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心互助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基金会名称:爱心互助基金会。
第二条 基金会性质:是由83级86届高中(1)班全体师生组成的内部互助性的爱心基金组织。
第三条 基金会的宗旨:传递爱心,互助你我。弘扬中华民族团结、互爱、互助的精神,通过本班同学积极互助,帮弱救难,倡导班内同学尊重、理解和关心他人,建立班内同学交流、沟通、援助的平台,增强同学之间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第四条 本基金会实行基金会自主管理,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凡承认本章程的83级86届高中(1)班的师生均可登记成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有关规定,维护基金会的团结;
(二)执行基金会决议;
(三)积极参加基金会组织的活动;
(四)每届向基金会交纳100元会费 。
第七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提议召开和参加会员大会;
(二)对基金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知情和监督的权利,包括互助基金的使用;
(三)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四)在符合本章程规定条件时有申请基金会补助的权利;
第八条 基金会会员“入会自愿、终身受益、退会自由”,不论何种原因退会,原缴纳会费都不予退回。
第九条 不得利用基金会的名义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本章程规定的事,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基金会组织机构设会员大会、荣誉主席和理事会。
由基金会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是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行使下列权利:
(一)选举和更换理事;
(二)制定和修改基金会章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基金会的存续或解散;
(五)讨论并决定基金会的重大事项;
(六)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会议召开前十日通过书面、电话等形式通知全体会员,并有二分之一以上会员到会方可召开,会议由理事会召集,理事长主持。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由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必须召开会员大会。理事长不能主持时,可推举其他理事代为主持。
第十二条 特别事项需要会员大会决定又不宜或难以召开会员大会时,可采取书面表决、通讯告知方式表达意见,根据表决结果形成的决议与会员大会形成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书面表决或通讯告知必须制作会员表决意见表,由理事会作为秘密档案保存十年,除半数以上会员表示希望公开外,不予公开。
第十三条 基金会会员大会做出的决议应当经过参加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通过章程修改和本基金会的解散的决议应当经过参加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基金会设荣誉主席一名,由理事会邀请,对基金会工作有批评建议、监督的权利,有权列席参加会员大会和理事会议。如理事会内部发生意见分歧,可邀请荣誉主席参与讨论,并根据荣誉主席的提议做出最终决定。
第十五条 基金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基金理事会由理事长1人、组织理事2人、财务理事2人、宣传理事1人和纪律理事1人共7人组成。根据需要,由理事会集体讨论,可增设理事机构。
第十六条 理事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会员大会提前或推迟召开,理事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第十七条 基金理事会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少数服从多数、会议决定的原则,由理事会集体讨论做出的决定,理事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实行会务公开制度,理事会应及时公布涉及会员切身利益的事项,并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接受会员的查询。会员可随时抽查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如发现不当,可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九条 基金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开会员大会,并向大会汇报工作;
(二)制定基金会发展规划、规章制度,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三)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四)讨论并决定由会员大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可根据本章程规定和基金会发展需要,制定条例、规定和实施办法。所制定条例、规定和实施办法不得有与本章程相抵触的内容,否则无效。条例、规定和实施办法的颁布必须经过7位理事的签名。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不少于1次。理事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如理事长不能召集,可推选召集人。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有三名以上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资格
(一)热爱公益事业和本基金会的工作;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有关规定;
(二)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基金会的合法权利和内部团结;
(三)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表决权、建议和批评权;
(二)参加本基金会内部事务的管理权;
(三)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 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爱心互助基金的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基金利息;
(三)个人自愿捐款;
(四)其它社会捐款和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基金会的财产,否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应按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管理基金。 第二十八条 爱心互助基金由理事会接受、登记,并建立专门的账户管理,存折由财务理事A保管,密码由财务理事B保管。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必须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基金会的使用范围使用财产。爱心互助基金的收入和支出必须由财务理事根据理事会制定的----建账保存,并经过其他理事的签名。
第三十条 基金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体系,实行凭证报表账本制度,规范爱心互助基金的收支。
凭证是证明基金收入和支出的书面证明,是登记入账的依据。由财务理事建收支明细表装订成账本。
第三十一条 财务理事换届交接账本时,应在账本上注明转交时间、剩余现金的数量。交接后账本保存十年。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财务实行公开透明化管理,所有的收入和支出必须公开透明化,财务收支情况每年12月公布一次。
会员核对账目,如发现漏洞、误差可以要求理事会给予答复,理事会应及时查明原因,如有意隐瞒多开#5@p或虚开#5@p挪用公款,追回现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纂改#5@p套取现金者,无论金额大小一经发现则从严处理。
第三十三条 爱心互助基金的主要用途:
(一)会员及其配偶、子女遭受重大疾病、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交通事故等导致经济困难和无生活来源,理事会可根据家庭情况,给予资助;
(二)生活特困急需资助的会员经本人申请或知情的同学代为申请;
(三)会员及其配偶、子女因重大疾病住院、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交通事故等,理事会可视情慰问;
(四)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的其他资助规定。
爱心互助基金用于资助,须经资助方签名,用于慰问须三名理事签名。
第三十四条 爱心互助基金用于日常工作经费报销,必须提供凭证且三名理事签名。
第五章 终止程序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终止权归会员大会。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终止前,应当在荣誉主席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清算方案经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基金会会员大会决议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20xx年8月5日起生效,解释权属基金理事会。
第二篇:爱心互助基金会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东昌仓贮技术有限公司
爱心互助基金会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企业凝聚力和向心力,真正体现公司“关爱员工,以人为本”的人文理念,有效地促进员工之间互助互爱和团队协作精神,让员工有归宿感和荣誉感,充分发挥爱心基金会的职能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名称:“武汉东昌爱心互助基金会”,同时成立爱心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
会 长:
副会长:
委 员:
第二节 爱心互助基金的来源与管理
第三条 基金的来源
1、
2、 基金会启动时,由公司拨款5000元作为基金会活动基金。 公司全体员工按月缴纳爱心基金,作业队普通队员每人每月5元,安环员、三位一体专员、队长、部门主管每人每月10元,主任(含副主任级)、部长、经理级以上人员每人每月20元缴纳爱心基金。总经理及董事长每人每月100元。
3、 每月公司内部违反公司制度的所有行政罚款额的100%(次品、浪费、操作失误等罚款除外)。
4、 员工个人和各部门以及外部组织的捐赠。
第四条 爱心基金不得移做他用,其银行利息所得计入本金。
第五条 爱心基金会设单独账户,由财务部负责专人管理。
第六条 当基金出现紧缺时,由基金会会长、副会长负责筹集或修改基金来源。
第七条 爱心基金会应于每次活动后次月的5号前将基金使用情况公布于众,
并且于年底最后一个月内将年度使用情况公布。
第八条 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利用基金营私舞弊或侵占归己,违者,将依法交
送司法机关。
第九条 自离人员的罚款、工资(保底工资除外),归基金会所有。
第十条 全公司员工均为爱心基金会会员。
第三节 基金的申请与应用
第十一条 申请人的基本条件:
(1) 申请人为武汉东昌仓贮技术有限公司所有在职员工,且工龄满两个月以
上。
(2) 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从未有违反制度之行为。 第十二条 基金应用范围
1、个人原因造成的工伤事故
①因机械失控或不可预料因素造成事故的;
A、 由公司承担相关责任,除保险公司理赔外,其余部分医疗费由基金会根据病情酬情支付;
B、 伤员治疗及康复期间不能上班的享受工伤薪资待遇,并享受基金会5元/天的生活补助补贴(最长不超过45天)。
C、 伤员受伤住院期间根据伤者实际情况安排1-2人护理,其护理人员原则
上由公司派员照料;公司无法派员照料,其员工亲属代为照料的,工资由公司支付,每人40元/天。伤员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用按伤员25元/天、护理人员15元/天的标准由基金会支付(最长不超过15天)。
②因他人违章操作造成事故的
A、
B、 由违章者承担相关责任,所有医疗费由违章者自行支付; 伤员治疗及康复期间不能上班的基金会按5元/天进行生活补贴(最长不超过45天);住院期间享受基金会10元/天的生活补贴(最长不超过15天)。
C、 伤员护理人员工资由责任人承担。
2、员工本人患病
①因非工伤事故,员工患重病,其本人确实无力承担,基金会根据员工病情程度予以适当的资助。
②在公司外非工作原因发生意外事故不属补助范围,基金会可酌情拨款慰问。
3、员工家庭原因
因员工家庭遭遇变故或员工子女升学等家庭原因,员工本人或其家庭确实无力承担,基金会可酌情予以资助。
4、员工直系亲属患以下重病的,基金会可酌情予以资助
①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②各种原发性恶性肿瘤(原发性癌症);
③再生障碍性盆血;
④暴发型重症肝炎;
⑤主动脉手术;
⑥冠状动脉旁路手术;
⑦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
⑧白血症;
⑨重大器官移植手术;
⑩心脏瓣膜手术;
⑾晚期(失代偿期)肝硬化等。
⑿其他某种不可抗原因,致使员工本人承担金额在三个月工资以上的。
5、公司经费预算外的其它额外的特殊费用。
第四节 基金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符合爱心基金申领条件的作业队或个人,应向办公室提交《爱心基金申请表》,若为工伤事故或病疾,应出由县级以上医院开出的病历证明及相关收费明细,若为家庭变故,应出具当地乡镇级以上政府的证明。经部门主管逐级审核,交至办公室,办公室对申请条件和申请原因进行全面的调查,对符合申领条件的,报会长、副会长审批后,召开基金会委员会讨论会议,确定发放额度。
编制:赵博
武汉东昌仓贮技术有限公司
爱心互助基金会
资 助 申 请 表