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医保定点管理办法

时间:2024.5.14

穗人社发〔2013〕69号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医疗保险

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定点零售药店,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若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年7月22日

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和《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药店)的规划、确定资格条件和操作规则等工作,并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对定点药店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本市定点药店资格条件核准的相关工作;负责与定点药店签订服务协议;负责对定点药店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及履行服务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对其违规行为实施相应处理。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零售药店的经营资质和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予以确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药店,是指具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资质,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资格条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并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了服务协议,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销售药品服务的零售药店。

第四条  确定定点药店的原则:

(一)合理布局,总量控制,满足参保人的购药需求。

(二)确保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质量和安全。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引入公平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和药品价格,提高销售药品服务质量。

第五条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和《营业执照》的零售药店,可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定点药店资格。

连锁经营企业开办的零售药店应当由连锁经营企业提交定点药店资格申请书,并由连锁经营企业统一办理定点资格申报手续。

与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具有行政隶属关系或经营利益关系的零售药店,不属于申请定点药店资格的范围。

第六条  定点药店应当符合以下资格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物价管理等法律法规,严格规范药品进货渠道,对药品购进、销售、库存实行计算机管理。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和设施。

(二)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并正式营业,且近一年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无违法违规记录。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等规定。

(四)销售药品服务设施及信息管理系统等能满足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对销售药品服务、药品费用结算及监督管理要求。

(五)经营场所布局合理,使用面积八十平方米以上,从递交申请资料之日起计算,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两年以上。

在方圆两公里内(以相关部门正式测绘结果为准,下同)无本市定点药店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可按六十平方米以上的标准确定。

(六)在经营场所内设置医疗保险服务专区和医疗保险专用收费系统。医疗保险服务专区占用面积应当达到六十平方米以上。在方圆两公里内无本市定点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专区占用面积可按五十平方米以上的标准确定。

(七)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销售医疗用品范围仅限于:药品,医疗器械(具“械字号”商品)、保健食品(具“食健字号”商品)、特殊用途化妆品(具“妆特字号”商品)、消毒用品(具“卫消字号”商品)等医疗用品。

同时经营非医疗用品的零售药店应当在医疗保险服务专区以外设置物理隔离区。

(八)能确保及时为参保人供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

(九)零售药店及其职工已按规定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十)零售药店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了解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与基本操作,熟悉药品管理与销售的政策、法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原已取得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不符合上述规定资格条件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一年内按以上规定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定点药店资格。

第七条  申请定点药店资格应当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广州市定点药店资格申请书。

(二)填写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编制的《广州市定点药店资格申请表》及《药师登记表》。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及药师职称证明材料;员工健康档案;医疗保险基金征收核定单及医疗保险费转账凭证。

(四)销售药品及医疗用品的服务场所产权或租赁合同相关资料复印件。

(五)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近一年内无违法违规的证明材料。

凡采取虚构、篡改等不正当手段报送申请资料的,取消当事零售药店及其企业负责人或连锁经营企业开办的其他零售药店当年申报资格;当事零售药店之后三个社保年度内,不得申报本市医疗保险定点资格。

第八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参保人购药需求的动态变化,确定新增定点药店申报受理时间。

核准及确认定点药店资格条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发布通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广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门户网站发布开展新增定点药店资格申报及条件核准工作的通知。

(二)申报登记:符合申报条件的零售药店可登录广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门户网站,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登记,并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信息有误或资料不全的应按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予以更正或提供补充材料。

(三)资料受理及审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零售药店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在受理申报期满后三个工作日内,在受理窗口向申报零售药店集中发放书面受理通知;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

(四)现场核查:在资料受理及审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管理部门联合对已受理申报的零售药店进行现场核查。

(五)集体核准:在现场核查后五个工作日内,参与核查的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对零售药店的申报资料和现场核查情况进行集体核准。

集体核准不合格的,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书面通知申报的零售药店。

(六)核准名单公示: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广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门户网站公示集体核准合格的零售药店名单,公示期为七天。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公示期限截止后五个工作日内,收集、整理公示意见。必要时再次组织核准成员单位集体研究处理。

(七)确认资格: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公示无歧义的零售药店名单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资格,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印发确定新增定点药店资格名单的通知。

(八)培训及考试: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管理部门在收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印发的确定新增定点药店资格名单的通知后,开展对定点药店相关业务培训及考试工作。

(九)签订服务协议:零售药店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安装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后,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之签订服务协议、发放定点药店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出确认资格通知后,培训考试不合格,或因零售药店方问题,六十日内不能完成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安装的,即予取消本批次定点药店资格。

第九条  定点药店的服务协议文本及补充协议内容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医疗保险规定及要求拟定,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后执行。

第十条   定点药店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为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优质服务:

(一)执行医疗保险及药品监督管理政策及有关规定,履行服务协议,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确保药品质量。

(二)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药品价格规定,并实行明码标价,为参保人员提供配购药品明细清单。

(三)建立与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医疗保险管理组织,指定一名单位领导负责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

(四)营业时间保证至少有一名执业药师在岗,其他营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持证上岗。

(五)查验参保人所持的医疗保险外配处方,对符合规定的予以配药,配药时要有定点药店药师审核签字。对外配处方分别管理、单独建帐,并保存两年以上以备查核。

(六)在经营场所显要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服务承诺或服务公约。

(七)核验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凭证,发现有涂改、伪造、冒用的,应拒绝使用并予扣留,及时报告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处理。

(八)向参保人宣传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在销售药品服务场所显要位置设立医疗保险政策及服务协议内容的宣传栏;张贴有关操作规程宣传资料,并为参保人设置醒目的售药指引标识。

(九)做好参保人购药费用的自审工作,如实填报有关结算报表,必要时须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要求提供审核购药费用所需的全部资料及收费帐目清单。

(十)建立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并承担相关费用,配合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管理部门安装、开通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协助开展信息系统日常巡检工作。

第十一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办法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年度综合考核,考核内容如下:

(一)药店经营质量管理情况,占总分值25%;

(二)医疗保险基础管理情况,占总分值25%;

(三)为参保人提供医疗保险服务情况,占总分值35%;

(四)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管理情况,占总分值15%。

第十二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以下程序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年度综合考核:

(一)发布通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布有关开展定点零售药店年度综合考核的通知。

(二)组织自评:定点零售药店对照年度综合考核通知进行自评。

(三)现场考核: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现场考核。

(四)综合评审:在现场考核的基础上,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合协议有效期内定点零售药店履行服务协议情况进行综合评审评分,确定年度综合考核结果。

(五)结果反馈: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年度综合考核结果向各定点零售药店反馈。
    第十三条 年度综合考核成绩低于总分值60%的为不合格,考核不合格的定点零售药店,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解除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年度综合考核结果同时应用于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分级管理等经办管理工作中。

第十四条  定点药店应当按照药品监督管理和医疗保险相关规定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药品销售服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不配合、或出具虚假证明;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为本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销售药品及其他医疗用品服务;或拒绝使用个人账户资金支付药品及其他医疗用品费用;或暂停、终止售药服务但不按规定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三)违反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擅自提高药品及其他医疗用品收费标准收费;或对参保人购药收费高于本店其他消费人群;或不为参保人员提供销售清单;

(四)不按外配处方的药品、剂量配药;或串换药品;

(五)将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提供给其他机构使用;

(六)使用个人医疗帐户或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非医疗用品费用或套取现金;

(七)采取伪造医疗保险外配处方等非法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

(八)在医疗保险服务专区陈列非医疗用品;

(九)违反医疗保险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定点药店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行为之一的,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视情节给予通报处理。违规行为涉及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已支付的违规费用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予以全额追回。

第十六条  定点药店在协议期内被通报处理两次以上,或首次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五)、(六)项行为之一的,或因各种原因受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并暂停服务协议一至三个月。违规行为涉及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已支付的违规费用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全额追回。

第十七条  定点药店在协议期内被通报处理三次以上,或再次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五)、(六)项行为之一的,或首次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七)、(八)项行为之一的,或暂停服务协议期满仍整改不合格的,以及对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社会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定点药店资格,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违规行为涉及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已支付的违规费用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全额追回。

凡因违规被取消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当事零售药店之后三个社保年度内,不得申报本市医疗保险定点资格。

第十八条  定点药店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等发生变化,应当在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完成变更手续后三十日内,持书面变更申请和已变更资料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定点药店因政府行为导致不能在原地址继续经营,在同一行政区(县级市)内进行执业地址迁移,从地址迁移之日起三个月内,办齐相关有效证照,并正常营业,经现场考查确认符合定点药店资格条件的,保留定点资格,给予办理地址变更手续。但在协议期内仅准予办理一次地址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定点药店资格及服务协议的有效期限为三个社会保险年度。期间有新增约定事项,通过补充服务协议予以明确。有效期届满前三十天内,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药店双方协商续签服务协议。

在服务协议期内,定点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定点药店资格,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终止服务协议:

(一)日常检查中发现有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违规情形的。

(二)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年度综合考核不合格的。

(三)年度续签协议时,不愿继续履行服务协议或不按服务协议条款执行的。

 第二十条 定点药店标牌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制作、管理、颁发,定点药店应妥善保管、维护,不得复制、伪造、转让或损毁,遗失或意外损毁应及时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予以相应处理。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药店终止或解除协议后的十个工作日内,零售药店应当将标牌交回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年7月30日开始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修订。《关于印发〈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医〔2009〕1号)及《关于调整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穗人社发〔2011〕57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年7月30日印发


第二篇:质量管理办法20xx


XX分局公路工程部

质量安全管理科内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前 言

第一条 为了完成本部门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对工程施工质量实施有效监控,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根据锦屏分局公路工程部的特点编制而成。

第三条 本部门的管理宗旨是:“优质服务,严格把关”。

第二章 质量管理组织机构

第五条 质量安全管理科成立以科长为第一责任人的质量管理组织机构,代表工程部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监控,保证质量管理体系的贯彻落实,负责工程部工程施工质量的评定工作,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巡查。

第六条 质量安全管理科设科长一人,副科长一人,质检员一人。

第三章 质量工作管理责任

部长质量管理责任

1、科长为本部门的质量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主持质量安全管理科全面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质量法规和有关规程、规范及标准、安全生产方针,执行党和国家、上级机关下发的以及分局、工程部制定的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办法(规程、条例、文件、规定和规章制度等),并保证贯彻落实;

3、负责质量、安全体系、质量计划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在工程部内部实施,并负责监督、检查;

4、掌握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对存在的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问题组织研究分析,并及时报告工程部领导;

5、组织、开展质量、安全检查工作,对重大质量事故、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先暂停施工,及时把问题报告工程部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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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质检员、安全员进行质量、安全意识教育,帮助质检员、安全员提高业务水平和思想素质,对质检员、安全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7、组织并参与工程部职工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并提出对事故的处理意见;督促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贯彻落实,监督有关部门对新工人进行入厂安全教育;

8、对本部门上报和下发的文件、资料(规定、通知和统计月报、半年报和年报等)的准确性负责;

9、及时向经理、总工程师报告施工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10、组织建立建全工程部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完善工程部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章制度和考核办法;

11、组织召开工程部各种质量安全会议;

12、负责与地方政府(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勾通协调;

13、积极完成工程部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施工过程控制程序

第十二条 开挖工程

1 明挖工程检查验收

① 开挖前进行原地形测量剖面的复核检查。

② 开挖前对开挖区周围排水和防洪保护设施进行检查。

③ 石方开挖前对边坡开挖区上部危岩清理进行检查,包括设计开挖线外对施工有影响的坡面和岸坡等。对有不安全因素的边坡,必须进行处理和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④ 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措施及相关的技术文件要求测量放样。

⑤ 开挖时应按技术部的施工措施进行,土方开挖应自上而下分层分段依次进行,施工中随时做成一定的坡势,以利排水,开挖过程中应避免在边坡稳定范围形成积水。石方开挖应定期检查开挖剖面规格和边坡软弱岩层及破碎带等不稳 2

定岩体。

⑥ 边坡支护应在分层开挖的过程中组织进行逐层支护。

⑦开挖过程中,应定期测量校正开挖平面的尺寸和标高以及按施工图纸的要求检查开挖边坡的坡度和平整度。

⑧ 开挖完工后,永久边坡的坡度和平整度进行复核检查。

⑨ 边坡永久性排水沟道的坡度和尺寸的复测检查。

⑩ 基础开挖位置、尺寸等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允许有欠挖,开挖面应严格控制平整度。

2、洞室开挖检查验收

① 洞室开挖前,应会同监理进行地下洞室测量放样成果的检查,并对地下洞室洞口边坡的安全清理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

② 洞室开挖过程中,应定期检测隧洞中心线的定线误差。

③ 每一排炮开挖完后,应对其顶壁开挖面安全清理的质量进行严格检查,以确保施工安全。

④ 地下洞室开挖一定长度后,应会同监理按施工设计要求对洞室的开挖规格和开挖质量进行检查、核测和验收。

⑤ 地下洞室贯通后,由测量检测贯通误差,并会同监理一同对开挖洞室的开挖质量进行检查、核测和验收。

第十三条 支护工程

1 锚杆检查验收程序

① 锚杆的材质检验:每批锚杆材料均应附有生产的质量证明书,应按设计要求规定的材质标准以及监理指示抽检数量检验锚杆性能。

② 锚杆孔应按设计要求布置钻孔,其孔位偏差不大于100mm。

③ 锚杆孔的孔轴方向应满足设计要求。设计未要求时,其系统锚杆的孔轴方向应垂直于开挖面;局部加固锚杆的孔轴方向应与可能滑动面的倾向相反,其与滑动面的交角应大于450。

④ 锚杆孔的孔径应大于锚杆直径,若采用“先注浆后安装锚杆”的程序施工, 3

钻头直径应大于锚杆直径15mm以上;若采用“先安装锚杆后注浆”的程序施工,钻头直径应大于锚杆直径25mm以上。

⑤ 锚杆孔深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孔深偏差值不大于50mm。

⑥ 按监理指示的抽验范围和数量,对锚杆孔的钻孔规格(孔径、孔深和倾斜度)进行抽查并作好记录。

⑦ 锚杆注浆时,水泥砂浆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⑧ 锚杆注浆必须饱满、密实。

2 预应力锚束

(1)预应力锚索材料及造孔

① 预应力锚束使用的钢绞线、钢丝及预应力锚孔灌浆使用的水、水泥、砂和外加剂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② 预应力锚束钻孔的位置、方向、孔径及孔深应符合设计要求,钻孔的开孔偏差不大于10cm,端头锚固孔的孔斜误差不得大于孔深的2%,钻孔孔径不应小于设计要求。

③ 预应力锚束的锚固端应位于稳定的基岩中,若孔深已达到设计孔深,而仍处于破碎带或断层等软弱层时,应延长孔深,继续钻进,直至监理认可为止。对于较大破碎带或渗水量较大的围岩,在安装锚束前,应对锚孔进行灌浆处理。

④ 钻孔完毕时,应连续不断地用水或空气彻底冲洗钻孔,钻孔冲洗干净后才能安装锚束。安装锚束前,应将钻孔孔口堵塞保护。

⑤ 通过新浇砼结构的锚束孔,在锚孔部位的砼结构内预留孔。

(2)预应力锚束的制作与安装

① 按设计要求的尺寸进行下料,下料前应检查钢丝或钢绞线的表面,没有损伤的钢丝或钢铰线才能使用。

② 沿锚束的轴线方向每隔1~2m设置隔离架或内芯管,锚固段每隔2m设置隔离板一块。

③ 锚束的钢丝或钢绞线应按一定规律编排并绑扎成束,严禁使用镀锌铁丝作捆绑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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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钢丝或钢绞线两端与锚头嵌固端应牢固连接,两嵌固端之间的每根钢丝或钢绞线长度应一致。

⑤ 锚束捆扎完毕,应采取保护措施防止钢丝或钢绞线锈蚀,运输过程中应防止锚束发生弯曲、扭曲、扭转或损伤。

(3)锚固段的灌浆

① 锚束孔应用压力风水冲洗干净,直到回水变清。灌浆工作开始前,应通过灌浆管送入压缩空气,将钻孔孔道的积水排干。

② 锚固段采用水泥砂浆和纯水泥浆进行灌注,浆液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若采用水泥浆灌注锚固段,其水灰比应取0.4~0.45,浆液中应参入一定数量的膨胀剂和早强剂,其28天的结石强度不应小于1MPa。

③ 锚固段灌浆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阻塞器位置应准确,在有压注浆时,不得产生滑移和串浆现象。灌浆可自上而下一次施灌,进浆必须连续。

④ 应尽量采用先灌浆后下锚束的施工方法,注入锚固段的浆液量应进行精确计算,确保锚束放入后,浆液能充满锚固段。

⑤ 浆液注入锚固段后应尽快下放锚束,保证锚束安放到设计要求的位置。

(4)锚束的张拉

锚束的张拉试验应符合设计要求。

(5)封孔回填灌浆和锚头保护

① 封孔回填灌浆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② 封孔回填灌浆应尽量采用锚束中的灌浆管从锚具系统中的灌浆孔施灌。 ③ 灌浆管应伸至锚固端顶面,灌浆必须自上而下连续进行,压力不小于

0.8MPa。为了保证所有空隙都被浆液回填密实,在浆液初凝前必须进行不少于2次补灌,当浆液凝固到不自孔中回流出来之前,应保持不小于0.4MPa压力进行拼浆。

④ 灌浆完成后,锚具外的钢绞束除留存15cm外,其余部分应切除。

⑤ 外锚具或钢绞束端头应设计要求用混凝土封闭保护,且砼保护厚度应不小于10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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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喷射混凝土

① 喷射砼前,应清除开挖面的浮石、墙角的石渣和堆积物;处理好光滑的岩面;安设工作平台;用高压风水枪冲洗喷射面,对遇水易潮解的泥化岩层,采用高压风清扫岩面。

② 喷射砼所用的原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③ 应按施工图纸要求或监理指示,在指定部位布设钢筋网。钢筋网应距岩面3~5cm布置,钢筋网的规格、材质、网眼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与锚杆或拉杆固定牢固。

④ 钢支撑的安装与制作应符合设计要求。

⑤ 喷射砼时应严格按试验室开出的配合比精确计量进行机制拌料,严禁人工拌料。

⑥ 喷射砼结束两小时后(终凝后)应开始定时洒水养护。

第十四条 混凝土工程检查与验收

1 基础检查验收程序

(1) 基础验收准备

① 基础开挖完成后由测量对开挖断面进行测绘,要求断面符合设计要求并无欠挖。并经测量监理复核签字认可。

② 地质监理、设计代表及技术部共同完成地质编录及地质超挖量复核。 ③ 完成基础围岩弹性波测试,提供声波测试移交签证。

④ 工程部技术员将开挖断面图、开挖质量自检表、提交到质量管理部,质量管理部填写基础验收申报表,基础验收合格证书,开挖质量评定表,以上资料准备好后向监理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组织验收。

⑤ 基础验收资料应注明验收的部位、高程、桩号及相关的技术要求。

(2)基础验收

① 对于在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地质缺陷,应与监理、设计、地质协商处理意见,并做好记录,并按处理意见,督促作业队处理,办理好处理签证。

② 基础验收应在岩面上标明验收的高程或标明单元块分缝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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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砼缝面检查验收

(1) 对砼施工缝进行冲毛或凿毛处理。

(2) 冲毛应控制好冲毛的时间,冲毛时间应视天气情况及初凝时间而定。

(3) 砼施工缝处理表面应无乳皮、粗砂微露。

(4) 严禁采用抓毛的方式进行缝面处理。

(5) 砼施工缝面应清洗干净,表面无杂物、油污。

3 钢筋制安检查验收

(1) 按钢筋设计施工图、设计修改通知单、技术规范,对钢筋的制作安装进行检查。

(2) 每一组钢筋的数量、规格、安装位置、间排距、保护层应进行检查,安装应符合设计图,偏差应符合规范要求。

(3) 钢筋保护层应不小于设计要求值。

(4) 钢筋制安应按优良标准来进行检查验收,保证砼单元质量具备评优条件。

(5) 钢筋机械连接

① 冷挤压连接的压接长度、压痕道数、压痕深度应符合规程要求,用卡尺进

行检查,压接前应在钢筋压接头作标识。并按规定取样进行力学性能试验。 ② 直螺纹连接的螺纹长度、直径、公差应符合规程要求,应拧紧到位,最多外露螺牙不能超过两道。并按规程要求取样进行力学性能试验。

4 模板制安检查验收

(1) 模板应有足够的刚度、稳定性,模板表面平整度、光洁度应符合质量标准要求。以保证砼的体形及表面质量符合要求。

(2) 模板的对撑体系应与施工措施相符,拉筋的布置焊接应符合施工技术要求,作为内部的一道工序进行检查验收。

(3) 组合钢模板安装拼缝应严密,表面不平整度不大于3mm(3米直尺),接缝处应与老砼面紧贴密封,避免漏浆。模板表面应清洁、无锈皮、砂浆,涂刷脱膜剂。

(4) 渐变段木模板,①木拉条的铺装,应掌握好铺接方向,呈放射状,木拉 7

条间应接缝严密,在层板铺装前,用电刨刨光,木拉条接缝较大的部位应进行补缝处理,木拉条平整度验收符合要求后,进行层板铺装。层板应与木拉条间紧贴密封,中间无空鼓。②渐变段定型拼装木模板,拼块之间应接缝严密,与钢拱架之间存在间隙的部位应用木楔加固,保证砼浇筑时不发生位移。

(5) 钢模台车就位前,应对钢模板进行检查,存在变形的部位应校复。检查底板侧墙砼面是否平直,保证台车钢板与老砼面紧贴密封,如不平直,应进行打磨处理。钢模表面砂浆应清理干净,然后涂刷青光。台车钢模与老砼之间夹0.5~1cm填缝材料(如保温被),避免砼浇筑过程中漏浆形成蜂窝麻面。

(6) 平洞转弯段、渐变段、斜井上下弯段底板模板,加工制作应符合设计图要求,表面平整度、光洁度应符合质量标准,经验收合格方可出厂。现场拼接,应搭接严密,支撑及拉筋体系应符合施工措施要求。

(7) 悬臂模板,检查斜撑螺杆是否拧紧到位,底脚锥套与悬臂模板是否固定牢靠。

5止水、排水、伸缩缝和埋设件检查验收

(1) 止水、伸缩缝

① 止水设施的型式、尺寸、埋设位置和材料的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② 金属止水片应平整、干净、无沙眼和钉孔,止水片的衔接按其厚度分别采用折叠、咬接或搭接方式,其搭接长度不得小于20cm,咬接和搭接部位必须双面焊接。

③ 塑料止水片或橡胶止水片的安装应防止变形或撕裂。

④ 伸缩缝的位置及处理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排水设施

① 排水设施的型式、尺寸、位置和材料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或监理指示。 ② 设计要求在岩基内钻设的排水孔,其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孔的平面位置与设计位置的偏差不得大于10cm。

b 孔的倾斜度:深孔不得大于1%,浅孔不得大于2%。

c 孔的深度误差不得大于或小于孔深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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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岩基排水孔钻孔完毕后,孔内应冲洗干净,加以保护,以防堵塞。

(3) 埋设件:严格按设计要求或监理人指示以及相关技术文件规定预埋各种埋设件。

6 金属埋件检查验收

(1) 埋件的加工规格应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安装的偏差应在规范要求范围内。

(2) 埋件应与钢筋焊接牢固,钢板埋件的表面应与模板紧贴,并用油漆作好标识,拆模后将埋件表面砼清除,保证埋件表面的外露。

(3) 埋件检查验收时,应做好实际埋设偏差记录。

(4) 锚固在基岩上的插筋:①孔位偏差不大于2cm;②锚入孔深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浅于设计深度,但不能超深10cm;③插筋注装前,应冲除孔内粉尘;④插筋注砂浆标号不小于设计要求,注浆应饱满、密实,注浆结束后,孔口应加楔子加固。

7 开仓检查验收

(1) 砼开仓验收应对各道工序进行严格检查,特别是对模板内外撑及拉筋作全面检查,各工序要经检查验收合格签字,避免漏检与错检。

(2) 砼基础面及施工缝面应冲洗干净,排除仓面积水,岩面渗水应采取妥善引排措施。

(3) 工作面应设置施工警示牌,写明浇筑的部位、高程和桩号,浇筑的砼标号(包括配合比),值班队长、技术员姓名。

(4) 砼浇筑机械设备已准备就绪,且能满足砼浇筑强度的要求。

(5) 工程部技术人员将各工序检查验收资料提交质量管理部,并由质量管理部人员通知监理验收合格后开出砼准浇证和砼浇筑通知单。

8 砼浇筑过程控制

(1) 每仓砼的浇筑,试验人员和技术人员应进行浇筑旁站,关键部位质检人员应进行旁站,对砼的浇筑质量进行全过程监控。

(2) 砼浇筑应按先铺砂浆→下料→分层→平仓→振捣的顺序进行。

(3) 砼振捣应沿一定方向进行,插点间距不大于40cm,振捣棒插入下层砼3~ 9

5cm,每个插点的振捣时间不少于40s。振至砼表面充分泛浆,不再冒泡为止。

(4) 每层砼的浇筑高度控制在50cm以内,通仓浇筑,砼浇筑面均匀上升,模板采用对撑加固的部位,应保证对称下料,高差不超过40cm。

(5) 砼坍落度在满足泵送或溜送要求的前提下,尽量减小,如砼来料坍落度过大或过小,试验室及时进行调整。

(6) 仓面积水应及时排除,特别是平洞边顶拱砼浇筑时,仓面积水的排除应高度重视,仓面积水未排除时,不允许下料,否则将严重影响砼表面光洁度。

(7) 砼抹面应设专职人员,抹面应遵循以下程序:①将高出吊脚模部位拌和物铲除,用人工初步整平;②以刮轨为基准,用刮板进行刮平,高低处挖填找平,来回找平2—3次;③用抹铲进行初步提浆抹面;④砼接近初凝时,进行抹面压光,经检查平整度满足要求后方可拆除轨道,然后压光抹面,抹至砼表面光洁、无气孔;⑤抹面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使外来水不流入仓面内,以免影响抹面质量。

(8) 旁站人员应监守岗位,严格按仓面设计要求对砼浇筑过程进行质量监控,发现未按仓面设计要求施工的,及时督促作业队整改,不主动配合整改的按规定对单位或个人作出处罚。

第十五条 钻孔和灌浆工程

1 钻孔

(1) 钻孔的孔位、深度、孔径、钻孔顺序和孔斜等应符合设计要求或监理指示。

(2) 灌浆孔的施钻应按灌浆程序,分序分段进行。

(3) 勘探孔及灌浆检查孔的孔位应按监理人的指示确定。

(4) 固结灌浆孔的孔底偏差应不大于1/40孔深,其他各类钻孔的孔底偏差应不大于1/40孔深或符合设计要求。

(5) 在排水孔周边30m范围内(工或监理人指定的范围内)的灌浆孔尚未灌浆之前不得钻进排水孔。

(6) 排水孔钻进过程中,如遇有断层破碎带或软弱岩体等特殊情况,应及时通知监理并按监理指示进行处理。若钻进中排水孔遭堵塞,则应按监理人指示重钻。

(7) 所有的钻孔,应妥加保护,直到验收合格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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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钻孔冲洗和压水试验

(1) 钻孔冲洗

① 灌浆孔应采用风水联合冲洗或用导管通入大流量水流,从孔底向孔外冲洗的方法进行冲洗,固结灌浆裂隙冲洗方法应根据不同的地质条件采用不同的冲洗方法。

② 冲洗水压采用80%的灌浆压力,压力超过1MPa,则采用1MPa;冲洗风采用50%的灌浆压力,压力超过0.5MPa,则采用0.5MPa。

③ 裂隙冲洗应冲至回水澄清后10min结束,则总的时间要求,单孔不少于30min,串通孔不少于2h。对回水达不到澄清要求的孔段,应继续进行冲洗,孔内残存的沉积物厚度不得超过20cm。

④ 当邻近有正在灌浆的孔或邻近灌浆孔结束不足24小时,不得进行裂隙冲洗。

⑤ 灌浆孔(段)裂隙冲洗后,该孔(段)应立即连续进行灌浆作业,因故中断时间间隔超过24h者,应在灌浆前重新进行裂隙冲洗。

(2) 压水试验

① 压水试验应在裂隙冲洗后进行,根据监理指示,采用“简易压水”、“单点法”及“五点法”进行压水试验。

② 简易压水试验在裂隙冲洗后或结合裂隙冲洗进行。压力为灌浆压力的80%,该值若大于1MPa时,采用1MPa;压水20min,每5min测读一次压水流量,取最后的流量值作为计算流量,其成果以透水率表示。

③ 固结灌浆孔的检查孔的数量应不少于总孔数的5%。

(3) 灌浆过程控制

① 制浆材料必须称量,称量误差应小于5%。各类浆液必须搅拌均匀。

② 灌浆压力应按设计要求或监理人指示确定,灌浆压力应尽快达到设计值,接触段或注入率大的孔段应分段升压。

③ 灌浆应按分序加密的原则进行。

④ 应按灌浆试验确定的或监理人指示的水灰比施灌,灌浆浆液应由稀到浓逐 11

级变换。当灌浆压力保持不变,注入率持续减少时,或当注入率保持不变而灌浆压力持续升高时,不得改变水灰比。

⑤ 在灌浆过程中出现灌浆中断、串孔、冒浆、漏浆、孔口涌水、吸浆量大等情况时,应按规范要求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方案报监理人审批。

⑥ 固结灌浆在规定压力下,当注入率不大于0.4L/min,群孔灌浆不大于0.8L/min时,继续灌注30min,灌浆即可结束。回填灌浆在规定压力下,灌浆孔停止吸浆,并继续灌注5min即可结束。

⑦ 回填灌浆因故中断时,应尽快恢复灌浆,中断时间大于30min,应设法清洗至原孔深后恢复灌浆,此时若灌浆孔仍不吸浆,则应重新就近钻孔进行灌浆。

⑧ 固结灌浆孔封孔应采用“机械压浆封孔法”或“压力灌浆封孔法”。回填灌浆结束后,应排除钻孔内积水和污物,采用浓浆将全孔封堵密实和抹平,露出衬砌混凝土表面的埋管应割除。

4 灌浆质量检查

① 回填灌浆在该部位灌浆结束7天后进行质量检查。应按要求将灌浆记录和有关资料提交监理人,以便确定检查孔孔位,检查孔应布置在脱空较大、串浆孔集中及灌浆情况异常的部位,检查孔的数量应为灌浆孔总数的5%。

②采用钻孔注浆法进行回填灌浆质量检查,应向孔内注入水灰比2:1的浆液,在规定压力下,初始10min内注入量不超过10L,即为合格。

③ 回填灌浆孔灌浆和检查孔钻孔注浆结束后,应采用水泥砂浆将钻孔封填密实,并将孔口压抹平整。

④ 固结灌浆质量应进行压水试验检查,试验采用单点法。

⑤ 固结灌浆压水试验检查应在该部位灌浆结束3~7天后进行。应按要求在指定时间内将灌浆记录和有关资料提交给监理,以便拟定检查孔孔位。检查孔的数量不应少于灌浆孔总数的5%,孔段合格率应在80%以上,不合格孔段的透水率值不超过设计规定值的50%,且不集中,灌浆质量可认为合格。

⑥ 岩体波速和静弹性模量测试,应分别在该部位灌浆结束14天或28天进行,其孔位的布置、测试议器的确定、测试方法、合格标准等,均应按设计要求和监 12

理指示执行。

第十六条 砌体和填筑工程

1 砌体工程检查与验收

(1) 砌体工程所用原材料、砂浆配合比及均匀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或监理指示。

(2) 砌体的基础开挖清理质量及规格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或监理指示。

(3) 浆砌石体采用铺浆法或座浆法砌筑,砂浆稠度应为30~50mm。在转角处或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对不能同时砌筑的面,必须留置临时间断处,并应砌成斜槎。

(4) 砌石体的尺寸和位置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5) 排水孔的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排水孔应畅通。

(6) 勾缝砂浆必须单独拌制,严禁与砌体砂浆混用。勾缝结束后,砌体表面应刷洗干净,并定进洒水养护。

(7) 砌体砌筑面的平整度和勾缝质量、石块嵌挤的紧密度、缝隙砂浆的饱满度、沉降缝贯通情况应符合要求。

2 填筑工程

(1) 填筑部位的基础清理和排水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石料填筑时,不允许夹杂粘土、草、木等有害物质。

(3) 振动平碾难于碾及的地方,应用小型振动碾或其他机具进行压实,但其压实遍数应按监理指示作出调整。

(4) 填筑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十七条 原形观测

1 仪器设备的安装和埋设应符合设计和厂家使用说明书要求。若发现设计有错误或表达不清楚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以便即时更正。

2 仪器埋设中应使用经过批准的编码系统,对各种仪器设备、电缆、观测剖面、控制坐标等进行统一编号。每支仪器均须建立档案卡。

3 安装程序和方法应符合安装和埋设措施和厂家说明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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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文件资料控制

第十八条 质量管理部文件资料的控制严格按《质量计划》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质量记录资料填写应正确、规范,字迹清楚,验收签证单应写明标段、分部、分项工程,单元工程编码、高程、桩号填写应精确无误,作业队一、二检员填写的验收资料,质量管理部三检员应审查。

第二十条 验收签证资料应及时收集归档,以免发生丢失。

第六章 质量的事后控制

第二十一条 质量问题发生后,及时向局质量副局长、总工程师或常务副局长汇报,进行质量事故原因的调查取证工作。

第二十二条 落实责任单位,由责任单位上报责任人名单,并写事故检查报告,根据质量事故的严重程度对责任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查处相关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将质量事故调查报告经质量副局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报告监理工程师。

第二十四条 质量事故的处理,严格按审批文件要求实施。

第二十五条 质量问题及质量缺陷发生后,及时作好记录,会同监理确定处理措施,及时处理不留后患。

第二十六条 对质量问题及质量缺陷产生原因进行分析,属于不按作业规程或技术措施施工的,对工作失职,不负责任的,按项目部质量管理及考核办法进行处罚。

第七章 工作质量考核办法

第二十七条 质量检查工作有失职责任,造成错检或漏检,根据对质量的影响程度,按锦屏分局质量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不及时通知作业队整改,发生一次处罚50~500元。

第二十九条 对作业队违反作业规程或不按施工措施进行施工,不对作业单位 14

或个人进行处罚的,发生一次处罚50~500元。

第三十条 对出现质量问题,不主动上报,不对原因进行分析,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的,发生一次处罚100~500元。

第三十一条 质量验收签证记录填写不规范,高程、桩号填写错误,未对一、二检人员填写的质量记录进行审查,而发生错误的。发生一次处罚50~200元。

第三十二条 旁站人员对砼浇筑过程监督控制不力,不坚守工作岗位,发生一次处罚50~200元,如出现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按锦屏分局有关制度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领导有失职责任的,发生一次处罚50~500元。

第三十四条 不按锦屏分局作息制度上下班,无故旷工,纪律涣散,发生一次处罚50~200元,严重违反分局制度的,交分局处理。

第三十五条 工作质量奖励

每月对每组进行综合考核,各组月单元工程质量评定,优良率达到80%以上,一检合格率在95%以上,无较大质量缺陷,能严格贯彻执行分局质量管理办法,对施工质量实施有效监控,为作业队提供优质服务。奖励标准和考核程序按质量基金考核办法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XX年X月X日起实行,实施中将对部分条款内容作不断修改、补充和完善。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锦屏分局质量管理部。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质量管理部部部长。

XX质量管理部

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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