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说明
根据人力资源管理实际需要,现对《交通费管理办法》修订如下:
1、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交通费是指公司给予员工的私车公用补贴、市内交通费补贴”,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的交通费是指公司给予员工的办公交通费、通勤交通费”,原办法中的“私车公用补贴”修改为“办公交通费”或“费用”,“市内交通费补贴”修改为“通勤交通费”。
2、第六条“费用标准”增加一档,“部门总经理助理”职务符合购车标准的,费用标准为2000元/月。
3、第八条费用发放,(一)……“享受私车公用补贴的员工次月10日后凭相关发票报销,报销单据经计划财务部审核,报办公室、总裁审批”,修改为“享受办公交通费的员工次月10日后凭相关发票报销,报销单据经计划财务部审核,报办公室、财务总监、总裁审批”。
4、第八条费用发放,(三)……“原则上每月份报销一次,报销金额为月份应补贴金额(金额可以上下波动),由计划财务部全年限额控制。具体报销时间为次月10日以后”,修改为“原则上每月份报销一次,报销金额为月份办公交通费(可以上下波动),由计划财务部全年限额控制,并且须在年度内报销完毕。具体报销时间为次月10日以后”。
5、增加第十三条“人力资源部于次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填制《通勤交通费额度审批表》,经总裁审批。享有通勤交通费的员工以部门为单位,每月10日后报销上月通勤交通费”。
6、修订后的《交通费管理办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交通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费用管理、提高办公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交通费是指公司给予员工的办公交通费、通勤交通费。
第二章 办公交通费
第三条 办公交通费适用于部门总经理助理及以上在岗员工。实习人员、待岗人员及公司配备专车的人员,不享受办公交通费。
第四条 享受办公交通费的员工应遵守以下事项:
(一) 保证车辆在工作时间可以正常使用;
(二) 不得再申请使用公车办公,特殊情况需经总裁批准;
第五条 费用申请
部门总经理助理及以上职位员工购置车辆为本人或其配偶所有(以行驶证登记为准),并且在开始办公使用车辆时可以申请办公交通费。申请时应及时填写《办公交通费审批表》,并附行驶证原件复印件、驾驶证原件复印件,车辆为配偶所有时还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总裁批准;享受办公交通费人员变更工作岗位后,人力资源部相应调整办公交通费金额,报总裁批准;当员工变更职位为部门总经理助理及以上职位时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办公交通费。
第六条 费用标准
说明:未达到公司规定的购车标准的,按照下一个档次给予办公交通费;特殊情况,需经总裁批准。
第七条 费用计算
(一) 员工申请办公交通费获批的次月开始享受办公交通费;员工变更工作岗位的次月,调整相应办公交通费;员工离职、待岗的当月,不享受办公交通费;
(二) 月请假累计7个工作日以上10个(含)工作日以下的,按标准的50%给予办公交通费;当月请假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的,不给予当月的办公交通费,员工休年休假不计算在内;
(三) 当月出差累计超过7个工作日,超出部分时间的办公交通费以日为单位减半计算(精确到元);
月办公交通费=月办公交通费标准÷21.75×[21.75-50%×(出差工作日-7)]
(四) 长期派驻外地且员工购置车辆在派驻地因公使用的,正常计算。长期派驻外地,员工购置车辆不在派驻地因公使用的,驻外期间不给予办公交通费,整月驻外期间,整月不发放;非整月驻外期间,以日为单位计算,计算方法为:月办公交通费=月办公交通费标准÷21.75×(21.75-驻外工作日)。
第八条 费用发放
(一) 车辆正常使用月份,由人力资源部于次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填制《办公交通费明细审批表》,经总裁批准后,将审批表的复印件分别送交办公室和计划财务部。享受办公交通费的员工次月10日后凭相关发票报销,报销单据经计划财务部审核,报办公室、财务总监、总裁审批。
(二) 员工凭与车辆有关的加油费、停车费、维修费等发票或者凭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装饰材料、水电气费等发票(避免使用固定资产、招待费、广告费、宣传费发票)报销。上述发票名头必须是大连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或华信信托,且需经计划财务部审核通过。
(三) 原则上每月份报销一次,报销金额为月份办公交通费(可以上下波动),由计划财务部全年限额控制,并且须在年度内报销完毕。具体报销时间为次月10日以后。
第三章 通勤交通费
第九条 通勤交通费适用于试用期人员、实习人员、不享受公司专车和办公交通费的正式员工。
第十条 凡不享受公司专车和办公交通费的员工,每人每月在100元额度内报销通勤交通费。
第十一条 在岗员工当月请假、出差、外派累计10个工作日以上15个(含)工作日以下的,当月在50元额度内报销通勤交通费;当月请假、出差、外派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的,当月不给予报销。员工休年休假不计算在内。
第十二条 试用期人员入职首月、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的通勤交通费,经总裁批准可在第十条标准内实报实销。员工离职的当月,不享有通勤交通费。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部于次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填制《通勤交通费额度审批表》,经总裁审批。享有通勤交通费的员工以部门为单位,每月10日后报销上月通勤交通费。
第十四条 员工因办公而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经总裁批准可实报实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办公交通费审批表
第二篇:自驾车交通费补贴管理办法
自驾车交通费补贴管理办法
1、 适用范围
1.1适用于该办法的员工,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项基本条件:
1.1.1因工作需要在北京市范围内频繁外出办事的员工;
1.1.2实际驾龄1年(含)以上;
1.1.3以自费购车,并且所购车辆已上车辆保险,并且保险中必须包含盗抢险,第三责任险和不计免赔险,申请时,须出示保险单的原件,并留复印件在公司存档。
1.2满足以上全部条件的员工,可填写《自驾车交通费补贴申请表》报行政人事部审批,审批通过后适用于该办法。未事先审批者不享受此补贴政策。
2、 定义
2.1定额型补贴:因业务需要需经常性外出,填写《自驾车交通费补贴申请表》,经行政部评估所需补贴金额后,按月享受的固定金额补贴。
2.2非固定型补贴:因业务需要,外出公干使用私人所属车辆时,填写《自驾车交通费补贴申请表》,说明外出原因、地点、时间等资料;每次出车时,填写《车辆使用记录表》,事务结束后,交由行政部审核计算补贴里程数后报销领取。领取定额型补贴的人员,不得再申请非固定型补贴。
3、 内容
3.1补贴标准
3.1.1定额型补贴
3.1.1.1补贴内容主要包括自驾车因公外出产生的油费、路桥费和停车费;
3.1.1.2享受该补贴者原则上不再享受报销市内公共交通费,但在不便自驾车进行公干时经主管中心副总审核后也可报销出租车或其他市内公交费用,但报销时必须在#5@p背面注明事由。
3.1.2非固定型补贴
3.1.2.1补贴内容只包括自驾车因公外出产生的油费、路桥费和停车费;
3.1.2.2路桥费和停车费实报实销,油费根据实际行驶里程数进行报销,补贴不论车型,标准8升/百公里,93#油的当前价格计算。
3.1.2.3享受该补贴的员工,享受补贴期间的北京市内交通费不予以报销。
3.2补贴形式
3.2.1定额型补贴实行按月补贴形式。每月补贴在下月前5个工作日内进行,逾期不予以报销。享受定额型补贴的员工,每次加油时,须在加油#5@p背面注明当前车辆里程数及加油时间(年/月/日/时),路桥费及停车费等票据背面须注明事由,否则不予以报销;
3.2.2非固定型补贴在事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享受补贴者凭专用加油#5@p及相关路桥费、停车费等票据报销,报销时报销单后需附填写完整的《车辆使用记录表》,经行政部审核计算补贴里程数后方可报销,补贴期以外的票据不予以报销。
3.2.3严厉禁止拿他人的油费、路桥费或停车费#5@p报销,一经发现,公司将立即取消其补贴资格并予以1000元罚款。
4、 其他
4.1公司不鼓励自驾车接待客户,员工驾驶自驾车公干时,应确保行车安全,发生交通事故由本人负责。
4.2补贴的方式及标准,行政部应根据实际情况,视市场行情拟定调整建议方案,报主管中心副总核准后执行。
4.3本方法有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自20xx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将另补充修正。
关于规范油卡补贴的通知
为了降低公司管理成本,现将副总以下职位所有自驾车油卡于本月底前全部交回行政人事部,且不再向油卡充值。按照《自驾车交通费补贴管理办法》,由个人提出申请,根据具体业务需求,经总经理审核批准后,可领取自驾车交通费补贴。本通知20xx年5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行政人事部
20xx年4月25日
自驾车交通费补贴申请表
车辆使用记录表
补贴申请表编号: 补贴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补贴起始里程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