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管理补贴办法
一、目的:为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员工队伍整体素质,规范专业技术职称管
理,特制订本办法。
二、原则:鼓励自学,统一管理,按级补贴。
三、适用范围:公司所有员工
四、定义:职称、资格证管理包括:证书分类、补贴标准、补贴条件、费用审批的管理。
五、组织与职责:
(1)行政人事部是本办法的主导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并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各部门有配合落实的责任和义务。
(2)公司专业技术人员不允许将证书外借挂靠,必须在本公司注册。行政人事部负责所有员工职称、资格证的保管。有职称、资格证书的员工必须将证书交给公司保管。
(3)新入职员工须有相应的职称证、资格证。
六、证书分类、补贴标准和补贴条件
公司给予取得国家专业资格证书的员工相应的资格津贴,但其取得的国家专业资格证必须与其现工作岗位相关联的才可给予资格津贴。标准如上表, 未列出的其它专业资格证书按个别情况特殊审核处理,经审核后按相应的标准给予资格津贴。
1、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者;
2、所获得的证书必须是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人事部或建设部等权威机构颁发,全国通用,可根据证书号在网上查询;
3、取得国家专业资格证书后,必须从事与其相符的工作,即需把所掌握的技能运用到工作中,达到改善工作的目的。
4、其它证书,如果需要补充时,根据公司需要及时补充。
5、以上证书所产生的培训费、继续教育、年审、延期注册等相关费用均由公司承担。
七、培训费管理及审批流程
1、报销原则:
①凡员工自愿申请参加各类资格考试合格者,准予报销通过考试的报名费和教材及配套的辅导资料费,没通过考试的相关费用由个人自行负担。需将合格证书原件提交行政人事部核实并统一管理,分管领导审批后培训产生的费用由财务部实报实销,并与公司签订培训协议。
②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由公司组织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的,或经公司批准同意其参加培训、考试合格的,其相关证书原件需交行政人事部核实并统一管理,分管领导审批后培训产生的费用由财务部实报实销,没通过考试的相关费用由个人自行负担,并与公司签订培训协议。
③自理部分:员工为了获得学历、高层次培训但与现岗位要求并无联系;与现岗位有直接关系的培训但需补考;以上两种情况其培训费用应自理,并只允许在业余时间进行学习,不得占用工作时间,影响正常工作。
2、报销流程:凡与现岗位有直接关系,员工本人基本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学习的培训,个人先行垫付所需全部费用,取得证书后自行填写《奖励申请表》。
3、审批权限:员工本人持填写后的《奖励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行政人事部、财务部、分管领导审批后,并与公司签订培训服务协议后,方可一次性报销考试费用,并按以上制度享受每月职称津贴。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及未考取证书的,所产生费用均由个人承担。
八、其它情况:
①考证过程中,如需外出培训,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可凭培训机构盖章的听课卡或相关课程表,同时公司为参考人员临考前提供三天复习时间,以上视为正常出勤,享有正常工资,但需要办理相关请假手续。
②具有多职称、资格证书者,以所在岗位的最高证书为主进行补贴,第二个不同专业证书减半计取,第三个不同专业证书按三分之一计取。累计计取不超过本岗位最高的职称津贴的两倍。
③满足以上报考条件且在相应工作岗位任职,自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3年内未考取相应资格证书或职称的公司将下浮工资一级。
④凡弄虚作假办理的证书,一经查实除退回所有津贴及报销的所有费用外,还将给予2000元的罚款并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
九、附则:
1、 实施细则
本制度的未尽事宜,由各相关部门补充,提请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2、解释 修改 废除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行政人事部,修改、废除权属公司董事长办公会。
3、实施时间
本制度实施时间为20##年4月1日。
附件1《员工培训协议书》
附件2《员工培训申请表》
附件3《奖励申请表》
行政人事部
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员工培训协议书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申请培训人)
单位名称: 姓名:
经济性质: 性别: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所在部门:
本人因公司事业发展需要自愿申请参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培训学习,培训时间 天,(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愿与公司共同遵守以下协议:
一、 培训目的:
二、 培训机构与培训科目:
三、 培训期间本人愿意遵守培训机构的有关规定,维护本公司名誉与保证不泄露公司秘密。保证受训期间虚心学习,吸收所需知识技能,于受训期满后返回公司服务。
四、 培训费用包括参加一次培训所需的授课费、书本费及差旅费,培训开始前应做费用预算、填写培训申请单,经领导同意之后方可参加培训,培训结束后可凭培训机构或培训单位提供的合格证书、学费发票等手续,到财务部进行复核,经领导签字后公司将给与报销,若学习不合格者,学费自理,公司不予报销。
五、 培训费用在人民币500元(含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乙方必须在培训期结束后为甲方服务两年。
六、 培训费用在人民币5000元(不含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乙方必须在培训期结束后为甲方服务四年以上。
七、 如果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解除劳动合同或提前离职的,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所有发生的培训费用。
八、 乙方培训合格后所获得的有关资格证书原件交由甲方统一保管,直至乙方服务期满自愿离职方可归还其本人,若期间劳动合同到期但培训协议未到期,乙方提出结束劳动合同,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所有发生的培训费用。
九、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培训申请表
附件3:
奖励申请表
第二篇:20xx-52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京人社就发?2013?52号
关于实施《用人单位岗位补贴 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用人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2?308号,以下简称“308号文件”),确保就业促进政策有序衔接、平稳过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xx年4月1日起,用人单位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的,按照308号文件规定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二、20xx年4月1日前,用人单位已被批准享受《关于印发<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6?89号)、《关于用人单位招失业人员享受工资性岗位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7?170号)和《关于印发<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9?15号,以下简称“15号文件”)
等(以下简称“原政策”)规定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20xx年4月1日后尚未补贴期满的,按原政策执行完一个补贴年度后,从下个补贴年度起依据308号文件规定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其中:
原政策补贴期内的用人单位为所招用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缴纳农民工社会保险费,按照15号文件规定只批准享受岗位补贴,且在20xx年4月1日后仍为其缴纳农民工社会保险费的,继续按照15号文件规定享受岗位补贴,直至补贴期满。
20xx年4月1日后改为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按原政策执行完一个补贴年度后,从下个补贴年度起依据308号文件规定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三、原政策补贴期内的用人单位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最长期限按照308号文件规定执行。已享受的原政策补贴期限与按照308号文件享受的补贴期限合并计算。
20xx年4月1日起,用人单位与原政策享受期满且劳动合同到期的人员续签劳动合同,尚未达到308号文件规定最长补贴期限的,可按规定继续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四、20xx年4月1日起,正在享受或已享受原政策补贴的用人单位与补贴对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又重新招用或由劳务派遣企业派回原单位工作的,不得申请享受308号文件规定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五、20xx年4月1日起,原政策补贴期内的用人单位继续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本通知第二条第二款涉及情形除外),须符合308号文件规定的享受条件,并按照308号文件要求提
交申请材料。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308号文件规定程序予以受理。
六、20xx年4月1日前,用人单位招用符合原政策规定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尚未申请或已经申请但尚在审批过程中的,须按原政策规定申请或审批。批准享受原政策的,在执行完一个补贴年度后,从下个补贴年度起再按照308号文件规定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七、为配合308号文件的执行,自20xx年4月1日起,本市单位就业登记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制度调整如下:
(一)用人单位为所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办理单位就业登记,在所需提交的材料中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并在《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单位法人码栏填写组织机构代码。
(二)本市农村劳动力办理转移就业登记手续时,按照《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管理办法》所应填写的《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表》样式调整为本通知附件1样式。其中单位就业登记增加须单位填写及确认内容。
(三)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应严格执行就业登记和转移就业登记管理规定及操作流程,将登记内容与提交材料逐一核对,发现填写错误的,应立即要求更正。对于劳动合同书等材料填写不规范、不完整的,应要求填写规范补充齐全后方可办理。
(四)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将单位就业登记或转移就业登记内容录入信息系统后,应打印《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确认)》(附件2)或《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表(确认)》
(附件3),由经办人核对、确认并签字后,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加盖登记专用章。
(五)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应按规定妥善保存办理单位就业登记及转移就业登记手续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登记表、单位证明、核实确认表等材料,以备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调取核查。
八、工作要求
(一)鼓励用人单位招用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是促进就业、提升就业质量的重要手段。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充分利用业务办理、政策培训班、入户走访和公告栏发布等多种方式,确保政策宣传到位。特别是对享受原政策期限未满的用人单位,要做到逐一通知、逐一讲解,确保新老政策的平稳过渡。
(二)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全面开展对区县经办部门和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社区(村)工作人员的政策和业务经办培训,围绕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及与之相关的就业失业管理制度、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管理制度,在政策内容、操作流程和信息系统使用等方面进行详细讲解说明,确保各级工作人员能够做到理解到位、宣传到位。
(三)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畅通与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用人单位的联系渠道,及时跟踪了解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给予有效指导帮助。
(四)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组织对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落实就业失业管理制度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管理
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并做为制度长期坚持。严格杜绝无有效凭证,随意录入、修改、注销就业失业登记(转移就业登记)信息,变更就业失业状况的现象,加强内部控制,有效防范资金风险。
附件:1.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表
2.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确认)
3.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表(确认)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xx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