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家庭暴力的调查报告

时间:2024.4.27

关于农村家庭暴力的调查报告

调研人:更地尼玛

引言

家庭是社会的组成细胞,家庭和睦温馨,社会才能安定、文明、进步。但目前,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尤其是农村家庭暴力,已成为我国社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在对家庭暴力的界定中,目前学术界有着多种观点。其中,女性主义者大多认同一种较为宽泛的描述,即“将一切伤害妇女的或者促使她们处于屈从地位的行为甚至不作为,都看成是对妇女的暴力”。比如,女性的贫困、营养不良与不能平等的享有健康服务,没有受教育或参与决策的权利,被剥夺了财产或是继承权,讥讽、谩骂、诽谤女性的精神虐待,等等。此外,国内学者还提出“隐性暴力”的概念,即将生育女孩的妇女的歧视,比如产后营养差、休息少、指桑骂槐等间接伤害女性精神和健康的行为,统称为“隐形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家庭暴力”进行了义,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

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但是,在农村地区,村民因为文化程度,社会风俗,法律不完善等多种原因,依然饱受家庭暴力的侵害。

为了具体地了解农村家庭暴力的成因,特点及表现形式等,以便于更好采取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措施,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暑假我做了这次关于农村家庭暴力的调查报告。

一、调查项目的研究背景、方法及问卷分析

(一)关于农村家庭暴力的研究背景

随着社会各界对家庭暴力日益的重视,学术界对家庭暴力的现状总结如下:

1.家庭暴力在农村地区普遍存在。施暴者年龄集中在25—35岁,这一时期的婚姻是最不稳定的期间。夫妻双方的关注点不一样,所以精力的投注程度也不一样,因而导致意见不相符合,发生矛盾,致使夫妻双方感情日渐淡薄,缺少感情交流和日常的一般沟通,夫妻之间关系紧张,将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线。农村家庭暴力的绝大多数受害者是妇女 ,是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的一个重要的健康问题 。???

2.程度的高低成比例。村民的文化程度越高,施行暴的可能性比例越小:女性的文化程度越高受虐待的几率也将越少。所以,随着文化程度的提升家庭暴力将日趋减少发生的几率。以理服人,以道理解决问题。

3.家庭暴力一般都是针对家庭中的弱者。除了妻子是主

要的受害对象外,家庭中的老人与孩子也常常遭到家庭暴力的侵害。而受害者因为种种因素影响往往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导致家庭暴力现象在农村地区愈演愈烈。

4.法律不完善,救济不完善。目前,《婚姻法》对家庭暴力进了界定,《刑法》等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问题均有涉及,但这些规定都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根据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以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实际,全国大部分省、市已将出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或纳入地方性法规建设的重要日程。

(二)调查时间与调查方法

1.调查时间

20xx年7月28到20xx年8月1日。

2.调查方法及调查对象

本次调查采取发放调查问卷为主、走访调查相结合的方法我镇3个村庄开展了“关于农村家庭暴力的专项调查”。本次社会调查主要针对我镇三个村庄的村名(包括各个年龄阶段),以中年村民为主。共发放调查问卷100份,收回调查问卷110份,回收率90.9%。同时随机走访询问了一些村民,较为深入地了解了现阶段农村村民中关于家庭暴力的成因、特点、表现形式等。

(三)调查问卷的分析

本次社会调查设计的调查问卷,包含对受调查者年龄、职业、文化教育程度、对家庭暴力的理解、遭受时所采取的应对措施;家庭暴力实施者的文化程度、职业、施暴的原因、

方式等各方面问题展开调查。

通过回收的调查问卷的整理与数据统计,数据显示如下:

1、调查者的文化程度:未接受过文化教育15%、小学30%、初中45%、高中以上学历10%。

2、调查者的职业:工人24%、农民56%、机关事业人员13%、 下岗(无业)17%。

3、对家庭暴力的理解:家庭成员之间11%、 丈夫对妻子57 %、子女对老人23%、成年人对未成年9%。

4、家庭暴力是否违法:是13%、不是15%、看情况48%、不知道24%。

5、现行法律是否有效:可以11%、不可以69%、 不知道20%。

6、是否需要专门法律:没必要8%、可有可无17%、迫切需要75% 。

7、公安机关处臵的有用性:不起作用25% 、当时起作用63%、很有用12%。

8、是否需要专门机构 :没必要12%、可有可无20%、迫切需要68%。

9、(1)是否遭受过家庭暴力:没有23%、有77%。

10、施暴者文化程度:未接受文化教育40% 、小学35%、初中15% 、高中以上学历10%。

11、施暴者职业: 工人20%、 农民25% 、机关事业人员11%、 下岗(无业)44%。

12、家庭暴力发生频率:经常21%、 偶尔33%、 仅有一次23% 、没有23%。

13、起因:婚外情17%、 子女教育矛盾10% 、家庭收入低31%、家庭琐事42%。

14、是否作伤情鉴定:需要10%、不需要42%、看情况而定48% 。

15、是否愿意让周围人知道:愿意11%:不愿意48%、看情况而定41%。

16、是否报警:不会报警63%、情况严重报警34% 、每次都报警3%。

17、制止的最好方法:确切的法律45%、民事机构调解37%、单位批评教育10% 、夫妻之间沟通感化8%。

二、问题探究

通过调查问卷及随机走访形式的调查,经过对数据的整理和分析思考,我总结了关于农村家庭暴力的以下问题。

(一)农村家庭暴力的特点

由于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在农村,受害者往往无力或不愿公开,加之公众的漠视和司法机关的介入不够,从而使家庭暴力与发生在社会上的暴力相比更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和反复性。

1.家庭暴力对象的特定性。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它涉及夫妻之间、子女与父母之间、婆媳之间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家庭成员或共同生活人中的妇女、老人、儿童较其他家庭成员更容易成为施暴对象。据中国妇女联合会权益部门统

计,在目前的农村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90%--95%是女性。

2.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在农村还有很多人对家庭暴力存在误解,认为丈夫因为妻子的婚外恋而对妻子的毒打、父母出于教育目的而对子女的肉体惩罚不属于家庭暴力。大多数受害人认为家庭暴力系个人隐私,“家丑不可外扬”,如果反映到司法机关,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因而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态度。无形中给家庭暴力提供了一层保护网,致使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

3.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农村家庭暴力有纯暴力的以殴打、伤害、体罚的形式致受害人伤、残甚至死亡的;也有以威胁、遗弃、拒绝赡养和抚养等无形手段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折磨的;还有多种形式共同出现的。正是由于农村家庭内部关系的复杂性导致了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实施的手段、产生的后果以及造成的危害各不相同,使农村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

4.家庭暴力具有反复性。在农村由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在家庭中通常地位较低,因此除非到了万不得已的地步,一般是忍气吞声,不愿告诉他人,寻求帮助或向有关部门投诉。而且,受暴力侵害的人往往不是受到一次两次的伤害,而是经常性地受侵害,并呈现循环特点,即既有暴力阶段,也有缓和甚至亲密阶段。受害者对施暴者一时表现的愧疚、悔恨常满怀希望,但绝大多数情况是,暴力仍将再次降临。

(二)农村家庭暴力的成因分析

1.历史原因。中国封建社会几千年的统治使一些封建意识在一些人心目中根深蒂固,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男主外女主内,妇女始终处于受支配和歧视地位。许多施暴者的观念是,妻子和家人属于私有财产,应任其处臵。而相当一部分女性对这种观念也有某种程度的认同,委曲求全,不敢理直气壮地反抗,加上“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作崇,滋长了施暴者的恶势。在一些重男轻女思想严重的家庭,没有生育男孩的妇女不仅受到来自丈夫的暴力,还要受到家中公婆及其他亲威的虐待,情况更加惨不忍睹。

2.文化素质原因。由于当事人受教育水平低,法律意识差,多数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的侵害后,都会选择忍气吞声,不主动不愿意向有关部门反映,有的不知道应借助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的索性自行了结,走向以暴制暴的道路,引发恶性刑事案件,自己也由受害人变成了犯罪者。一些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由于文化素质过低,在向有关部门投诉时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无法把事情经过清楚地告知相关部门,使人爱莫能助。

3.社会原因。社会上对家庭暴力现象关注不够,邻里认为是家务事;一些部门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家庭暴力属于家庭纠纷,是家庭私人领域的事,不便过多介入等,使家庭暴力这一带隐秘性的违法犯罪行为难以得到行政和法律的干预,成为家庭暴力屡禁不止的原因,使一些家庭暴力施暴者有持无恐、肆无忌惮。

4.经济原因。由于妇女的经济地位普遍低于男子,尤其

在农村、在下岗工人中。丈夫是其主要的经济来源和生活依托,在遭受家庭暴力后,他们多数选择忍耐,不轻言举报。农村妇女出嫁到夫家后,没有生产资料,经济上不独立,加之自身素质不高,完全依靠丈夫生活,即使发生了家庭暴力,由于惧怕丧失生活来源,无依无靠,不敢怒不敢言,逆来顺受,成为农村家庭暴力远远高于城市的一个主要原因。

5.法律原因。我国针对家庭暴力的立法不够完备,使家庭暴力认定难、处罚难,导致对家庭暴力惩罚不力。虽然我国《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有禁止性条款规定,但规定相对比较原则,都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制裁条款,缺乏可操作性;其次,家庭暴力案件的执法主体不明确,造成都有权管、又都不愿管的局面,导致对家庭暴力行为制裁不力,使法律的威慑力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领域大大削弱。

(三)农村家庭暴力的危害

农村家庭暴力的消极影响从个人、家庭、社会角度来说都是显而易见的。

1.家庭暴力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具体为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自由权。

2.农村家庭暴力伴随着对妇女的精神摧残。由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绝大多数是妇女,因此她们受到肉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只不过因为身体上的损伤是外在的、较为明显而吸引了人们更多的注意,精神上的损伤是内在的、较为隐蔽而容易被忽视。精神的创伤往往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以愈合,遭

受暴力的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怖、紧张的气氛中,心里充满了恐惧与悲哀,有的悲痛欲绝,逐渐就会丧失自信心和安全感,从人群中渐渐地孤立并开始自我封闭,导致心情抑郁或精神分裂。在找不到正当的解脱途径的情况下,她们只好采取回娘家、出走,甚至自杀等消极反抗方式。当虐待超过了她们肉体、精神的承受能力时,有些被迫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了害人者。有资料表明:我国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

3.农村家庭暴力严重地危害社会安定、阻碍了社会发展和进步。那些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在其生命、生存及人身权利、人格、名誉等这些做人最基本的权利都被暴力所侵害、所剥夺的情况下,在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下,就会影响他们参与社会活动、社会生产的积极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也直接间接地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也严重地危害下一代人的健康成长。很难想象,在一个充满暴力、充斥吵骂、怨恨和悲愤的家庭中,其家庭成员会是幸福、快乐的。在这样的家庭中长期生活,会给下一代人的心理投下灰暗、悲伤的阴影,他们大多数患有恐惧、焦虑、孤独、自卑、胆小、不相信任何人等心理障碍。在他们长大之后,如果其心理得不到及时诊治,很可能会成为新的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其中有的人甚至会成为敌视社会、报复社会的人,结果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对社会来说,犯罪率上升,增加法律、医疗等社会成本。强化了暴力循环,影响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不利于促进男女两性平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生

产力发展和经济繁荣,阻碍社会的文明进步和先进文化的弘扬。

三、针对农村家庭暴力所采取的措施

(一)建立反家庭暴力的具体法规。

反对家庭暴力一是预防暴力的发生;二是发生后制裁施暴者;三是救助被害妇女。如何“预防”、“制裁”、“救助”,全国各地有各种各样的措施和模式。但最根本的预防、制裁、救助是建立反家庭暴力的具体法规。在一个法制的社会里,制止家庭暴力主要是依靠法律,没有法律作后盾,要消除家庭暴力是难以想象的。我国已基本上形成了以《宪法》为依据的包括《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但是这些保障条款是从宏观上立论,是泛指一般。如《妇女权益保障法》有 “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以及“妇女生命健康不受侵犯”的条文,但可以说它还不是指家庭暴力。对于家庭暴力,目前我国《刑法》中尚未为其专设罪名。因此实施家庭暴力、情节恶劣,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按照有关虐待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等规定处理。??家庭暴力是一种特殊暴力,由于发生暴力的是自己的亲属,这使它具有难以预防性,隐秘性的特点,由于隐秘性又决定了它的残暴性特点。加上传统观念把两口子吵架视为私事性和难断性(清官难断家务事)给残害妇女的家庭暴力以很大的防空洞。因此对家暴力的预防、制裁、和救助必须制定具体化、细则化的法规。

(二)构建维护妇女权益的网络。

家庭之外的社会力量对家庭暴力的专业干预和介入模式还十分欠缺,由此使得我国反家庭暴力的效果并不显著。比如,我国已建立了妇联或民间机构的庇护所等机构,但此类组织缺乏专业介入、抗压性、可操作性,其解决问题的实际性与根本性较弱,尤其缺乏在一个系统完善的社会支持网络下来协助受暴妇女的社会工作介入模式,以此向受虐妇女提供直接而有效的服务。农村家庭暴力是家庭不稳定、社会不安定的重要因素,必须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将家庭暴力纳入农村社会综合治理范畴。乡镇、村委会对家庭暴力不能坐视不管。要充分发挥基层村委会组织的调解作用,要关心辖区内每一个可能发生暴力的家庭,包括邻里间的和家庭内的事端。执法机关要克服“清官难断家务事”,“夫妻打架是私事”的旧观念,树立“是清官就能断家务事”,“夫妻打架是法律的事”的新观念。及时介入,要把管家庭暴力视为自己的份内事,重视家庭暴力的处理,完善执法监督系统。设立“家庭暴力救助中心”,让受难的妇女暂时躲避一下,对于重伤应提醒受害者被打后24小时内去医院验伤、取证和协助治疗伤痛以及提供律师帮助;对于轻伤提供心理帮助,协调、恢复家庭的和睦,使家庭暴力和危害下降到最低程度。这样,一方面起到及时减轻受害者受伤害的程度,另一方面起到震慑施暴者的作用。

(三)女性的自强。

女性要树立 “四自”精神,不断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

防暴抗暴意识。从根本上讲,妇女只有通过自己勇敢地斗争和争取,才能真正有效地反对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首先,要积极参与社会活动,通过自己的行为享受国家宪法所赋予的各种权利。积极主动地接受现代文明的教育和熏陶,自觉破除旧的、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积极参加社会生产和劳动来改变自己的经济地位,摆脱对男子的人身依附关系。其次,要树立抗暴意识和法律意识。一旦在家庭中受到暴力的威胁和侵害,要敢于通过有效的和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

(四)加强反家庭暴力的宣传力度。

各级妇联组织应采取各种形式,宣传反家庭暴力工作,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加强对保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要将一些对妇女施暴的家庭暴力案件曝光,点评家庭暴力的案例,谴责家庭暴力行为,加强舆论监督。积极发动群众参与内容广泛的反家庭暴力宣传,组织宣传队、宣传车、文艺演出、发放宣传资料,举办专栏橱窗,张贴横幅、标语等,在农村开展一系列的学习活动,让老百姓知法、懂法、守法。加强对于法制队伍的建设,让法官、法律专业人员、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学习反家庭暴力知识,且上述活动一定要持续开展。在家庭暴力高发地,危害严重地还应特别关注。加强各级政府中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协调和督促职能,各级妇联作好广大妇女的娘家,有效地为受害妇女伸张正义,讨回公道,优化家庭氛围,加强家庭伦理道德建设,创造有利环境,促使家庭成员间的沟通与和睦。

(五)消除家庭暴力标本兼治。

惩治家庭暴力罪犯,救助被害妇女是家庭暴力发生后社会应该采取的行动。这些行动虽然很重要,但只能说是在治标,还不是治本。家庭暴力行为实质上是男女平等意识在行动上的反映。实现男女平等才是治本。男女要平等首先要提高妇女经济地位。妇女只有在经济上独立了,才能摆脱在家庭中依附于男人的状况。提高妇女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是反家庭暴力的最好物质基础。其次,要在全社会提高妇女的政治地位。要大力宣传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让男女平等国策与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国策一样深入人心,这也必须加强立法。

四、结论

通过本次社会调查,我了解到家庭暴力在农村地区依然广泛存在,但社会对家庭暴力现象重视程度不足,保护机制不完善。由于各种原因,农村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尤其是妇女)的合法权益在面对家庭暴力时不能够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家庭暴力严重摧残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同时给社会带来了极多的不利因素,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我们呼吁社会各个方面,必须集中全民力量反对家庭暴力,为制止家庭暴力提供有效途径,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农村家庭暴力会越来越少,农村社会生活必将更加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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