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时间:2024.5.8

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为规范本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确保本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的关联交易的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的原则。

(二)不损害本行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四)关联方实行回避的原则。

第三条 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四条 本行的关联交易实施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依法监督管理。

第二章 关联人、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

第五条 本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本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本行的内部人,包括本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二)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即指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 - 1 -

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

(三)本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四)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第七条 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

(一) 本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即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非自然人股东;

(二)与本行同受某一企业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本行或可对本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有权决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并可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本办法所称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或一致行动时,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本办法所称重大影响是指不能决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但能通过在其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中派出人员等方 - 2 -

式参与决策。

第九条 与本行关联方签署协议、做出安排,生效后符合前述关联方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本行的关联方。

第十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对本行有影响,与本行发生的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交易行为未遵守商业原则,有失公允,并可据以从交易中获取利益,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行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其视为关联方。

第十一条 本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自然人应当自其成为本行主要自然人股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其近亲属及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所列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报告。

第十二条 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自其成为本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其下列关联方情况:

(一)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

(二)控股非自然人股东;

(三)受其直接、间接、共同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董事、关键管理人员。

本条第一款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本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有报告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在报告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向本行保证其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如因其报告虚假或者重大遗漏给本行造成损 - 3 -

失的,负责予以相应的赔偿。

第十四条 本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确认本行的关联方,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及时向本行相关工作人员公布其所确认的关联方。

第十五条 本行的工作人员在日常业务中,发现符合关联方的条件而未被确认为关联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及时向本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

第十六条 本行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下列事项:

(一)授信,即指本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信用证、保函、拆借、担保、保险、贸易融资、透支等表内外业务;

(二)资产转移,即指本行的自用动产与不动产的买卖、信贷资产的买卖以及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臵等;

(三)提供服务,即指向本行提供信用评估、资产评估、审计、法律等服务;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关联交易。

第十七条 本行关联交易分为一般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 一般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本行资本净额1%以下,且该笔交易发生后本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5%以下的交易。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本行资本净额1%以上,或本行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本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5%以上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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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关联自然人与本行的交易余额时,其近亲属与本行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计算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与本行的交易余额时,与其构成集团客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与本行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管理与审核

第十八条 本行一般关联交易按照内部授权程序审批,并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或批准。一般关联交易可以按照重大关联交易的程序审批。

第十九条 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由本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批准。

重大关联交易应当在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告监事会,同时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 与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告监事会。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其他知情董事在该关联董事未主动提出回避时,有义务要求其回避。

第二十二条 本行的独立董事应当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及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发表书面意见。在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作为其判断依据。

第二十三条 本行不得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不得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不得为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但关联方以银行存单、国债等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本行向关联方提供授信发生损失的,在二年内不得再向该关联方提供授信,但为减少该授信的损失,经本行董事会批准的除 - 5 -

外。

第二十五条 本行的一笔关联交易被否决后,在六个月内不得就同一内容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

第二十六条 本行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本行对一个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总数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5%。本行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50%。

计算授信余额时,可以扣除授信时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第二十七条 本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每年至少对本行的关联交易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本行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本行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交易的总量和重大关联交易的情况:

(一)披露本行关联交易的总量;

(二)对一般关联交易进行合并披露;

(三)对重要关联交易进行逐笔披露。

第五章 处 罚

第二十九条 本行的股东通过向本行施加影响,迫使本行从事下列行为的,本行董事会将根据情节严重,对该股东作出贷款限期收回、停止发放贷款、限制投票表决权、停止分红、责令其转让股权等相应的处罚:

(一)未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进行关联交易,给本行造成损失的;

(二)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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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关联方融资行为提供担保的;

(四)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的;

(五)聘用关联方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审计的;

(六)对关联方授信余额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比例的;

(七)未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披露信息的。

第三十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本行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的,董事、监事由本行董事会、监事会应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解聘。

(一)未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报告的;

(二)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承诺的;

(三)做出虚假或重大遗漏的报告的;

(四)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回避的;

(五)独立董事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表书面意见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经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本行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属本行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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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DECL.DS.2008-002A

1 总 则

为进一步加强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确保公司关联交易符合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保障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 关联人与关联交易

2.1 本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与关联自然人

2.1.1 公司的关联法人是指: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

2)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

5)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

2.1.2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1)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 前述2.1.1中第1)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 本条第1)项和第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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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 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4) 代理;

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 债权、债务重组;

9)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2) 销售产品、商品;

13)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14)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5)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16)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3 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3.1 诚实信用的原则;

3.2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3.3 关联方回避原则:

3.3.1 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3.3.2 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表决;

3.3.3 有利于公司原则: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4 关联交易定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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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之商品或劳务等的交易价格。

4.2 关联交易的定价需遵循市场定价原则,并符合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如无市场价,则按照成本加成定价;既无市场价也不适合采用成本加成价的,按照协议定价,但应保证定价公允合理。

4.3 交易双方应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以评估值或审计值做定价依据的,应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或审计机构对有关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

5 关联交易的管理

5.1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关联交易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关联交易按程序要求报批,组织进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对持续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运行状况进行动态管理;法律事务部负责公司持续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和框架协议外新增关联交易协议的管理,对关联人进行备案登记;财务部负责对关联交易协议发生的具体数额进行分类汇总,配合审计师进行关联交易汇总数据的审核。

5.2 各控股子公司应制定相应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明确关联交易归口管理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关联交易报批、运行和管控。

5.3 公司各单位及各控股子公司在连续年度与同一关联人持续签订第2.2条第12)项至第

15)项所列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的,应当于年末最后一个月内,以相关标的为基础对下一年度全年累计发生的同类关联交易总金额上限进行合理预计,并提出持续关联交易框架协议报董事会办,董事会办会同法律事务部、财务部审核后,董事会办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报批,按照相应的程序审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5.4 公司各单位及各控股子公司与本办法第2条规定中的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签订持续关联交易框架协议以外新增关联交易协议,应将该关联交易协议报董事会办,董事会办公室会同法律事务部对协议进行审核,董事会办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报批,按照相应的程序审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5.5 本公司涉及的关联人,由法律事务部根据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的具体状况予以确认,并列示出关联人名单,董事会办将该名单每季度通过《关联交易运行简报》及其他方式通知到相关单位及各控股子公司。

5.6 公司各单位及各控股子公司须在每季度初十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关联交易协议的执 3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行情况按5.5条关联人名单进行统计报财务部,财务部进行分类汇总后抄报董事会办,董事会办针对关联交易执行情况提出具体的管理意见与报告,形成《关联交易运行简报》。各单位及各控股子公司的报告的格式见本办法附件。

5.7 在持续关联交易框架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定价依据、成交价格、付款方式等主要交易条件要进行变更,公司各单位及各控股子公司应先报董事会办,并说明原因,董事会办会同法律事务部、财务部对此上报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5.8 公司各单位及各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按照持续关联交易框架协议控制关联交易量,在持续关联交易框架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未到报告时间关联交易协议的执行金额已经达到年初所提框架协议的预计金额时,应自发现起三个工作日内将该情况报董事会办并说明原因,同时对该关联交易的全年总金额上限重新进行预计,提出新的框架协议,再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履行报批与披露程序。

6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6.1 按照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关联交易金额等级划分原则要求,审批关联交易权限如下:

6.1.1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总额低于人民币30万元、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总额低于人民币3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审计的净资产的0.5%的,该关联交易协议由总栽办公会议审批。

6.1.2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总额高于人民币30万元、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总额高于人民币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0.5%至5%之间的关联交易协议,由董事会审批。

6.1.3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单笔关联交易金额高于人民币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股东大会审批。

6.2 按照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关联交易规模应进行下面五个指标的百分比率测试,即资产比率测试、代价比率测试、收益比率测试、盈利比率测试、股本比率测试。根据不同的测试比率审批关联交易权限如下:

6.2.1 当每项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均低于0.1%;或每项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等于或高于0.1%但低于2.5%,而总代价也低于100万港元。该关联交易协议由总栽办公会议审批。

6.2.2 当每项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均低于2.5%;或每项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 4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均等于或高于2.5%但低于25%,而总代价也低于1000万港元。该关联交易协议由董事会审批。

6.2.3 当有一项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等于或高于2.5%,而总代价又高于1000万港元。该关联交易协议须获得独立股东批准。

6.3 前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的要求审批权限不一致时,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执行。

6.4 需经总栽办公会议审批的关联交易,由每笔关联交易负责单位将关联交易的专项报告提交董事会办,董事会办会同法律事务部、财务部审核确认后,通过董事会办将专项报告提交总栽办公会议审批。

6.5 需经董事会审批的关联交易,由每笔关联交易负责单位将关联交易的专项报告提交董事会办,董事会办会同法律事务部、财务部进行审核后,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将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首先提交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做出事前认可该交易的意见后,通过董事会办提交董事会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同时独立董事还须发表独立意见。

6.6 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将关联交易的专项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召开股东大会前,可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该项关联交易提供独立财务报告,发表意见。公司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不得参加表决。

6.7 各单位提交的专项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该笔交易的具体内容、定价依据,进行该笔交易的目的,该笔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该笔交易是否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等内容。董事会办、法律事务部、财务部及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对关联交易协议进行审核时,根据审核部门的要求,各单位及各控股子公司须提供有利关联交易的相关说明资料。

7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7.1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工作,按照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和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7.2 按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

7.2.1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内或者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内的关联交易,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7.2.2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5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7.2.3 公司与关联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7.3 按香港联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

7.3.1 当每项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均低于0.1%;或每项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等于或高于0.1%但低于2.5%,而总代价也低于100万港元。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7.3.2 当每项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均低于2.5%;或每项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均等于或高于2.5%但低于25%,而总代价也低于1000万港元。应当及时披露。

7.3.3 当有一项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等于或高于2.5%,而总代价又高于1000万港元。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7.4 前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的要求披露程度不一致时,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执行。

7.5 公司就关联交易发布的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7.5.1 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7.5.2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7.5.3 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7.5.4 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7.5.5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帐面值或者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性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帐面值、评估值或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的转移方向;

7.5.6交易协议其他方面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成交价格及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和履行期限等;

7.5.7交易目的及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真实意图和必要性,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7.5.8 从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7.5.9 对于日常经营中发生的持续性或者经常性关联交易,还应当说明该项关联交易的全 6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年预计交易总金额上限;

7.5.10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和联交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真实情况的其他内容。

7.6 按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如拟进行的关联交易须获独立股东批准,则还须遵守有关通函的规定。通函的内容一般原则必须:

7.6.1 载有全部所需资料,让证券持有人可以做出有适当根据的决定;

7.6.2 加入标题以强调文件的重要性,并建议证券持有人:如他们对应采取什么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合适的独立顾问;

7.6.3 载列独立董事委员会(如适用)另行发出的函件;及

7.6.4 载列独立财务顾问另行发出的函件。

7.7 公司对涉及董事会审批权限内的关联交易应分别在董事会做出决议一个工作日内根据上交所和联交所的规定进行公告,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交易的详细资料。

7.8 公司对涉及股东大会审批权限内的关联交易应在董事会做出决议后一个工作日内报送上交所和联交所公告。关联交易在公司股东大会上批准后方可实施,任何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在股东大会上应当放弃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7.9 公司与关联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金额达到本规定第6.1条所述标准的,公司应当按本规定第7.2条的规定披露。

7.10 公司与关联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金额达到本规定第6.2条所述标准的,公司应当按本规定第7.3条的规定披露。

7.11 公司与关联人首次进行2.2条第12)项至第15)项所列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或者以相关标的为基础预计的当年全年累计发生的同类关联交易总金额上限,及时披露或者按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以后年度与该关联人持续进行前款所述关联交易的,应当最迟于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时,以相关标的为基础对当年全年累计发生的同类关联交易总金额上限进行合理预计。并按照第7.2或7.3条的规定进行披露。

7.12 对于前条预计总金额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其定价依据、成交价格、付款方式等主要交易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关联交易金额超出预计总金额上限的,应当说明超出预计总金额上限或者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且重新预计当年全年累计发生的同类关联交易总金额上限,并按照第第7.2或7.3条的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和相关审议程序。

8 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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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由公司持股50%以上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应按本规定以及公司相关的子公司管理制度执行。其涉及需要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的关联交易,应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并指定专人负责向法律事务部提供相关资料,同时协助董事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9 附 则

9.1本办法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9.2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9.3 本办法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为准,并应及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9.4关联交易涉及收购、出售、置换资产的,还应参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要求,履行相应的程序。

9.5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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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附录A:

关联交易季度报告表(样表) 序

关联交易协议名称 协议签订日期 有效期 协议执行内容 实际发生金额 总金额上限 说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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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呆账管理办法范文第一条为确保公司的经济利益避免呆账的发生明确相关人员责任争取最大限度地降低呆账率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各部门单位应对所有客户建立客户信用卡并由业务员依照过去半年内的销售实绩及信用的判断拟订其信用...

华东师范大学校友联谊会管理办法

华东师范大学校友联谊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各地各界校友的密切联系推进校友会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强校友会活动的规范管理更好地服务学校和校友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华东师范大学校友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

关于节能降耗的管理办法

气象班组关于节能降耗的管理办法纸张的使用一目的为加强办公室节能降耗的工作进一步增强员工节能意识促进科学合理使用纸张减少纸张浪费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二管理办法一文件材料的起草修改和传阅尽量使用电子平台微信qq等...

关于部门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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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品管理办法发布文件

公司名称20xx03号签发人关于修改公司办公用品礼品耗材管理规定后发布的通知公司各部门各员工为加强公司办公品礼品耗材管理减少浪费降低办公成本将公司原管理规定修改请参见附件最新执行礼品领用流程及相关附件表格请参见...

管理办法(510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