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
附件2
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年度计划表
申请单位: (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此表不用管)
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牌匾制作标准
1.规格要求:600×400×20mm(长×宽×折边)
2.材质与工艺:铜牌
3.字体要求:“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字体为方正魏碑简体138号,红色;“*级就业见习基地”字体为方正粗宋简体128号,红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字体为方正魏碑简体70号,红色;“二〇一*年”字体为方正魏碑简体70号,红色。
4.牌匾图例:下图所示
附件4
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5
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甲方(见习基地): 见习单位名称
乙方(见习人员): 人员名字
毕业学校: 学 历:
专 业: 毕业时间:
为明确见习高校毕业生与见习基地的责任和义务,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皖政〔2011〕101号)、《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及其它法律法规,本着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见习期限
乙方到甲方参加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见习期限为 9 个月,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 年 3 月 31 日止。
二、见习岗位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实际情况,安排其到 部门,从事 (岗位)工作。
见习期间,甲方负责安排专门技术与管理人员对乙方进行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日常管理,乙方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完成见习任务。
三、见习待遇
(一)甲方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职工实际薪酬水平,为乙方提供见习生活补助,办理银行卡,并通过银行卡发放补助,月补助标准不低于人民币 1200 元。
(二)甲方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四、岗位纪律
(一)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见习规章及其他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指导和管理。
(二)乙方如违反见习规章制度和岗位纪律,甲方有权进行批评教育,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五、劳动保护
(一)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工作环境,提供履行职责所需的物质技术条件,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和有效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保证乙方人身安全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二)甲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工作时间等规定,维护乙方劳动休息权利。
六、见习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二)甲方未能按本协议要求提供见习岗位或克扣、无故拖欠乙方生活补助的,乙方有权中止协议,并向当地人社部门反映。
(三)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或无正当理由脱离见习岗位的,甲方有权中止协议,并上报当地人社部门,经核实后取消乙方的见习资格。
(四)因乙方个人原因要求提前终止见习协议的,应提前3天通知甲方,并做好工作交接,甲方应允许其终止见习。
(五)在见习期间被甲方正式录(聘)用的,在该单位的见习期可以作为工龄计算。
(六)见习活动结束后,甲方对乙方进行考核鉴定,出具见习证明。
七、其他
根据单位实际情况,有要求就填 ,无要求可不填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八、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报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盖章): 单位名称 乙方(签名):见习人员名字
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6
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证明 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证明
附件7
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员情况汇总表
单位名称:(盖章)
附件8
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财政补贴申报表
见习基地:(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以上红色地方要注意填写,其他没标识地方按实际情况填写
第二篇: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是指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批准设立的见习基地。
第三条 见习基地是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重要载体,主要任务是为毕业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和就业培训,帮助他们提升工作技能和就业竞争力,促进供需见面,实现尽快就业。
第四条 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体现公益、促进就业的原则。实行企事业单位自主申报、定期评估、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人社局统筹管理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包括:编制总体规划,确定目标任务,制定政策措施,认定见习基地,开展督查指导等。
就业服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就业局)负责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包括:受理、初审见习基地申请,对见习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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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受理高校毕业生见习申请,为见习毕业生和见习基地搭建双向选择平台,提供相关服务;按规定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落实相关政策;做好就业见习毕业生实名制管理和统计工作。
第六条 见习基地担负就业见习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按照见习基地管理机构下达的就业见习计划,接受高校毕业生报名,制定见习方案,确定指导老师,组织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活动,落实各项见习措施;
(二)负责本见习基地内见习高校毕业生的思想政治教育;
(三)负责对见习情况进行考核,出具见习考核意见,协助发放《***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合格证明》;
(四)优先接收见习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就业;
(五)根据见习基地管理机构的意见,及时对见习方案、相关见习措施进行整改。
第三章 见习基地的申报与管理
第七条 见习基地的设置应当符合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需要,根据见习基地建设发展的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八条 见习基地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有一定规模、管理规范,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条件,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二) 可提供一定数量、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的见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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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见习期满后留用高校毕业生比例不低于30%;
(三) 具有较强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指导师资力量,有系统完善的就业见习培训计划和考核制度,有规范的就业见习场所和设施;
(四) 能够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按政策提供生活补助;
(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申请认定见习基地应提交下列材料:办理了工商注册或法人登记并达到上述申报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向所在县(市、区)就业局提出申请。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 (附件1)
(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单位简介及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需求信息;
(四)高校毕业生见习指导师资队伍情况说明;
(五)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方案。
第十条 各地要加强对见习基地的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或存在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及时查处。认定合格的,就业局与见习基地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协议书》(附件2),由人社局授牌运行。见习基地挂牌期限为3年,3年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继续认定为见习基地。
第十一条 见习基地要定期向就业局报送《***就业见习基地就业见习岗位需求情况表》(附件3),包括招收见习岗位、人数、专业、学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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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见习基地在期限内因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不再具备基地设立条件的,经就业局申报,人社局审批及时取消见习基地资格。
第四章员 参加见习的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对象
(一) 毕业后未实现就业且进行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
(二)身体健康,品行优良,无违纪违法记录。
第十四条 见习人员参加见习原则:
(一)就近见习原则。已回各县(市、区)的高校毕业生原则上在所在地见习基地就业见习;
(二)特困生优先原则。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学生以及有其他特殊困难的毕业生优先安排就业见习;
(三)专业、岗位对口原则。根据高校毕业生所学专业,原则上优先安排到对口岗位就业见习;
(四)双向选择、择优安排原则。见习基地与报名参加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通过供需见面交流活动等形式进行双向选择,择优招收;
(五)一次见习原则。已参加其它就业见习活动并取得相关合格证明的高校毕业生,不再安排进入见习基地就业见习。
第十五条 见习基地每月向县(市、区)就业局报送见习人员在岗情况。
第十六条 各级就业部门定期通过新闻媒体、网络、信息栏等向社会公布各基地就业见习岗位、招收人数、见习人员报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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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要求、就业见习供需见面交流活动举办地点等事项。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社就业部门根据就业见习计划,认真组织见习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通过下列方式报名参加就业见习:
(一) 向县(市、区)就业局提出参加见习申请。并填写《***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表》(附件4),同时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证》、《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二)参加县(市、区)人社就业部门组织的公益性见习供需交流活动,现场报名。
(三)报名人数较多的高校,可组织集中报名。
(四)通过就业见习供需交流活动仍未落实人员的见习岗位,由就业局汇总后二次集中公布,高校毕业生可根据二次集中公布的见习岗位需求信息直接向见习基地报名,由见习基地确定见习人员并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九条 县(市、区)就业局受理申请,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对其中符合条件并参加就业见习的毕业生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管理。
第二十条 经核准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应与见习基地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5),协议书一式三份,见习人员、见习基地、所在地人社就业部门各执一份。
第二十一条 见习基地应认真组织好见习人员就业见习的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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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工作,明确上岗时间、安排指导老师、组织岗前培训,有条件的见习基地应为住宿有困难的见习人员免费提供住宿。
第五章 见习期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社就业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见习基地见习工作的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三条 见习人员上岗一周内,见习基地应建立见习人员花名册和数据库,并将花名册、数据库和相关材料报县(市、区)就业局,作为发放见习人员生活补助费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见习基地应明确相应部门和专人具体负责就业见习管理工作,制定见习管理方案,委派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有责任心的技术人员作为见习指导老师。见习期间,应及时了解见习人员的思想、生活情况,加强安全、健康管理,尽可能帮助见习人员解决困难。对见习人员加强考核,对表现优秀的见习人员,可以给予表彰和适当奖励。
第二十五条 见习期内原则上不得变更见习岗位。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由见习基地和见习人员双方协商后以书面形式确定。因病或已落实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从事见习岗位工作的,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见习基地签署意见,报同级县(市、区)就业局同意后,中止见习协议,不再享受见习人员待遇。
第二十六条 见习人员应遵守见习单位的规章制度,见习期间见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基地报经人社就业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与其中止见习协议。
(一)无故旷工连续3天或累计旷工5天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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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遵守见习纪律且教育无效的;
(三)见习期间有主观重大过失给见习基地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二十七条 见习时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
第二十八条 见习期满或见习期内已落实工作单位的见习人员,见习基地应根据见习人员见习期间的思想品德、工作能力、见习成效等情况,出具《***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考核鉴定书》(附件6),作为用人单位招用、聘用的依据之一。见习毕业生根据见习期间基地教育管理情况,填写《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情况反馈调查表》(附件7),作为对见习基地和承办单位的考核评估依据。
第二十九条 见习基地应优先聘(录)用在本基地见习合格的人员。见习人员被见习基地设立单位正式聘(录)用的,单位应及时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完善就业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见习期作为工龄计算。
第三十条 见习人员见习期满后自主择业的,各级人社就业部门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帮助推荐,推荐成功的,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 见习经费即见习人员见习期间生活补助和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见习毕业生见习期间生活补助由见习基地按月支付。见习基地根据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按季向就业局申请就业见习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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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见习补贴的申报。
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协议书》(附件2);
(三)《***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5);
(四)《***就业见习毕业生花名册》(附件8);
(五)《***就业见习生生活补助发放表》(附件9)复印件;
(六)《***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员汇总表》(附件10);
(七)《***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生活补助申报表》(附件11);
(八)见习毕业生有效身份证件和毕业证复印件;
(九)见习基地银行账户。
申报程序:
(一)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后,由见习基地按月向见习毕业生垫付基本生活补助。
(二)每季末,见习基地根据实际补贴人数与补贴月数,向就业局申请基本生活补助。
(三)县(市、区)就业局审核后,送同级人社局、财政局复核,由财政部门拨付到见习基地银行账户。并录入就业信息系统,记入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栏目中。
第三十四条 省上统一为见习毕业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县(市、区)就业局在见习协议生效当天,将本地见习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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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相关信息汇总报市就业局,由市级统一报省就业局。
第七章 就业见习工作检查评估
第三十五条 建立就业见习工作检查评估机制。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加强见习基地就业见习工作的检查。重点检查各地就业见习工作组织和基地建设、岗位条件、制度执行、师资队伍、见习实效等情况。
第三十六条 对评为优秀见习基地、优秀指导老师和就业见习工作组织奖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对评估为不合格的见习基地取消见习基地资格。
第八章 加强高校与用人单位全面合作
第三十七条 各地应以见习基地为纽带,进一步加强高校与用人单位之间合作与联系。
第三十八条 鼓励见习基地优先吸纳引进高校的优秀毕业生,支持高校优先为见习基地的用人单位培训人才,鼓励双方在建立高校毕业生实习基地、科研成果转化、组织技术攻关、促进产学研结合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合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请表
—9—
注:1、申请单位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请一并提交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此表一式二份,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一份。
附件2
—10—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协议书
甲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乙方:(见习基地)
为帮助高校毕业生提高职业技能,积累工作经验,增强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就业,甲乙双方本着合作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见习毕业生提供见习条件和劳动保护,负责对见习毕业生的工作、学习、安全等方面进行管理,向甲方反馈毕业生见习情况和效果,自觉遵守有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规定的其它事项。
2、见习后,甲方积极配合乙方落实符合条件的见习毕业生生活补贴;甲方要为见习毕业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3、乙方接受甲方对见习工作的考核评估。考核评估不合格,甲方可以取消乙方见习基地资格,解除双方在见习方面的合作关系。
4、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进行解决。
5、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6、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正式生效。
甲方责任人签字(公章) 乙方责任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1—
附件3
***就业见习基地岗位需求情况表
见习基地名称: 日期: 年 月 日
—12—
附件4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表
—13—
附件5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甲方:(见习基地)
乙方:(见习毕业生)
为帮助高校毕业生提高职业技能,积累工作经验,增强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就业,上述双方本着合作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接纳乙方为见习毕业生,见习岗位为 ,见习期限为 个月,具体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每月为乙方提供基本生活补贴 元。承诺按照《见习基地协议书》所定事项开展就业见习工作。
二、乙方承诺遵守市政府人社部门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相关规定,按照甲方的规章制度,履行见习岗位的工作职责,积极做好甲方交给的工作任务。
三、见习过程中出现分歧或本协议书中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进行解决。
四、本协议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签字: 签字(公章)
(或委托授权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见习基地须在协议签订当天报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备案。
—14—
附件6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考核鉴定书
见习毕业生 ,毕业院校 ,
学历 , 专业 ,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我单位进行就业见
习。见习岗位是 ,主要负责的工作 。
该学生在见习期间,总体表现(优秀、称职、一般、较差),具体表
现考评是 。
见习基地(盖章)
年 月 日
—15—
附件7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情况反馈调查表
—16—
附件8
***就业见习毕业生花名册
—17—
附件9
***就业见习毕业生生活补助发放表
—18—
附件10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员汇总表
—19—
附件11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生活补助申报表
说明:1、此表一式四份,见习基地、就业服务机构、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各一份。 2、申请补助总月数为申请补助人员应享受补贴月数的总和。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