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行友要求宣告刘大芝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潢民初字第546号
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 胡行友,男,71岁1。
申请人胡行友要求宣告刘大芝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胡行友所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刘大芝是公爹与儿媳的关系。20xx年4月7日,申请人儿子胡新强在广西省南宁市务工时不幸突患疾病死亡。致刘大芝精神受创伤,她随意乱走,由于申请人家人疏忽照顾,刘大芝于20xx年5月4日出走,虽经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特作为关系人申请对刘大芝宣告失踪。
经查,被申请宣告失踪人刘大芝,女,生于19xx年9月19日,住潢川县江家集镇杜营村张营组,农民。系申请人胡行友的儿媳。20xx年4月7日,刘大芝的丈夫胡新强在广西省南宁市务工突发疾病死亡,被宣告失踪人悲伤过度,精神受到打击,于20xx年5月4日出走,经申请人及刘大芝亲属多方寻找,至今不知刘大芝下落。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xx年4月15日发出寻找刘大芝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刘大芝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宣告失踪人下落不明已二年多时间,且经本院公告期满后宣告失踪人未出现。申请人申请宣告被失踪事实可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刘大芝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刘新力
二0一一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罗文俊
第二篇:申请人裴金玉要求宣告张立云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裴金玉要求宣告张立云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新民一初字第039号
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裴金玉,男,19xx年4月14日生,汉族。
申请人裴金玉要求宣告张立云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裴金玉诉称,张立云于20xx年外出务工,至今下落不明,其儿子裴某斐随其生活,为裴某斐的抚养问题,请求法院宣告张立云为失踪人。
经查,张立云,女,19xx年6月9日生,汉族,农民,籍贯为河南省新野县溧河铺镇田口村,系申请人裴金玉之子裴某宽的妻子。裴某宽与张立云于20xx年4月育一子,取名裴某斐。张立云于20xx年外出务工,至今下落不明,裴某宽因病去世,裴某斐现随申请人裴金玉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xx年4月22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张立云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立云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裴金玉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张立云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张立云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张 欣
二○一○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胡培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