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薪酬总额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集团收入分配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业务单元薪酬总额与效益同步增长,推动业务单元长期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薪酬总额管理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坚持外部公平、内部公平和实际承受力相结合的原则;
2、坚持标准公开,过程公平,结果公正的原则;
3、坚持薪酬总额与效益同向变动的原则。效益上升,薪酬总额上调;效益下降,薪酬总额下调;
4、坚持薪酬总额的增长低于效益增长,员工实际薪酬水平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原则。
第三条 此办法管理的对象为各业务单元、中粮香港、中土畜公司、中谷集团(以下简称经营单位)。
各经营单位在集团核定的薪酬总额(含所属下属企业)范围内,参照集团管理办法管理下属企业的薪酬总额。
第四条 依据集团规定的管理口径,按照收入实现制核定各经营单位的薪酬总额。
第五条 相关名词解释:
1、薪酬总额。指以现金的形式发放给全体员工的收入。包括固定薪酬和浮动薪酬。
2、固定薪酬。指参照岗位、职务、个人资历等核定的固定发放的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等项目。
3、浮动薪酬。需要参照个人绩效表现、企业整体效益情况发放的报酬,包括效益工资(根据业绩表现有一定浮动,否则计入固定报酬)、月奖、季奖、年终奖、特殊奖等。
4、管理口径。相对财务口径而言,财务口径即按国家会计准则统一口径记录企业财务信息;管理口径则按照集团内部管理需要对财务信息进行处理和分析,为管理决策提供支持。
5、收入实现制。以款项的实际收付为标准来处理经济业务,确定本期收入和费用,计算本期盈亏。在本办法中指凡在本期实际支付的各种形式的薪酬,均应计入本期的薪酬总额。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六条 集团党组为薪酬总额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确定集团薪酬总额管理理念和政策。
第七条 集团人力资源部为薪酬总额管理的组织机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实施各经营单位的薪酬总额管理。
第八条 各经营单位为薪酬总额管理的执行机构,负责落实集团薪酬总额管理措施。
第三章 管理方式
第九条 主要依据各经营单位上年的实际发放情况和本年的效益情况,将国资委对中粮集团下达的薪酬总额分解到各个经营单位,各经营单位根据核定的薪酬总额发放薪酬。
第十条 薪酬总额管理采取“年初预算,年中执行,年末清算”的方式进行。年初各经营单位在全面预算中制定业务单元本部和下属企业的薪酬总额预算,每月随管理报告上报执行情况,年末集团对各经营单位薪酬执行情况的清算,出具调整意见。
第十一条 各经营单位在制定下一年全面预算时,根据以下方式制定薪酬总额预算,报集团审批。
薪酬总额由薪酬总额基数P1,新增效益薪酬P2,单列薪酬P3三部分构成。具体如下:
1、薪酬总额基数P1
薪酬总额基数=上年应发薪酬总额
2、新增效益薪酬P2
按照预算经营利润与上年经营利润增量的1:0.6的比例分段计算。计算公式为:
如新增效益薪酬P2相当于薪酬总额基数P1的10%(含)以内的部分,可全额提取;10%-25%(含)的部分最高提取50%;25-40%(含)的部分最高可提取30%; 40%以上的部分最高只能提取10%。
新增效益薪酬P2计算为负值时,按上述方法分段扣减,最多扣减薪酬总额基数P1的20%。
3、单列薪酬P3
以下情况薪酬总额预算单列:
(1)预计新招收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复转军人的增资情况;
(2)新建并在当年投入运营的企业增人增资情况;
(3)拟在当年购并的企业增人增资情况;
(4)拟在当年清理的企业减人减资情况;
(5)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二条 结合各经营单位全面预算情况,集团在3月份下达各经营单位的薪酬总额预算批复数额,作为各经营单位本年度薪酬执行的依据。
第十三条 各经营单位每月随管理报告按照《业务单元人工成本月报表》上报薪酬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月度薪酬总额相对上月异动浮动达10%以上,需另行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每年12月-次年1月集团下达薪酬总额清算通知,各经营单位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清算。
1、新增效益薪酬P2按照本年实际经营利润相对上年增量一定的比例分段计算,计算公式为:
注:比例每年由集团根据国资委批复确定。
如新增效益薪酬P2相当于上年薪酬总额基数P1的10%(含)以内的部分,可全额提取;10%-25%(含)的部分最高提取50%;25-40%(含)的部分最高可提取30%; 40%以上的部分最高只能提取10%。
新增效益薪酬P2计算为负值时,按上述方法分段扣减,最多扣减薪酬总额基数P1的20%。
2、单列薪酬P3
以下情况可计算单列薪酬:
(1)加新招收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复转军人薪酬总额(人数×经营单位平均工资);
(2)加新建、购并企业实际发生的薪酬总额;
(3)减清理完毕企业实际发生的薪酬总额;
(4)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发生的薪酬总额。
3、本年度薪酬总额为:
薪酬总额=薪酬总额基数P1+新增效益薪酬P2+单列薪酬P3
第十五条 各经营单位根据以上情况撰写清算报告,于次年2月份提交集团审批,注明财务口径统计的数额,说明不一致的地方,作为集团审批的依据。
第十六条 依据集团整体清算情况和各经营单位的清算报告,次年3月份集团依据管理口径下达清算批复数额,各经营单位按照核定的数额执行。
第十七条 各经营单位实际发放数额小于集团核定数额,差额部分可提取工资储备,工资储备须在当年提取完毕。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八条 各经营单位应严格控制不定期以货币的形式(或使用时等同于货币,如购物卡等)发放给员工个人的报酬,逐步实现收入简单化、透明化。
第十九条 各种法定福利、补充福利、福利费、工会会费等暂时不列入核定范围,各经营单位参照当地政府法规和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进行管理,按月随管理报告将支付情况提交集团备案。
第二十条 集团将通过管理报告、财务快报、人力资源审计、经理人收入调查等方式对经营单位薪酬总额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经营单位应严格控制人工成本,相关项目根据集团核定的标准发放或报集团备案,如出现违规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负责人通报批评、扣发奖金、免职等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补充,报党组确认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党组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工程项目绩效考核评价与薪酬分配管理办法(试行)
********第***项目部
工程项目管理指标考核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集团公司导则考核要求及公司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本项目部实际情况,为了对工程项目管理行为、管理效果以及管理目标实现程度的检验和评定,更公平、公正地反映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完善对工程项目经理部的效益奖金分配和奖惩的措施,提高全员工作积极性,更好的实现项目的经营目标,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项目管理指标考核奖金来源:
(一)完成成本控制目标项目部用利润的20%作为项目考核奖金;
(二)超额完成成本控制目标部分,项目部提取超出利润的50 %作为项目考核奖金;
(三)工程项目签证产值部分,项目部提取签证利润的40%作为项目考核奖金;
(四)未完成各项考核指标,项目部无考核奖金分配。
第三条 开工前项目本部根据工程预算情况与项目部签订考核责任书,再由项目部根据工程项目部各岗位职责签订岗位责任书。作业项目终结考核依据。
第四条 工程项目管理指标考核评价工作由项目本部办公室及项目部各岗位主管按照特定的标准对工程项目管理指标进行考核评价,遵循规定的程序,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运用科学的方法对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及其结果进行考核评价,充分体现工程项目绩效考核的公正性、严肃性。
第五条 工程项目管理指标考核评价采取工程项目终结考核评价的方法。
第六条 工程项目管理指标考评对象为项目经理部执行经理及全体管理人员。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本部组建和管理的工程项目。
第八条 项目本部成立项目管理指标考核评价组,组长由项目经理及项目本部办公室人员组成。
第二章 项目管理指标考核评价
第一节 评价指标及权重
第八条 管理指标考核评价由财务绩效目标(成本控制目标、工程款收取目标、项目管理费目标),施工管理目标(安全文明施工目标、质量目标、项目管理目标),六个管理评价指标组成。
第九条 财务绩效目标(成本控制目标、工程款收取目标、项目管理费目标)评价指标,用于评价工程项目完成预算经营绩效状况;施工管理目标(安全文明施工目标、质量目标、项目管理目标)评价指标,主要反映工程项目经理部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所采取和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及其管理成效。
第十条 工程项目终结(完成结算)考核评价时,财务绩效评价指标权重确定为40%(其中成本控制目标为25%、工程款收取目标为5%、项目管理费目标为10%),管理绩效评价指标权重确定为60%(其中安全文明施工指标为30%,质量指标为20%,项目管理指标为10%)。在实际评价过程中,财务绩效评价指标和施工管理评价指标均按百分制设定,分别计算各项指标的分值,然后按附表所列各自权重折算。(评价指标权重见附表)
第十一条 施工管理指标考核得分与项目部相对应的岗位管理人员考核得分相对应(指标考核得分即各岗位人员得分)。
第二节 考核评价程序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评价程序
(一)项目本部考核评价组成员(包括项目部各岗位主管)对经理部的各项指标完成的情况进行评价,并编制项目责任成本,清理竣工收入,确定签证经营情况,计算实际工期;财务会计核算项目成本,确定项目实现利润,项目管理费和资金收缴情况;确定工程项目工期进度,评价安全、质量及文明施工达标情况等相关内容,并按照附表1-1至1-6给评价对象打分。
(二)项目本部办公室按附表1汇总评价结果形成考核评价报告,经考项目经理审核后实施。
第三章 工程项目薪酬及奖金的兑现
第一节 工程项目部薪酬兑现
第十三条 项目本部对工程项目经理部执行经理及班子成员实行工程项目薪金制。其管理费(含工资及补贴、生活费、差旅费、办公费及现场业务费)总额不得突破原预算管理费(工期延长按实际情况增减)。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薪金采取按月支付(按考勤制度执行)。工程项目奖金在项目终结时根据终结考核评价结果进行最终的考核结算兑现。
第十五条 对于工程项目工艺复杂,技术难度大、工期较长以及产值规模相对较小的特殊工程,项目本部将根据其特点另行决定其项目分配制度。
第二节 工程项目部奖金及风险抵押金兑现
第十六条 对于公司测算确定亏损的项目,项目经理部实现的减亏额视同盈利,仍然计算项目奖金。
第十七条 风险抵押金。
项目经理部执行经理按公司规定缴纳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的返还按工程项目终结考核评价结果的情况确定返还额。不缴纳风险抵押金的,扣减兑现总额的20%。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终结考核奖金及风险抵押金的兑现:
(一)工程项目终结兑现奖金时,预留兑现总额的20%,待债权债务全部清理后,予以返还。
(二)风险抵押金返还。风险抵押金在项目清理债权债务结束后,根据工程项目终结考核兑现情况确定返还额。经考核,项目完成利润指标或超额完成利润指标的全额返还;达不到确定指标的,按差额比率扣减;亏损的全额扣减。
第三节 关于签证和超额实现利润的奖励
第十九条 项目经理部通过调概索赔、变更设计进行的签证增加的效益,在完成内部责任成本确定的利润目标后的部分,经项目本部考核认定后按10—20%作为奖金给予有功人员奖励。
其中50%奖励经理本人,剩余50%由项目执行经理视贡献大小决定对其他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签证奖励在项目终结考核兑现时同时进行。
第二十条 项目经理部通过加强管理在完成内部责任成本确定的利润后超额上缴利润的,经项目本部认定后,超额上缴利润部分的5-8%奖励给项目执行经理,经理部其他班子成员按照终结考核情况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内部责任成本需要调整时,项目本部将根据工程数量、合同工期等变更条件及时给予调整并由项目经理审核后重新确定内部责任成本及上缴利润额,并作为施工管理指标考核依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经考核完成或超额完成产值利润率指标的项目经理及表现突出的项目执行经理可优先考虑担任新项目的项目执行经理。
第二十三条 考核亏损的项目,不予兑现考核奖金。
第二十四条 对管理有序、工作正常的项目经理,保持项目综合管理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但对管理无序、工作混乱造成项目亏损的项目经理,项目本部将予以撤换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项目本每年度根据其项目管理指标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对评比第一名的项目执行经理进行特殊奖励。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项目本部办公室及项目经理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〇##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附表1
工程项目年度终结考核评分汇总表
制表: 项目经理: 项目执行经理: 年 月 日
附表1-1
项目终结“成本控制指标”分项考核评分表
考评人: 年 月 日
附表1-2
项目终结“工程款收取”分项考核评分表
考评部门: 年 月 日
附表1-3
项目终结“项目管理费用”分项考核评分表
考评部门: 年 月 日
附表1-4
项目终结“安全及文明施工目标”分项考核评分表
考评部门: 年 月 日
附表1-5
项目终结“质量目标”分项考核评分表
考评部门: 年 月 日
附表1-6
项目终结“施工管理目标”分项考核评分表
考评部门: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