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材检查站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木材检查站的管理,充分发挥木材检查站的执法作用,实现木材
运输检查监督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木材检查站的设立和木材运输的检查监督,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木材检查站的设立,必须按照统一规划、合理设置的原则,由县级(含
县级,下同)以上地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
得撤销。
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一律撤销。
第四条木材检查站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县级以上林业行政
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专门机构或确定专职人员,统—归口管理本行政区
内的木材检查站工作。
木材检查站是林业基层行政执法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检
查木材运输。
第五条木材检查站的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的法
规、政策。
(二)依法查验木材运输证件,制止违法运输木材。
(三)根据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有关单位的依法授权或委托,履行相应
的职责。
第六条木材检查站工作人员,由设立木材检查站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配备。
(一)木材检查站工作人员的数量,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站内设站长、财务管理人员
(可兼职)和木材检查员。
(二)站长应由思想进步,作风正派,遵纪守法,秉公办事,有熟练的木材检尺、木
材运输查验业务知识,能全面掌握和运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具有较强的
组织能力的国家工作人员担任。站长全面负责木材检查站工作。
(三)木材检查员应由遵纪守法,热爱本职工作,掌握木材检尺、木材运输查验的业
务知识,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适应工作需要的人员担任。
木材检查员经过岗位培训,合格的才能执行职务。木材检查员依法执行木材检查
监督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木材检查站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木材检查站
的人事、财务、物资的管理制度和监督、考核制度,加强对所属的木材检查站工作
人员的培训。
木材检查站应当建立健全各种制度,规范木材检查站的工作。
木材检查站应当按期向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作。
第八条木材检查站应当具备必要的检查设施,
包括:站房、通讯、交通工具以及办公用具、检查标志等。
第九条木材检查站要公开张贴《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木材运输检
查监督管理的规定,以及木材检查站的规章制度,公开木材检查工作人员职责、木
材运输检查监督内容、处理依据、处罚标准等,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
督。
第十条木材检查员执行木材运输检查监督职务时,应当出示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
门统一制发的检查证件,配戴统一标志,文明执法,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木材检查员执行木材运输检查监督职务时,应当查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核发的木材运输证件或国家统配木材调拨通知书,并详细登记查验木材运输的情
况;对手续齐全、货证相符的,应即放行;对违章运输木材的,由木材检查站依法
在规定的权限内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木材检查站不得超越规定的权限实施检查和处罚;不得擅自处理被扣留
的木材;不得刁难货主和乱收费、乱罚款。
第十三条木材检查站在检查木材运输中依法吸取的罚款和其他费用以及没收、扣
留的木材,应当妥善保管,登记入帐,并发给当事人合法凭据。
依法收取的罚款和其他费用以及没收、扣留的木材,授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木材检查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
第十五条对于模范执行木材运输检查监督职务,做出突出成绩的,由林业行政主
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对有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
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木材检查员在执行木材运输检查监督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当事人
合法权益,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林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全国木材战略储备基地年度施工作业设计管理办法
全国木材战略储备基地 年度施工作业设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国家林业局速丰办 20xx年3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年度施工作业设计是国家木材战略储备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重要设计程序,是直接为当年营造林施工服务的。为规范统一基地营造林施工设计的方法,保证营造林技术措施的落实,实现基地建设集约化、基地化、规模化、标准化的经营目标,根据国家林业局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基地建设的经营实体,包括基地县以及森工企业、国营林场等实施单位。
第三条 设计的依据
1.《全国木材战略储备基地规划》、《基地培育模型》、《基地种苗管理办法》;
2.国家林业局颁布的《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2006)、《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2009)、《低产用材林改造技术规程》(LY/T 1560-1999)、《林木种子》(GB/7908)和《容器育苗技术》(LY/1000);
3.基地省林业厅(局)批准的基地年度培育计划。
第四条 年度施工作业设计要在县级基地总体设计的基础上,以小班为单位进行设计。其设计内容如下:
1.核实基地总体设计小班的立地类型、培育类型和小班等因子。
2.小班面积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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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培育树种、抚育间伐、造林密度、各树种用苗量及苗木规格、整地、栽植以及幼林抚育管理(包括除草、松土、扩穴、修枝、灌溉、施肥等)技术措施设计。
第五条 年度施工作业设计由县林业局速丰办组织技术人员进行,基地建设实体应予以配合。国营林场和较大的集体林场也可自行组织技术人员进行设计,但需要报县林业局速丰办批准。
第六条 年度施工作业设计应在施工的前一年完成,设计成果由基地省林业厅(局)审核批准。设计一经批准,施工单位必须按设计认真组织施工。
第二章 外业调查
第七条 准备工作
1.文件资料:营造林总体设计文件、审批的年度营造林计划、有关基地营造林技术资料和相关图面资料等;
2.有关的仪器、工具、表格;
3.拟定工作计划;
4.组织相关领导、专家对工作计划进行论证;
5.组建设计队伍,培训技术人员。
第八条 外业调查
1.核实小班:根据营造林总体设计文件和年度营造林计划安排,到营造林地现场核实年度营造林小班及其立地类型、培育类 - 2 -
型等因子(详见附件一),并根据营造林总体设计和年度营造林计划进行具体修改完善,在施工设计中必须说明理由,对树种、造林密度、抚育强度施工设计。如果根据核实的资料和具体情况需要对营造林总体设计的小班内容进行的调整要符合《基地培育模型》的要求,同时报送省林业厅(局)速丰办批准。
2.测量小班面积:原则上使用罗盘仪实测小班面积,也可使用精度较高的GPS测定,闭合差不大于1%,精度不低于95%。对使用1:10000(1:25000)比例尺的地形图勾绘小班、求算小班面积的,在营造林后必须实测小班面积,并按实测结果填报。
3.落实附属工程:将营造林总体设计中布设的林道、防火线、防火林带、监测林样地以及灌溉设施等,落实到每个小班,并将位置、走向绘于图上。
4.标记:对小班范围内不能营造林的地形、地物,如突出的裸岩、石质地块等,要标明在小班示意图上。
第三章 内业设计
第九条 质量检查:内业设计工作前,对外业调查材料进行逐项检查与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进入内业设计。
第十条 小班面积求算:对在1:10000(1:25000)比例尺的地形图上勾绘的小班,采用求积仪或方格网法进行面积求算。每个小班求算两次,取平均值。两次面积相差不应大于2%。小班面积以营造林后检查验收时的实测面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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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内业设计:以小班为单位进行,按照“小班营造林典型设计表”的格式逐一对营造林措施进行设计。
第十二条 小班营造林施工设计:要以国营林场、村集体林场、农户(或农户联合体)为单位,按村(工区)和小班顺序编号,采用表格形式,做出小班树种、密度、整地方式、栽植方式、抚育管理等内容设计(详见附件一)。根据基地建设特点,要特别注意如下设计内容:
1.营造林地块的筛选。⑴集约人工林栽培:选择立地条件好的无立木林地,通过人工集约栽培,达到速生、丰产、优质的目标。⑵中幼林抚育:选择立地条件好、林分优良的现有中幼龄林,通过抚育措施(松土除草、施肥、透光伐等)实施,达到增加产量,改善木材质量的目标。⑶现有林改培:选择立地条件好,林分质量差(由自然灾害、人为破坏造成的)的林分,通过保留长势良好的树木,实施集约人工林栽培措施,达到充分利用土地生产力,改善林分质量的目标。
2.树种选择。根据各地立地条件选择多树种和多品种(无性系)进行营造林,以增加生物多样性、保证林分的稳定性。结合基地培育模式、建设条件等综合分析,确定基地建设营造林树种为杨树、桉树、杉木、马尾松、落叶松、竹子、楠木(樟树)、湿地松(国外松)、红松、木荷(檫木)、其他松、水曲柳、楸树(榉木)、柚木(西南桦)、油松、白桦、橡胶木、樟子松、刺槐(榆树)、云杉、本土毛白杨、木麻黄、栎类、花梨木等24个树种(或树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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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造林整地。短周期林地采用全面整地的方式;中长周期和珍贵树种采用块状或带状整地方式。
4.栽植密度。原则上短周期栽植密度小些,中长周期和珍贵树种需要抚育间伐,故栽植密度大些。短周期的栽植密度500—1650株/公顷,中长周期和珍贵树种的栽植密度1650—2500株/公顷。
5.幼林抚育。集约人工林栽培的幼林抚育定为三年,主要内容为松土扩穴、追肥、修枝,北方部分平原地区可采用林粮间作;短周期抚育次数2—1—1,中长周期和珍贵树种的抚育次数2—2—1。
6.抚育间伐。主要采用透光伐、卫生伐的抚育间伐方式,强度按照营造林规程要求和实际情况控制在单位面积林地株数或蓄积量的10%以内。短周期树种10年以下的原则上不进行抚育间伐,10年以上的进行一次抚育间伐;中长周期和珍贵树种一般在10年后开始第一次抚育间伐,每隔5年左右进行一次。
第十三条 种苗设计
1.种苗来源:基地建设栽培部分全部采用经国家颁布的,来自优良种子园的优良种质资源育苗;或经过区域测试、中试,国家推广的优良种质资源。苗木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Ⅰ级苗木的标准。设计中说明种(条)和苗木类型、来源,种(条)和苗木来源应以县级中心苗圃培育的苗木为主,对于较难生根或者有特殊要求的乡土树种的苗木,可以从省级苗圃进行统一调运。为提高造林成活率,苗木类型以容器苗为主、裸根苗为辅。 - 5 -
2.苗木数量:根据年度施工设计的营造林面积结合栽植密度分别计算各树种所需的I级苗数量,同时应考虑苗木在运输和栽植过程中的受损率(3-5%)。对于播种造林的树种,在计算种子数量时,应该考虑种子的发芽率(80-90%)。
第十四条 配套工程设计
1.防火线、防火林带设计:根据外业调查材料,对火源容易侵入和蔓延的地带进行防火线或防火林带设计。主防火线或防火林带应与主风方向垂直,宽15-30米;副防火线宽10-12米。防火林带要种植耐火树种。
2.林道设计:根据营造林总体设计安排进行林道设计。基本沿等高线环山设置,一般宽1米,计算林道长度,并在整地前施工。开设林道时应注意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五条 投资、用工量概算
以乡(镇、场)为单元,按村集体、农户(农户联合体),依次计算用工量、投资和肥料需求数量。
第十六条 每项施工设计要经设计队(组)复核后签名,由设计(组)技术负责人审查后进行汇总,编制施工设计文件。
第四章 设计成果
第十七条 以乡(或国营林场)为单位编写施工设计文件,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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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木材战略储备基地年度施工作业设计说明书;
2.木材战略储备基地年度施工作业设计说明书附表;
3.木材战略储备基地年度施工作业设计图。
第十八条 说明书内容包括:
1.前言:设计方法、依据、原则和完成施工作业设计技术力量组成情况;
2.基本情况:地理位置、面积、小班因子情况等;
3.造林、营林设计:树种选择原则和营造林技术措施等各项指标。
4.附属工程设计。
5.用工量、投资概算。
第十九条 附表(见附件一)内容包括:
表1:基地分培育模型设计面积统计表;
表2:———年度营(造)林地小班基本情况表;
表3:××县(市、区)××乡(场)基地小班调查设计卡; 表4:———年度基地营(造)林小班施工措施表;
表5:———年度各项作业用工、投资概算及汇总表
第二十条 绘制小班施工作业设计图
施工作业设计图包括地形图、小班设计图(见附件二)、小班营造林典型设计图(见附件三)。
——地形图的绘制:根据外业调查的材料,以乡(镇、场)为单位绘制地形图,图的比例尺一般为1:0000或1:25000。内容包括:乡(镇、场)、村(工区)界,林班界、小班界、防火 - 7 -
线,小班标示等。
小班号-主要树种- 年度
小班标示 = 面积 - 密度
——小班示意图的绘制:以放大的地形为地图勾绘,内容包括:小班指示、明显的地物标志(如裸岩、突出的石块)、林道、防火带、抚育管理措施、保留的原生植被、间作等(见附件二)。
——典型设计图的绘制:按小班类型绘制典型设计图,并复印给每一个小班。包括有:栽植穴配置方式示意图(附件三图1);栽植穴平面、立面设计图(附件三图2);小班混交方式设计图(附件三图3)。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基地省要组织好基地施工作业设计工作,做好施工设计人员的技术培训,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基地年度施工作业设计。
第二十二条 各基地省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经验,制定本省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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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基地年度施工作业设计一览表
表1:基地分培育模型设计面积统计表
单位:公顷
统计者: 年 月 日 校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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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年度营(造)林地小班基本情况表
乡(镇、场) 单位:公顷、株/公顷、米、厘米、千克、%、‰、g/l
设计者: 年 月 日 校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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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县(市、区)××乡(场)基地小班调查设计卡
调查设计者:
调查日期: 11
表4:——————年度基地营(造)林小班施工措施表
乡(镇、场) 单位:公顷、株/公顷、米、厘米、千克
设计者: 年 月 日 校核者: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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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年度各项作业用工、投资概算及汇总表
单位:元、工日、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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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县(市)××乡(镇、场)××林班(村)××小班设计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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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县(市)××镇(镇、场)××林班(村)××小班营(造)林典型设计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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