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要求宣告顾文秀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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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永民特字第1号
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李新英,女,**年**月**日出生。
申请人要求宣告顾文秀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xx年3月18日,申请人李新英向法院提出申请称,顾文秀于20xx年12月份离家出走,出走时患有精神病,顾文秀出走后,申请人多方查找,至今未查到下落,现向法院申请,宣告顾文秀失踪。
经查,被申请宣告失踪人顾文秀,男,58岁,系申请人李新英之夫。因患有精神病,于20xx年12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xx年3月25日在河南日报以公告方式发出寻找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顾文秀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宣告失踪人顾文秀离家出走,时间较长,经利害关系人李新英申请,法院以公告方式寻找,顾文秀仍然下落不明,应宣告其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顾文秀为失踪人;
二、指定李新英为失踪人顾文秀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蒯传礼
二O一O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胜华
第二篇:申请人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陈善风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陈善风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邓法民特字第698号
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 张婷,女,生于19xx年3月16日。
监护人 张道春,男,生于19xx年3月16日,系张婷叔伯哥。
被申请 陈善风,女,生于19xx年9月12日,系申请人张婷之母。
申请人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陈善风失踪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张婷诉称:20xx年11月被申请人陈善风在其丈夫病故后,不顾年幼的申请人张婷独自一人离家出走,至今8年有余,音信全无。现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陈善风失踪。申请人张婷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1、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证明原告身份,并同时证明与被申请人为母女关系。
2、邓州市湍河街道办事处姚巷居委会证明两份,第一份证明陈善风丈夫张学斌病故后,陈善风于20xx年11月丢弃女儿张婷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第二份证明申请人张婷没有爷奶、亲叔、亲姑,多年来一直由其叔伯哥张道春监护。另法庭调查证人周会东、周国保二人,均证实陈善风于20xx年11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张婷由张道春监护。
经查:下落不明人陈善风,女,生于19xx年9月12日,汉族,住邓州市湍河街道办事处姚巷居委会钟营72号,身份证号码为41xxxxxxxxxxxx。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xx年7月23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陈善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但陈善风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陈善风于20xx年11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已近八年。《民法通则》
第二十条规定的: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故被申请人女儿张婷向本院申请宣告陈善风失踪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陈善风为失踪人。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汉岑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袁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