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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民特字第00025号
申请人艾振琴,女。 申请人艾振阳,女。 法定代理人艾秀兰。 被申请人老哑巴。
申请人艾振琴、艾振阳与被申请人老哑巴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xx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马富州进行审查。
申请人艾振琴、艾振阳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母子关系,自20xx年9月16日父亲艾遂栓去世后,被申请人精神失常,于20xx年9月26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两年。因此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老哑巴失踪。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老哑巴身份信息无法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有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由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由于被申请人不明确,不合符受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艾振琴、艾振阳对被申请人老哑巴的宣告失踪申请。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马富周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文卓
文章来源:/falvwenshu/minshianjian/1028057.shtml
第二篇:李菊申请康瑞红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菊申请康瑞红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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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民特字第426号
民 事 判 决 书
申请人李菊,女,20xx年5月30日生,汉族。系康瑞红之女儿。
法定代理人康心灵,女,19xx年生,汉族,系李菊之祖母。
申请人李菊要求宣告康瑞红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康瑞红,女,19xx年6月1日生,汉族,西平县环城乡于楼村委武庄人,于20xx年3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xx年3月7日在驻马店市通过张贴形式发出寻找康瑞红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康瑞红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康瑞红下落不明已满两年,原告李菊作为康瑞红女儿,申请宣告其失踪,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康瑞红失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谢廷选
二○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