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房珍蓝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案民事判决书(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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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蓝法民特字第5号
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房珍蓝。
法定代理人房求玉(系房珍蓝祖父)。
委托代理人王发保。
申请人房珍蓝要求宣告谢燕燕失踪纠纷一案,申请人房珍蓝于20xx年11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欧日宏独任审判,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房珍蓝诉称:20xx年2月6日申请人的父亲房某某因车祸死亡,母亲谢燕燕因家庭压力和受精神打击于20xx年2月10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五年来申请人的外公、外婆、祖父、祖母多方寻找谢燕燕,至今渺无音讯。现特向法院申请宣告谢燕燕失踪。
经查,谢燕燕系申请人房珍蓝的母亲。申请人的父亲房某某因车祸于20xx年2月6日死亡,谢燕燕因家庭压力和受精神打击于20xx年2月10日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谢燕燕外出后,房珍蓝一直由祖父房求玉抚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xx年12月9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谢燕燕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谢燕燕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谢燕燕于20xx年2月10日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本院于20xx年12月9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谢燕燕的公告后,谢燕燕仍然没有出现,故谢燕燕失踪的事实成立。申请人房珍蓝作为谢燕燕的女儿,向本院申请宣告谢燕燕失踪,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谢燕燕为失踪人;
二、指定房求玉为失踪人谢燕燕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欧日宏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盘秀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二十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
第二十一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第二十六条 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对于在国外无法正常通讯联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第二篇:申请人黄太杰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
申请人黄太杰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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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宁法民特字第394号
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黄太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宁远县水市镇柜林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43xxxxxxxxxxxx。
申请人黄太杰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黄太杰申请称,被申请人唐小娟于20xx年2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唐小娟失踪。
经查,被申请人唐小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宁远县水市镇柜林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43xxxxxxxxxxxx。申请人黄太杰与被申请人唐小娟系公媳关系。被申请人唐小娟于20xx年2月离家出走,从此音讯全无,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xx年4月11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唐小娟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3个月,现公告期限届满,唐小娟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唐小娟于20xx年2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达三年之久,申请人黄太杰申请宣告唐小娟失踪,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唐小娟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朱 劲
二O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刘 光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