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杨杨、崔豪伟申请宣告杨艳丽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西民初字第392号
民 事 判 决 书
申请人崔杨杨,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崔豪伟(系申请人崔杨杨之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崔杨杨、崔豪伟要求宣告杨艳丽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申请人诉称,我们父亲崔中河于20xx年同被申请人杨艳丽登记结婚,婚后生育我们两个子女,父亲崔中河于20xx年8月19日在巩义因事故死亡,后母亲杨艳丽因生活无望,于20xx年11月初以外出打工名义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请求宣告被申请人杨艳丽失踪。
经查,被申请人杨艳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平县五沟营镇大崔村委4组。20xx年11月初以外出务工名义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xx年3月15日发出寻找杨艳丽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杨艳丽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杨艳丽于20xx年11月初离家外出,期间杳无音信,后二申请人申请宣告杨艳丽失踪,本院依法发出寻找公告,现公告期满,杨艳丽仍然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杨艳丽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焦 中 迁
二O一一 年 六 月 十 六 日 书 记 员 王 峥
第二篇:菅雪军申请宣告王海玲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菅雪军申请宣告王海玲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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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内民特字第1号
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菅雪军,男,现年38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左英杰,内黄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王海玲,女。
申请人菅雪军要求宣告被申请人王海玲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王海玲因患有精神病,于20xx年2月份走失,经申请人菅雪军多方查找,至今仍无音讯,故申请人诉请法院判决宣告王海玲失踪。
经查,王海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东庄镇小屯村村民,与申请人菅雪军是姑表姐弟关系。王海玲于20xx年2月份走失,至今无音讯,以上事实有东庄镇菅庄村村委会证明、东庄镇派出所证明、东庄镇凡村村委会证明,当事人当庭陈述为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xx年4月7日在《检察日报》发出寻找王海玲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海玲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海玲因患病自20xx年走失,下落不明满2年,通过公告也未能找到其下落,故对于申请人菅雪军申请宣告王海玲失踪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宣告王海玲为失踪人。
二、 指定菅雪军为失踪人王海玲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郭卫锋
二 ○一一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