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创业基地扶持政策 孵化器管理办法及扶持政策

时间:2024.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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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创业基地科技企业及项目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推动我区科技产业发展,充分发挥创新创业基地在培育新兴产业、孵化高科技项目、集聚高层次人才等方面的优势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行质量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二条 入驻创新创业基地的下列对象: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人员和科技成果所有人;回国创业的海外留学人员;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者;独自或与其它机构合作创办的中、小型科技企业;

(二)与区内企业实施产学研合作的研究生、专家教授及科研机构;

(三)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

第三章 扶持条件

第三条 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属于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领域,符合国家、省、市高新技术产业政策;

2、技术先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暂时不能提供自有知识产权相关证明的,须书面承诺入驻后1年内取得相关专利;

3、具备项目所需注册资本,研发企业最低10万元,生产企业最低50万元;

4、市场发展潜力大,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

5、无环境污染或者经过处理后无污染物排放;

8、高层次领军人才(团队)出资高于政府扶持资金;领军人才担任企业法人代表;

9、企业必须在区内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四条 优先引进以下项目(企业)和研发平台。

1、新能源、新材料、新装备、新生物医药等产业类型;

2、国家863计划、自然科学基金支持项目等科技水平较高项目;

3、具备硕士以上学历的高层次创业领军人才,或高校院所教授、国家重点实验室负责人,或5年以上海外工作经历的海归人员,或获得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奖项的应届大学毕业生的项目(企业);

4、国家级实验室、国家级检验检测中心来区设立的公共服务平台,政府主导的技术产权交易平台;

5、国内外科研院所、著名大企业前来设立的创新研发机构;

6、各种支持孵化企业发展的风险投资机构;

7、各种为孵化企业服务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8、非本市、本区内已注册的搬迁企业。

第四章扶持项目评审

第五条 项目通过科技局初审后,由区领导和有关部门组成的项目评估审核小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适当邀请相关行业专家、同类产业领域的企业负责人以及创投、风投公司负责人参与项目评审),依据《科技孵化器项目质量评审标准》(见附表)及初审意见,确认A、B、C、D、E五个等级建议。D类以上项目允许入住创新创业基地。

项目评估审核时,项目申请人需提交以下资料。

(1)《项目入驻审批表》;

(2)《科技创业计划书》或《研发项目可行性报告》;

(3)《科技技术查新报告》、知识产权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4)《创业者个人简历表》,含创业者个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最高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

(5)《创业团队人员基本情况表》,含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最高学历证明复印件。

第五章 政策支持

第六条 为入驻创新创业基地的项目(企业)自进驻之日起三年内免费提供厂房、办公、研发场所和公寓。在基地周边自租用办公、经营用房面积100平方米内的,给予三年全额房租补贴;租用面积超过100平方米部分,按最高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给予3年房租补贴,每个企业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七条 对基地内的产学研项目免收物业管理费和采暖费。

第八条 对基地内大学生自主创业的项目免收物业管理费、水电费、采暖费。

第九条 支持入驻企业引进人才,为在孵企业正式员工提供人事档案托管、技术职称评定、社会劳动保险代办等服务。

第十条 优先支持入驻企业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并按有关规定优先安排相关配套经费。

第十一条 基地企业优先享受(上级)市委、市政府鼓励科技创新有关文件规定及相关政策。争取和落实国家、省关于鼓励科技创新的各项政策。

第十二条 对入驻企业所形成的地方税收3年内给予100%的奖励。

第十三条 对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带科技成果进入基地实施的发展前景好的项目,一次性给予20万元创业资金。

第十四条 对基地内新建技术转化中心给予20万元启动经费。对进入技术转化中心工作时间年度累计满3个月的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按其实际工作时间,给予每月3000元的生活和交通经费补贴。

第十五条 对中介机构或个人引进科技成果来基地内转化、年度实现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利税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 对创新创业基地内落户的高端研发机构在区内购房的,每平米给予2000元的补助;自建办公用房的,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前三年按研发机构实际购买设备金额的20%、实际发生研发费用的30%予以最高800万元的补助。

第十七条 对年纳税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高端研发机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给予100%的奖励,之后三年给与50%的奖励。

第十八条 基地内建设和运营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300-5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第十九条 对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每个项目按照国拨资金额的100%比例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资金配套。

第二十条 对于高端研发机构的高端人才,按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连续三年100%的奖励,科技成果转化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100%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入驻基地企业工作人员的学龄前小孩,给于每人每月500元的入托费补贴。

第二十二条 对入驻基地企业工作人员的父母,给于每人每月1000元的老年公寓补贴。

第二十三条 设置科技创新创业项目扶持资金,根据项目评估等级,给予不同的扶持。

 (一)A类项目

1、提供启动资金。原则上按不高于项目设备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200万元。(设备实际投资包括:购置生产性设备、工模具等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零配件及材料、检测仪器、公用工程设备、国外先进二手设备的直接投资;不包括自制设备、国内二手设备、办公设备、运输工具及设备在内的运输费用、安装费用和其他费用。)

2、进驻项目(企业)当年获得省级以上成果奖励的,开发区按1:0.5比例给予配套奖励(以开发区和市职能部门组织申报并收到的书面文件为准,下同)。

3、积极向外推介项目,帮助企业吸纳创投公司、风投公司资金或与区内有转型需求的企业合作参股。

(二)B类项目

1、提供启动资金。原则上按不高于项目设备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扶持,但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2、进驻项目(企业)当年获得省级以上成果奖励的,开发区按1:0.5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3、积极向外推介项目,帮助企业吸纳创投公司、风投公司资金或与区内有转型需求的企业合作参股。

(三)C、D类项目

1、提供启动资金。原则上按不高于项目设备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扶持,但资金总额不超过30万元。

2、进驻项目(企业)当年获得省级以上成果奖励的,开发区按1:0.5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3、一年期满之前,项目申请人可向项目评估决策机构提交项目计划书申请复评,如晋级,可享受晋级后的相应政策优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以上条款由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办法颁布后,科学技术局将依此出台实施细则。

附件:科技孵化器项目质量评审标准


附件

创新创业基地入驻项目质量评审标准

被评审项目:                                              评审时间:


第二篇: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


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

(一)工商部门优惠政策:

1、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生后5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收费。

2、高校毕业生创办公司3万元即可登记,允许投资人首期注册资本到位10%,剩余部分可在三年内全部到位,并允许货币出资低于30%。

3、高校毕业生办理工商登记时,只需提交有效房屋租赁合同,无需在提交相关产权证明文件,允许用自有或租赁的住房兼作经营场所。

4、高校毕业生创业开办公司或个体工商户的,凭《毕业证书》、《报到证》、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享受优惠政策。

5、高校毕业生从事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10个行业的经营活动,不享受政策减免。

(二)税务部门优惠政策:

1、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超过企业总人数60%的,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

5、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6、地税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其月营业额在5000元以下的,免征营业税。

(三)小额贷款优惠政策:

1、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自谋职业。对其在创业经营过程中自筹资金不足的,凭《西安市城镇失业人员登记证》和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为3-5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展期,展期期限为一年,展期期间不贴息。对于经营周期较长的项目,可将贷款期限延长至3年,不再申请展期。对于创业项目有一定规模和发展前景,贷款额度最高可提高到8万元。对于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创业的,贷款人数最高不超过10人,贷款金额不超过50万元。

2、对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西安市城镇失业人员登记证》的城镇登记的其他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微利项目是指除国家限制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外的项目),由财政给予100%贴息,展期期间不贴息。

3、小额担保贷款还款方式采取灵活方式,可利随本清或分次偿还,也可提前还贷,具体方式由贷款银行和借款人商定并载入合同。贷款本息提前归还的,提前归还的部分按合同的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收;贷款本息不能按时归还的,贷款银行可按规定计收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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