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前家庭暴力现状的调查报告

时间:2024.5.13

关于当前家庭暴力现状及对策的调查报告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本人通过查资料、问卷、走访等形式从家庭暴力的现状、表现特点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防止家庭暴力的对策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调查。

一、家庭暴力的现状

据中国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表明,在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0.81亿个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约占全国家庭总数的30%,且施暴者有90%是男性。据报道,全世界至少有三分之一的妇女在她的一生中遭受过暴力、性暴力或虐待,家庭暴力问题已日益受到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的重视。近年来,很多国家相继出台了防止家庭暴力法案。

家庭暴力不是偶然发生,而是在一定范围内大量存在的。一项最新统计资料显示,在北京去年调解处理的12.7万余件各类纠纷中,因家庭纠纷就占22000余件,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全国调查发现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高达30%.近年来家庭暴力呈上升趋势,据全国妇联统计,19xx年至20xx年十年间,全国家庭暴力的投诉案件上升了4.16%.而从对近年离婚案件的分析来看,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比例却逐年上升。根据调查显示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中,因丈夫的暴行而涉讼,导致夫妻离异的占绝大多数。

本人对中国统计显示,20xx年有12.6%的家庭暴力受害者通过派

出所、110指挥中心、街道、居委会等途径求助,20xx年求助比例提高了38.8个百分点。对问卷调查的统计显示,遇到家庭暴力时,59%的人希望求助外界解决。在选择求助单位时,27.5%的人选择妇联、村居委会,20.6%的人选择法院或派出所,20.5%的人选择亲戚朋友,12.5%的人选择双方单位。妇联、居委会成为公众解决家庭法律力的首选单位。

二、家庭暴力的表现特点

(一)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违法性。家庭暴力主要发生在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其中以夫妻之间居多;受害者以女性为主,侵害的是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实施者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行为,实施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家庭暴力具有普遍性和严重性。有资料表明,中国有30%的家庭存在暴力侵害问题;另外,从目前的现象看,家庭暴力已达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我们不时可以从媒体中看到,如施暴者用棍棒、匕首、铁器、剪刀、电击等残害手无寸铁的妇女儿童,向妻子洒热菜油、硫酸等。

(三)家庭暴力具有反复性和持久性。家庭暴力的发生一般呈循环性,其过程为紧张状态阶段、暴力阶段和亲密阶段。由于受害者对家庭暴力无反抗或不愿公开,导致实施暴力行为者更加为所欲为,长时间、屡次地对受害者施暴。

(四)家庭暴力具有形式多样性。家庭暴力形式多样:主要是肉

体损伤(占21%—34%),性攻击(占34%—59%),精神情感上的折磨(如伤害的威胁,恫吓威胁,对其进行躯体上或社会上的隔离、孤立等)。值得注意的是,在目前还出现了一种新的家庭暴力形态—冷暴力,在目前有些家庭,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的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得比较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恶语中伤、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庭工作,是隐性暴力中较常见和隐蔽的做法,而这也是现代家庭中的一个易被人忽视的问题。

(五)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由于发生在家庭内部,暴力的发生一般不为人所知,暴力发生时受害者常常处于无防备状态,一旦发生伤害等后果,常以“家丑不可外扬”而委曲求全。

(六)轻微伤是家庭暴力的主要表现形式。调查显示,以轻微伤为主的轻微暴力是家庭暴力的主要表现形式。以青岛为例,家庭暴力致伤鉴定的222名受害妇女中,轻微伤占86.8%.妇联系统接访的486起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中,轻微伤占90%.轻微伤中以拳打脚踢为主要表现形式,精神伤害在家庭中占有一定的比例,女性实施精神伤害的比例高于男性。主要表现为口头侮辱、大声喊叫,经常批评或抵毁做丈夫或妻子的能力,使其在众人面前难堪,猜忌、怀疑其行为,利用发怒或发脾气要挟你去做他要你做的事情。

(七)施暴者的年龄、文化和职业呈多元化。在对中国妇联系统信访的案件的统计分析显示,施暴者年龄在30岁以下的占17%,30—40

岁的占54.9%,41—50岁的占18.9%,51岁以上的占11.3%.施暴者中工人、农民占55.7%,个体经营者占25.4%,下岗失业人员占10.3%,干部占22%,大专以上的占7.6%.由此可见,年龄在30—40岁、文化素质低、工人农民的施暴者占多数,,知识分子家庭的暴力形式以冷暴力和性暴力为主。

四、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一)封建思想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原因

几千年“男尊女卑,男主女从”的封建思想在一些人的头脑中根深蒂固,不少家庭还受“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等封建思想的毒害。直至今天,崇尚男性对女性暴力、父母对子女惩戒的历史传统,依然深刻地影响着当代中国家庭。

(二)经济收入失衡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经济原因

经济收入的不平衡导致了经济地位的不平等。传统的择偶观念是男强女弱。一些男性由于有了妻子及其家庭成员的支持,因某些机遇而迅速致富,社会地位也大大提高,所谓的“优越感”得到体现,于是要求家庭成员绝对服从其意志,否则就恶语伤人,大打出手。

(三)现代生活使部分人心理负荷过重。

工作、生活压力使一部分人产生急躁情绪,在家庭生活中遇事难以克制,发生吵打。

(四)立法不完备是产生家庭暴力的法律原因

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的惩罚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新婚姻法虽然规定了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过错赔偿制度,但操作上有一定困难。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暴力索赔问题,法律上没有依据。调查显示,82%的人认为对家庭暴力行为的管束没有有效方式或效果一般,14%的人认为家庭暴力没有主管部门,缺乏制止家庭暴力的有效措施和法律依据,使家庭暴力成为一个难以管理的死角。

(五)社会的宽容态度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社会根源

“家庭暴力是私事,外人最好少干预”等意识,在社会上有很大的市场。因为家庭暴力关非一般的治安问题,还涉及到感情因素。司法人员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他们怕自己真正去处理了,可当事人之间又马上和好了,反过来还埋怨自己多管闲事,所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六)缺乏救助渠道影响了家庭暴力的解决

调查显示,遇到家庭暴力时,29.2%的人希望有地方倾诉,36%的人希望得到法律咨询服务和援助,12.2%的人希望能够离开家庭到社会福利部门短期居住。而目前我国救助渠道很少,无法提供紧急援助。

五、预防家庭暴力的对策

(一)注重立法

联合国19xx年通过了《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我国也高度重视

家庭暴力问题。为了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和救助,目前在《婚姻法(修正草案)》已将“禁止家庭暴力或以其他形式虐待家庭成员”写入总则,并辅之以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建立多层次的社会支持体系

1、充分发挥基层居委会等组织的调解作用。2、强调执法机关及时介入,有效制止的职责。3、建立类似于国外妇女庇护所性质的社会救助机构。成立家庭暴力救助中心,开辟妇女热线电话,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帮助和心理咨询。

(三)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通过宣传栏、婚姻家庭学校、家庭对话会、法律进家活动、广场咨询等面对面的形式,向公众传播反对家庭暴力的方式方法和法律知识,在全社会形成家庭暴力是社会公害,人人反对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要借助媒体的力量,通过对一些大要案的曝光,以案说法等形式,鞭笞家庭暴力行为。要加强群众的法制教育,转变“家丑不可外扬”的错误观念,引导广大人民学法、知法、用法、守法,树立证据观念和证据意识,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心理障碍排解机制

通过增加心理咨询机构和心理咨询从业人员,改善人际交流条件,引导树立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等多种措施,增加心理障碍排解途径,缓和人们的心理压力,以冷静处事,制止、减少直至消灭家庭暴力。

(五)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全民素质

消除封建残余思想,通过各种教育活动形式加强国民的道德教育,提高社会道德水准,制止、减少直至消灭家庭暴力。全社会要从舆论、道德到法律、机制,从司法机关、社区、单位到家庭编织一个反家庭暴力之网。

(六)制定专门的预防家庭暴力法

针对家庭暴力的长期性、复杂性与严重性,许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家庭暴力法。由于我国家庭暴力有关的现行法规,有许多的漏洞与缺失,因此我国在今后的立法规划是建立专门的预防家庭暴力法,做到可操作性强,执法部门明确、各部门分工明确,让反家庭暴力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且能在全国范围内起到统一的威慑作用。

所有的妇女应该勇敢的对家庭暴力说“不”。我们的社会应该是和谐美满的人间。


第二篇:当前家庭暴力之现状及对策


当前家庭暴力之现状及对策

[摘要] 当前家庭暴力呈现日益上升的趋势,这不仅严重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激化了家庭矛盾,而且必将破坏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发展。本文首先从家庭暴力的现状入手,并通过对家庭暴力的特点、成因进行分析,进而提出有关对策,以期有助于对减少家庭暴力,更好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关键词:家庭暴力 现状 成因 对策

引言

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以暴力或者非暴力等手段对家庭成员实施身体上或者精神上的不法侵害,造成家庭成员在身体、心理、精神等方面严重后果的行为。家庭中的弱者,如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都有可能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其手段有殴打、捆绑、凌辱人格、恶意诽谤、辱骂、残害身体、限制人身自由以及性虐待等,按其危害程度可区分为重大暴力与一般暴力两类;从侵害的方式上可区分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三类。

一、家庭暴力的现状

家庭暴力是古今中外家庭常见的一种带有普遍性的丑恶现象,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当前家庭暴力呈现日益上升的趋势:在美国每年有4百万的女性遭受家庭暴力,平均每天三名妇女成家庭暴力亡魂,英国近期的一些研究成果显示,在伦敦北部,有30%的妇女遭受过家庭暴力;12%的妇女在过去的一年报告过家庭暴力。曼谷50%的妇女经常遭受丈夫的肉体摧残,秘鲁警察局70%的记录为丈夫殴打妻子,台湾20%—30%的上层家庭暴力行为等等。我国上世纪90年代与80年代相比,家庭暴力上升25.4%。根据全国妇联调查,我国30%的家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近年来,在2.7亿个中国家庭中,大约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是妇女、儿童和老人,而其中又以妇女的受害程度最为严重。家庭暴力给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伤害。随着时间的推移,家庭暴力不但呈现出日益上升的趋势,而且还出现了一些新情况:

第一,家庭暴力的“生存空间” 已经从以往的以农村地区、低文化层次的人群为主发展到了农村与城市地区、低文化与高文化层次人群并存的局面。

据有关部门的调查表明:家庭暴力在大城市占8%,中小城市占11%。另一项权威调查表明,家庭中受暴力侵害的女性有58%受过高中以上教育,35%受过大专以上教育;而有62.7%的施暴者受过高等教育,其中有干部、科技人员和教授等。

第二,大部分受害者有自己的工作和收入。

据有关部门的调查表明:70%的受害者是有工作的,她们是职员、公务员、工人、教育和研究人员等,她们在经济上基本上不依赖丈夫,有的收入甚至比丈夫高。

二、家庭暴力的特点:

1、家庭暴力具有普遍性和循环性

目前,家庭暴力已成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家庭暴力。当前家庭暴力不仅具有普遍性,还具有过程的循环性。受暴力侵害的人往往不是受到一次或一次两次的伤害,而是经常性的受到侵害,并呈循环性特点,即既有暴力阶段,也有缓和甚至亲密阶段,因此,受害者对施暴者一时表现的愧疚,悔恨常满怀希望,一次又一次地期待着施暴者会痛改前非,但绝大多数情况是,使这一循环又再次得到重复。

2、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大多数受害人受传统的“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影响,以及不把遭受家庭暴力视为自身权益受侵害,通常把家庭暴力作为家庭内部矛盾处理,不愿告诉他人,以寻求帮助或向有关部门投诉。还有些受害者,认为如果反映到司法机关,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因而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态度,而导致家庭暴力愈演愈烈,得不到有效遏制。这些做法无形给家庭暴力的恶行提供了一层保护网,致使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

3、家庭暴力的形式多样性

家庭暴力形式多种多样,既有表现为纯暴力的殴打、伤害、体罚的形式致受害人伤、残甚至死亡;也表现为威胁、遗弃、拒绝赡养和抚养等无形的手段,对受害人进行精神上的折磨;也有的是多种形式共同出现。具体表现为:

第一,身体暴力。主要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推搡、打耳光、罚跪、烧烫身体、毁容、杀害及使用棍子、凳子、刀等工具进行攻击。

第二,精神暴力。主要包括以威胁、恫吓、辱骂、恶意诽谤、使用伤害自尊的言语,从而引起他人难受,进行躯体上或社会上的隔离、孤立等。

第三,性暴力。主要是指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等。

4、受害者绝大多数为女性

在我国家庭暴力中,受害者为女性约占90-95%,且受损害程度较男性受害者来说要严重得多。家庭暴力受害妇女超过了强奸、抢劫及交通事故受害妇女的总和。家庭暴力是妇女遭受严重损伤的最常见的原因,约占妇女他杀死因的40%以上。据有关部门统计,丈夫对妻子的暴力案件占暴力家庭数的96%。

三、家庭暴力的危害性

家庭暴力不仅普遍,而且危害极大。不仅严重影响妇女的身心健康、阻碍妇女发展和社会进步,也严重影响暴力家庭子女的发展,甚至施暴者自身的生命安全受到影响。

1、家庭暴力对妇女的伤害。家庭暴力会导致妇女致伤、致残、甚至死亡。家庭暴力对妇女心理的伤害大于肉体伤害,因为暴力来自与自己有亲密关系的男人,比遭受陌生人的暴力行为更加令人痛苦和难堪。在公共领域的暴力侵犯大多数是一次性的,而家庭暴力是多次的、反复性的。长期遭受家庭暴力,使受虐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状况中,丧失对情况做出反应的能力,会导致自伤、自残、自杀,或者采取报复手段。

2、家庭暴力对儿童的伤害。在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发生的同时,很多儿童也受到伤害。儿童或者因为他们在身体上受到伤害、或者因为他们目睹了母亲受暴而在心理上受到创伤。因为妇女与孩子的关系更密切,男人在对妇女施暴时或者连孩子一起施暴,或者通过殴打和虐待孩子而对妇女造成心理/精神虐待。研究显示,目睹家庭暴力的孩子和受到身体虐待的孩子所受到的伤害一样严重,导致孩子产生的心理和身体症状是:吃/睡没规律;心情忧郁、混乱;一味顺从或退缩;无意识地攻击或破坏行为;逃避、回避、幻想家庭生活;身体不适;学习成绩下降、逃学、想自杀、早恋早婚等。这些影响在儿童成年后仍然可能存在,并有可能影响他们将来的婚姻及家庭生活。

3、家庭暴力对施暴者自身的影响。施暴者的行为造成与之有亲密关系的妇女和儿童的疏离和怨恨,有可能失去家庭、失去妻子和孩子,甚至自身的生命也受到威胁。据陕西省妇女理论/婚姻家庭研究会19xx年对陕西省女子监狱的一项调查,101例杀人案中,杀夫案有64宗,占63.36%,其中,曾遭受丈夫暴力的29宗,占杀夫案的45.31%,占全部杀人案的27.8%。女性遭受家庭暴力还会使孩子成为间接牺牲品。上述101份案卷中,5起杀子案均是因为妻子不堪忍受丈夫的暴力,又不忍心抛下年幼的孩子,想先杀了孩子再了却自己的生命。据中国法学会《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项目受暴妇女口述实录分项目在北京、辽宁等地女子监狱访谈时获悉:各省女子监狱服刑的女犯中,因受家庭暴力而犯罪的占相当的比例,有的女监占到近50%的比例。

4、家庭暴力对社会的影响。家庭暴力不仅造成家庭悲剧,并且因伤亡导致医药费、误工、审判等费用大量支出,用给社会造成巨大经济负担。据美国国家犯罪报告估计,家庭暴力造成的医药费每年高达4400万美元,误工175000天。

四、导致家庭暴力的主要成因

家庭暴力是发生在特定成员之间,施暴人和受害者之间组成稳定的家庭,决

定了家庭暴力是由历史因素、社会因素、法律因素、个人因素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一)、男权文化和夫权思想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文化根源。

“男尊女卑”,夫权统治贯穿数千年中国历史,“三从四德”,将女性置于男性统治之下。对子女则实行惩戒之术“天下无不是的父母,父叫子死,子不敢不死”推行“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封建礼教。掌握家庭经济权力的家长,对家属当然地享有至高支配权,从而使干涉与侵害妇女、子女的人身权利的行为合理合法化。直至今天,崇尚男性对女性暴力、父母对子女惩戒的历史传统,依然深刻地影响当代中国家庭。一些男性大男子主义思想根深蒂固,总是以居高临下的心态任意摆布和欺侮妻子,以威逼打骂妻子为能事, 常常因一点点生活小事,对妻子大打出手,以此来满足自己“男子汉大丈夫”的自尊心,这种情况占23%。

(二)、社会因素的影响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社会根源。

1、受家庭经济状况影响。调查的数据表明,家庭暴力在经济状况较差的家庭更为普遍,这些家庭往往因为经济问题而引发家庭暴力。

2、经济收入的不平衡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经济原因。经济收入的不平衡导致了经济地位的不平等,从而使经济收入高的家庭成员的所谓的“优越感”得到了体现,于是要求家庭成员绝对服从其意志,否则就恶语伤人,大打出手。

3、受社会压力因素影响。调查显示,家庭暴力的比率同社会压力的比率成正比。社会压力因素主要包括失业、经济窘迫等。中国经过了近二十年的改革开放,一方面提高了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人们的生活竞争压力。生活的压力积聚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在一定因素的刺激下,就容易外化为家庭暴力的行为;

4、受子女成才观影响。因当前教育体制、观念的偏差,父母对子女成才的迫切,使父母对一些学习不够自觉、成绩不很理想的子女经常施以暴力。

5、基层社会防范控制乏力助长了家庭暴力的增长。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的私事,他人不好干预也难以解决,即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致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很少得到制裁,从而助长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增长。法制宣传和教育方面开展得不够深入和广泛,许多公民没有意识到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或犯罪行为。而有些执法人员受“宁拆千座庙,不破一家婚”的传统观念影响,在执法和法律援助的过程中所采取的力度不强。此外,执法监督机制的缺乏,有关部门执法监督力度不够,也是家庭暴力不断产生的原因之一。

(三)立法不完备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是家庭暴力滋生的法律原因。

有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可操作性不强是家庭暴力滋生的法律原因。由于家庭暴

力是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成员之间,具有隐蔽性的特点,受害者往往不愿把家丑抖落出去,够不上犯罪,司法机关无暇过问,虽然20xx年实施的新《婚姻法》新增了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但也仅是在总则中作的原则性规定,《宪法》、《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不是规定得太原则,就是缺少相互配套的条款,缺乏可操作性。如《刑法》中就没有规定“家庭暴力”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又不能进行类推,只有当家庭暴力后果够上杀人、重伤等情况时,才能以相关罪名进行定罪量刑。有的单位和组织遇到家庭暴力案件只当作一般纠纷调解劝说,极少用法律来处理。现行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对家庭暴力制止不力是目前家庭暴力增多的重要原因。

(四)个人生活观念、性格是是产生家庭暴力的个人因素

1、一些人因观念错位,贪恋婚外情导致家庭暴力。伴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些人在各种传统的、现代的、本土的、外来的思想、文化、观念、习俗的激烈碰撞中,思想迷失了方向,道德观念特别是婚姻道德观念发生了错位。时下,包“二奶”、包“二爷”悄然兴起,由此引起的家庭暴力此起彼伏,目前由婚外情引起的家庭暴力已经超过了整个家庭暴力的30%。

2、一些人因性格扭曲、品行不端而直接引发家庭暴力。这部分人因性格扭曲,常常无端怀疑对方生活作风不检点,不许和异性说话,不许??,一方若有异议,就会遭到形势不一的家庭暴力。还有一些男性沾染上不良习惯,整天贪于玩乐,游手好闲,在外赌博、酗酒、嫖娼无所不为,这些人无家庭责任感,有不顺心的事就回家向妻子、孩子耍威风。如在外赌博输钱后,逼妻子出去借钱,借不来就会遭到暴力,此类情况占总数的22.5%。

五、遏制家庭暴力的对策

家庭暴力不单单是法律问题,同时也是社会问题、健康问题和家庭成员权力不平等问题。由此,我们只有通过赋于每个家庭成员平等权、根本变革社会、改变传统文化对不同家庭成员的态度和提升家庭弱者在各个领域的地位,才可做到最终消除家庭暴力。

1、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全民素质,树立良好风尚,破除男权文化及夫权思想陋习,消除产生家庭暴力的历史文化根源。

通过多种教育活动形式加强国民的道德教育,促高社会道德水准,消除长期以来存在的男权文化及夫权思想,树立家庭成员人人平等的家庭观。通过教育,借助舆论的力量,倡导良好的婚姻道德风尚等以制止和消除家庭暴力,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同时也通过教育使每个人懂得彼此尊重对方的人格和尊严的重要,充分认识到只有尊重别人的人,才能获得别人对自己人格尊严的尊重。

另外,通过多种渠道对弱势群体进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教育,使她们提高自身素质,拥有独立的人格和尊严,从根本上摆脱家庭暴力。

2、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消除产生家庭暴力的社会根源

当前,在党的正确指引下,通过共同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仅有利于全国经济的发展,而且还可以普遍改善家庭经济状况,改变就业观、消除就业歧视,有利于缩小家庭成员间的经济收入差距;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利于消除社会歧视,有利于减缓社会压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利于统一子女成才观??,从而减少并逐渐杜绝家庭暴力。

3、加强生活道德教育,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家庭观,消除产生家庭暴力的个人因素

通过加强生活道德教育,能有效促使夫妻双方树立正确的婚姻观,避免产生婚外情、婚外恋等不良现象,不仅有利于加深夫妻间的感情,而且有助于婚姻关系的稳固,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树立正确的家庭观,尊老爱幼,不仅可以使家庭关系更加和睦,而且是防止家庭暴力的有效良药。

4、完善法律,使家庭暴力调处的法律依据更具操作性,是减少或杜绝家庭暴力的法律保障

如何预防和遏制家庭暴力,维护受暴者的合法权益,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还没有操作性很强的规定,这与日渐增多的家庭暴力现状极不相称,因此,制定一部专门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或地方法规)已迫在眉睫。

首先,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框架来制止和处罚家庭暴力行为。我国现有关于维护妇女、老人、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散见于《宪法》、《民法通则》、《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中,要消除家庭暴力就是要逐步完善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受害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例如:设立分居制度,它作为同居制度的一种补充,不仅可以缓解夫妻双方的矛盾,避免草率离婚,还可以对防止婚内暴力以及由此引发的刑事案件有积极作用;在民法上,因从侵权的角度看待家庭暴力,赋予受害方民事赔偿请求权,受害方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包括精神赔偿)。

其次,建立多层次多机构的社会支持体系。1.充分发挥基层居委会等组织的调解作用。2.强调执法机关及时介入,有效制止的职责。3.建立类似于国外妇女庇护所性质的社会救助机构。以帮助受害人及时摆脱家庭暴力。

5、加大执法力度,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提供强有力的后盾

制定一部专门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为遏制家庭暴力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要使法律法规真正发挥作用,关键还在于严格执法。特别是基层组织

在受理家庭暴力时,要依据相关规定,加大执法力度,对施暴者给以相应的处罚。使施暴者难以逃脱法律的制裁,使严格执法成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一道坚强防线。

6、构建维权网络,实行家庭暴力综合治理

家庭暴力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不仅应运用法律武器进行干预,而且还应构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工作网络和长效工作机制。在基层组织建立起既符合自己部门的职责规定,又能与别的部门很好衔接配合,既有政府部门的权利行使,又有群众团体、社区一级的妇女权益保障社会化工作网络,从而强化基层组织职能,及时调处家庭矛盾和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导致严重的家庭暴力。才能使受害者的权益保障步入社会化、法制化轨道。

7、加强受害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

增强受害人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是有效制止家庭暴力的另一有力措施。在面对家庭暴力时,受害人应运用法律武器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针对本人或其他家庭成员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暴力行为),可采取正当防卫、制止不法侵害,对于自己遭受的家庭暴力,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寻求法律保护,要求施暴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论:家庭暴力作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它的解决不能仅仅依靠法律,需要方方面面的努力,需要一个综合环境,需要采取多种综合措施才能有效遏制,并逐渐杜绝。因此,只有通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充分利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所创造的条件,充分利用立法资源,坚决同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作斗争,才能把家庭暴力降低减少到最低、最小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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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家庭暴力的调查报告刘成福家庭暴力泛指家庭成员及家庭的近亲属间的虐待伤害侮辱遗弃以及精神折磨等家庭暴力现象在各大中城市和乡镇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它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和发展因...

关于家庭暴力的调查报告(20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