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意翔要求宣告江建新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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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涧民二初字第436号
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江意翔,男,19xx年出生。
申请人江意翔要求宣告江建新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江建新与申请人江意翔系父子关系,因江建新20xx年9月离家外出做生意至今无任何音信。申请人江意翔诉至本院申请宣告江建新失踪。
经查,被申请人江建新,男,19xx年出生。被申请人江建新系申请人江意翔父亲,20xx年前一直在三门峡市做生意,20xx年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xx年7月12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江建新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江建新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江建新自20xx年始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江建新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审 判 员 崔 丹 丹
二 ?? 九 年 十 月 十三 日
书 记 员 苏 晓 红
第二篇:楚金丽申请宣告楚旭东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楚金丽申请宣告楚旭东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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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二七民一特字第1292号
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楚全丽,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中原东路78号院16号楼26号。
申请人楚全丽要求宣告楚旭东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楚全丽称其弟楚旭东于20年前出走,经多方查找,并登报寻人均无结果,于20xx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楚旭东失踪。
经查,楚旭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原住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53号院,与申请人楚全丽为姐弟关系,其父楚海潭、其母王秀花、其兄楚全意已分别于20xx年2月24日、19xx年11月22日、20xx年1月10日去世。楚旭东于20年前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于20xx年4月2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楚旭东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半年,现已届满,楚旭东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被申请人楚旭东20年前离家出走至今没有音讯,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区分局五里堡派出所和郑州市二七区五里堡办事处五南社区经走访调查后,均予以证明。20xx年3月16日,申请人楚全丽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宣告被申请人楚旭东失踪,本院于20xx年4月2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楚旭东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半年,现已届满,楚旭东仍然下落不明。故申请人的申请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楚旭东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王 蕾
二O一?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孙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