风险限额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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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一客户风险限额管理

担保公司、市场方、核心企业等法人担保方式,应进行统一评级,在限额内占用担保额度。

(二)区域风险控制

根据区域风险评价及经营机构风险管理状况,小微授信业务实行区域差异化管理,实现区域风险分散化控制要求。

(三)行业风险限额控制

按照总量控制、限额管理、区别对待、突出特色的原则,通过行业规划,结合经营机构所在区域的经济特点和产业结构,辅助以区域和行业风险限额的管理,避免因行业过度集中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第四十六条 产品风险管理

我行小微授信业务应根据受信人资信状况、担保效力、分行的风险管理水平,按照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区域信用环境、金融同业竞争程度等因素分别确定抵押、保证、信用三类贷款的比例结构和发展目标,努力达到风险与收益的合理均衡。

第四十七条 流程风险管理

小微授信业务要按照“价格覆盖风险”和“大数法则”的原则,完善贷前、贷中、贷后的制度建设与岗位设置,实现风险管理全流程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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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信贷工作禁止性规定

(一)严禁帐外经营;

(二)严禁超授信额度及不按授信要求发放款;

(三)严禁授信逆向操作;

(四)严禁私自操纵客户的款;

(五)严禁发放冒名借户授信;

(六)严禁发放违法、违规、违纪授信;

(七)严禁发放用途超出经营范围(以工商注册为准)的授信;

(八)严禁授信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除有权部门规定外)。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xx银行小微金融中心负责解释和修改,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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